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知识讲解
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本节考点】【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特征★★★【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考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及程序★【考点】协议出让方式及程序★【考点】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区别★【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节内容精讲】【考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特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国家才能出让。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
国务院关于出让土地最高年限的规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有限制的。
(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真题:2014年单选】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是土地一级市场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D.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答案】B【解析】考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国家垄断行为,只有国家才能出让。
【真题:2013年单选】下列用地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必须采用出让方式的是()。
什么是招拍挂

什么是招拍挂?招、拍、挂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简称,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招、拍、挂制度最初起源于欧美,后来在我国的香港广泛推广使用。
我国目前地产业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的形式,正是以香港的土地拍卖规则而参照制定的。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编辑本段]招、拍、挂的优点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土地招标挂牌制度是在一定制度上可以终结靠关系、“暗箱操作”的协议供地方式,进入了一个土地供应公开交易的新时代。
正因此,有人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的“土地革命”。
该制度的优点是:一、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防止和避免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会借机敛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4 总则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三)
5、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并结合11号 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11号令中与《物 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39 号令;39号令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11号令 的各项制度。
对招拍挂法律法规几个 基本点的理解(续二)
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期缴 纳。
6、投标、竞买保证金性质。 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性质不是恒定的,不同阶段,
性质不同。 在成交或中标前,投标、竞买保证金是意向用地
者参加招拍挂活动的资格条件,是门槛,并不是 定金; 在成交或中标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在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土地成交价款一部分。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一)
3、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涉及到招拍挂的有关通知及复函
(1)2003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经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业 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 作的通知》;
(3)《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加油站属于经营性用 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 十、 办理土地登记
•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十一、 资料归档
–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 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拍、挂活动、 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 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 (二) 竞买人报价 •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 • (二) 竞买人报价 •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 • (三)确认报价 •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 (四) 挂牌截止 •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
• (三) 公告调整
•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 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不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 应顺延。
• 六、 申请和资格审查 • 1、 申请人 • 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
• ( 3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 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 挂出让的;
• (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或法 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 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 让的;
• ( 5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 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 挂出让的;
•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 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 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 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为重要的土地供应方式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土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挂牌出让的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挂牌出让的整个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公平对等,所有有意向的申购方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2.公平竞争原则:挂牌出让的申购方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价;3.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在挂牌出让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4.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挂牌出让的过程中,所有参与方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5.建设用地的优先用途原则:在挂牌出让中,建设用地的优先用途是满足城镇化的需要,因此要优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需求。
三、挂牌出让的程序要求1.信息公示:挂牌出让前,需要经过充分的信息公示,包括挂牌公告、土地出让公告、申购须知等,确保所有有意向的申购方都能了解相关情况;2.申购登记:申购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购登记,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等;4.挂牌出让:经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购方,进入挂牌出让环节,进行竞价等环节;5.成交公示:成交结果需经过公示,并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和成交价款等信息;6.签订合同:成交方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8.注册登记:土地出让金缴纳后,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四、挂牌出让的注意事项1.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应在挂牌公告中明确;2.申购方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参与竞价,不得违反规定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操作;3.对于农民的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确保其合法权益;4.对于规划环评等方面的相关资料,申购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将取消申购资格;5.申购方在竞价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害他方利益;6.对于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和社会应加强监督,确保挂牌出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企业招拍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是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
招拍挂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招拍挂的法律规定,从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招拍挂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招拍挂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对招拍挂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对招拍挂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该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对招拍挂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三、招拍挂程序1.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方应当发布出让公告,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底价等事项。
2.组织报名有意向的企业应当向出让方报名,提交相关资料。
3.资格审查出让方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出让条件。
4.确定出让方式根据出让公告,出让方确定出让方式为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5.招标、拍卖或者挂牌(1)招标:出让方发布招标文件,报名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出让方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2)拍卖:出让方发布拍卖公告,报名企业参加拍卖会。
招拍挂相关知识及管理办法

第七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知识及管理理办法第⼀一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一、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行为。
⼆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行为。
三、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行为。
第⼆二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根据2006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行)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其中⼯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不包括采矿⽤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律、法规、⾏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律、法规、⾏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律、法规、⾏行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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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
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