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是灭火技术中的一种新型灭火方式,它以液体泡沫作为喷射灭火剂,通过蒸汽和压缩空气组成的空气液体混合物,形成稳定的泡沫,喷射到火场上,从而形成一层厚厚的泡沫覆盖物,遮挡火焰和热量传播。泡沫的结构可以阻止火焰的扩散,使火势大大减弱,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标准。根据现场的火灾环境,应该选择正确的泡沫系统,并且根据火场环境和火灾类型,确定合适的泡沫喷射率、喷射压力、喷射时间等,以确保灭火效果。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标准。根据火场的环境,确定合适的泡沫浓度,喷射的压力和速度,以保证泡沫的稳定性和灭火效果。

三、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标准。根据火灾现场的环境和火灾类型,正确安装泡沫灭火系统,以确保它能正常工作。

四、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标准。定期检查泡沫灭火系统的整体状态,检查喷射压力、喷射器、泡沫比例器等,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能正常工作。

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只有正确的技术标准,泡

沫灭火系统才能正常工作,才能有效地灭火。

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调试 9.4调试 9.4.1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a格后进行。 9.4.2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94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表A.0.1附录B表B.0. 1和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9.4.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9.4.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9.4.5 调试前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9.4.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9.4.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9.4.8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9.4.9 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 9.4.10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的容量;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包括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钩管、泡沫炮、泡沫枪、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单向阀、控制阀门、过滤器、控制盘、控制柜、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连接软管、泡沫消火栓箱、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等)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准则、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1040 塑料拉伸试验方法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 GB/T 3098.3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固螺钉 GB3265内扣式消防接口 GB 3445-1993室内消火栓 GB/T351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 GB4580 无衬里消防水带 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624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9112 钢制管法兰类型与参数 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514消防接口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3463抗溶性泡沫灭火剂 GB/T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14561-1993消火栓箱 GB15090消防软管卷盘 GB 15308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7427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HG/T2580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量 GA30.1-20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气压给水设备

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知识点 1、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2、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2、按泡沫液喷射方式: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注意:半液下喷射系统在新规范中已删除。 3、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色; (2)给水管道宜涂绿色; (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4)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色。 5、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及管道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6、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

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临近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地区,应选用不含强酸强碱盐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7、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8、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9、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 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2)当保护场所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时,应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10、固定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3%型泡沫液。 11、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12.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一、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工艺 1、施工依据: 〔1〕、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 〔2〕、《容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6〕、《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1〕、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泡沫液储罐外形的最小尺寸。 〔2〕、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根据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根底固定。 〔3〕、压力泡沫液储罐的支架应与根底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4〕、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设施。 3、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1〕、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2〕、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坐标与标高的允许偏差为±l0mm; B、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连接收道与附件的安装必须严密; C、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 〔3〕、带压力储罐的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根底结实固定。 〔4〕、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干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Om;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O.3m。 〔5〕、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O.3m。 〔6〕、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Om。 4、泡沫发生装置的安装 〔1〕、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 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B、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 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C、水溶性液体储罐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l.Om~1.5m处,溜槽与罐底 平面夹角宜为30度。;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坐标与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mm; D、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干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2〕、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与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使用最广泛、最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之一,它是一种用泡沫液体和空气混合而成的泡沫流体,可以有效的扑灭有机物质的火焰。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泡沫灭火系统对现代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泡沫灭火系统的防火效果,必须准备和遵循一些技术标准。本文将主要介绍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首先,针对泡沫灭火技术,有三项基本技术标准,第一是灭火剂的技术标准,第二是灭火枪的技术标准,第三是泡沫泵的技术标准。 灭火剂技术标准: 1、灭火剂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评价,并确保其质量才能使用; 2、灭火剂的温度要求单位时间的可燃物的物理变化率要小于等于1×10K; 3、灭火剂的饱和温度在室温和高温下,不同类型灭火剂的极限值不能超过1×10K。 灭火枪技术标准: 1、灭火能力要求:灭火枪的最大喷射距离必须达到五米以上,灭火时,系统能够保证喷射出带有可燃物质的泡沫; 2、保护要求:灭火枪的外壳必须耐热,耐碱,耐腐蚀,以及耐高温;

3、安全要求:灭火枪的安全及使用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泡沫泵技术标准: 1、流量测量:取样样本的流量必须在18.9L/min以上; 2、压力测量:取样样本的压力必须在1163kpa以上; 3、要求:泡沫泵必须具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自我感知功能,以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以上就是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的主要内容,有了规范的技术标准,可以有效的提升防火效果,保护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泡沫灭火系统的作用,安装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泡沫灭火设备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运行人员也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以确保人员的安全性。 总之,泡沫灭火技术对我们的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确使用和实施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才能确保灭火效果,保护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背景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火灾事故带来的破坏和危险程度要远远高于低层建筑。因此,采用高效、可靠的灭火设施,成为了高层建筑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之一。目前,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逐渐成为高层建筑灭火的重要设备之一,要求准确规范和严格执行技术规定,确保设施稳定可靠,保障公共安全。 规定内容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选配标准 1. 泡沫发生器 泡沫发生器是安装在楼梯间、电梯井或者立管等关键位置,由消火栓系统供水用来形成泡沫,灭火。泡沫发生器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发生泡沫稳定持续时间长,满足高层建筑火灾灭火需要; •泡沫雾化均匀,能够形成覆盖面积广的泡沫; •泡沫发生器通讯联动、控制操作等功能可靠,便于维护。 2.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是生成泡沫的核心设备,为泡沫发生器提供压力和泡沫液。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工作稳定、噪声小、维护便利; •供应压力充足,确保泡沫及时到位; •安全性高,能够承受高温高压环境。 二、设施安装要求 1. 泡沫发生器 •泡沫发生器应当距离墙面、地面不小于50cm,保证泡沫通畅; •泡沫发生器应当在楼梯间、电梯井或者立管等火灾容易发生的位置进行设置; •泡沫发生器应当与消火栓系统联动,保证能够及时出水。

2.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应当安装在干燥、通风、明亮、相对防盗的房间内;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器设备的规定; •应当设立电源开关并配备防护罩,防止被误操作或者人为破坏。 三、设施使用维护要求 1. 泡沫发生器 •泡沫发生器应当在每年检查中进行清洗和检查; •如果泡沫发生器出现故障应立即维修或者更换。 2.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 •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应当在每个季度进行检查; •如果压缩空气泵/发生装置出现问题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更换。 结论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重要性不言而喻。规范、安全、可靠的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是现代高层建筑防火安全的必要设备。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技术要求,有助于防范火灾发生并增强人们在火灾发生后的逃生和救援能力。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不小于500ms、单罐容量不不小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不小于7m旳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 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 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2002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关于系统设计的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需要根据 特定的防火需求进行设计。这个标准确保了系统可以有效地灭火,并且对 特定区域进行快速响应。同时,该标准还要求系统设计要符合可靠性和耐 久性的要求,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系统能够稳定地工作。 第二个标准是有关设备和材料的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由各种 设备和材料组成,包括压缩空气泡沫发生器、储存罐、管道和喷头等。相 关标准规定了这些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以确保其安全可靠。例如,这些标准可能要求储存罐具有足够的容量和强度,以承受系统要求 的最大工作压力。 第三个标准是有关安装和维护的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 和维护对于其正常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标准规定了安装过程中 的要求,如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和系统布局等。此外,维护标准还要求定 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测试,以确保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是有关系统测试和验证的标准。压缩空气泡沫灭 火系统需要在安装后进行测试和验证,以确认其在设计阶段满足的性能要求。这些测试通常包括压力测试、流量测试和灭火性能测试等。相关标准 规定了测试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灭火效果。 最后,环境保护标准是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相 关标准要求系统使用的泡沫液要不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并且泡沫液的 排放应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这些标准也规定了泡沫液的选用和处理方法, 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总之,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标准涵盖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安装和维护、测试和验证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这些标准将确保系统在防火和灭火任务中的高效性、可靠性和环保性。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公共场所。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运行,下面是一些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 1. 设备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和特点进行选择。根据需要进行灭火的面积确定适当的设备容量和数量。 2. 安装位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在易燃或易爆物贮存区域、油罐区、油气加油站等重点部位。每个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和检修,并且要远离热源和可燃材料。 3. 设备布署: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应均匀分布在需要灭火的区域,以确保灭火剂覆盖整个区域。设备之间的间距应合理,方便工作人员操作。 4. 泡沫液储存: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储存在防腐蚀、密封良好的容器中,以免泡沫液失效。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并设有泄漏警报装置。 5. 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抗腐蚀、耐高温的材质,管道连接应严密可靠。灭火剂的输送路径应短而直,减少压力损失。 6. 装置操作与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熟悉泡沫灭火系统设备的使用方法。设备的维护保养应

定期进行,包括检查阀门、压力表、喷头等是否正常工作,及时更换失效部件。 7. 定期检验与维修:泡沫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设备,还应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8. 应急预案:每个装置都应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程序。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演练,熟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步骤,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灭火。 9. 火灾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配套使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避免延误灭火时机。 10. 定期维护记录:应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以备后续参考。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的通用规范涉及设备选择、安装位置、设备布署、泡沫液储存、管道布置、装置操作与维护、定期检验与维修、应急预案、火灾报警系统和定期维护记录等方面,只有在遵守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泡沫灭火系统发挥最大的灭火效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泡沫水消防装置技术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要求 1、说明 本章说明泡沫灭火系统主要设备的制造、供应及安装所需的技术要求。 2、一般要求 2.1所有运抵的现场的产品必须为簇新的。 2.2须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资料、数量及类别提供合适的泡沫灭火系统主 要设备。 2.2系统设计、系统之各项指标、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均须符合但不限 于本章内所标注的规范/标准‚或其它与该标准要求相符的中国或国际认 可的规范/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0031—2005 ●《钢制压力容器》GB 1 50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量》HG /T 258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螺柱》GB/T3098.1-2000 ●《紧固件表面缺陷螺栓螺钉和螺柱一般要求》GB/T5779.1-2000 ●《螺栓、螺钉和螺柱的材料要求》GB/T3098.1-2000 3、产品 本工程泡沫联动系统由供货商统一供货,泡沫采用6%不溶性水成膜泡沫液,泡沫罐内带胶囊,泡沫容积为2.5m3,泡沫系统工作压力为1.2MPa。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设备包括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罐、泡沫液控制阀、泡沫罐供水控制阀、压力泄放阀等。 3.1设备总体要求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灭火系统明显位置上应有清晰、永久性标志,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流量、生产厂家、适用泡沫灭火剂等。 3.2泡沫液储罐 ●泡沫液储罐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泡沫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等。 ●泡沫液储罐连接形式和尺寸应符合GB/T9112GB/T3098.1.~3098.3 的规定。 ●泡沫液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采用钢罐,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产生不利影响。 ●按标准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1.25倍,保持15 min. 应无渗漏及变形。 ●胶囊的外表应平滑,不允许有分层、裂纹等缺陷。 ●胶囊应采用与泡沫液相适应的材料,并能耐泡沫液的腐蚀。 ●胶囊应按规范进行气密性试验,胶囊表面及各粘接处应无渗漏现象。 ●胶囊基本物理性能应按规范进行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最小拉伸强度不小于13.0 MPa; 2) 胶囊胶料(橡胶)的伸长率300%; 3) 附着物(胶布)黏着力(N/25mm)≥18; 4) 附着物(胶布)扯断力(N/25mm)径向≥1000、纬向≥800。 ●胶囊耐热空气老化性能应按规范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试验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最小拉伸强度不小于试验前的85%; 2) 伸长率的降低不大于35%。 3.3 管线式比例混合器 ●在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 ●泡沫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型、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等。 ●与泡沫液或泡沫混合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或耐腐蚀性能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4篇)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____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____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二) 一、概述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每一个栋号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要求做到: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总结。 参照JGJ59-99标准,重点是对各工区单位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项进行控制。 二、安全管理控制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安全责任制,下属各级各部门要求认真执行责任制; 经济承包中要有安全生产指标; 要求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要求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对每一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内容的考核,要求全部合格。 ⑵目标管理: 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对其进行分解; 要对责任目标考核,并将考核办法落实。 ⑶施工组织设计: 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安全措施,并通过审批; 要求安全措施全面,有针对性,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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