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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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展和管理,包括离岸银行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离岸银行是指以离岸金融中心为基础,以跨境资金流动为主要特征,向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离岸银行业务应遵循合法、规范、稳健、透明的原则,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五条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开展。

第六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二章离岸银行的设立和运营第七条离岸银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程序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离岸银行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准入条件的要求。

第九条离岸银行应当明确经营范围,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开展业务。

第十条离岸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客户准入政策和尽职调查流程,核实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第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确保离岸银行的合规运营和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离岸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巡查和检查。

第十四条离岸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合规报告和风险报告,及时汇报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离岸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离岸银行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离岸银行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确保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精选多篇]第一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997年10月23日发布银发〔1997〕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八条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

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离岸金融业务是指跨国企业、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在离岸地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

离岸金融业务不受国内管辖和法规的影响,通常是通过开展离岸金融中心、离岸子公司、离岸资产管理、离岸信托等方式来实现的。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涉及较多的跨境交易和资金流动,因此其监管和法制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1.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法和国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主要是指跨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规章和准则。

而国内金融法主要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基金法》等以及央行等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行业规章。

2.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监管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的监管机构有央行、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

其中央行主要负责外汇管理、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证监会主要负责股票、债券等证券市场的监管,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跨境汇款、外汇结算等外汇管理工作。

3.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与法律风险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与法律风险涉及到了国家金融安全、企业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涉及的监管机构繁多,合规难度较大。

此外,离岸金融业务中存在诸多不透明、容易滋生洗钱等问题,因此其监管与法律风险也较高。

4.加强监管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管理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和法律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如:(1)建立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机制,在规范业务流程、资金流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监管和管理。

(2)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联合力量。

(3)加强监管软件和硬件设施的建设,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4)强化行业自律和规范,建立业内信任机制和媒介评估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商业行为。

总之,离岸金融业务涉及的监管和法律风险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切实提升全球离岸金融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为金融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与监管

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与监管

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与监管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离岸金融业务已经很快地发展起来。

离岸金融业务是指境外金融市场上进行的金融交易和服务。

它主要由境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组成,使得离岸金融业务获得了更加优越的自由市场环境,而各国的金融机构也相继进入离岸金融市场。

但是,相应地,离岸金融业务带来了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

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开始着手监管离岸金融业务。

本文将着重探讨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与监管。

一、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基金业务、信托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进一步具体如下:1. 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是指在离岸金融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金转移和交易。

为了更好地发挥离岸金融中心的优势,离岸银行提供了多种银行业务,如个人储蓄账户、公司储蓄账户、结算账户、贷款、信用卡、国际汇款等。

2. 证券业务证券是指权益类、债券类、基金类等,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金融工具。

离岸证券业务是指在离岸金融中心开设的证券账户,可以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交易。

通过离岸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投资全球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

3. 保险业务离岸保险业务是指由离岸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相对于国内保险市场来说,离岸保险业务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提供更加灵活多变的保险保障方案。

多数离岸保险方案是依据外国法律和保险组合开发的,通常以高额保费和全球保障为特点。

4. 基金业务离岸基金业务最主要的是离岸基金投资,也就是离岸基金账户的资产配置。

它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加全球化的金融开放市场。

离岸基金通常以英属开曼群岛、百慕大、爱尔兰等离岸金融中心为注册地,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商品等。

5. 信托业务离岸信托业务是指由离岸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产品和服务。

银行离岸业务介绍

银行离岸业务介绍

要点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德意志银行的离岸业务
德意志银行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离岸业务,重点领域包 括企业融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该行致力于为高净 值个人和企业客户提供卓越的金融服务,并与其他金融机 构合作,共同推动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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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银行离岸业务的种类与产品
离岸贷款
总结词
离岸贷款是指银行向非本地居民提供的贷款服务,通常以美元或其他国际货币为单位。
详细描述
离岸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境外客户在跨境贸易、投资和其他金融需求方面的融资需求。离 岸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与国内贷款有所不同,通常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离岸存款
总结词
银行离岸业务介绍
• 银行离岸业务概述 • 银行离岸业务的种类与产品 • 银行离岸业务的优势与风险 • 银行离岸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 银行离岸业务案例分析
01
银行离岸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离岸业务是指银行为非居民提供 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 、贷款、外汇交易、证券投资等。
特点
离岸业务具有高度的国际性、隐蔽性 和避税性,客户通常为非居民,且资 金流动不受国内金融监管的限制。
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离岸业务 的合规性和规范性,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3
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银行应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员工培训 和学习,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04
银行离岸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国际监管机构与法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负责监测全球金融稳定,提出政策建议和提供技术援助。

提高国际声誉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浅析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浅析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浅析作者:尹乐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2期【摘要】国家外汇总局在2009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境内依法具有吸收存款且具有办理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外资银行均可为合法在境外注册成立的机构开设境内非居民外汇账户。

可以说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基本全面放开,未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的银行可以开展法人机构的离岸业务,只是形式上由离岸账户(OSA)变成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

由于银行内部系统开发、操作规程制定及营销调研等方面的诸多限制,此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普及展开。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中并未明确商业银行是否可以经营资产类业务,所以商业银行也不愿轻易开展资产类业务经营。

自2002年6月恢复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以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主的几家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总资产、负债、贷款或是中间结算业务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尤其是2009年是世界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一年,四家银行的离岸银行资产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从2008年底的53.2亿美元迅速增加到86.3亿美元,2009年增长率为62%。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已经初步成熟,具有一定的抵抗不利金融环境的能力。

【关键词】离岸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一、业务特点(一)离岸银行业务的管理方式各银行设立专门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设立独立的外汇账户并配有专业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使用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印章,一般账务处理采用借贷记账法或外汇分账制,在单独账簿中编制财务报表以及统计报表,于年终进行并表。

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来讲,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有效防止其对国内经济、金融的冲击和负面影响。

(二)完善的规章制度以控制信贷风险在防范控制风险方面,各家银行均按照外汇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一是健全离岸信贷内控制度,除原有内部的内控制度以外,还修订了《离岸贷款风险管理规定》、《离岸会计人员对融资、授信业务的再复核的管理规定》、《离岸贷款法律监控办法》等制度规章;二是从信贷结构、程序规范入手,各行以离岸审贷委员会为主体,落实审贷分离的基本原则;三是信贷过程中严控风险,重点考量抵押物足值情况和增加担保,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同时控制单笔贷款金额;四是通过重组、清收等方式,收回逾期贷款,降低不良率。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离岸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账户开立、代理支付、离岸投资等业务。

第四条离岸银行业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第二章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文件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金融机构可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的准入资格,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三章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制定风险控制系统,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确保客户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离岸银行业务报备。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的离岸银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离岸银行业务中发现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案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业务资格等。

附件:1. 离岸银行业务申请文件模板2.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示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管理相关法律。

2. 准入条件:指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3. 风险控制系统:金融机构用于管理离岸银行业务的一套系统和措施。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离岸银行业务,保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岸银行是指在离岸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和离岸银行子公司。

第三条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理财、汇款、外汇交易、证券投资等业务范围。

第四条离岸银行应当履行法定的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接受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离岸银行的设立和运营第五条离岸银行设立应符合所在离岸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六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核实制度,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离岸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业务信息,接受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离岸银行的业务管理第九条离岸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所在离岸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条离岸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交易、证券投资等风险敞口的管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离岸银行应当加强对存款业务的管理,确保存款资金安全,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离岸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追踪,控制风险。

第四章离岸银行的监管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离岸银行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离岸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离岸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所有。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离岸银行业务在国际贸易、投资、理财等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因为其跨境性、匿名性等特点,离岸银行业务也容易被用于非法活动,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便是针对离岸银行业务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

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起草和背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监会制定的一份法规文件,目的是明确离岸银行业务定位、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管理和信息披露,维护金融稳定和客户利益。

这一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大金融市场监管。

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复杂化和创新化发展。

离岸银行业务因其跨境性、匿名性等特点特别容易被用于非法活动。

因此,加强监管和管理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目前的大趋势。

二是顺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私人银行、离岸理财、保险等业务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受到欢迎,越来越成为了国际化金融服务的重要形式。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这一现实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推动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化的金融市场。

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离岸银行业务的范畴离岸银行业务是指在本国境外设立机构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在本国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代表处,以及其在境外从事的银行业务。

同时,这里对“本国”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批准设立或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机构是本国机构。

2. 对离岸银行机构设立、全球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特别要求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的特点,文件中提出了针对其设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首先,离岸银行机构的设立必须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其次,离岸银行机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全球财务管理,特别是需要设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风险可控。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监管——离岸金融市场(一)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法律监管——离岸金融市场(一)历年来,我国在各方面的伟大进步与卓越成就使我国当之无愧的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其中,现代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而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离岸金融市场,它与其它在岸市场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它的重要性。

它有助于我国发展国外经济,聚集国际化的金融机构,使我国的金融发展趋于国际化。

然而,由于缺乏理论知识和经验,我国在法律监管中存在些许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法律监管问题对离岸金融市场作一个分析探讨。

离岸金融市场又被称之为境外金融市场。

它主要以非居民为经营主体,以银行为媒介进行交易,包括购买保险、资金借贷、衍生产品工具、资金结算等多项金融服务。

它作为一个有监管的市场,虽受多种法律监管,但不被完全控制,这导致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下面我们通过它的监管特点来解析在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特点1.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包括以下七大点(1)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是对各个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2)各国对本国的市场监管;(3)投资的国家对其的法律监管;(4)筹集资金的国家的监管能够避免监管风险;(5)国际证券市场协会的监管,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监管制度;(6)发行货币的国家执行监管;(7)作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各大投资银行作为中介进行监管。

2.离岸金融市场并不完全受限于任何监管机构或组织体系,它的宽松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金融市场的监管范围广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令执行监管,但是由于国家不同形势的多变,使得监管存在一些变通性。

(2)各个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导致离岸金融市场难以控制,很难实现高效益的监管。

(3)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使监管机构盲目的删除了一些本国适用的监管规章制度。

二、离岸金融市场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离岸金融市场中的服务业务范围小,并忽略了其全面发展(1)现如今,我国的离岸金融发展业务范围过小,没有境外的国家的广泛,不能达到多样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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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摘要] 离岸银行业务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概况、存在问题及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有的与离岸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了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离岸银行业务法律制度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概况
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其经营的币种仅限于美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其经营范围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

我国自1989年5月由招商银行开办首笔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先后批准了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5家中资银行办理离岸业务。

从1989年到1997年,我国离岸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快。

到1997年6月,离岸存款达到21.54亿美元,贷款118.98亿美元。

但是由于部分离岸银行盲目扩张离岸金融业务,内部经营管理问题较多,各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率升幅较大,再加上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突显。

为了防止资本外逃,保护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宣布停止中资银行离岸业务。

直到2002年6月,才重新批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离岸业务。

大量事实和国际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离岸银行业务可以起到提高银行管理水平,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机会,缩短与金融发达国家差距等作用,具体到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一是可以加快内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二是能够推动银行跨国经营,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三是可以消化利用境内外汇存量资金。

(二)存在问题
虽然离岸银行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历史,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客户群质量不佳。

离岸业务的经营对象是港、澳地区和境外客户,而国内银行对其境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有限。

并且目前离岸客户多为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这些境外公司往往将离岸银行作为其融资渠道,将自身资金风险转嫁给离岸银行,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不高。

第二,存款结构不合理。

例如,某银行离岸部2001年底外汇存款余额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质押外汇存款就约占了银行存款余额的58%。

第三,抗风险能力较差。

由于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所以容易受国际金融市场及国际游资套汇、套利投机活动的冲击,其经营风险较利率尚未市场化的国内银行要大得多。

再加上国内银行离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各银行防范及控制风险能力不强,且其离岸资产规模较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行为,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已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更具有操作性,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制定的。

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方面,2001年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着相关规定。

而针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00年8月11日专门发出了《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我国对离岸银行业务的规制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离岸银行业务准入方面:规定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

从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场所设施以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2.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内容方面:具体规定了允许银行经营的包括外汇存款、非现钞存款、外汇存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等在内的9项业务。

3. 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征税方面:如上面提到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还包括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所有类型的银行业务统一适用的条款。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基于上述对于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现状,现有的相关法律以及其不足之处
的分析,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更好发展,针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建专门的离岸银行业务保密制度
账户的保密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往往是众多离岸银行客户首先考虑的基本因素。

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的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离岸账户的保密工作,才能增加广大离岸银行客户的信心,从而吸引更多的离岸存款。

(二)建立统一适用于离岸银行业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鉴于上面提到的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笔者建议制定一部同时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法定原则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统一适用于中资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离岸税收法规,既要保证与整个国家的税法体系相衔接,又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

(三)在离岸银行业务准入制度方面:
首先,要通过立法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从而培养和吸引足够的离岸银行和金融机构,为创建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奠定基础。

其次,为了避免国内金融业因大批境外银行的进入而受到过大的冲击,应通过立法建立离岸银行的分类执照制度:批准少数银行为全面执照银行,这类银行既可以经营在岸业务也可以经营离岸业务;批准一些银行为限制性执照银行,这类银行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是其经营离岸业务的项目内容受到一定的限制;批准少数银行为离岸执照银行,这类银行仅能经营离岸业务。

再次,对于不同类别的银行实行不同的审核批准标准。

对于中资银行开展离岸业务的应予以分批批准;对于境外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则应优先核准;对于国内各大银行总行开设的离岸业务分行或者离岸账户也应该予以积极考虑;而对于专门从事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机构则应该从严掌握。

最后,对于境外银行宜限定其以分行的形式在我国开设离岸业务经营机构,从而使其经营得到所隶属的整个跨国银行资本的支持以降低风险。

(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营管理制度
建议参照各离岸金融市场的普遍做法,对离岸银行业务该放开的实行放开,离岸存贷款利率应完全由离岸银行与客户按照市场的利率水平自行约定,而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对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不设或者免提存款准备金;离岸存款可以不参加我国未来创设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等,并且在未来的存款保险法中对离岸银行业务做出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建议制定一部专门规制和调整离岸银行业务的有关离岸
银行准入、银行监管、税收制度、外汇监管、利率以及保密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要兼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统一适用,并注重其与商业银行法、外汇管制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国内税法彼此间的协调,从而构筑一个与离岸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发展我国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离岸业务的思考》, , 2004-6-3.
[2]龚柏华《国际金融法新论》第412—4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韩龙《对外国银行准入形式的法律监管分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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