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c3a51bc281e53a5802ff9c.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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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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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政[2008]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湘林政[2008]1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各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
自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全省现已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现场核实面积9000多万亩,发放林权证200多万本。
实践证明,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理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各地换发证工作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为不应该发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了林权证;有的地方不严格按操作程
序发证,造成林权证无效;有的地方不按要求发证,存在证地不符、一证多主、证不到户的现象;还有的地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林权证填记内容存在差错等等。
换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质量问题,必将给今后的林地林权管理埋下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法律证书,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拥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高质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避免林权纠纷、规范流转、经营森林资源和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的基础。
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对事业、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一定要依法核发林权证,不得发放质量不合格的林权证,确保换发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质量要求
工作质量是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核心。
确保工作质量就是确保工作成效。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湘政办函[2004]153号文件要求,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主动配合搞好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要在精心选调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也是确保发证质量的关键。
各县一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严格把关,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要明确发证工作人员责任,实行发证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并实行严格的发证质量问题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