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五条开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保护文化遗产措施 文化遗产是先人创造的沉积与结晶,镌刻着一个民族国家文化生命的密码,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以下是给大家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折叠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___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 ___。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折叠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

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 ___,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折叠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折叠加大宣传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

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关于中国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架构问题

关于中国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架构问题 作者:杨志军 中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上、地下和领水内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现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万处,各级国有博物馆收藏的文物约1200万件。为了保护这些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探索,基本上建立起一套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我想从三个方面概述一下这套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 一、根据各级立法机关、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分层次立法 首先是法律,包括宪法、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和国际公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公布施行或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公布施行并于去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制订的。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签署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全部国际公约。它们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1月)、《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务院1989年9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国务院1997年3月)、《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国务院2000年) 其次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和国家级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1991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199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2003~5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31日)。 第三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审议、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都已制定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目前,正在依据2002年文物法加紧重新修订。 第四是行政规章,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颁发的位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之下的具有—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比较详细具体,更加便于执行操作。 如:《田野考古丁作规程(试行)》(文化部1984年5月10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策略 发表时间:2018-04-16T11:21:00.10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2期作者:刘焱 [导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 刘焱四川省开江文化馆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是对民族历史文化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料,但是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重大冲击,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工作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具体的保护策略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体策略 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政策,并举办的众多的保护活动,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策略进行有效研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历史发展的有效见证,还是宝贵、无价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与利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全面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部分西方国家对自身思想文化进行极力推销,实施单边主义文化,对其他国家的文化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不同的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是国际上十分重视的问题;二,我国各民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创造出了多彩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文化意识、思维方式、宝贵精神以及想象力,是对中华文化主权与身份进行维护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凝聚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奠定结实基础。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不仅可以充分满足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要求,也是促进国际交流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2具体的保护策略 2.1加强立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需要对其进行有效保护。而在人们还无法充分树立文化保护意识之前,加强立法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代坚持传承下去。只是制定应急性策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必须对相关法律与政策进行制定,为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立法保护是保护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与根本。我国拥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各不相同,而一部法律不可能对每个问题都涉及到,就需要对相应的法规条例进行明确,各级人大也需要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出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健全,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得到有序进行,并走向更加深入的阶段。 2.2提升宣传教育力度 人们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还是其保护者。如果没有大家的共同参与,不论构建怎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蓝图,都只是想象,而不能得到有效实践。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抢救不仅仅是某部分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并抓紧不松懈的进行。因此,需要引导全民达成共识,自觉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通过新闻媒体提升宣传力度,有效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懂得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明白为什么进行保护,怎样实施保护,从而使保护理念渗透人们的日常生活,形成保护、爱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风气。让我国丰富多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的骄傲与自豪,使人们自觉地对其进行保护。 2.3增强财政投入 据相关调查显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与抢救,而处于频临消亡的状态。例如:早年收集的录像、录音出现报废状况。同时建设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的温饱问题还得不到有效解决,怎么会有多余的钱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如果等到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后再开展文化建设,就已经太晚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无法得到有效传承,由此带来的损失是没有办法进行弥补的。所以需要一定的资金、物质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可靠保障。国家应该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以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提供资助。 2.4运用系统化方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普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与整理,以构建完整的信息数据库。普查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的首要任务,其中采集作品以及记述民俗是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科学采集,对民俗文化进行事实记述,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目进行有效保留,为我国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以及文化发展策略提供科学、全面、有效的依据。同时为了对民间的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就需要对与其紧密相连的文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而对原始的自然状态进行保护却不出现任何改变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特殊的局部环境中,运用相应的科学措施,可以让原生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的时间更长,并使其影响得到有效扩散。 3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保护策略,才能够引导全民参与,逐步构建起完善、富含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我国众多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发扬提供确切保障。文化利益是人们的一项根本利益,而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良好的中华文化,才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璀璨文明的不断传承。 参考文献: [1]文化产业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策略[J]. 宋方昊,刘燕. 山东社会科学. 2015(02):85-89. [2]基于数字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研究[J]. 王建明,王树斌,陈仕品. 软件导刊. 2011(08):51-53. [3]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 谭必勇,徐拥军,张莹. 档案学研究. 2011(02):71-7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 学生姓名:谢奎 年级、专业:13级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指导教师:符昌忠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处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湖北黄梅戏为例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资源丰富多彩,种类异彩纷呈,其中湖北的黄梅戏作为南方戏曲种之一极具代表性。黄梅戏原称黄梅调,又叫采茶调,发源于湖北省黄梅县。黄梅戏是我国名闻天下的五大戏剧种类之一。它起源于明朝黄梅县的民歌小调(特别是采茶调)和鄂东地区流行的“山歌畈腔”。黄梅县的紫云,龙坪,多云等山区,早在唐宋时就盛产茶叶,并享誉全国。每年春天采茶时,茶农们习惯于一边采茶一边唱着山歌小调和民歌,来调剂生活。就在这种漫山遍野歌声不绝之中,黄梅采茶戏孕育成熟。黄梅采茶戏在自身不断地发展过程中,积极向外地拓展,约清朝康熙,乾隆年间,黄梅采茶戏随着黄梅县的逃荒难民和说书艺人大量入赣而流传到安徽鄱阳湖一带,并形成成熟的黄梅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其他历史遗迹、遗址及人文景观一样,都是人类伟大文明的结晶。这两者作为现存文化记忆,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性,决定了其包含的“文化记忆”更容易随时代迁延与变革而被人们忽略或忘却。因此,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保护因其本身存在形态限制而受到现代社会发展冲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已成为国际间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黄梅戏的艺术性与价值性 黄梅戏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唐代。据史料记载,早于唐代时期,黄梅采茶歌就很盛行,经宋代民歌的发展、元代杂剧的影响,逐渐形成民间戏曲雏形。至明清,黄梅县戏风更盛。明崇贞年间,黄梅知县曾维伦在《黄梅风教论》中就有“十月为乡戏”的记述。清道光九年,在别霁林的《问花水榭诗集》中,一首竹枝词的描述就更为生动:“多云山上稻荪多,太白湖中渔出波。相约今年酬社主,村村齐唱采茶歌”。黄梅戏文化,即指发生于历史上的皖、鄂、赣以及由此辐射周边地区的一种民间文化。黄梅戏来源于该区域的劳动人民在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文化表现方式,如此定义,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定:其一,黄梅戏文化是指历史上该地区范围内的文化。其地理区域范围包括安徽、湖北和江西界线上的相关区域。其二,黄梅戏文化约有两三百年左右的历史,其文化与长江流域的文化息息相关。严格意义上来讲,黄梅戏文化在建国后达到了鼎盛,因此有“梅开二度”一说,但这一文化与其早期发展及后期演变都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三,黄梅戏文化不仅仅是该地区的一种盛行文化,她更有徽州人带向外省,从而辐射于外,影响于外的文化。黄梅戏文化经过两三百年的发展演变,日渐成熟,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前言 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最古老历史文物的国家中,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 5000 年历史文化长河而且从未间断的国家。殷墟的甲骨,商周的青铜器,绵延万里的长城,气势恢弘的秦始皇兵马俑,唐墓的壁画,皖南的民居……这些遗留下来的历史赋予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我们这文明古国绚烂而独特的文明景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国的文化正面临着交流与冲突的危险,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文化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如何保护国家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 从圆明园被毁,丝绸之路大量文物被劫,众多国宝流失海外,到今日的各种文物被盗窃,盗掘,走私的现象。再一次警示我们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第一要务。面对这些数量大、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我们值得关注得首先是要对濒临损毁和消失的孤品进抢救。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文化的开发也有突飞猛进的程度,但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中国文化遗产现状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思索。遗产本身保留下来已经很不容易,由于人们的过度开发加剧了文化的迫害程度,诸如此类的现象还有许多。面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严峻性,不得不令人担忧。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的出这是一项社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业,但是由与历史的原因,使得中国国内在宝物遗产的社会基础和专业技术都很薄弱。[1,2] 据了解,我国从 2006 年起,将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旨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文化遗产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来传播文化遗产精神内涵,唤起更多的人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仅仅是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方面。近年来,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法律保护、名录保护、传承人保护、博物馆保护、教育保护、假日保护等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3]众所周知, 世界遗产已成为我国旅游吸引物的重中之重, 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一批自然和文化遗产。而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旅游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对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给遗产保护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遗产,在既遵守联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研究

2007年5月May 2007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IANJI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第9卷第3期Vol.9 No.3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研究 梁航琳1 ,杨昌鸣1 ,梁 亮2 ,杨 叶 3 (1.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 2.广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南宁530012; 3.廊坊市继方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廊坊065000) 摘 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TU -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07)03-0233-05 收稿日期:2006-05-26. 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20050056039).作者简介:梁航琳(1978) ),女,博士研究生. /文化遗产0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0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0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0,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0。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 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1] ;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0。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5马丘比丘宪章6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0,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基于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的研究

基于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研究 内容提要: 党的十七大指出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关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之而起,,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条件下的的宝贵财富,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生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意义。目前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多以博物馆的展览展示为主。本文以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为主线,,深入研究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方式的现状。并结合科技和创新思维讨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方式和方法。 关键字: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保护和开发 正文: 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它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借用郭万平对文化遗产的概念性认识。他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优秀的社会的文明进程和生产生活实践的有力见证,又以其精神性与智慧性的形态方式流传至今,,是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和中国文化源远流长的有力见证。保护和开发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文化产业,培育民族精神.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常见的方法有博物馆收集或者保护区建设,目前来说,博物馆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博物馆,又称“博物院”,是保藏、陈列、研究、展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产的实物以及自然标本的文化教育事业机构。本文通过研究现行的博物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希望就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提出现行的保护方式进行讨论和研究。 (1)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物质文化遗产是物化和固定形态化的历史和文化的体现,是整个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凝聚的体现,集中展示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的底蕴,在民族文化中占有重大的作用。马建华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价值意义》中提到,《公约》自1975 年正式生效实施, 到今年30 来年, 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它至少有以下几个重大意义:第一,《公约》的前瞻性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目前有180 个国家和地区加入此公约,130多个国家830 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至2006) 。我国于1985 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7 年7 月, 我国已有35 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数量居世界第三。第二,《公约》唤醒人们保护自然与遗产的意识。从此,“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景观”概念在全球流传, 引起人们对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第三, 从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遗产的评价来看, 保护的对象虽然是物质文化, 但强调的是精神文化———历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 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元上京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元上都遗址 学号:1054200141 姓名:朱明亮 基本资料 元上都遗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五一牧场境内、滦河上游的闪电河北岸。始建于蒙古宪宗六年(1256年),初名“开平府”,中统五年(1264年)改名“上都”,又名“上京”、“滦京”,是帝后避暑的地方。明洪武二年(1369年)复名“开平府”,不久废府改卫,宣德五年(1430年)废弃不用。1956年和1973年,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大学先后对其进行了考古调查。 遗址简介 元上都遗址在正蓝旗五一牧场境内、闪电河(滦河上游)北岸冲积平地上。元世祖忽必烈未即皇帝位前,在蒙古宪宗六年(1256年)开始筑城,初名开平府;忽必烈即位后,至元八年(1271年)改国号为元,称开平府为上都,又名上京或滦京,为元朝的夏都。元朝皇帝每年夏季率领重要

大臣来这里避暑和处理政务,因此将宫城建成园林式的离宫别馆。全城由宫城、皇城和外城三重城组成。周长约9公里,东西2050米,南北2115米,宫城墙用砖包砌,四角有楼,内有水晶殿、鸿禧殿、穆清阁、大安阁等殿阁亭榭,将河水引入城内建有池沼。皇城环卫宫城四周,城墙用石块包镶,道路整齐,井然有序,南半部为官署,府邸所在区域,东北和西北隅建有乾元寺和龙光华严寺。外城全用土筑,在皇城西北面,北部为皇帝观赏的御苑,南部为官署、寺观和作坊所在地区。城外东、南、西三处关厢地带,为市肆、民居、仓廪所在。明永乐初年荒废,城垣及建筑台基依然残留地表,蒙古语称此城为“兆奈曼苏默”,为108座庙的意思,就是依据城址中建筑众多而讹传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元上都遗址 元上都遗址于2011年7月15日将正式向游客开放。 2012年6月29日,第36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过将中国元上都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文物保护单位 上都,元代古城名。位于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黄旗大营子(现敦达浩特)东25公里,闪电高勒北岸1公里,“五一”牧场南4公里处。当地牧民称之为“北奈曼苏默”城,意为一百零八庙。现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组织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负责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申报项目的初审;负责本行政区域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四条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文化景观(以下统称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监督等工作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以捐赠、技术支持、志愿者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和研究。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二)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论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口头传承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议、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进而制定如何保护的对策,才能够使那些过去的、现在的、将来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的。 田青教授在“珠海大讲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中说过: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传统民俗文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民族的DNA。我们的所有的古老的传统包括我们的民俗,在面对现代化的时候,都是弱势文化,不保护提倡就会消亡。因此保护“非遗”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迫在眉睫。但是,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时候要作要对精神家园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既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需要确定各自的职能、履行相关的责任。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关系到文化血脉的传承、精神家园的维护、和谐文化的建设,关系到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关系到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性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的文化它的价值不单体现在传承人创作的作品更在于传承人所拥有的技艺技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民间,生存于民间,传承于民间没有任何文化形式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失去了传承和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复存在。 保护文化遗产具有很多现实的意义。 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文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应对各种现代性危机以及严重的社会问题。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世界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和谐世界。四、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多样性,维护文化生态平衡,使得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之间求同存异,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五、《伊斯坦布尔宣言》中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能够增强人类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同时也是创造性和文化创作的主要源泉之一。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我国乃至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才能真正的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利于实现全民族的“文化自觉”,从而更有力的反作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促使其早日完成这一系统而艰巨的任务。 综上所述,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并且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它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次的文化基因,是人类生命的记忆,是人类创造力的精神源泉,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永恒的精神家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_现状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语言保护:现状与对策3 孙春颖 (浙江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 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的主导和公众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语言保护工作的逐渐升温。本文介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对濒危语言及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进行保护的状况。本文还分析了我国在基于“非遗”保护的语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语言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言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H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09)05-0074-08 从20世纪末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问题日渐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条例》;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迄今为止最有权威、影响最大并且最具法律效力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1][p.297]《公约》根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列出了五方面项目,第一方面就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1][p.446]实际上将语言纳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 自2001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申报和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存。以此为基础,2008年11月正式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在已经公布的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有不少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如史诗、戏剧、说书说唱艺术等,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语言也被列为代表作,如“加利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 “瓦雅皮人的口头和图画表达形式”等,中国的昆曲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联合申报)也榜上有名。可见,如何保护语言并使之更好地发挥承载作用,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 一、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1.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及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3]与此同时,国务院推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周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4]2008年01月,文   2009年9月 第41卷第5期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Sep.,2009 Vol.41No.5  3[收稿日期]2009-08-06 [作者简介]孙春颖(1976—),女,吉林省吉林市人,浙江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对外汉语教学、第一语言习得、汉语传播及规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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