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散预办检查抚州开展散预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打造新格局 力促新发展——南丰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现状与今后工作思路

打造新格局力促新发展——南丰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现状与今后工作思路季全民;傅向军【摘要】近几年,南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抚州市散办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在推广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方面开展了一些建设性的工作,而且把该项工作作为工信委工作的一个重点,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商品混凝土供应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目前正逐步步入健康、良性的轨道。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2页(P33-34)【关键词】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南丰县;商品混凝土;办公室;委员会;信息化;县政府【作者】季全民;傅向军【作者单位】南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抚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528.52近几年,南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抚州市散办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在推广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方面开展了一些建设性的工作,而且把该项工作作为工信委工作的一个重点,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商品混凝土供应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目前正逐步步入健康、良性的轨道。
一、发展的现状目前,本县共有2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都坐落在本县富溪工业园区,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20万方,能满足全县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需求。
自今年投产以来,短短几个月,全县共使用散装水泥3600吨,销售商品混凝土9200方,二者的使用量分别占到了全县使用总量的10%。
随着散装水泥的进一步推广,“禁现”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本县明后几年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和商品混凝土使用率将会大幅攀升。
南丰县商品混凝土供应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散装水泥推广工作也得到上级领导认可,尤其是散装水泥统计工作,更是得到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2011年被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评为2009~2010年度全国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散办主任还被评为2009~2010年度全国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人防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对人防行业从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省人防办于11月下旬组织开展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执法检查通过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线上随机抽取了11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和5个类别共24家人防行业从业企业,其中含人防监理企业12家,人防设计企业4家,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2家,人防质量检测机构2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4家。
此次检查以实体质量为主,采取临时通知的方式,到企业驻地或施工现场随机抽查各企业从业项目信息、建设管理情况、质量控制资料、质量行为等事项,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或建筑材料取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填写《检查结果确认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交被检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备份留存,确保了检查结果的真实公正、透明公开。
同时,采取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人防技术专家对检查组抽取带回的项目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图审报告、计算书等)进行复核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本次执法检查,共抽查全省11个设区市人防工程实体24项,抽查人防工程施工图12份,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共涉及人防项目36个,抽检人防主要建筑材料及防护构件出具监督检测报告29份。
从检查情况看,各被检人防从业企业总体上能认真贯彻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建设质量责任。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抚府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乡(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权责相适、关口前移”、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在试点县(区)所辖全部或部分乡(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升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争取用1年左右时间,通过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乡(镇)发展需要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乡(镇)与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力量明显加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乡(镇)管理向服务型、法治型转变。
三、试点区域(一)东乡县所辖全部乡(镇);(二)临川区所辖的上顿渡镇、云山镇、湖南乡、温泉镇、展坪乡、抚北镇等6个乡(镇);(三)其他县(区)可以自愿选择1-2个乡(镇)试点。
四、主要任务(一)确定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主体。
在整合现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乡(镇)副职兼任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对现行法律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使;对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给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负责行使。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2017年度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2017年度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赣府法办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省2017年度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2017年3月28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省、市、县(区)三级行政执法部门均已通过该平台,开展双随机抽取、案件办理、检查结果公开等工作,大大提升了双随机抽查的质量和效果.为推进平台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7年度各地、各部门运用平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工作情况从近一年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总体工作进展良好:一是思想认识统一。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适应监管改革需要,不折不扣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二是任务目标明确.各地、各部门牢牢把握2017年底前,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全覆盖”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加强人员培训,积极运用新的方式实施监管。
三是工作推进扎实.各地、各部门积极依托平台开展双随机监管工作,及时录入“一单两库一细则”等基础数据,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提升了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和部门在依托平台实施双随机监管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少数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未按要求通过平台实现统一抽取、统一实施、统一公开,仍然实行线下运行,规避监管。
二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所需的“一单两库一细则”等基础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准确,导致后续抽取工作出现障碍甚至无法进行。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

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4页(P36-39)【作者】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作者单位】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正文语种】中文2014年,江西省散预行业在房地产业建设开工率明显趋缓的情况下,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紧紧抓住西部崛起战略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快速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一)散装水泥全省发放散装水泥企业84家,大中型水泥企业36家,散装水泥供应量预计达到530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13%,散装率预计达到53%左右。
(二)预拌混凝土预计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到310家(包括在建),新建企业40家,产能达到2亿立方米。
全省实际供应量预计达到4200万立方米左右,同比增长6%,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140亿元,同比增长11%。
(三)预拌砂浆预计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达到15家,新建企业4家,产能预计达到580万吨。
全省预拌砂浆供应量预计达到110万吨,同比增长39%,年主营业务收入预计达到3亿元,同比增长37%。
(四)节能减排行业发展预计节能减排折合标准煤120万吨,节电4亿度,减排水泥粉尘5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1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1万吨,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450万吨、综合经济效益24亿元。
2014年,按照“整合提高,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狠抓行业监督管理,全面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科学、协调发展。
(一)完善政策措施,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一是为遏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起草了《江西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实施该项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一)行政审批备案范围1、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处罚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责令停产停业的;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4、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三)行政强制备案范围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2、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一)备案和审查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抚府办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字〔2014〕1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201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构建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法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原则上是收录在《2010年抚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辑(上册、下册)》中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抚办发〔2012〕14号)已清理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清理。
二、清理目标通过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文件制定依据发生变更、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定,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后向社会重新公布实施。
三、清理方式和程序这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历次清理遗漏的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也应及时清理。
清理责任单位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和步骤开展清理工作:(一)自查。
清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规定,对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废止、保留或者修改意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依据法律法规已被废止、主要规定明显不当或显失公平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所依据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的,予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抚府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抚府发〔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制度环境,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市对收录在《2010年抚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专辑》中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市政府(含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保留 19件,废止38件,修改20件,现予以公布。
另外,《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与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两个文件作为非规范性文件处理,不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根据本决定的修改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在部门网站上重新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查阅和使用。
附件:保留、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具体修改内容2014年12月12日附件保留、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具体修改内容四、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一)《抚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抚府令〔2002〕3号)1.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三款:“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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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省 散 预办 第 一 监 督 检 查 小 组按 照 《江西 省散 预 行业 行政 执 法监 督检查评 价内容》的要求 ,采取 听汇 报 ,查 阅审 核 行 政 执 法 制 度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 政 执 法 记 录 、案 卷 等 资 料 的 方 式 ,对 抚 州 市 散 办 、东 乡 区散 办 和南城县散办行政执法工作 中的制 度 建设 、行政 执 法 程 序 、行 政 执 法 案 卷三 大项 十 九小项 逐项 检 查 、现场 评 分 。检查 情 况总体 良好 ,对抚 州市 散 办 、东 乡区散 办 和南城 县散 办 行政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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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018年第2期
Bulk Cem 行业 行政执 法工作情 况
倪 贵祥
为加强 散 预行业 行 政执 法 监督 , 规 范 散 预 行 业 行 政 执 法行 为 ,根 据 《江 西省行 政执 法监 督 条例 》和 《江 西 省 推进行政 检查“双 随机 一公开 ”工作 实 施办法 》(赣 府厅 发 [2016345号 )文 件 ,按照《江西省散预行业行政执法实 施办法》(试行 )的要求 ,3月 15日至 16 Et,江 西省 散预 办第 一监 督 检查 小组 对 抚州 市散 办 、东乡 区散 办 和南 城县 散 办 2017年散 预行 业行 政执 法 情况 进行 了监督 检查 。
法 工作情 况 表示 满 意 ,在肯 定成 绩 的 同时也指 出 了存 在 的 问题和 不 足 ,提 出 了要 求 ,并 就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和 案 卷 制作 等进 行 了交 流 讨论 。
通过 行 政执 法监 督 检查 ,使 受督 察 单位 看 到 了不 足 和差 距 ,受 益 匪 浅 ,对今后在工作 中不断提高行政执 法水 平具 有重要 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