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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正式版引言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及相关保护设施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1.1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和公开透明等。

这些原则有效地指导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要求,企业必须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并评价其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

这有助于发现并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1.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立与使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4 职业病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职业病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频率、职业病鉴定与赔偿等。

职业病监督管理的实施,确保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2.1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健康档案管理、职业病检测等。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2.2 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的要求,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控制等。

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

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

职业病防治培训内容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危害。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长期接触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期处于特殊的生产作业环境下,导致工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疾病。

职业病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仅会影响工人的健康,还会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二、职业病的分类和特点。

根据职业病的致病因素和病理特点,职业病可以分为尘肺病、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损伤、生物因素危害等不同类型。

每种职业病都有其特定的致病因素和病理特点,需要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工人健康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人的权利。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治政策,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四、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指要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综合治理是指要采取多种手段,全面防治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

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技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等方面。

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才能有效地防治职业病。

六、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

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有效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增强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

八、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监督检查,才能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职业病防治的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的效果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科学评价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效果,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措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专门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该法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确保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一、职业病防治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和伤害;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和社会共治。

这些宗旨和原则的制定,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整体性和全面性的指导。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与控制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评价的结果应该作为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防治的依据,控制措施应该有效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和鉴定。

劳动者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相应的治疗、康复和赔偿权益。

四、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管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控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的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职业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职业病防治的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

同时,也鼓励媒体、学校和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传与教育工作。

六、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个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通过清晰的法律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与控制、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管理、宣传与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支持。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政府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应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监管, 制定相关法规和 标准,并监督企 业执行。
企业应承担职业 病防治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病 防治管理制度, 预防和控制职业 病的发生。
劳动者应提高职 业病防治意识, 遵守职业卫生规 定,参与职业病 防治工作。
社会各界应关注 和支持职业病防 治工作,发挥监 督作用,共同维 护劳动者的健康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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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职业病保障与救助制度
职业病保障:企 业应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 防护用品,保障 劳动者免受职业 病危害。
职业病救助:对 患有职业病的劳 动者,企业应提 供及时有效的医 疗救助,并按照 规定给予工伤保 险待遇。
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劳动者有权 进行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企业应 积极配合并提供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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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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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01
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督
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பைடு நூலகம்督检查和评估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减少职业病 危害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 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分类管理: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将职业病分为一般职业 病和严重职业病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预防、控制、治疗和康复等,全 面有效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

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心得《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深刻意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和我作为法律从业者的责任。

下面是我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心得。

第一,法律的宗旨和原则:《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宗旨,以预防为主,综合预防控制、长期监护、保障权益等原则,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危害。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职业病防治法》将预防作为主要的手段,通过预防措施来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这一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法律对于职业病防治的重视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保护。

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监管职责:《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职业病的申报和报告制度。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法律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

同时,法律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制度的规范性和实施性。

第三,劳动者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和医疗救治、赔偿和福利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法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在职业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等,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在职业病诊断和医疗救治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职业病患者享有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

在赔偿和福利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和福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律的违法责任和监督机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建立了相应的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制度。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国家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格监管,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罚则规定。

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

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由于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链,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制度(3篇)

职业病防治制度(3篇)

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吸入或接触某些有毒或有害物质,或从事某些具有特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过程中,使职工发生的疾病。

职业病不仅严重影响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病防治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

预防措施主要包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改善工作环境、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等。

2.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通过多种措施综合治理职业病。

包括企业自我管理、监察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等。

3. 分级分类分级分类是指根据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的可行性将职业病划分为不同等级和类别来管理。

4. 责任明确责任明确是指明确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企业领导应当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5.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是指除企业领导责任外,员工也要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自身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二、制度框架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机构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等。

1. 法律法规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降低因危险化学品导致的职业病发生风险。

2. 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治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

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规范是指针对各个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防护要求。

操作规程是指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如职业病防治培训、职业病防治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等。

3. 管理机构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部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部分)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指南
申请流程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当地具有诊 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诊断过程
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诊断, 根据诊断结果出具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鉴定结论。
鉴定流程
如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可向当地 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提交 相关材料并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
用人单位内部自查自纠机制建设要求
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自查自纠机 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
估。
规定用人单位在自查中发现职业病危害 因素超标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激励员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及处理流程指南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治疗等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 需的资料,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2
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3
强调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06 总结与展望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效果评估
职业病发病率下降
自《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职业病发病率 呈逐年下降趋势,表明法规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保障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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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原则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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