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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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一起交通事故在我国的某城市发生,事故造成了司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张某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并因伤势较重无法继续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肇事司机李某及其所在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9年5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

2. 救治与鉴定: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在治疗期间,张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3. 协商未果: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

4. 提起诉讼:2019年7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肇事司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残疾赔偿金;(七)死亡赔偿金;(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3. 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肇事司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法条分析示例法条分析:从两种考试模式把握。

两种考试模式:⒈给出法条,根据法条给出4个提问的问题,要求按照提问做出具体回答,并分析原因。

其中包含一个相关概念比较、认定问题。

⒉一个不做出具体要求的怎么答,一般那四个犯罪构成都要回答,具体要求一般是每个要点就是出题点重点法条: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法条是考试的一个重点,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重点法条认真把握。

法条举例:【法条分析1】《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题型1』1、适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该法条所确认的构成(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方式)?2、如果甲15岁、乙20岁共同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不得适用死刑3、问如果此人劫持航空器后又杀人或者致人重伤的,如何处罚?数罪并罚。

4、既遂的标准?行为犯。

『题型2』:请对该法条进行评析。

分析:1、本罪的罪状是简单罪状。

罪名是劫持航空器罪。

2、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劫持航空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客体是什么,客观方面表现为怎么样,主体要注意的是什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犯罪的话一定要强调它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刑。

本罪的法定刑有两档,犯本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是相对确定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构成。

【法条分析2】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结果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法硕非法学刑法案例题

2024法硕非法学刑法案例题

题目: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背景】某市,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张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但李某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 李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法院应如何认定?2. 张某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请说明法律依据。

3. 如果张某胜诉,如何处理本案涉及的房屋租金问题?【分析】1. 李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合同终止。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李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合法的。

2. 张某不能主张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中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并未续租,因此张某不能主张违约金。

3. 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租金问题,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

【案例答案】根据以上分析,本案涉及的房屋租金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协商结果处理;2. 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3. 考虑到本案中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并未续租,因此张某不能主张违约金;4. 李某应当按照法院裁决结果返还房屋租金给张某。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房屋租金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非法学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消费者李某在一家名为“健康之家”的保健品店购买了名为“神力补”的保健品,声称具有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力等功效。

李某在使用该保健品一段时间后,并未感受到任何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神力补”并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且其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夸大之嫌。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维权李某在发现问题后,首先向“健康之家”保健品店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随后,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协会介入调解。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健康之家”保健品店仍然拒绝退货。

2. 行政监管介入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无效后,将情况报告给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健康之家”保健品店销售“神力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健康之家”保健品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

4. 司法诉讼李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仍不满意,遂将“健康之家”保健品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理了双方的争议,并作出了判决。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案例分析(1)虚假广告的认定在本案中,“健康之家”保健品店销售的“神力补”并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且其宣传内容存在虚假夸大之嫌。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由):交通肇事罪(案件时间):2021年3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XX区二、案件事实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救助,也未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次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若构成犯罪,张某某应当受到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适用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考研法律非法学案例(3篇)

考研法律非法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2010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于房屋交付前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然而,到了2011年6月30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交付房屋?2. 如果被告违约,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未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某交付房屋;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2.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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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
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分析]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凯程开设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名校法硕考研定向集训营,政治李海洋团队+英语索玉柱团队+专业课凯程名师团队,近年来成功率高达90%。还有咨询凯程在线老师qq
[问题]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分析]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10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案例9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案例8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
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分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6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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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分析]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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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赖某,男,25岁,工人。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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