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鼓励引进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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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鼓励引进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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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孵化器及孵化企业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综合性及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引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高新区创新创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队伍上实行专业化,重点培育具有专业特长或优势的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形式。

第二章支持孵化器建设的财政政策

第三条高新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孵化器。对购买土地建设孵化器,提供给入住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75%以上(含75%),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认定后,高新区对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孵化器运营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高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补贴给该孵化器运营主体。

第五条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补贴给该孵化器运营主体,支持孵化器建设发展。

第六条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或入住企业新购置用于对高新区企业开放使用的专业技术仪器设备,符合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计划并经认定的,高新区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一般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高新区设立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对孵化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发展进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三章支持孵化企业的财政政策

第九条孵化企业自入住之日起享受高新区以下财政补贴政策:

(一)高新区按孵化企业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元/平方米·天,第三年元/平方米·天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孵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高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第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七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予50%补贴,用于鼓励和支持孵化企业技术创新。孵化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租用生产及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的,可延续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条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入住孵化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研究给与补贴。

第十一条对在孵化器设立的服务于高新区产业发展及孵化企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两年内按入驻面积给予

1元/平方米·天的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孵化企业,按照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2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申请兑现政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高新区财政局申报,经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审核,管委会批准后,将资金拨付企业或单位(其中房租补贴直接拨付给孵化器运营主体)。政策兑现细则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高新区市本级收入部分将视项目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第十六条对既适用上级机构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扶持对象,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对既适用高新区其它财税优惠

规定,又适用本规定的扶持对象,不重复、不累计享受有关财税优惠规定。

第十七条扶持奖励对象违反本政策规定或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高新区有权要求其返还或按一定程序进行追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青岛高新区孵化器及孵化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规范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科发火字〔2007〕14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高新区创新创业

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以及经高新区认定的具备孵化条件和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等。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办孵化器。孵化器建设管理运行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不断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五条为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专业技术型孵化期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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