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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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大诉讼-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解析三大诉讼-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随堂巩固练习
李某乘坐司机王某开的出租车,不慎将装有手机和5 000元现金的
手提包落在了车上,王某的邻居看到王某将该手提包拿回家。第二天,
李某几经周折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归还失物,但王某谎称没有看见,
拒绝归还。李某想要要回自己的东西应该采取的正确办法是( )
A.将司机王某约出来,威胁他不归还东西将有生命危险
B.和王某的邻居一起到王某家强行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王某的行为 D.把王某直接送到公安机关
C
Part 2
诉讼的主要类型
1. 诉讼三大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 差异表现: 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 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第九课第二框 《解析三大诉讼》
Part 1
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1)含义: 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
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
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主导地位) 2.诉讼的特点 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诉讼类型
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提起诉讼的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行政诉讼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 问题
刑事诉讼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 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 行政机关始终处于 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

其含义是: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

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

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7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7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地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地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地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地案件.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地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地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地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地经济纠纷).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地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地管辖.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地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行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地,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强制措施提起地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地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行政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地期间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民事诉讼: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地应受理.<五)反诉条件刑事诉讼:1.对象是本案地自诉人;2.反诉地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地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1.本诉地被告向本诉地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地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无<六)关于调解刑事诉讼: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地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地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九)回避决定及复议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十)不公开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地案件;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3.当事人提出申请地确属商业秘密地,应当决定不公开.民事诉讼: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地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地离婚、涉及商业秘密地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地不公开.<十一)是否准许撤诉刑事诉讼: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刑事诉讼: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地,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地,法院不予受理;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地,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地,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地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地,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行政诉讼: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地,不予受理;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地,应予受理.<十三)延期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地;4.拒绝辩护地;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地.民事诉讼:1.必须到庭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地;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地;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地;4.其他应当延期地情形.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十四)中止审理地情形刑事诉讼: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地;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地;3.作为一方当事人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地;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地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地;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地;6.其他.<十五)终止审理地情形刑事诉讼:1.已过追诉时效地;2.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地;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地.民事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地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地;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地一方当事人死亡.行政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十六)适用简易程序地情形刑事诉讼: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地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地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地有证据证明地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地简单地民事案件.2.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地案件;<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地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地案件.行政诉讼:无.<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地情形刑事诉讼: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地,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地次日起算.行政诉讼:无.<十八)上诉主体刑事诉讼: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地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民事诉讼: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地无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地委托代理人.<十九)上诉期限刑事诉讼: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地,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地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行政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地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二十)二审审判原则刑事诉讼: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地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地限制;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民事诉讼:对上诉请求地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地除外.行政诉讼:应当对原审法院地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地形式刑事诉讼:裁判.民事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二十二)当事人地申诉期限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地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地理由刑事诉讼: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地;<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地事实确有错误地;<2)据以定罪量刑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地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地;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地;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民事诉讼:1.有新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地;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地主要证据不足地;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地;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地.对已发生效力地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地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地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地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地情形.<二十四)决定再审地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地执行刑事诉讼:不停止.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地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二十五)一审审限刑事诉讼:普通程序: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地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地重大复杂案件)规定地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2.被告人未被羁押地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天.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地,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地,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地,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二十六)二审审限刑事诉讼: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地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地,由最高法院决定.民事诉讼: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地规定.行政诉讼: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二十七)再审审限刑事诉讼:3个月审结:要延长地,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民事诉讼:再审原是一审终结地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地,用二审程序;提审地,按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按一审程序审理地,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按二审程序审理地,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民诉》第9、85条,《⾼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项基本原则,在⾃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民法院都可以进⾏调解; (2)对离婚案件,⼈民法院必须⾸先进⾏调解。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调解; (2)对前两类⾃诉案件可以进⾏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诉案件,不适⽤调解。

3、⾏政诉讼(《⾏政诉讼法》第50、67条) (1)⼈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使⽤调解; (2)⼈民法院审理⾏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调解。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1)重⼤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3、⾏政诉讼中:(《⾏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政诉讼(《⾏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 (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诉司法解释》 第103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 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四)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违反原则的后果(进入再审)
四、辩论原则(《民诉法》第12条)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
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对 他们之间的争议相互进行答辩和反驳,陈述各自的主张和 事实根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 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 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同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具有排他性和自主性) (一)内涵
三个层次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立 (二)我国审判独立原则的特征
1.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审判独立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三)审判独立原则贯彻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2.独立审判和媒体监督存在紧张关系 3.独立审判与科层制法院权力结构存在一定的冲突 4.法官的人格独立尚待时日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2 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 3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三大诉讼制度变革一、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要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要把握如下几点: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3.是“认罚”而不是“认罪”,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

4.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

5.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认罪认罚,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无异议的,只能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判。

7.应注意区分案件性质,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到宽严相济。

从试点情况看,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正当运行的关键制度。

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以保障认罪或者自白的任意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的基础。

审判环节增设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非自愿的甚至是受到刑讯、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那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规定程序转化机制赋予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反向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转程序重新审理。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多种学说:一是“同一标准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动摇或者降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二是“坚持同一标准,证据规则适当从简说”,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但在证据规则上可以适当“从简”;三是“证明标准隐性降低说”,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证据调查程序上较不认罪案件做一定程度的降低,达到实质上降低证明标准的效果;四是证明标准分层说或者证明标准差异说,即区分认罪与否或者区分不同程度构建差异化标准。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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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 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 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 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 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 他案件(如劳动监察指令书) 地域管 辖 1、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 的,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措施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或原告所 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行政诉讼法 基本原 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 则(例外: 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 更)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 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 由审判员 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3 人以上的 单数; 2、回避制度:同民事 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民事诉讼法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 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 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 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1)独任制:由审判员 1 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 (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 3 人,高级和最高院 3-7 人, 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 3-5 人(限审判员) ,死刑复核和死缓 3 人; (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 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 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 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 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 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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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1一2人作为其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

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L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③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实行“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此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还存在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负担等情形。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并且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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