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等。

专门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7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在仲裁方面,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等。

(二)国际惯例

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种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说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另一种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另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

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使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

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

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

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专利

法》、《商标法》等均是统一适用的,同时也有一

些法律是专门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的,如《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等等。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成员

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

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

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征

收或收归国有。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自然人与法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之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二)法人

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

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取决于

法人章程的设定。

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

球公司等。

第一,跨国性。第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

性。第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

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

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

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

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

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

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母公司或总公司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是国内法人。服从国家的管辖,没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参加各国际组织的经济

活动;在国际法院诉讼;享有永久经济主权等。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平

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1.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

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

押和执行。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三)

国家行为原则(该公约尚未生效)

外国无权审查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为。

(三)国家行为原则

二、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

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

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

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范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

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来自授权

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成立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1994成立

是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的正式国际组织。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部长会休会期间执行机关。

秘书处:日常工作机关。

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法

学习目标:理解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重述的概念

和相互之间的适用顺位、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

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

案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国际性;复杂性;标的物有形动产;所有权

的转移;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除前言和结尾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下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

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

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

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例,是具

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

制定的。现行文本是2010年文本。

(二)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

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

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

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

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

称公约)

1.公约的产生和影响

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

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

国生效。至2013年4月止,参加和核准公约的已有

79个国家,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

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共分4部分101条。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

则。

第一部分对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

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

的一般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3.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

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我国保留)

(2)客体范围

关于货物: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

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

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

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和

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排除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

同。(来料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排除)

即使对于货物买卖,公约也不是适用于货物买卖的

各个方面,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

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而对于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或任何

惯例的效力,对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

的影响等内容,因为各国在这几方面的法律规定差

异颇大,不易统一,公约未曾涉及。

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公约未曾涉及。

(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

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性的方式,也没有采用

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国际商事合同

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

领域是第一次。其成果就是1994年首次公布、2004

年和 2010年两次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整体上对法院和仲裁没有拘

束力。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of shipment

又称“船上交货”。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成本加运保费”

3.CFR(Cost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

FOB CIF CFR

别:

缩略语

后港口

价格构

安排运

投保

装运港目的港目的港

交易成

成+运+保成+运

买方卖方卖方

买方卖方买方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CA(Free Carrier)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lace“货交承运

人”FCA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

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

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

何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

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物代理人,当货物在该人照

管之下时,卖方就认为履行了其义务。

2.CPT

3.CIP

FCA与FOB在价格构成上基本相同,两者都不包括运

费、保险费。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FOB只适用

于海运,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是风险划分上

FOB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FCA是在货

交承运人(hand over to carrier)后风险转移。

(三)其他贸易术语

1.EXW 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

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

FCA术语。

2.FAS 船边交货

3.DAT 运到、卸下

4.DAP 运到

5.DDP 运到、卸下、完税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合同法

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发

盘”或“发价”。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

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

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

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

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

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

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比如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

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 6

月1日进行,6月15日即可知道结果。5月20日乙

向甲发出要约,既未规定承诺期限,也未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6月10日乙通知甲撤销要约,6

15日甲中标并立即电告乙接受要约,应当认为,乙

6月10日的撤销无效。

(四)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的丧失,有以下几种原因:

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

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

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

承诺通知发出时间。

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二、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

约。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逾期?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改变?

《公约》第21条规定,迟延承诺在两种情形下,仍

可视为有效承诺:一种情形是,要约人在接到迟延

承诺后,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

接受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第二种情形是,载有迟

延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

常即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迟

延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承诺已经失效除外。

改变?对要约表示承诺但又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但

是,如果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

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例如:甲5月20日向乙发出要约,出售某批货物,以坚固袋子包装,乙5月28日表示接受,但包装要求用新袋子。甲收到乙的承诺通知后,没有作意思表示。

5月30日起该货价格暴跌,乙便以甲未确认新包装货为理由通知甲其原承诺无效,甲已发货并坚持合同成立,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在本案中,应判定合同已经成立,乙应履行合同。承诺的方式除书面、口头外,还可以用行动表示。(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到达生效原则。

(三)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用更为迅捷的方式将撤回承诺的通知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从而使得承诺通知自始即不能发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在买方所在地国家和货物转售或作其他使用的国家(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知货物将在其他国家转售或作其他使用为前提)都不能由第三方依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的解除:

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可解除对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担保义务。

买方已经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的情形除外。

二、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一)支付价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支付价款的地点

3.付款时间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三、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概述

风险的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风险转移到买方后,若发生灭失,则买方仍需支付价金。若风险尚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失,则买方不仅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2.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FCA、CPT、CIP是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FAS、FOB、CIF、CFR是在货交承运人后于船边、于船上转移风险,这几个术语的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DAT、DAP、DDP是在目的地点交货,运输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当事人采用上述价格术语作为合同条件,则价格术语的规定即优先于《公约》的规定。

3.路货的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则这种灭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4.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时间

5.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即使货物的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买方也可以采取宣告解除合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法,尤其是解除

全部合同时,买方可以全部退货,从而避免了由他

(一)违约

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提交有关的单证等。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无理拒收货物、拒不履行付款手续、不付款等。《公约》对违约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把违反合同的行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行

为和非根本违反合同行为,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救济

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

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

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

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

这种结果。

对于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

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损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

买卖双方

1.解除合同

总的说来,只有在对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受

损方才可以宣布解除合同。具体而言,《公约》有

四个条款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了规定:

第一,第49条。该条规定,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

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

间内也不交货(也视为根本违约),则买方可解除

合同(详见本节“卖方的救济方法”)。

第二,第64条。该条规定,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

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

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详见本

节“买方的救济方法”)。

第三,第72条。该条规定了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

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

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A.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

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

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C.买方宣告对任何

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

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

货物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

取投邮生效原则(或发送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

解除合同方一发出通知,合同即告解除。传递上的

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已全部

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

照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

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宣告合同无效,但应负责的任何赔偿仍应负责。

2.损害赔偿

(1)无过失责任原则

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

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损害赔偿额计算的一般规则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违约对受害方

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补偿;可预见性。

(3)宣告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或转卖)价格之间的差额以

及费用。

(4)减轻损失的义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

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

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

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可以减

轻的损失数额。

3.实际履行

小案例:

中国公司(卖方)与美国公司(买方)2014年签订

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售黄桃20

吨,总值10000美元,买方必须于8月25日至31

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多

次催促,但直至9月8日对方仍未派车,于是,9月

9日卖方不得不将这批货物另卖买主,得价款6000

美元。卖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

二、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如果卖方已采取了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比如说解除合同,则卖方就不能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二)给予宽限期

卖方一旦给予宽限期,那么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

知,声称他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

宽限期内就买方的违约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方法。但

卖方并不因此丧失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买方的迟延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卖方可直接宣

布解除合同。

(三)解除合同

卖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

中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买方不在

宽限期内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者买

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一般来

说,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解除合同的

权利。

(四)订明货物规格

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

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

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否则以卖方规格计。

(五)损害赔偿

当买方的违约对卖方造成利益损失时,卖方可以请

求损害赔偿,而且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卖

方已采取上述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三、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

卖方进行修理。如果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还可

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二)给予履行宽限期针对卖方延迟交货而规定的

一种救济方法,对于交货不符不适用这种方法。买

方并不丧失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卖方主动补救,不得造

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

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

(四)解除合同

(五)减价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无论价款是否已

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如果卖方主动地对不符

货物进行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的主动补

救,则买方不能减低价格。

(六)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分割

(七)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

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因此,对提前交付的货

物拒收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但是拒收提前交付的货

物并不是解除合同,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再

次提交货物。

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公

约》第52条第2款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

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货物的全

部或一部,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买方可以采用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而

且可以与任何其他的救济方法并用,因此,当买方

采用前面所举的任何一种或数种救济方法而不能使

其损失获得全部补偿时,他都可以再请求损害赔偿。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一国际经济法导论 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 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 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 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 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 3.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 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 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CIF成本加运保费CFR成本加运费 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CIP运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 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 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 的同意。 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 7. 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8. 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9. 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笔记 习题自考讲义

【主编】陈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八章国52际税法 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 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单项选择题 1.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____,是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B)A.万民法B.罗得法C.罗马法D.康索拉多海商法典2.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是(A)A.公元前在地中海沿岸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B.中国秦汉时期形成的一些不成文的商事规则C.公元以前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的一些商事法规D.公元初年在北欧形成的一些商事习惯法 3.____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问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其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 (A)A.萌芽B.发展C.变革D.转折、更新更多资料请联系QQ1273114568 4.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A)A.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B.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C.企业集团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D.地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 5.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所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C)A.国家B.大托拉斯C.私人D.国家联盟 6.汉萨联盟的主要目的在于(B)A.联合各成员国积极进行对海外的殖民扩张和掠夺B.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C.加快本地区各城市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进程,实现经济一体化D.在本地区建成一个经济自 由贸易区 7.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的法律规范是(B)A.《康索拉多海商法典》B.“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C.“友好通商航海条约”D.罗得法 8.《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9.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作品的版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实行国际性的共同保护的公约是(C)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日内瓦公约》 10.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的后期,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条约,其中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收费、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的专题公约是(B)A.《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C.《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日内瓦公约》 11.1924年签订的《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专门对海上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统一规定,该公约通常简称为(D)A.“华沙公约”B.“伯尔尼公约”C.“日内瓦公约”D.“海牙规则” 多项选择题 1.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有(ABCDE)A.国家政府B.国际组织C.个人D.法人E.自然人2.关于国际经济秩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E)A.它通常指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B.它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C.它的建立和变迁主要受控于国际大国的意志D.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E.国际经济法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3.中世纪,被用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有(BCD)A.万民法B.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汉萨法D.维斯比法E.罗得法 4.以下属于早期的国际商事法的是(ABCDE)A.阿马斐法B.比萨法C.奥列隆法D.维斯比法E.汉萨法 5.下列关于汉萨联盟的表述正确的有(ABE)A.它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B.它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C.它是14~17世纪期间东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范的学科。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国际投资与贸易的法律规则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国际贸易和投资逐渐增多,各国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也逐渐确立,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国际投资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内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对于吸引外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交往的法律规则。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金融交易等方面的内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促进国际经济的繁荣。 五、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和发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人士来说,理解其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重点资料 自考小抄笔记 新版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学习《国际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对象与范围如何等基础性理论问题。本章主要阐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历史发展、法律渊源以及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中重点要理解和领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与范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客观实际来讲,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来往愈来愈重要。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调整私人国际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1)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2)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3)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4)区域性和跨区域型经济合作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公约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等。 专门性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78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年)。在仲裁方面,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等。 (二)国际惯例 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种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说的“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另一种是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有些属强制性规范,另有些属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但任意性惯例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同于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或通行做法等。 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为便于人们理解、掌握和选择使用,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有些民间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或学术团体,对某些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 目前已经整理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 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 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在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专利 法》、《商标法》等均是统一适用的,同时也有一 些法律是专门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的,如《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资企业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等等。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成员 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 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 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征 收或收归国有。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一、自然人与法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之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2.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二)法人 1.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 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社会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取决于 法人章程的设定。 2.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 球公司等。 第一,跨国性。第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 性。第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 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 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 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 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 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 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 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1.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3)母公司或总公司 2.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是国内法人。服从国家的管辖,没有独立参加国际 关系的能力,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一、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参加各国际组织的经济 活动;在国际法院诉讼;享有永久经济主权等。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平 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1.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 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 押和执行。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200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三) 国家行为原则(该公约尚未生效) 外国无权审查国家在其领域内行为。 (三)国家行为原则 二、单独关税区 (一)单独关税区的概念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 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 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 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二)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范围。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 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来自授权 二、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成立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1994成立 是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的正式国际组织。 部长会议:世贸组织最高权力机构。 总理事会:部长会休会期间执行机关。 秘书处:日常工作机关。 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法 学习目标:理解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重述的概念 和相互之间的适用顺位、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 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 案例。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特征:国际性;复杂性;标的物有形动产;所有权 的转移;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除前言和结尾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下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保 险条款;支付条款;商检条款;免责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 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 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例,是具 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 制定的。现行文本是2010年文本。 (二)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 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 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存在着一项重要的统一法公 约,那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 译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 称公约) 1.公约的产生和影响 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 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 国生效。至2013年4月止,参加和核准公约的已有 79个国家,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货物贸易合同。 2.公约的结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共分4部分101条。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 则。 第一部分对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 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卖方和买方 的一般义务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3.公约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 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我国保留) (2)客体范围 关于货物: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 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 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 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和 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排除由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以及供应货物 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 同。(来料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排除) 即使对于货物买卖,公约也不是适用于货物买卖的 各个方面,公约第4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 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而对于合同的效力,或其条款的效力,或任何 惯例的效力,对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 的影响等内容,因为各国在这几方面的法律规定差 异颇大,不易统一,公约未曾涉及。 对于卖方货物的产品责任,公约未曾涉及。 (三)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进行 编纂时没有采用公约这一硬性的方式,也没有采用 示范法、指南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对国际商事合同 的一般原则进行重述的方式,这在国际商事统一法 领域是第一次。其成果就是1994年首次公布、2004 年和 2010年两次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 下简称《通则》)。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整体上对法院和仲裁没有拘 束力。 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of shipment 又称“船上交货”。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成本加运保费” 3.CFR(Cost and Freight)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ort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 FOB CIF CFR 区 别: 缩略语 后港口 名 价格构 成 安排运 输 投保 装运港目的港目的港 交易成 本 成+运+保成+运 买方卖方卖方 买方卖方买方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1.FCA(Free Carrier)https://www.360docs.net/doc/9c19171653.html,d place“货交承运 人”FCA术语中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 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 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 何人。如果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某一个人, 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物代理人,当货物在该人照 管之下时,卖方就认为履行了其义务。 2.CPT 3.CIP FCA与FOB在价格构成上基本相同,两者都不包括运 费、保险费。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FOB只适用 于海运,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二是风险划分上 FOB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FCA是在货 交承运人(hand over to carrier)后风险转移。 (三)其他贸易术语 1.EXW 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 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 FCA术语。 2.FAS 船边交货 3.DAT 运到、卸下 4.DAP 运到 5.DDP 运到、卸下、完税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合同法 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发 盘”或“发价”。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 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货物、数量、价格。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 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 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 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 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 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比如建筑商甲要求乙报1万吨钢筋的价格,并告诉 乙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 6 月1日进行,6月15日即可知道结果。5月20日乙 向甲发出要约,既未规定承诺期限,也未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6月10日乙通知甲撤销要约,6 15日甲中标并立即电告乙接受要约,应当认为,乙 6月10日的撤销无效。 (四)要约的终止 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的丧失,有以下几种原因: 要约的有效期限已满; 可撤销的要约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 人时终止,但该通知的送达时间须早于受要约人的 承诺通知发出时间。 要约于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二、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 约。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逾期?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改变? 《公约》第21条规定,迟延承诺在两种情形下,仍 可视为有效承诺:一种情形是,要约人在接到迟延 承诺后,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 接受受要约人的迟延承诺。第二种情形是,载有迟 延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 常即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迟 延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承诺已经失效除外。 改变?对要约表示承诺但又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但 是,如果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 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 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货物价格、付款、货 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 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 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 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 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 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 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 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2020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真题及答案

2020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真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不仅应具有一般权利能力,而且还应( ) A.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B.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的国籍 C.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住所 D.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所在国有居所 【答案】A。 2.世贸组织中存在的单独关税区有港澳台和( ) A.石油输出组织 B.非盟 C.英联盟 D.欧盟 【答案】D。 3.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选用FOB贸易术语时,会在术语后注明名称,它是( ) A.承运人姓名 B.装运港名称 C.目的港名称 D.收货人名称 【答案】B。 4.解决因提单产生争议的法院通常是( ) A.运输合同订立的法院 B.卸货港所在的法院

C.船旗国的法院 D.承运人所在国的法院 【答案】D。 5.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票据的是( )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海运单 【答案】C。 6.规定承运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条款是( ) A.维斯比条款 B.喜马拉雅条款 C.汉堡条款 D.鹿特丹条款 【答案】B。 7.关于水渍险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一般附加险 B.属于特别附加险 C.赔偿单独海损 D.不赔单独海损 【答案】C。 8.国际技术许可中受让方取得的最高权限是( ) A.独占许可 B.排他许可

C.独家许可 D.普通许可 【答案】A。 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B.是契约式合营企业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对此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D.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答案】A。 10.BOT合同经营和运作中会出现很多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以下不属于政治风险的是( ) A.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和汇出 B.国有化 C.征收 D.政府增加税收 【答案】D。 ...... 二、简答题 31.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案】(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示接受。 32.浮动担保的特征。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汇总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八) 第八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 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旳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一、国际税法旳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旳一种新旳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旳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旳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旳成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旳普遍存在和不停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旳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 各国在所得税旳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首先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旳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旳所有所得征税,另首先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旳纳税人来源于境内旳那部分所得征税。 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旳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旳国际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旳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旳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旳国家与纳税人互相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旳经济利益分派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旳税收利益分派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旳税收征纳关系旳统一体。

与纯粹旳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旳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均有其自己旳特点: 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旳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旳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关系旳客体,是纳税人旳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一般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最终,就国际税收关系旳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旳税收利益分派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旳税收征纳关系旳融合体,主体之间旳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免费旳特点,尚有对等互惠旳内容。 三、国际税法旳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制定旳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互相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旳课税而签订旳双边或多边性旳国际税收公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旳税收国际通例。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旳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旳体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旳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旳多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旳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旳格局、构造或模式,一般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旳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组员间旳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亲密旳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旳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旳体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旳重要工具,也是增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旳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旳国际经济法 (一)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旳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旳商务习惯常为当地旳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合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旳“罗得法”。 (三)中世纪旳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旳商务法庭根据求同存异旳商业习惯或共同旳行为规范所作出旳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多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后来处理同类案件旳根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旳是大概编纂于13世纪旳《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旳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旳国际习惯法,在不一样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旳承认。 二、发展阶段旳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此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公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旳双边商务公约相继出现后来,由于其中许多重要条款基本相似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旳国际经济贸易通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旳国际法旳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旳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旳,如1883年签订旳《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旳巴黎公约》。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旳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 I。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 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 2.Principle of XXX 3.Principle of XXX II。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 1.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XXX 2.XXX 3.XXX III。nal Commercial Customs XXX Warsaw-Oxford Rules XXX

IV。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 A。Scope of n to Subjects 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 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 XXX 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 XXX 1.Sales for personal。family。or household use 2.ns 3.XXX 4.Sales 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otiable instruments。or money 5.Sales 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or aircraft 6.Sales of electricity V。XXX FOB: Free on Board。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XX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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