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

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作者:赵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此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完成了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体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熟化、科学化的标志。
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合一的理念贯穿整部法典。
在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国家,由民法典与商法典两部法典分别规定民事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典在全面规定民法各项制度的前提下,民法典不但整合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还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中提炼、归纳了许多规则。
在一般法的意义上,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那些同时涵盖民法与商法的规则,在特别法的意义上,为商事规则预留了立法空间。
因此,在更为上位层面民商法体系化初步形成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不仅是商法学界的主观学术理想,而且是立法科学化的客观需求,更是构建新时代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自民国时期就坚持“民商合一”,民法通则也延续了这一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大量民事规则的确定以及民事立法的目的均以便于开展经济活动为宗旨。
商事元素已经融入到了民法的血液之中,大量的传统民法制度因此而被改造,是为“民法的商法化”。
同时,商事规则不断为民法的创新提供制度供给。
可以说,民法与商法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民法典立法不刻意区分民法与商法,采用“民商一体化”规范的思路,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理性做法。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一是营利性成为民事主体立法的主要着眼点。
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
民法典总则部分体现了以营利性构建主体制度的思路。
传统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典型代表为《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是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别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兴旺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那么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那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和市场交易规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那么,商法提供的那么是具体规那么。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那么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那么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开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开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开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融入的现实路径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融入的现实路径摘要:本文以《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的融入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在高校民法学课程中的重要意义和实际路径。
融入思政元素能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分析民法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协调以及民法研习方法与思政研习方法的融合,提出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实现路径,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
关键词:《民法典》;思政元素;民法学课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言: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民法学课程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涉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习与研究,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的要求。
因此,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素融入民法学课程,成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1《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的思政元素的融入价值《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法学课程融入思政元素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这种融合不仅能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还能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具体价值表现如下:首先,融入思政元素能加强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通过将思政元素融入民法学课程,可以引导学生在学习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同时,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认识法律的社会价值和作用。
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思考法律问题的背后所涉及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正等方面的议题,以此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其次,融入思政元素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素质。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功能[1]。
通过民法学课程融入思政元素,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社会问题和公共利益,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法的特殊性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商法的特殊性发表时间:2019-02-11T17:10:05.98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4月上作者:孙振丛玮[导读] 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也进入了正轨。
本文以民法编纂背景下研究商法的特殊性,主张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具体以民商事立法丰富完善,民商合一困难冗杂(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10034)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典的编纂也进入了正轨。
本文以民法编纂背景下研究商法的特殊性,主张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具体以民商事立法丰富完善,民商合一困难冗杂;民法相对稳定,商法相对开放或具有发展性和传统民商合一国家的缺点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商法的特殊性2016年12月1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今年随着《民法典草案》的推出,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式走向了拥有民法典的国家。
研究此课题,说明在学界民法商法既存联系,也存差异。
民法典的编纂中没有商法的内容也自然存在其应有的道理。
商法的特殊性致使他在理论上有研究之处,不仅仅是从概念上说,也可以是特殊主体。
本文所采取的观点是: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
我们所说的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的法律规范。
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则意味着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民商分离的体制最早源于法国,法国于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在1807年又颁布了商法典,从而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
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瑞士制定了民法典,于1912年施行,在民法典中包括了公司法、商事登记法等商法的内容,从而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研究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研究作者:何一舟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12期【摘要】《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规则为依据,以民法学微课视频为预习手段,以小案例教师讲授和综合性案例学生多种方式参与为载体,充分训练学生运用国际商法基本规则的能力,兼顾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规则意识,以多元化考核为最终评价体系的综合性教学模式。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改革;西京学院一、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研究现状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在20世纪初所倡导的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启发性和研究性的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解决教学理论联系实际问题的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发源地美国,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各高校各学科尤其是法学经济管理类课程的教学实践中。
对于案例教学法的概念,郑金洲(2006)在《教学方法应用指导》中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以…案‟为…例‟,破解教学内容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由此进一步深化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强化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并非简单地在传统教学中穿插案例讲解。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中穿插案例讲解的最大不同就是学生从被动式地聆听和思考变成主动参与到案例的讨论甚至是案例的情景扮演中去。
罗惠铭(2012)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双语教学中的运用》中更是指出,案例教学法、课堂辩论法以及模拟法庭教学法都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的具体运用。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真正精神就在于苏格拉底在教学生获得某种概念的时候,并不是直截了当地把概念告诉学生,而是先向学生“请教”,然后通过讨论问答甚至是辩论的方式来揭露对方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引导学生思考并提出新的问题,从而逐步引导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答案的方法,这正是案例教学法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当力争追求的互动关系的最高境界。
但是,目前《国际商法》课的案例教学只是理论探讨,可直接推广运用的、完善的《国际商法》教学模式还没有。
西京学院《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更没有可借鉴的经验。
《国际商法》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及实施

2024年4月第21卷 第4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pr.2024Vol.21 No.4《国际商法》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及实施赵海燕,肖 谦,王 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 201620)摘 要: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与实施,基于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文章主要从课程思政引领下的教学目标、课程思政的实施路径、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与组织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实践路径,总结了初步的实施效果及改进方向,以期对同类课程的课程思政教学设计及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课程思政;国际商法;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基金项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建设项目“《国际商法》课程思政建设”(c202203003)作者简介:赵海燕(1982- ),女,宁夏青铜峡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低碳供应链、教学改革及管理等。
一、引言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为“新文科”课程思政建设指明了新核心、新目标与新方向[1]。
《国际商法》课程开展课程思政具有一定优势,因为自身蕴含价值判断,而且专业理论充满思辨,法律实施离不开道德认同[2]。
《国际商法》课程建设需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融入授课之中,要全面展现和准确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阐述基础法律的最新内容。
二、课程思政引领下的《国际商法》课程目标(一)课程教学目标《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
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相关的基本法律体系和分析方法,有益于其对中国对外贸易有全面系统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体系,训练从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为未来就业创造基本的条件。
为此,教学团队在知识维度上强调增强学生对专业基本概念理论和经典案例问题的认识,着重讲授适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商法知识,使学生能够结合基本理论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熟悉国内外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和公约,掌握围绕进出口实务流程所涉及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在能力维度上强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对实际贸易法律问题的分析,引导学生遵纪守法,训练学生关于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
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作者: ————————————————————————————————日期:ﻩ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ﻪﻭﻭﻪ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共识。
20XX年9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从而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开始获得社会的认同。
对商法学的研究也开始步入一个新的研究阶段。
20XX年9月10日至22日,笔者应邀到广岛修道大学进行学术交流,。
在校期间,受到儿玉正宪校长、川内刕副校长、法学部丰田博昭部长、大贺祥充教授、藤井隆助教授、王伟彬副教授、国际交流中心课长大津章先生、国际交流中心主任熊谷次紘先生等诸君的热情接待,在此深表感谢。
根据安排,笔者为广岛修道大学的部分学生作了“中国的民商法律制度”的演讲,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学部助教授铃木正彦先生自始至终参加了整个演讲活动,并与我多有交流,使我获益匪浅,对此表示感谢。
演讲结束后,铃木君嘱我将演讲内容整理一下,以作交流之用。
回国后根据铃木君的建议,我对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减,由我校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超先生翻译成日文,不足之处谨请各位指正。
一、关于商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ﻪﻭ最近几年中国学者对商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新观点较多,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一)关于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决定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和是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基础。
而商法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商法商法能否在内容上能否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的商法通则立法问题。
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指出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重点研究了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包括商事立法体系的调整、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商事法律规则的统一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包括商法通则的立法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以及立法路径等方面。
文章提出了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商事立法体系和推进商法通则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对于商事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更在于对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和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法律规则散落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而民法典的编纂则将这些商事法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从而提高了商事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编纂促进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梳理和整合,使得商事立法体系更加完善、系统。
同时,民法典的编纂还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使得商事立法更加符合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产生了影响。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立法体系更多地被视为民事立法体系的补充和延伸。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发生了转变,成为了与民事立法体系并行的独立体系。
这一转变不仅提高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地位,也为商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
目录
01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 分立之争 五、民法典如何平衡
03 商事交易的便捷与安 全
02 二、民商合一的优缺 点与民商分立的利弊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再次成为热点议题。本次 演示将探讨这两种制度的历史渊源、优缺点以及在民法典编纂中的影响,并提出 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三、民法典编纂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影响
随着民法典的编纂,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民法典的 出台将会对原有的民法和商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民法典将两部法律进 行整合,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适用的整体效果。同时,民法典 也能够更好地兼顾两部法律的共性和差异,从而为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提供 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民商合一的优缺点与民商分 立的利弊
1、民商合一的优点在于其能够减少立法和司法成本,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 效率。此外,将民法和商法统一规定有利于对两部法律进行整体把握和理解。但 是,民商合一也可能会使得某些商事交易的特殊规定被淡化,难以得到足够的重 视和体现。
2、民商分立能够更好地体现商法和民法各自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例如,商 法中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与民法中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在原则和 价值观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分别调整。然而,民商分立也可能会导致立法和 司法成本增加,并且可能由于两部法律的差异导致适用上的困扰。
四、实例分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情况及经验教训
在实际应用中,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都有其各自的适用情况及经验教训。以 我国为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得到了较为成 功的处理。其中,总则部分对两部法律共有的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而在 债权、合同、所有权等领域则采取了分别立法的模式。这种模式既保证了法律体 系的整体性,又充分考虑了各个领域的特殊性,为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
民法典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民法典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随着2021年1月1日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于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关键点和挑战。
一、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新的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于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必须对新的民法典的理论框架、基本条款和相关原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提高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同时,中小学法治教育也应加强对新的民法典的普及和宣传,为培养未来的法学人才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深化研究法学专业课程新的民法典内容繁杂,需要详细解读和研究。
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需要相应调整。
教师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深入研究新的民法典的理论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此外,法学研究应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形成综合性的法律研究视野,以适应新法对法学研究的要求。
三、提升律师和法官的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对律师和法官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尤其是对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要求。
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法律实践规范的教育,提高律师和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法下的法律服务需求。
同时,律师和法官也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四、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新的民法典的实施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需求。
法学研究工作者可以紧密结合新的民法典的内容,探究其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解决方案。
同时,法学研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和经验,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总结起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要求我们在教育中重视法学基础教育,深化研究法学专业课程,提升律师和法官的素质,并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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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作者:樊纪伟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8年第44期
摘要:民法典时代,我国原有商法学课程体系受到立法上民商合一的挑战,我国高校的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应适应《民法典》需要。
本文从现有商法学课程体系出发,探讨在我国民法典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民法典;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44-0104-02
商法学课程是一门着重培养学生商事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商法思维分析与解决商事问题能力的应用型课程。
作为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十六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在各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商法学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必修课之一。
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大量吸纳了商法元素,打破了原有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相对平衡的状况,反映出立法者民商合一的倾向。
在商法规范大量被植入《民法总则》的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的商法学课程如何应对立法上民商合一的挑战,商法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如何适应《民法典》编纂带来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学课程体系完善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现有商法学课程的体系架构
2011年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为适应“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各个高校法学院相继修订了其法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包括商法学课程体系。
但在具体的商法课程体系设计上,由于各个高校在优势学科类型、培养人才目标、培养方针、师资力量、教育传统、教学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商法学课程在学分安排、具体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内容等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设计[1]。
本文选择天津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财经类高校(以下称四所高校)为例,考察上述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现有商法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安排。
这四所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商法课程设置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而言,一是在商法学课程设置上存在差异,有的高校设置商法学课程,有的高校设置商法总论课程,有的高校没有设置商法学”或“商法总论课程;二是在商法学学分安排存在不同,有的高校将商法学设置为2学分,有的高校将商法学设置为3学分;三是商法分论课程体系具体设置不同。
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高校在优势学科类型、培养方针、师资力量、教育传统、教学资源等方面存在的不均衡。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长期缺失《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原有的《民法通则》没有处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各个高校由于自身特点于情况的不同,其商法课程体系设置存在着不同的模式。
从四所高校商法课程体系的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商法课程体系设置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商法学(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即将商法学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同时独立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商法分则内容的课程作为选修课。
对外经贸大学与天津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第二种模式是“商法总论(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即将商法总论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同时独立开设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商法分则内容的课程作为选修课。
上海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商法分则(必修课+选修课)”,即不单独开始商法总论或者商法学的课程,而是针对商法分则的内容开设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等。
中央财经大学在法学专业商法学课题体系设计上即采取的此种模式。
二、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问题
2017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在立法上确立起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总则》中商事规范的大量嵌入对商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又带来困惑。
如何处理后《民法典》时代的商法课程与民法课程关系、怎样构建《民法典》下的商法学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已成为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我国《民法总则》已颁布实施、《民法典》编纂完成在即之际,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教学主要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商法学课程与民法脱节。
就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学界通常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中的诸多制度无不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如商事主体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吸纳了较多商法规范,商法课程的设置与讲授应当适应商法制度发展、变化要求,以适应培养法律人的客观要求[2]。
另外,《民法总则》中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商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构成商事主体制度的基础。
但在我国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中,人为割裂商法与民法关系的情况普遍存在。
无视商法与民法的有机联系、片面强调商法与民法间差别都是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中的不可取的价值取向。
二是商法课程体系未处理好商法总论与商法分论的逻辑关系,现有商法课程设置反映出重视商法分论、轻视商法总论的倾向。
从四所高校商法学课程设置来看,各高校在开设商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大量开设商法分论课程,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而单独开设“商法总论”
课程的情况较少,即使开设出“商法学”课程,在该课程的讲授中也多以商法分论,特别是商事主体制度内容为主。
三是商法学课程体系开设缺乏统一性。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统一商法立法,商法的理论体系在学术界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商法学课程的体系、范围及内容都还处在探索之中。
这导致现实中各高校在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诸多不同。
有的高校开设商法学作为专业必修课,有的高校开设商法总论作为专业必修课。
三、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的完善
在《民法典》背景下,需要准确把握商法与民法间的逻辑关系。
从商法学的技术性与操作性出发,完善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
商法规范的实践性、应用性要求商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与其相适应。
商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应更加侧重培养学生的商事思维和商事实践能力。
具体而言,首先,关注商法学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与逻辑性。
由于商法与民法之间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特殊关系,民法总则的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法律行为理论等也构成商法理论基础,是学生深入理解、掌握商法具体制度与商法理论的基石[3]。
因此,商法课程,无论是商法总论课程还是商法分论课程都应当在民法总则课程讲授之后开设,从而体现商法学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与逻辑性。
其次,把握商法总论课程与商法分论课程设置的均衡。
从高校为法学本科专业开设商法学课程的现状来看,很多高校选择“商法学(必修课)+商法分则(选修课)”的模式。
这种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模式下往往忽略商法总论内容的学习,而将重心放在商法分论的讲授上。
商法总论课程主要讲授商法基础理论和制度,使学生了解、掌握商法学中的理念与方法,为学习商法分论奠定坚实基础。
商法总论课程构成商法学课程体系的一个总体理论知识框架,而商法分论课程是对商事主体制度(如公司法)、商事行为制度(如证券法、保险法)的详细展开。
商法总论课程与商法分则课程应当做到了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搭建一套科学的法学本科专业的商法课程体系[4]。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总论+商法分论”的课程体系设置模式应当是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最优选择;“商法学+商法分论”的课程体系设置模式为商法学课程体系设置的次优选择。
第三,优化、健全商法分论课程体系,强化商法实验课程。
商法学课程与其他课程相比体系庞大、结构独特、内容繁杂,包含了统领性的商法总论,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信托法等商法分论内容。
同时,商法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
在商法分论课程体系设置上必须回应商法分则内容繁杂和实践性的特征,不断改革、创新商法课程结构与原理体系。
为满足“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商法课程设置上应开设商法实验课程,突出商法的实践性,以培养应用型、开放型法学专业人才。
(本文系天津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改革项目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商法学》课程的设置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J].西部法律评论,2009,(5):102.
[2]刘乃睿,胡军.法学本科改进型课堂讲授法探讨——以商法学课程为例[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5).
[3]樊涛.商法的独特性与《商法学》教学模式的革新[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95.
[4]王瑞.商法学课程体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J].教育教学论坛,2014,(31):40.
Abstract:Our cours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is challenged by the legislative idea of unific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ivil code.The course system setting of commercial law should meet the demand of civil law.We will discuss the course system setting of commercial law on the basis of the present course system of commercial law.
Key words:civil code;commercial law;reform of commercial law cours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