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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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8
2. 保险人 人身保险保险人又称人身保险承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义务的人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9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 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 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 投保人 直接与保险人商谈以及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一方。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和无效
蒋虹 人身保险(第二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同。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 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中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应有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经订立并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 律后果。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一.名词解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订立合同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包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退还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宽限期:30~60天
《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 额。”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 请求权依法继承。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 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 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分配。
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法
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
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争议处理;(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人: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二)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三)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五)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合法;(三)保险金额合理;(四)保险期间符合规定;(五)保险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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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 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
息的不对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 Nhomakorabea止反言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含义
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受益人
(法律定义)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案例
n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 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 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 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 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 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 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 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 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 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 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
未告知 误告 隐瞒 欺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主张合同无效
解除保险合同;
不负赔偿责任;
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
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
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批单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总括式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 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 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 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 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 复杂。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流动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 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 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 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 常是仓储性企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 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 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 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 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 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 的险情。
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
越广泛。
第二章-保险合同(1)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 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 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特定式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 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 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 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 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则有利于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
(理论定义)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 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 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
(法律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双务 有偿 附合与约定 射倖 要式 诚信 保障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 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 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 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类型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 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 保证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 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禁止反言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弃权
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 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 他方主张。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第二不章-保产险合同生(1) 效力。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违反告知的后果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1)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 性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 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 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
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 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 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 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 险合同。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 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 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 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
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
同以及条件的事实。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告知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保 险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人身保险合同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 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 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保险公估人
站 在 第 三 者 的 立 场 依 法 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
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
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
明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 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 所 3.保险标的
第二章-保险合同(1)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 合同和预约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1)
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 的分类。
第二章-保险合同(1)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章-保险合同(1)
禁止反言(16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章-保险合同(1)
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
告知的违反 保证的违反
第二章-保险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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