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管理制度

通勤车管理制度
通勤车管理制度

通勤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通勤车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职工乘车安全,避免发生重大人员交通伤亡事故,使通勤车运行做到有序、安全、便利、舒适,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通勤车的管理要求、通勤车站点的设立以及乘车人员、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职责与权限:

3.1、具体负责通勤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并有监督检查权和考核权。

3.2、各部门负责落实制度的执行清况。

3.3、各单位对矿区通勤车辆的管理考核依据,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3.4、通勤车的安全管理事宜,由综合组领导、小车班班长进行一体化管理

3.5、小车班根据调度室指令安排加班车辆及临时用车车辆,司机因事不能出车的应及时通知班长,做好相应的安排。

3.6、在册职工有服从通勤车辆安全管理的义务。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乘车条件:

4.1.1、每天上、下班都需要乘坐通勤车的职工。

4.1.2、其它乘车人员由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原本车,上下班乘车人员有座位的情况下乘车。

4.1.3、凡符合乘车条件的职工应向调度室汇总居住地情况,由调度与小车班班长协商确定乘车站点。

4.1.4、线路与站点的设定须符合交通实际情况,且行驶路线以安全、便捷为前提。

4.1.5、凡节假日、休息日各车间部室因生产计划安排需要临时用车加班的,由小车班安排值班通勤车,行驶路线、站点和发车时间由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4.1.6、通勤车严禁超员。

4.2、乘车职工注意事项:

4.2.1、乘车职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物品上车。

4.2.7、车辆未停稳妥,严禁上下车。

4.2.8、乘车职工无权要求、胁迫驾驶员盲目高速行驶,违章停车。

4.2.9、乘车职工乘车时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下车时切勿遗忘。

4.2.10、不准随地乱扔杂物和将杂物扔出车外。造成意外,由个人承

担全部责任。

4.2.11、乘车职工不得在车内打闹。特别是在行车期间,不得互相推

扯打闹或做游戏。

4.2.12、严禁爬车。

4.2.13、乘车职工不得故意损坏通勤车的安全附件和公用设施,由个

人承担全部责任。

4.2.14、乘车职工严禁酒后上车,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

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2.15、乘车职工必须服从驾驶人员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4.2.16、乘车职工如遇各类乘车问题,可向所在部门反映,由部门与

通勤车管理人员联系。

4.2.17、乘车职工在乘坐公司通勤车时遵守公司通车管理规定,服从

驾驶员的安排。

4.3、通勤车要求:

4.3.1、通勤车备用油箱必须加满油。

4.3.2、通勤车停车实行定点停放,停车位置。

4.3.3、通勤车在停车后车辆必须熄火,关好门窗、拉紧手刹,轮胎

打掩。

4.3.4、通勤车在停用期间必须保持卫生、润滑良好。

4.3.5、通勤车辆在接送途中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4.3.6、通勤车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喇叭、轮胎气压均

要符合安全要求,且性能稳定无异常状况出现。

4.3.7、通勤车严禁带病上路。

4.3.8、通勤车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有效。

4.3.9、通勤车安全栏杆、扶手、坐椅、踏板等安全设施必须牢固、

齐全、无变形、开裂、腐蚀、生锈。

4.3.10、通勤车各仪表盘数据显示必须灵敏、真实、有效、准确。

4.3.11、通勤车关键部位、刹车制动系统、助力转向系统、灯光声控

系统、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4.3.12、通勤车每周必须对整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4.3.13、通勤车发动机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

全。

4.3.14、通勤车每年必须送交车辆安检部门进行整车检测、验收,并

将出具相关检验验收合格票据,上交安全主管部门。

4.4.15、在雨季路面湿滑、冬季路面结冰,积雪较厚时通勤车不得上

下山。

4.4、驾驶员注意事项

4.4.1、上岗前驾驶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

4.4.2、驾车时严禁吸烟。

4.4.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4.4.4、驾驶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接送站点,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确保准时发车。

4.4.5、通勤车辆在接送途中,车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4.4.6、驾驶员每天对车辆必须进行交接班,班长负责组织班前会及

相关记录的填写,保存。

4.4.7、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车辆的安全状况,做到安全

行车。

4.4.8、驾驶员必须每天对灭火器材其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有效。

4.4.9、驾驶员在经过危险地段时必须鸣笛示警,降低车速,注意力

高度集中,严禁撒把。

4.4.10、车钥匙专人保管,严禁将钥匙转借外用。

4.4.11、通勤车要严格遵守发车时间,到点发车,不长时间延时等人,

不提前发车,保证按时行车,如发现一次晚点10分钟以内,

罚款50元,超过10分钟,罚款100元。在行驶过程中,应

做到平稳驾驶,禁止超速行驶,保证车辆和人身安全。

五、附则:

5.1、本安全管理制度未列入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5.2、本管理制度与上级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最高考核为依据。

5.3、本安全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矿。

5.4、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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