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行政诉讼看税务执法风险——基于168份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
一、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1、企业操纵账户及金额: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不正确的使用、
考虑和操作账户和金额,可能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企业一方面可能欺诈
性地缩小其应纳税额,一方面可能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美国法律,企业不得欺诈性地操纵账户,以缩小其应纳税额。
企业在处理账户时,不
按照纳税法定的规定办理,有可能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2、企业对税务行政部门的负面影响:企业对税务行政部门的负面影
响是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
企业负面影响税务行政部门的行
为可能是未经同意而违反了该部门的规定,也可能是按照该部门的规定而
未能解决的问题,都可能会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3、商业贿赂造成的不公平:在多数国家,商业贿赂在税收管理中是
不允许的,在一些国家,商业贿赂甚至是犯罪行为。
如果企业支付商业贿赂,无论其是否以及如何藏匿,都可能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因为这种做
法会破坏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信誉,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4、企业利用政治势力:一个企业如果通过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政治
势力来影响税收执法风险,也可能会造成税收执法风险。
企业税务执法与诉讼风险

企业税务执法与诉讼风险税务执法是国家对企业纳税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面临着税务诉讼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分析其原因和应对策略。
一、税务执法与诉讼风险的关系税务执法与诉讼风险密切相关。
税务执法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监督、审查、处罚等职权的过程,而税务诉讼则是企业对税务机关决定进行申诉、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
税务执法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税务争议的发生与否,也影响着企业在税务诉讼中的地位和利益。
二、税务诉讼风险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复杂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与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然而现实中,税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企业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从而增加了税务诉讼的风险。
2. 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存在执法过度、执法不当的情况,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寻求公正对待。
3. 纳税人意识和合规能力不足一些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或者缺乏税务管理人员,导致在税务申报和处理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就增加了企业面临税务诉讼的风险。
三、应对税务诉讼风险的策略1. 主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主动遵守税收法规,规避税务违法风险。
同时,建立完善的纳税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企业各项税收申报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加强税务合规风险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岗位,负责税务风险的监测、预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分析和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 积极参与税务争议解决企业在面临税务争议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税务执法风险调查报告

税务执法风险调查报告一、税收执法风险(一)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的行为而引起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求偿、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
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违反是指主要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
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
突出表现在:(1)并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工作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告状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清零义务人可以申请没有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5)所收集的证据新闻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有的未经批准,擅自预备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课税的商品,有的却未履行事前告知,仍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作出擅自批准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清晰,适用性和针对性不能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二)税收管理作为类系统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别列济夫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制约和后果。
其主要个股表现在基础主要就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运营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浅议税务行政诉讼风险及其应对讲解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在税务行政诉
,由于举证不力致使税务机 关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被告承担举
讼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出的具体行政
,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
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
,并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
;
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
;
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
;
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有的未经批
,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 纳税人的商品等;
以简易
;
该报 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
;
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 对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的
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在当事人起诉税务机关后,才 开始
这种作法不仅颠倒了正常工作程 序,而且也违反了行
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另外,有的税务 机关仅依据发票的复印件就作出处罚决定, 同样
反证据规则的。
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 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
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
;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 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 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 罚
的国库。 在税务执法中只要有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
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都可以直接向
因此,税务机关 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遵
则,不仅要使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且
,最终肯定 了高杰作为承包人提起行政复
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

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税务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是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
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旨在探讨税务法律应用及法律程序的直接相关性,有效促进税务执法工作规范化。
首先,税务行政诉讼执法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在税务行政诉讼执法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例如违背法律规定强行执行、不承认、误认法律事实、缺乏证据等,这些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也必然导致纳税人对税收收入的不满和不信任,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针对税务行政诉讼执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改进审判细节和程序以及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公正司法。
其中包括针对各种情形下的判决标准、证据标准、审判程序等问题的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税务行政诉讼执法的细节应该更加完善。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时,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申诉进行审查、调查、裁定,遵循程序公正、证据确凿的原则,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程序中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尤其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范度量不足或形式主义带来的干扰和影响。
此外,加强管理与监管,也有助于推进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
税务行政诉讼执法必须充分发挥各方之间的协调合作作用,密切协作,增强对于纳税人的维护和保护力度,守住税收和司法的红线,杜绝无良纳税人的恶意逃税和非法占用税款的现象。
最后,强化法律意识,将会促进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的深入。
同时对法律防范、法制宣传、SPC(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基层法官职业能力等多重渠道的培训和提高,便于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质量和广度,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综上,税务行政诉讼执法思考本身需要依据审判法律程序的规范化和执法的合法性来进行,减少个人或机构行为的错误和瑕疵,维护司法公正和支持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最大化。
税收执法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税务局在2019年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2. 2018年度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3. 2018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因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了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1)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未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销售额,导致少申报增值税。
(2)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将部分业务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3)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未将部分土地使用面积计入计税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计税面积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计税面积,导致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法律风险(1)程序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在调查取证、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问题:①调查取证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②税务处理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和申辩;③行政处罚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2)实体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在实体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①对少申报增值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②对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③对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
税收执法风险研究报告

税收执法风险研究报告税收执法风险研究报告随着国家的发展,税收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税收执法工作在过去的几年中,面临了许多风险和挑战,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税收执法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首先,税收收入下滑表明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风险。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国家财政的稳定发展。
但是近年来,由于税收征收质量和效率不高、部分企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呈现下滑趋势。
在这种形势下,加强税收执法工作,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财政的收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涉税行为的不良影响凸显了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风险。
税收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税收制度的漏洞进行欺诈和逃税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也会损害国家税收制度的公信力,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再次,税收执法机构的治理能力存在薄弱环节。
税收执法机构是国家税收征收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征收和管理。
由于纳税人群体庞大,个体情况复杂,加之税法规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就需要税收执法机构具备一定的执法管理能力和技术手段。
但是,目前税收执法机构的治理能力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二、税收执法风险解决的有效措施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以下是一些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1. 加强纳税人信用建设。
通过对纳税人个体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开展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缴税意识的形成和树立税收纳税良好形象。
税务行政诉讼2篇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税务行政管理活动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分为两篇,分别从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以及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第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概念及适用条件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行政管理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在税收管理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难免会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税务行政诉讼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平台,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务行政诉讼适用条件是指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希望使用诉讼程序解决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应当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不服的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只有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实际的纠纷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才有权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其次,纳税人需要首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在复议期限内未获得满意的结果或者复议期限已过。
在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决定,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无需提起行政复议。
此外,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税收追缴决定等具有明确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殊适用条件的范畴。
税务行政诉讼在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争议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
首先,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出具诉讼请求状、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以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断。
总之,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种司法程序。
纳税人在使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在程序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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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德发案”为代表的税务行政诉讼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暴露出我国现有税收体制的不完善,也反映出新时期税务执法风险较高。
学术界已有不少对于税务执法风险的研究成果,多数成果偏重于对税务执法风险的根源和防范措施进行规范分析。
如宋成斌(2010)认为行政审批是产生税务执法风险的源头之一,应进一步改革税务行政审批制度。
丁冠天(2013)则认为税务执法风险产生的因素主要包括以法律法规混杂无章为典型的政策因素、执法人员素质低为典型的内部因素和税务执法案件本身复杂性为典型的外部环境因素。
诉讼风险问题作为税务执法风险的重要体现,也得到了学者的关注。
虽然既有成果指出不少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但由于实证研究薄弱,使得相关研究的结论因缺少实践的印证而说服力不足。
同时,执法风险往往显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除了对少量影响性个案的关注,鲜有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状况进行研究,这也使得理论与实践部分脱节,税务执法风险未能得到很好的规避。
有鉴于此,本文力求从公开的裁判文书入手,在信息统计和裁决分析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呈现出的税务执法的违法类型进行归纳,总结其引发执法风险的原因,进而提出规避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以弥补税务执法风险研究的不足。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现状考察在样本选择上,本文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2006~2017年的税务行政诉讼判决书,共收集到样本数量168件,其中一审案件123件、二审与再审案件45件。
鉴于样本相对于整个税务行政诉讼不具严格意义上的代表性,故先对2006~2016年期间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状况进行总体分析,以校准样本局限所带来的偏差。
(一)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整体状况表1可见,2006~2014年间税务行政诉讼的收案数量相对平稳,多数维持在300~400件之间,波动幅度不大,而行政诉讼的收案总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但在2015年、2016年,二者出现了数量骤增的现象。
主要是因为2015年5月施行的立案登记制,极大刺激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而2016年后案件数量则逐渐趋于稳定。
尽管数量出现了较大变化,但税务收案数占当年行政诉讼收案总数的比重相对稳定,除2006年外,均在0.3%上下浮动。
相对其他行政领域,税务领域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
为让结果更直观,本文测算了原告的胜诉率。
将撤诉、移送、终结或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数量从整体结案数量中减除,得出法院作出的有倾向性的裁决的数量;而出现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无效、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调解这几种结果的案件,视为原告胜诉;将法院所做的有倾向的总裁决案件数量作为分母,将原告胜诉案件数量作为分子,可计算出原告在税务行政案件的胜诉率(见表2)。
原告的胜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执法风险的高低;而诉讼数量,则反映执法风险的频次。
尽管上述分析数据显示,税务机关的胜诉率较高,但应意识到哪怕是税务机关胜诉的案件也不能完全否认无违法成分的存在。
(二)样本情况分析1.案件数量和案由。
样本案件数量分布多集中在2013~2017年间,各年具体情况为:2006(3);2007(0);2008(2);2009(0);2010(1);2011(0);2012(0);2013(20);2014(32);2015(21);2016(32);2017(12)。
其中,样本并未搜集到2007年、2009年、2011年和2012年的裁决书。
这一方面反映当前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机制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也印证了样本数量的代表性不足,还需结合整体的税务行政案件情况来说明相关问题。
在样本案由上,其类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税收强制措施、纳税纠纷、退税纠纷、滞纳金纠纷)、税务处罚、税务公开和其他纠纷。
其中,在123件一审案件中,税收征收案件为49件、税务处罚案件为31件、税务公开案件为4件、其他案件为39件。
可见,样本搜集到的纳税、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但总体上种类繁多,税务案件类型趋向于复杂化,这对税务执法人员和法官而言均是一种挑战。
2.法院受理税务执法案件的胜负率。
样本共搜集到2006~2017年间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23件,全部支持被告的案件仅为53件,被告败诉率为57%;二审与再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45件,作出全部支持被告的数量为19 件,被告败诉率为58%(见表3)。
这与上述分析的总体税务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有较大偏差。
这也再次反映出样本数量仍较少,结果存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因败诉率高,反而更能暴露税务执法中的违法因素,更有利于问题的分析。
二、税务执法的违法类型为更客观地确定税务执法的违法问题及其败诉原因,本文对样本中所有败诉(包括部分败诉和全部败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和分析。
样本案件中,法院不支持和部分支持被告( 税务机关)的,共计96件案件。
其败诉原因可归为以下四种类型:证据不足类,适用法律错误类,违反法定程序类和不履行、超越、滥用职权类。
(一)证据不足类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不能推测或凭空捏造。
同时,应认真审查证据,只有证据真实合法且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然而,实践中税务机关的做法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税务征收、税务处罚案件中表现明显。
证据不足类的违法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
1.事实认定错误。
这主要体现为对象、行为等事实方面的认定错误。
例如,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未查明所保全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造成扣押对象错误(〔2016〕豫1326行初32号案件)。
又如,税务机关错误认定纳税人,将应由第三人缴纳的税款认定由原告缴纳(〔2016〕浙1021行初35号)。
行为事实方面的认定错误,如税务机关在未确定权利人是否收到《权利人意见征询单》的情况下,即认定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2013〕虹行初字第147号);税务机关只针对原告2014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但事实上查明的却是原告截至2015年年底的违法事实(〔2017〕晋1182行初7号);税务机关对原告少缴税款和罚款数额的认定,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听证会陈述与决定书不一致(〔2017〕辽1421行初16号)。
2.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依据不足)。
这主要表现为:(1)税务机关遗漏了重要的事实未予认定。
例如,税务机关因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谁销售土地给谁”“谁销售商铺给谁”等事实,导致行为违法(〔2013〕茂化法行初字第50号);税务机关在对原告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缺乏准确定性的情形下,即适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理,属证据不足(〔2013〕青行重字第2号);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中只有计算税款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计算结果而无事实认定(〔2015〕双行初字第14号)。
(2)有关事实依据缺少充足证据支持。
例如,税务机关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原告实施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具备法定条件(〔2016〕黑0302行初43号);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调查核实确定原告真实的土地证、实际的占地面积以及进行土地测量时,在没有原告方及土地部门参与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决定(〔2016〕晋1102行初18号);税务机关因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将银行贷款资金提供给其他人无偿使用,导致其行为违法(〔2017〕闽0602行初9号)。
(二)适用法律错误类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法律规范的规定与相关的案件事实作了错误的结合,从而使行政行为存在较大瑕疵的情形。
就样本情况看,税务机关因适用法律错误而败诉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
如原告虽然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但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内提起了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14〕驿行初字第75号)。
又如,税务机关误以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申请不予受理(〔2016〕冀0203行初419号)。
2.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如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个月,限制了原告诉权(〔2016〕豫1524行初7号);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以原告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2016〕晋0624行初20号);税务机关误认为应当参照的法律文件已经被废除而适用了其他规定(〔2016〕湘0903行初9号)。
3.缺少法律依据。
这在“德发案”中就有所体现: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缺少法律依据(〔2015〕行提字第13号案件)。
其他案例,如税务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纳税软件“见工资即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的理由来否定原告遭遇工伤后领取待遇的性质,于法无据(〔2015〕偃行初字第54号案件);税务机关依据尚未生效的处理决定书就认定原告存在偷税行为,也属于缺少依据(〔2017〕琼0271行初8号)。
4.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这包括完全不注明、注明不具体两种情形。
例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协助通知书》未注明依据的法律条文(〔2017〕鲁1524行初16号);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未注明到“款、项、目”(〔2013〕茂化法行初字第50号案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类行政程序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程序规则以及正当程序的一般规则。
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或不尊重相对人程序权利的现象。
据样本分析,税务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案件较多,主要集中在税务征收、税务处罚、税务强制执行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等案件中,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未告知相应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保障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履行对相对人享有相应权利的告知义务。
应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包括:(1)知悉权。
税务机关应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相对人,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例如,税务机关因未针对重新核定的数据再次向原告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而违法(〔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24 号);税务机关因未在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原告相关事项而违法(〔2017〕晋1182 行初7 号)。
(2)陈述权和申辩权。
税务机关未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构成违法。
例如,税务机关因两次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均未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而被判程序违法(〔2017〕辽1224 行初5 号)。
(3)救济权。
税务机关应明确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包括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复议申请期限和诉讼期限等,否则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