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编制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门式服务窗口(复兴中路593号1楼)领取《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下列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 上海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2.《上海安全生产》杂志;3.《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杂志。
除上述形式外,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上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安监局培训讲学

上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上海安监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编制:编制日期:2015.04.12审核:审核日期:批准:批准日期:修订记录目录1.引言 (5)1.1.编写目的 (5)1.2.读者对象 (6)1.3.名称术语定义 (6)2.系统概述 (6)2.1.项目建设背景 (6)2.2.系统目标 (6)2.3.业务流程 (6)2.4.系统建设内容 (7)2.5.终端配置要求 (7)3.操作说明 (8)3.1.首次使用 (8)3.2.基本操作 (8)1、功能键说明 (8)2、菜单说明 (8)3.3.登录功能 (8)4.画面说明 (9)4.1.用户注册 (9)4.2.首页 (10)4.3.基础信息 (14)4.4.自查自报 (16)4.5.隐患管理 (17)4.6.专项治理 (17)4.7.统计分析 (18)4.8.用户管理 (18)1.引言1.1.编写目的本文档的编写目的旨在对上海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流程进行介绍,使相关用户能对系统有全面的了解,并在本手册的指引下可独立完成各项系统操作。
1.2.读者对象本文档的读者对象包括:企业用户(包括企业隐患管理员和企业隐患填报员)。
1.3.名称术语定义2.系统概述2.1.项目建设背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减少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新建“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2.2.系统目标建立全市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掌握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及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行为,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2011年印发的《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书编写格式等。
本导则适用于在沪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本导则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的导则将另行发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然而,鼓励本导则使用方根据本导则的编写精神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通知发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成立于2003年,是上海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
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监管局的工作职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和标准。
监管局负责研究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政策和标准,确保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监测和评估。
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监测和评估工作,对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测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提升。
四、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监管局负责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开展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知识,增加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监管局的工作不仅涵盖了所有事业单位和企业,还涉及到广大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安全。
未来,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上海市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同时,监管局还将继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升上海市的安全生产水平。
总之,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一家专业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持续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安监行规〔2017〕7号各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修订后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我局2017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举报奖励。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2.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1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13.未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1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1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1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1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暂行)(沪安监管职安〔2012〕81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推进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安全监管局承担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1.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2.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项目除外)。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除外)。
二、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别。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强化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形式以及内容等予以了统一要求,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责任主体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和公告/个人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再次进行告知,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嘉府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的通知(嘉府发〔2005〕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更名为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单列。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七日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私营、市属企业以及外地在嘉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发出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执法。
(三)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接待安全生产中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工作(四)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各镇、街道、新区、工业区及区属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五)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签约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考核、评比、总结以及各种安全资料的收集、上报。
(六)负责安全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落实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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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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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编制日期:2015.04.12
审核:审核日期:
批准: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目录
1.1.编写目的 (5)
1.2.读者对象 (5)
2.系统概述 (5)
2.1.项目背景 (5)
2.2.系统目标 (5)
2.3.市、区(县)、街(镇)三级监管 (6)
2.4.业务流程 (7)
2.4.1隐患系统业务流程 (7)
2.4.2一级隐患市级督办流程 (8)
2.4.3一级隐患区级督办流程 (9)
2.5.系统建设内容 (10)
2.6.终端配置要求 (10)
3.操作说明 (10)
3.1.首次使用 (10)
3.2.基本操作 (10)
3.2.1功能键说明 (10)
3.2.2菜单说明 (10)
3.3.登录功能 (10)
4.画面说明 (11)
4.1.首页 (11)
4.2.统计报表 (12)
4.2.1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月报表 (12)
4.3.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单位安情况月报表 (13)
4.3.3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月报表 (13)
4.3.统计分析 (14)
4.3.1区县统计 (14)
4.3.2行业集团统计 (17)
4.3.3安委会成员 (18)
4.3.4重点监管单位统计 (18)
4.3.5企业统计 (19)
4.3.6隐患统计 (19)
4.4.企业管理 (20)
4.4.1企业注册审核 (20)
4.4.2行业集团 (21)
4.4.3重点监管单位 (25)
4.5.隐患核查 (26)
4.5.1待治理隐患 (26)
4.5.2已治理隐患 (27)
4.5.3隐患填报 (28)
4.6.隐患督办 (28)
4.6.1隐患督办 (28)
4.6.2隐患督办查询 (29)
4.7.隐患查询 (30)
引言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的编写目的旨在对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流程进行介绍,使相关用户能对系统有全面的了解,并在本手册的指引下可独立完成各项系统操作。
1.2.读者对象
本文档的读者对象包括:
1.政府监管部门。
2.系统管理员。
2.系统概述
2.1.项目背景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减少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新建“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2.2.系统目标
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基本掌握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及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
通过对隐患的统计分析,提高对安全生产形势的预警能力,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等工作提供参考。
2.3.市、区(县)、街(镇)三级监管
隐患系统覆盖到市、区(县)、街(镇)三级。
2.4.业务流程
2.4.1隐患系统业务流程
2.5.系统建设内容
2.6.终端配置要求
3.操作说明
3.1.首次使用
首次使用,访问地址http://10.123.9.18/ajjpt。
注:请通过政务外网访问此地址。
3.2.基本操作
3.2.1功能键说明
每幅画面包含查询按钮,通常查询功能键为一键式操作,即输入框中输入查询条件,按功能键后直接执行功能键的结果。
3.2.2菜单说明
用IE浏览器运行本系统,出现下面对话框,输入用户名、密码后,按登录按钮可进入如下页图所示的进入点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开发环境的主菜单画面。
3.3.登录功能
登陆页面如下:
4.画面说明
4.1.首页
监管部门用户通过登录入口进入本系统后,首先进入系统首页,左侧为主菜单,右侧为“我的主页”;“我的主页”以文字、表格显示隐患统计数据,如下:
点击统计数据打开对应数据列表
4.2.统计报表
根据总局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月度统计报表设置,供区(县)、街(镇)用户每月统计报送时使用。
4.2.1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月报表
4.3.2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单位安情况月报表
4.3.3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月报表
4.3.4上报情况查询
查询各区县、街镇上报情况,可按时间查询,
已上报的可点击查看当月上报信息。
4.3.统计分析
4.3.1区县统计
1、以报表及图形的形式,分别显示区县(街镇)范围内的企业、行业集团所属企业、重点监管单位的隐患及预警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点击统计数据可查看详细数据列表。
注:1、区(县)用户显示对应区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街镇用户显示自己街镇统计信息
2、街(镇)用户显示的为本街镇范围内企业隐患统计信息。
2、点击区县名称,显示对应街道的企业、隐患及预警情况,点击统计数据查看详细数据列表。
点击统计数字,打开对应数据列表
4.3.2行业集团统计
对行业集团的企业、隐患及预警情况进行统计,点击统计数据查看详细数据列表。
点击行业集团名称显示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情况,隐患情况,预警情况。
点击统计信息查看详细数据列表。
点击统计数字,打开对应数据列表
4.3.3安委会成员
安委会成员单位监管范围内的企业、隐患、预警情况统计,点击统计数据查看数据列表。
4.3.4重点监管单位统计
重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隐患、预警情况统计,点击统计数据查看数据列表
4.3.5企业统计
对企业按照行政区域、所处环线位置、行业领域、经济类型、企业规模,标准化等级、主要风险等要素进行统计,以图表形式展示
4.3.6隐患统计
对隐患按照行政区域、所处环线位置、行业领域、经济类型、企业规模、标准化等级、主要风险等要素进行统计,以图表形式展示
4.4.企业管理
4.4.1企业注册审核
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会以短信通知企业联系人。
如下
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基础信息页面,使用户可以查看企业注册信息。
如下下图所示:
勾选一个或者多个,点击“通过”操作,分配企业用户成功并分别短信提醒。
点击“不通过”操作,退回企业注册信息,并分别短信提醒。
4.4.2行业集团
可对行业集团进行查询、查看行业集团详细基础信息、查看隐患上报情况,新增、删除行业集团等功能;
1、新增
点击新增按钮,打开企业列表
勾选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点击确认,新增为行业集团
2、点击详细,查看行业集团基础信息
3、删除
勾选一个或者多个,点击删除,对行业集团进行删除操作
4、点击隐患上报情况查看集团及其子公司隐患上报情况
选择年份,可查询指定年份隐患上报情况及隐患汇总
点击隐患汇总月份,查看当月隐患预警情况
点击统计数字,打开对应统计数据列标页面
4.4.3重点监管单位
主要实现重点监管单位查询,以及将企业设置为重点监管单位,和将企业移出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功能。
如下图所示:
1、企业信息查询
查询辖区内注册企业信息
2、新增
点击新增,会弹出一个企业列表页面,勾选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点击确认将其设置为重点监管单位。
如下:
3、删除
勾选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然后再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将企业移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如下图所示:
4.5.隐患核查
4.5.1待治理隐患
监管部门待治理的一级督办隐患,上部为查询功能,下部为隐患列表。
点击隐患名称查看隐患详细信息。
4.5.2已治理隐患
监管部门已治理的一级督办隐患,上部查询功能,下部隐患列表
点击隐患名称查看隐患详细信息
4.5.3隐患填报
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或者举报隐患,可在此填报,并由企业整改。
4.6.隐患督办
4.6.1隐患督办
对需要督办隐患进行审核功能,上部实现查询功能,下部显示隐患列表
对列入年度督办计划的一级隐患,市、区2级安委办可选择督办部门:
督办部门可以添加督办意见:
4.6.2隐患督办查询
查询所有督办的隐患
4.7.隐患查询
查询所有隐患或者按条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