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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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强制或干涉。
诚信履行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滥用权利或违反诚信原则。
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领域
自愿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包括合同的订立 、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其他民事活动
除了合同领域,自愿原则还适用于其他民事活动 ,如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
特殊情况除外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益 等领域,法律可能对自愿原则进行限制或调整。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社会 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 人利益。
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02
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保持真实、守信,不得虚假陈述、隐瞒
真相或欺骗他人。
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
0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诚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为民事主体提供 行为准则。
司法适用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 防止不公行为的发生。
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约定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或利用 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在侵权责任中,公平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 况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平衡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 意愿,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民法基本原则》课件

自愿原则的限制条件
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对自愿原 则进行限制,规定某些民事行为 必须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 以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监管和 干预,防止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

合同正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 遵循公平、合理、平等原则,确 保合同内容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合同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关 系,要求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侵权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侵权关系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诚实信用原则还适用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关系,要求当事人不 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成文立法可 能存在漏洞和不足之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基本原则
古代民法的特点是等级森严、身 份差异,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 在保护奴隶主或封建主的利益上

近代民法基本原则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民 法基本原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 平等自由,以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 为核心。
02
保障人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 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而保障了人权。
03
弥补法律漏洞
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因此可能会出现法律漏洞。公序 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为一 些无法可依的情况提供法律适用的依 据。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定个人、法人、家庭等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作为法律的基石,是规范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民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的内涵。

一、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因个人的性别、种族、身份等因素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不得因某一方的身份、地位优势而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达成不平等的合同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二、自由原则自由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不得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不合理限制,保障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行为自由。

在民法中,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自由订立合同,不受他人的干涉。

在财产权、婚姻自由等方面,法律也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是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保持良好的信用。

在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法律利益原则五、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要求损害他人权益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害方因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的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01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的体系是以私权为中心展开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利益。 (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要给予权利人以救济。
05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 为。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地位,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 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其一,确立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 其二,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其三,该原则还具有解释的功能。
04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的含义有:
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兼 顾各方利益。
第二,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用于 合同关系。
第三,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 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0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 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
(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二)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 关系达成合意。 (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 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 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 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 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 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 (一)它是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二)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法律的局限性 表现为: • 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适用达不到其正义的目 的情况; •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实然的外延小于其应然的外 延的情况。 • 3)滞后性。是指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关系变化而自我 调整;
•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 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 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 楼, 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 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 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 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 经由楼梯进出。 •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 么? • 法院应适用什么原则来判案?
[案例三] •王某系某大学应届毕业生,现年已23周岁。王某的父母在王某 12岁时即已离婚,王某一直随母亲生活。1996年7月,王某考上 了某大学,其父支付了5000元学费。至2000年7月,王某大学毕 业,同时考取了硕士研究生。王某暑期回家,向父母说明要继 续读研究生,并拿出录取通知书说明三个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尚需1万元。其父表示自己已经下岗,还要抚养再婚后妻子生育 的孩子,因而无力再向王某支付学费。王某的母亲体弱多病, 收入也很有限,为此多次要求王某的父亲能够承担起抚养孩子 的责任,出钱供养王某读完研究生。双方几经商量,王某的父 亲均表示要王某体谅自己的困难,要求王某自己想办法解决学 费。王某见父母都不管自己,很是伤心,遂于2000年8月向法院 起诉,要求父亲在1个月内支付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 问:本案应如何依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简述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也被称为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的法律地位、物权、债权、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实力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包括选择合同对方、确定合同内容、决定财产处分等。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获取。

4.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进行欺诈、瞒骗等不诚实的行为。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追求效率,避免浪费,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总的来说,民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率。

这些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指导,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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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综述 摘要: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发展是与民法学研究发展荣辱与共的,也是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面对当今民法基本原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历史窥探今后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的出路,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综述;民法基本原则现代化 前言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大致分为几个学术单元,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学者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见解。虽然他们对民法基本原则内容著说不同,但对其定义却有共通之处,那就是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民法制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应该反映民法最本质的特征。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法基本原则这一脉历史的发展,不是为了钩沉和考古,而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解析这些基本原则确立的背景和必然,吸取先辈的智慧,作为今后民事基本原则研究的镜鉴。尤其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复杂的环境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法该如何调整,其基本原则该如何做出适应,以求自身现代化,这都需要对民法基本原则做出更深一步的研究。现今,学界普遍认为,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并不是上述每一个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1]还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如“绿色”也被人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2]即使他们对上述原则认同,对其具体含义,应用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见解,如意思自治原则有没有限制等;最后还有人主张使用现代化的称谓,如确立重权兼义原则。[3]而本文就是希望通过对建国以来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考察、综述,从而对现今学者们争论的民法基本原则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及其现代化建言献策。

一、建国至改革开放以前,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民事立法活动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起草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起草工作皆因政治运动而中断,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关。考虑到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再讨论其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对现实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主要考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早就了一大批从事民法教学,研究和从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人才,对以后民法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民法学界的许多硕士、博士生导师和专家教授,大多是那个时期培养出来的,他们对民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影响着后来研究者对民法和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4]

二、1978年至1986年,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78年至1986年是中国改革开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的一段期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单元。这个时期,中国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转变,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改革开放前期的一些问题,诸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等,民法学者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当时的经济政治环境有关,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相对较少。

1983年《民法原理》一书出版(佟柔主编,金平、赵中孚任副主编),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时期民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他在本书中阐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佟柔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它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它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民法的根本标志。他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服从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原则;公民合法权益受充分保护原则;平等、等价原则。[5]

从佟柔先生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上,可以看出,他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受较强的意识形态影响,这与当时刚改革开放的政治环境,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的经济环境,以及多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的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可贵的是本书出版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新时期民法发展 的重要标志,其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对后来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佟柔先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代表着当时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

三、1986年至今,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至七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法条上的主要体现,也给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法律文本上的依据。此后,学者们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呈一片繁荣之势。

1987年,梁慧星先生发表《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通则》颁布后,参照条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归纳。[6]至其《民法总论》的出版,将其发展成熟。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他认为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五项:第一,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二,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公平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第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7]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学者本身对同一问题,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看法。结合梁慧星先生在以后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中提到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合同自由原则”被“意思自治原则”代替,同时取消了“公平原则”。[8]其在《民法总论》中论述的“合同自由原则”主要有两点依据:第一,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二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法通则第四条支持了“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表 述上更为现代化,更为妥帖。第二个理由的缺点在于,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在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时候,从合同法中找依据,会导致不周延。梁慧星先生对公平原则的取消,反映出他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的进一步加深。公平作为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一切基本法和部门法的指导思想,民法应有自己的基本原则来表述和阐释这一追求。

徐国栋先生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对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诚信原则进行了持续深入的研究。在其2001年出版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补本中,他为民法基本原则下了定义: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他认为《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国家计划指导与经营者自主性相结合,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补充等七个原则。[9]

而徐国栋先生在民法典建议稿中规定了“平等”,“意思自治”,“绿色”,“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补充”等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这是他对自己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讨论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整合和发展,与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及其他学者不同,其主张“绿色”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10]这项基本原则非常的有新意,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人与动物不和谐相处等现实情况激发的新思考,徐先生对此进行道义呼唤,希望民法对此现状的改观做出本身的贡献。另外,徐国栋先生仍然把“法律补充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有关无法律固定时,法官应依次适用习惯、事理之性质,法理,同法族的外国法。这项基本原则是对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的继承,而这项基本原则与其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如说是民法的功能更合适。

2003年,王利明先生在出版的《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章中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五项内容,即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1]其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只是把意思自治原则表述为自愿原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另外其还将“民事权利保护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与梁慧星先生,徐国栋先生不同。[12] 研究三位学者在民法典草案中的建议稿,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均规定来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他们的异议在于是否应该把公平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民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13]学者们对公平原则是否应该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不同的观点。赞成的学者以民法通则第四条作为依据,另外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的追求,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不赞成的学者认为“公平(正义)”为法的最终目标,具有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及模糊性的特征。可以说,基本法和一切部门法,均以“公平”为指导思想。而民法之对于公平观念,必须通过民法“自己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表达,并进一步通过具体规范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使之得以实现。换言之,民法上的公平,正是通过“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加以表现的。由此,没有必要在民法上通过“公平”原则的表达来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1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民法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来进行的,即权利滥用为权利行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故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不必重复规定;另一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有人认为前者适用于债权法领域,后者适用于物权法领域;有人认为前者适用于契约当事人之间、夫妻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等特别权利义务关系,后者适用于上述特别关系以外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人主张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特别关系扩张至社会接触关系。就学说发展趋势而言,最初是前者占据支配地位, 但后来后者却逐渐占据上风。

如今,学者们不仅在这些原有基本原则上深挖研究,比如孟勤国的《质疑“帝王条款”》,[15]贾磊的《等价有偿不宜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等,[16]还有的学者提出新的基本原则,如伍治良先生提出的重权兼义原则等。我国学者对民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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