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小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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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2]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2]143号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一、文档背景介绍本文档是《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通知,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制订和实施的指导。

本文档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标准相关的概念、制订程序和评审流程等内容。

二、中小企业标准的概念1. 中小企业标准:指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与产品、服务、管理等相关的标准。

2. 中小企业:指符合国家有关定义的中小型企业。

3. 中小企业标准研制机构:指从事中小企业标准研制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4. 中小企业标准制订组织:指负责中小企业标准制订的组织,包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标准化项目组等。

三、中小企业标准制订程序1. 立项程序:确定标准制订的必要性、范围、依据等。

2. 编制程序: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修改草案、最终定稿。

3. 审批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上报批准机关审批等。

4. 发布程序:完成批准手续后,将中小企业标准正式发布。

四、中小企业标准评审流程1. 提交评审申请。

2. 进行初步审核。

主要是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3. 组织评审。

主要是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

4. 编制评审报告。

5. 审核评审报告。

主要是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6. 决定标准的采用或者修订。

五、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中小企业标准:指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与产品、服务、管理等相关的标准。

- 中小企业:指符合国家有关定义的中小型企业。

- 中小企业标准研制机构:指从事中小企业标准研制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中小企业标准制订组织:指负责中小企业标准制订的组织,包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标准化项目组等。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无。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1]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的中小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区域的从业人员不超过一定人数并具备其他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同等的经营自主权、经营权益和合法权益,并依法享受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各项政策扶持。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示。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务、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经营秩序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当健全员工安全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融资支持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专项基金支持等。

第六章支持服务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支持的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服务。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小企业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格3\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公示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区域的从业人员不超过一定人数并具备其他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标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1·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经营业务和财务账目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

2·经营活动:指中小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而进行的各类活动,包括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行为。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第四条:生产经营1·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中小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1·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核算、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

2·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国家财务法规履行报税和财务报告等义务。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第六条:招聘管理1·中小企业招聘人员应遵守相关用工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违法行为。

2·中小企业应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公平公正。

第七条:劳动合同管理1·中小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中小企业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保障义务。

第八条:员工福利和培训1·中小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2·中小企业应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本文档涉及附件:1·《中小企业促进法》2·《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一、总则中小企业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和创造价值为核心,依法合规经营的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少、人员相对较少的企业。

为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明确中小企业的特征和标准。

二、中小企业的特征1.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的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

2.资金相对较少: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

3.人员相对较少:中小企业的人员数量较少,包括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4.市场导向: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市场营销和产品创新。

5.依法合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障员工的权益。

根据中小企业的特征,可将中小企业分为三类:四、中小企业的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相应的发展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财政、金融、税收、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1.财政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奖励、扶持资金等,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2.金融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3.税收支持:对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

4.法律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中小企业的规范管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培训和指导。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开设课程、提供指南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能力。

1.人力资源管理:中小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和工作效率。

2.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财务安全和稳定。

4.创新创业管理:中小企业应鼓励创新创业,提供创新创业的支持和激励措施,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登记和管理第三条注册登记中小企业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第四条经营范围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出注册登记的范围。

第五条经营活动限制中小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六条价格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垄断、垄断定价等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中小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秉持真实、准确、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销售行为规范中小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服务。

第四章企业合规建设第九条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建设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条人员管理中小企业应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防范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有权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中小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补充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附件:中小企业内部合规检查表、中小企业合规教育培训材料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企业领域内的各类企业,其中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分类和界定指南》。

第二章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第三条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经营范围符合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3. 年平均从业人数在特定范围内;4. 年度经营收入或纳税额在特定范围内。

第三章中小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守信诚信,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

第四章中小企业管理要求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等。

第五章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第六条国家将对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持、技术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支持等。

第六章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七条国家将出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融资支持政策、培训支持政策等。

第七章中小企业风险防控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并实施企业风险防控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稳定发展。

第八章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第九条国家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用于政策制定和采购等领域。

附件:1. 中小企业分类和界定指南2. 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中小企业分类和界定指南》: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分类和界定标准,作为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的依据。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23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23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背景】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效益,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所有中小企业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定义与分类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依法独立注册的、具有独立经营风险、从事非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分类】中小企业按照注册资本或年营业收入可分为小微企业、小企业和中企业三个不同级别。

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相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第五条【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出现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小企业合同管理】中小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第七条【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专项贷款、税收减免、人才培训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第八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强科研合作等,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五章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第九条【中小企业合规管理责任】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经营活动合规。

第十条【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申请、使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个体工商户:指个人投资兴办,自负盈亏,无固定名称的工商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以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债务。

2.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亏盈、共同承担责任的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制度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制度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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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小企业标准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大、中、小企业换分标准小型企业的界定我国对企业规模的界定先后做过几次调整:建国初期,主要以企业职工人数的多少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1962年改为按固定资产价值数量作为划分标准;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按“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有小型企业;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不同特点做了分别划分;最新的企业规模标准的指定是xx年2月19日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出台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该规定是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个标准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包括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等各行各业中的小型企业,具体划分情况如附录1。

本文所指小型企业,即是按照此标准中界定的小型企业为标准。

附录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建筑业企业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批发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零售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邮政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住宿和餐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注: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个行业的企业。

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下降一档。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3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注:3条,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邮政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注:2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xx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从业人员人2000 及以上数工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资产总额万元40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3000 及以上数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资产总额万元40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200 及以上数批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500 及以上数零售业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3000 及以上交通运输业企数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1000 及以上数邮政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 及以上从业人员人800 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数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 及以上中型300-2000 以下小型300 以下3000-30000 以下3000 以下4000-40000 以下4000 以下600-3000 以下600 以下3000-30000 以下3000 以下4000-40000 以下4000 以下100-200 以下100 以下3000-30000 以下3000 以下100-500 以下100 以下1000-15000 以下1000 以下500-3000 以下500 以下3000-30000 以下3000 以下400-1000 以下400 以下3000-30000 以下3000 以下400-800 以下400 以下3000-15000 以下3000 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小企业员工费用报销标准个人费用报销标准2016年9月个人费用报销需填写相关表格,经各自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再交由财务报销。

报销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有抬头的发票抬头必须填上“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一、日常费用一)市内交通费1、员工办公无特殊情况要求乘坐公共交通,按公共交通费用报销;2、特殊情况需要打出租车的,向部门经理请示批准后方可打出租车。

二)手机通讯费1、请尽量选择座机和电信推出的手机套餐,节省话费;2、总经理报销限额500元/月,技术经理和销售人员限额200元/月,开发小组长和财务行政人员限额100元/月。

三)业务招待费1、各部门经理和销售人员可报销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需填上具体时间、原因和被招待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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