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一直以来备受法学家、法官及律师的关注。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以其精确的语言总结了五百年法律发展的恢弘历史,为人们描述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发展演变的清晰轨迹。
人们通过这条轨迹可以准确的了解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
其次,本书作者没有按照通常讲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种非常规的方法研究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大课题,那就是通过透彻分析正当程序发展史上的经典案例,提炼出正当程序的两大范式,并细致入微的探讨了这些看似极为抽象的范式在各种具体的情境下如何将法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从而得以具体化于判决以及对于判决的论述中,来充分阐释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展及演变,其精深之处难以尽言。
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并因此而局限于一个国家,但是,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正当程序也使得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免授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而这些观念都应得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保护。
“哪里没有公认不变的法律箴言,哪里的公民就和农夫处于一样的境地,农夫们的田地没有被任何界标或是众所周知的边界所划分。
他们很可能会诉诸法律,但未必可能会获得满意的判决。
法律箴言就如同界标一样。
”杰里迈亚·史密斯如是说。
法官们在许多个别案件的判决中创造了普通法,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争议,而且提供了指导其他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
“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判决”或许是一项基本的司法规则。
普通法历史中的核心矛盾是,判决似乎产生于规则之前,即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用以判决案件。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小说,通过描述法律程序中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展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情节设置,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深刻思考。
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年轻的律师,他在一次案件中遇到了一名被控犯罪的嫌疑人,面对嫌疑人的坚称无罪和证据的缺失,律师陷入了艰难的抉择之中。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不断地与检察官、法官、证人和嫌疑人展开辩论和交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中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通过阅读这部小说,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当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而在小说中,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最终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这充分展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
法律程序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
另外,小说中的律师形象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更重要的是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追求。
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他从不退缩,而是坚持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公正。
这种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持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
我明白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会更加尊重和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群体。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是一本关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作用的书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维护公正和公平的作用。
在这本书中,作者详细地阐述了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深入的分析和案例研究,作者清晰地展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让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方式。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以及它在维护公正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的正当程序书(2篇)

第1篇摘要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法律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其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正当程序不仅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论述。
二、法律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其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有利于消除歧视,实现司法公正。
3.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
诚信原则有利于树立法治信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4. 法定程序原则法定程序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省略。
法定程序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案件及时公正解决。
效率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律正当程序的主要内容1. 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证据收集与认定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证据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3. 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等环节。
4. 判决与执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法律的正当程序简评(2篇)

2. 程序性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辩护制度等。
三、正当程序的原则
1. 公正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2篇
一、引言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文将从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意义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简要评述。
二、正当程序的概念
正当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当程序包括实体程序和程序性程序两个方面。
5. 保障人权原则:法律在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正当程序的具体实践
1. 法律制定程序:我国法律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建议、立法调研、立法起草、立法审议、立法表决和立法公布等环节。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公开。
2. 法律实施程序:法律实施程序主要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培训、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环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
2. 公开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开进行,让公民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
3. 公平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平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4. 合法原则:正当程序要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一开篇,我就感觉自己像是闯入了一个法律宝藏。
丹宁勋爵对于“正当程序”的讲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条罗列。
他就像一个特别会讲故事的邻居大爷,用各种鲜活的案例把这个有点抽象的概念给盘活了。
你看那些案例里,有因为程序没走对而导致结果天差地别的情况。
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裁判没按照规则吹哨子,那不管运动员跑得有多快,跳得有多高,这个成绩可能都不作数。
在法律里也是这样,程序就是那个吹哨子的裁判规则。
如果不遵守,哪怕最后得出的结论看起来是对的,也不能让人信服。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程序可不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它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基石。
丹宁勋爵在书里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公民权利这个点。
他就像是一个坚定的守护者,在法律的城堡里,守护着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被肆意侵犯。
他讲的那些案子里,有的公民因为程序上的保障得以和强大的公权力抗衡。
这让我感觉,在法律面前,不管是谁,都得乖乖按照规则来。
就算是政府部门,也不能随便越过正当程序的红线去欺负老百姓。
这就好像在玩游戏的时候,哪怕你是超级玩家,也不能开挂,得遵守游戏的公平规则。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他讲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
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台词和动作规范。
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要经过合法的收集和展示。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食材得是新鲜干净合法得来的,做菜的步骤也得按部就班,不能乱来。
这样做出来的“法律大餐”才能让人吃得放心。
而且这本书读起来,还让我对法律有了一种新的敬意。
以前觉得法律有点高高在上,冰冷冷的。
但是通过丹宁勋爵的讲述,我看到了法律背后那些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精心设置的程序。
这些程序就像是法律的灵魂,让法律变得有血有肉,充满人性的温度。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有点小挑战。
毕竟里面涉及到不少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例。
有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但一旦找到了,就有一种豁然开朗的爽感。
就像解开了一个特别难的谜题一样。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
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
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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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ﻪﻭﻭﻪﻭ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ﻭﻪ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ﻭ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
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
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
此外,当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不能以蔑视法庭罪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法官应正确区分蔑视法庭的行为与行使言论自由的界限。
ﻪﻭﻪﻭ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开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须保持神圣性和权威性。
正义来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维护司法权威。
蔑视法庭罪即是从宏观上保证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培养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使每个人都得到公平审判。
法院以及法庭作为司法场所,无论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庄严性。
ﻪﻭﻭﻪﻭ第三篇是关于逮捕与搜查的具体程序。
在英国,执行逮捕必须基于合理判断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证;对于搜查,必须持有具体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证,扣押物品应当符合搜查证所列物品的要求,执行逮捕与搜查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
ﻭﻪﻪ任何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国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破坏司法权威,甚至侵犯民权。
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法官审案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保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辩论权、申述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ﻪﻭﻪﻭ二、实现公正而不是实现法律ﻭﻪﻭﻪ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方。
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实质公正的法律目的。
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
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法律本身发展的滞后性,在现实中会出现维护法律并不能实现公正的情形。
为此,丹宁勋爵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
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
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
”丹宁勋爵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ﻭﻪﻪ另外本书最后三篇关于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也是丹宁勋爵实现公正思想的体现,丹宁勋爵采取改革措施,从一个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
丹宁勋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不仅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丈夫的外出劳动与妻子的家务劳动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性质上是一样的。
在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这样对被遗弃的妻子才是公正的。
丹宁勋爵评价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宁勋爵基于实现公正的追求才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婚姻家庭法领域的改革,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ﻪﻭﻭﻪ理论上,立法就是为了实现公正,从而实现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
法律本身应当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推动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应当遵守法律,同时根据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合理公正的解释适用法律,法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或者法律滞后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以推动立法的发展,使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无限趋近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ﻭﻪﻭ三、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ﻭﻭﻪ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宁勋爵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法律基础,还有当机立断、敢于以正义之剑去揭开和审判现实的罪恶的信心和勇气。
在本书第二篇行为调查中,丹宁勋爵用两个案例表达了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
ﻭﻭ第一个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讲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结果统计下来,他问的问题比人家双方的辩护人说的加起来还要多,导致两造律师都以该法官问的问题太多妨碍了双方的辩护效果纷纷上诉。
最终上议院支持上诉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辞职而告终。
或许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动机提出了那些问题,但却对庭审双方行使辩护权利造成了干扰。
在法官审案制度中,法官是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
法官的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裁判,律师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应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地方向。
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应当保守的听讼,不介入双方的争论。
法官应当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地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讯问证人。
作者在书中非常巧妙的运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话: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
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应当耐心听讼,在律师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介入双方的争论,我们应以哈利特法官为戒。
ﻭﻭﻪﻭ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犯错误的法官。
土耳其人西罗斯到英国旅游超过了规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议将其驱逐同时指示勿将其拘留。
西罗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诉要求驳回驱逐失败,但在被驱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权自由离开,但大法官误认为西罗斯在监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罗斯,出现了差错。
针对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问题:法官是否要为如果加以适当注意就不会出现的差错承担赔偿责任?丹宁勋爵认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的言行对法官进行的起诉都是不能成立的。
法官的言论受一种绝对特权的保护,法官发布的命令、作出的判决,不能成为对其民事诉讼的理由。
无论法官是严重失误,还是极为无知,或受嫉妒、仇恨、恶意或其他种种不良动机的驱使审理案件,都不应受到起诉。
对受害一方的补救是向上议院上诉或者申请人身保护状,要不就申请再审令或者调卷令,或者采取此类步骤以撤销法官的判决。
此项免予个人诉讼和质询的自由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给予法官这一自由并不是为了法官个人,而是为了公众,为了促进司法的实施,只有这样法官能够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而无需赡前顾后。
虽然法官不会对庭审中因行使审判权而发生的小差错负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法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审判技能,避免错误的出现……ﻪﻭﻭﻪﻭ丹宁勋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还有诸多见解依然有现实意义,比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丹宁勋爵认为法律虽然与道德、宗教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不搭界的。
通过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可以使人们将承当责任和义务当成出自内心的本能,自觉的少钻法律漏洞的空子。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观点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人生理想,以坚定的信念和饱满的热情投身人民司法事业,更好地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ﻪﻪﻭ2014年法律顾问《综合知识》考点:违约救济方法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要求实际履行。
交付替代物。
修理。
减价。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卖方的损失,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了。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③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