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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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区域的从业人员不超过一定人数并具备其他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同等的经营自主权、经营权益和合法权益,并依法享受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各项政策扶持。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示。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务、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秩序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当健全员工安全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融资支持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专项基金支持等。

第六章支持服务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支持的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服务。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小企业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格3\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公示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区域的从业人员不超过一定人数并具备其他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标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1·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经营业务和财务账目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

2·经营活动:指中小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各类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行为。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第四条:生产经营1·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中小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1·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核算、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

2·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法规履行报税和财务报告等义务。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第六条:招聘管理1·中小企业招聘人员应遵守相关用工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违法行为。

2·中小企业应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公平公正。

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1·中小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中小企业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保障义务。

第八条:员工福利和培训1·中小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2·中小企业应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本文档涉及附件:1·《中小企业促进法》2·《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暂行规定。

第二章定义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并经营一定期限的企业,以及依法注册并取得特定资格后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标准:指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各类管理、经营、财务、工作等标准和规定。

暂行规定:指在相关标准正式发布之前,作为临时性规定执行的制度。

第三章中小企业标准的编制、发布和修订第一节编制1. 中小企业标准的编制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

2. 编制中小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中小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意见。

第二节发布1. 中小企业标准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中小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参考和应用。

2. 中小企业标准的发布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公告栏、官方网站、行业媒体等各种渠道的发布。

第三节修订1. 中小企业标准的修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

2. 修订中小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反馈,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中小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标准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不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考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章中小企业标准的执行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标准进行经营活动,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中小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中小企业标准的推广和培训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中小企业标准的应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中小企业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为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市场环境的规范化,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非常重要。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简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简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规定目的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竞争力,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中小型企业。

三、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1. 中小企业标准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

2. 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避免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造成过大压力。

3. 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制定。

4. 中小企业标准应当定期修订,及时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

四、中小企业标准的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产品质量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服务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提升顾客满意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中小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诱导消费、欺骗消费者。

4. 安全生产标准:中小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预防事故发生。

5. 环境保护标准:中小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履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6. 职工权益保护标准: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五、中小企业标准的监督与执法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标准的监督与指导,确保中小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营活动。

2. 中小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标准的检查和评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

3. 对于违反中小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中小企业标准的宣传与指导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标准的宣传,提醒和引导中小企业进行规范经营。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中小企业标准,是指在中小企业标准管理和使用中,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律、经验和技术成熟度低的要求所制定,适合中小企业实际需要的技术文档。

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条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 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2. 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求3. 突出实用性、市场需求和区域特色第四条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2. 制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3. 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论证4. 公开征求意见5. 审查、审批和发布第三章标准管理和使用第五条中小企业标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企业自愿原则进行。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程序,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对标准的宣贯,提高企业员工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注意标准的动态更新,随时关注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发布情况,并及时对企业内部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法律保障第九条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中小企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标准活动从事商业垄断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依法发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有。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来自销售额 人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03年5月22日起实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 2003-05-22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登记和管理第三条注册登记中小企业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第四条经营范围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注册登记的范围。

第五条经营活动限制中小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价格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垄断、垄断定价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中小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秉持真实、准确、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服务。

第四章企业合规建设第九条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建设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条人员管理中小企业应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补充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内部合规检查表、中小企业合规教育培训材料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我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此规定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定义、分类、发展支持、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一、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企业组织,其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需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分别做出了具体的划分标准。

根据规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下、从业人数在300人及以下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

这一划分标准旨在兼顾企业规模与实际经营情况,为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精准的发展支持。

二、中小企业的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行业的不同,中小企业可以分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农业中小企业等多个类别。

这样的分类有助于明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和需求,针对性地推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发展支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技术支持、市场支持等。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在金融支持方面,政府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在技术支持方面,政府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转化等支持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在市场支持方面,政府采取措施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中小企业的监管为了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我们必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

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明确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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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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