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承诺书

管理制度承诺书
管理制度承诺书

知晓并遵守管理制度

承诺书

本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人自愿、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在********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之日起,公司己将所有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本人,本人己经阅读、理解该规章制度所有条款。

二、本人确认该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遵守该规章制度。

三、如因本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违反该规章制度,本人自愿接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其规章制度,对本人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篇二:遵守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

遵守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承诺书

我自愿加入公司(),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身体健康证明、职称及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及从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各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承诺上述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本人确认以下所有录用条件:

1.具备并及时提供国家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有效就业手续。

2.按公司要求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3.能够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4.不曾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5.已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6.与原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或已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7.没有被通缉在案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8.入职后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甲方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9.按甲方规定进行试用期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

10.其他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本人已接受公司入职包括相关制度的培训,认真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内容、岗位操作规范等,无任何异议,保证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

三、保证时刻忠诚于公司,时时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保证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确保顾客利益高于一切,不损害顾客利益,做到“让顾客满意”。

五、保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一切按规章制度行事,做到不吃请受贿,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六、保证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金额准确。不弄虚作假,不贪污,不挪用公款。

七、保证本人品行端正,未受到任何处分,没有犯罪记录。

我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报到之时(及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愿无条件地接受公司任何处分(处理),公司有权不予试用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篇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本店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店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本店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店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店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本店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店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本店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以及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经营者:

时间:年月日

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一、经营散装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有专职的检测人员,每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篇四: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书)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建立食品进货检验制度及检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放心。采购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质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账。

七、建立健全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建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

十一、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日期:2012年月日篇五:宗教活动承诺书、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每月召开一次宗教事务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工作,查找存在的不足,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要紧密结合局党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细化到月。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已落实完成的工作记录归档,对未完成的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表,明确落实时限。年终对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州党委出台的各项制度的学习。每月至少组织干警一次学习,每半年组织一次离退休老干部学习。认真做好单位学习记录和个人学习笔记,归入宗教工作档案。适时的安排全院干警撰写学习心得,进行专门交流讨论。

五、加强理论研究,每月进行一次宗教工作调研,对宗教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形成调研报告,为局党组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六、干警负有及时发现、制止、举报宗教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家属、子女、亲戚、朋友和邻居等人员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

七、对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发生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理:

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如封斋、做乃麻孜、朝觐的;强迫自己的子女或者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学经、礼拜、封斋的;亲属中有穿“吉里巴”服饰、留大胡子、戴面纱的;

2、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非法宗教类宣传品,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手机等通信器材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制造、传播民族宗教方面的谣言的;

3、因渎职、失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和重大疏漏,对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发现的非法宗教活动瞒报、漏报、错报,处置不及时、不果断的。

5、参与地下讲(教)经、零散朝觐、“太比力克”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的;

6、以经商、留学、探亲、旅游等其他名义骗取单位证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为有零散朝觐人员提供担保的;

7、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零散朝觐的。

8、检察干警家属、子女在公共场所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和事的。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宗教工作存在较大问题,发生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干警和离退休老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干警及其家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情节严重的,是共产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不是党员的,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顽固不化的开除公职。

2、情节较轻的,按照州党办、政办下发的克党办发〔2012〕20、21号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处理,对分管领导、处长进行约谈,通过开展“一课”活动的方式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1)暂停一切党内和行政工作,待岗三个月,停发工资,期间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费,时间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2)待岗期间,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在单位进行

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学习,由院领导对其进行至少3个月的思想教育,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视其思想认识、错误改正等情况,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

(3)经3个月的思想教育后,仍未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无明显悔改表现的,给予辞退,交由院纪检组进行处理。

(4)离退休老干部及亲属、子女有以上行为者,给予扣除500-1000元罚款处理。

(二)坚决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坚决做到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党员干警凡是违纪者均交由纪检组依法依纪处理,并按照《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三)对于参加零散朝觐的检察干警,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9号)文件要求,党员干部参加零散朝觐的一律开除党籍、公职,干部职工参加零散朝觐的一律开除公职;凡因渎职、失职而造成制止零散朝觐工作严重疏漏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对干警直系亲属参加零散朝觐或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担保办理护照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制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正式

实行。

阿克陶县司法行政干警(离退休干部)

不参加零散朝觐活动的承诺书

为贯彻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制止零散朝觐活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制止零散朝觐工作,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决不参加零散朝觐活动,不给有零散朝觐迹象人员担保办理护照,在担保办理护照方面出现问题的,本人愿接受单位的处罚和处理。

二、做好家属和亲属的宣传教育,主动教育他们不能参加零散朝觐,不能与普通信教群众争朝觐名额,积极向他们宣传党的有关政策,讲清干部亲属暂不安排朝觐的规定。家属参加零散朝觐的,本人愿接受单位的处罚和处理。

三、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朝觐政策,主动教育群众不得参加零散朝觐活动。

四、经常性地学习党的有关朝觐知识,很好的掌握朝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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