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
钱国良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钱国良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正芳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刘正芳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国良;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当事人】钱国良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当事人-个人】钱国良钱丽英【当事人-公司】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敖忠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矢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敖忠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矢朱建锋敖忠生杨铮杨绽【代理律所】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钱国良;钱丽英【被告】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钱丽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苏州资规局的更正登记行为[注销上诉人钱国良所持有的苏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苏州资规局的更正登记行为[注销上诉人钱国良所持有的苏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是否充分。
上诉人钱国良称1992年钱丽英拿到准建证后无钱建房,钱国良因结婚需要,经家庭内部协商,由钱国良在钱丽英申请准建证的土地上建房,姚家浜南22号后面的两间平房(原属于二人父母所有)调换给钱丽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法 治 研 究
冰
刘 月 楼 建 波
摘 要 : 照《 按 物权 法》 登记 生效原则 , 房屋和 土地 上权利 的设 立、 变更 、 消灭都依登记发 生效 力 但 在
商品房买 卖中, 多地 方的业主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 很 建设 用地使 用权仍 然登 记在开发 商名下 。 在这 样的 背景 下本 文首先论证对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人 土地权 利进行登 记的必要 性 , 即土地登记 的 空缺 造成建 筑物
不动产登记人手 , 考察 如 何 对 业 主 的土地 权 利 进 行 登 记 。
本文 首先根 据 目前 法律制 度 和土地 利用 的长 期性 提出问题 : 不对业 主土地权利进 行登记 可能产生何种后
般在户 型较 大的房屋有 附属 绿地( 空地 ) 部分 , 而在别 墅 区一块 土地 上往往只有单一 业主 , 这部分业 主比普通 购
果? 者认 为 因为 土地使 用具 有长期 性 , 对业 主土地 笔 不
权利进行登记 的弊端会在未来 不断暴露 , 因此有必要对 其进行登记 。 着从我 国地方 实践和域外 经验研究探 寻 接 可借 鉴经 验 , 过对我 国实践 的研究 , 现苏州 市早 在 通 发 1 9 年 已经 开展 了土地分割登记 ,取得不错 的效果 , 98 ‘ j 1 并 且该模式有 逐渐增多趋 势。 土地分割登 记解决 了建 筑物
区分所有权 中业 主住宅 所在土地 的登记 , 但业主其他 专
有部分 和共有部分 的土地登记仍然未 能解决 。 在对 域外 建 筑物 区分所有 权人 的土地 权利登 记 的立法 考 Nhomakorabea 中发
现就业 主居住部分 的土地登记 主要存 在两种模 式 : 平面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分割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样本)

土地登记
申请书
(分割登记)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土地登记申请书编号:单位:平方米、年、万元
填写基本要求与说明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并签名盖章。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4、一个权利人拥有两宗地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
5、一宗地有多个土地权利人的,由各共有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
6、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8、委托代理人姓名:土地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委托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姓名,自行申请的不填。
9、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
共用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10、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11、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使用权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12、建筑物权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
13、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
如商店、学校、住宅等。
14、使用期限:政府批准的使用年限;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
15、土地价格:土地抵押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
法律土地权属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与乙村相邻,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甲村认为,双方争议土地位于甲村集体土地上,应归甲村所有;乙村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乙村集体所有,应归乙村所有。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2. 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3. 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争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情况:(1)甲村、乙村均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
(2)自清朝至解放前,甲村、乙村均未发生过土地权属纠纷。
(3)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2. 争议土地的权属依据(1)甲村提供的权属依据:甲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集体所有。
(2)乙村提供的权属依据:乙村能提供清朝时期的地契、土地登记簿等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乙村集体所有。
3.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但在解放后,甲村、乙村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的权属应以解放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综上,法院判决:1. 双方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2. 乙村应向甲村支付相应补偿。
四、案件评析1.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历史权属情况在审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调查了解双方争议土地的历史权属情况。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争议土地在清朝时期属于甲村、乙村集体所有,为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2. 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甲村、乙村在解放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争议土地归甲村所有。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护。
3. 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审理应注重公平公正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苏州老小区拆迁货币补偿案例

苏州老小区拆迁货币补偿案例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于2014年7月4日签订的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过渡费76800元(从2013年起暂时计算至2016年);3.判令被告明确原告应当享有的拆迁利益,并予以安置。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道路北村四组村民,居住在戴家浜7号自建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被告拆除,但拆迁人对原告没有安置,原告一直在外租房过渡,每月承担房租1600元。
2016年9月,原告在起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虎丘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案行政诉讼过程中,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转交的材料。
原告获悉,两被告于2014年7月4日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系两被告串通所为,导致原告无房居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观点被告协和拆迁公司辩称,协议书有效。
被告xxxxx辩称,拆迁开始是两户,一户是我,还有一户是我儿子唐国繁,后来由于拆迁办负责人参与后,将两户去掉了一户,我投诉的,去掉一户没有依据。
协议书我认为是有效的,唐国繁的190.62平方米房屋与我没有关系,我没有拿他的财产。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因虎丘西路北、规划虎金路西侧及虎丘西路南、河道东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被告协和拆迁公司实施拆迁,路北村4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2014年7月4日,被告协和拆迁公司(拆迁人,甲方)与被告xxxxx (被拆迁人,乙方)签订《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坐落戴家浜7号、所有权人xxxxx的私房(住宅280平方米),同意交甲方拆除,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如下:1、房屋补偿328638元,其中房屋基本重置全价结合成新评估值178518元、房屋装修评估值150120元;2、区位补偿计1624000元:住宅280平方米,区位基准每平方米5800元,计1624000元,上述1、2项合计补偿1952638元。
不动产登记典型案例010

典型案例010: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一致的宗地,如何合并登记
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房地产公司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新建房屋相关材料显示,该住宅小区涉及三宗土地。
宗地一土地面积2226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7年1月17日;宗地二土地面积21339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8年4月8日;宗地三土地面积86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46年11月13日。
该住宅小区的幢2、3、5、6坐落于宗地一;幢4、7、8跨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土地终止日期不一致,且宗地三的面积仅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早于宗地二12年。
解决办法
根据两宗土地为同一权利人且相邻的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人的宗地合并申请,登记机构认真研究后,提出宗地合并登记的建议并报经批准,将宗地二和宗地三两宗地及地面新建房屋幢4、7、8合并登记,按照原宗地编号对应的面积、期限分别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
经验总结
针对一幢房子跨终止日期不一致的两宗土地且权利人申请合并登记的情况,江阴市的做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权利人的要求,对于两块宗地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差不大、权利人同意放弃较长使用期限的,可以终止日期短的作为并宗后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终止日期差别较大,权利人不同意放弃较长期限的,可根据宗地界线,在宗地图分别标注地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上分别标注土地使用期限。
提供单位:江苏省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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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查
土地登记申请受理人员将受理的土地分 割登记申请资料移交地籍调查人员,由 调查人员对分割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地 籍调查完毕后,把地籍调查资料连同分 割登记申请资料再一并移交给土地登记 审核人员。
பைடு நூலகம்3. 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 地籍调查员提交的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审 核时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等规定办 理,同时在审核时要注意分割宗地是否有土地 使用权抵押情况。
(三)苏州的宗地划分方法 1. 住房改革中宗地的划分 2.企业改制中宗地的划分 3.住宅商品房宗地的划分
具体情况较复杂,略举几例说明。
(四)宗地的地籍调查
包括房屋调查、宗地调查、土地产权单位(土地 分割单元)调查。如房地合一管理,两种调查同 时进行;如房地分管,房屋调查资料必须移交给 土地管理部门。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
四、苏州市土地分割登记案例分析
(一)土地分割登记的基本思路
土地管理部门对需分割转让的房地产, 在转让前进行申请、调查、审核、注册, 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 证》,转让后房地产权利人凭《国有土 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及其相关证 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具体含义如下:
5. 颁发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并将证 书颁发给房地产开发商。
分割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填写《土地 登记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记事栏目内还要 记录该宗地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许可 证》的数量及相关规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已包含有土地权属变更 登记申请所需填报的内容,分割单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证 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关栏目签字确认后,作为转让双方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二)宗地的划分方法
(1) 由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划 分为一宗地;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二类,一类是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 材料,另一类是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 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 《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被分割后剩余土地的申请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每一交易(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房产编号。 每一分割单元的用途。 每一分割单元的土地分摊面积。 每一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类型。 每一分割单元的使用权终止日期。
4. 地籍调查资料
(1)分割宗地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分割宗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宗地的宗地图 《宗地分割情况调查表》 (2)分割后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成果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分割后剩余土地《地籍调查表》 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图
(五)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 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1. 申请
(1)申请人。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 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2)申请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体 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的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该宗地准予分割转让 的法律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 由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售出后由房产购买者持有。
3.《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是分割宗地《国有土地 使用证》的附件。分割单元房产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 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分割单元出售后,房地产开发 商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该宗地现存《国有土地 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所登记的分摊面积之和。
1. 房屋调查。由房产部门完成。按房屋调查的相 关规范进行。
2. 宗地调查 权属:权利人、年期、权源等
位置:界址、四至等
利用:按规定
面积:宗地总面积、土地分摊面积
质量:(暂不调查)
编号:宗地号、门牌号等
3.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分割单元)
土地产权单位调查(宗地内的分割情况)内容主 要包括:
1. 从土地登记的角度看,是一种预登记
2. 从土地交易的管理角度看,是转让的许可登记。 3. 只涉及组合宗地,是组合宗划分方法的进步。 4. 不是实物分割,而是产权分割或权利分割。 实质上是土地分摊。 5. 主要思想是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制 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2) 如果同一个权属主所有或使用不相连的两块或两块 以上的土地,则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
(3) 如果一个地块由若干个权属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实 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属主的用地范围的,划为一宗 地,称组合宗。
(4) 对一个权属主拥有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如果土地 权属来源不同,或楼层数相差太大,或存在建成区与 未建成区(如住宅小区);或用地价款不同,或使用年 期不同等情况,在实地又可以划清界限的,可划分成 若干宗地。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 《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分割登记经人民政 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4. 注册登记
分割登记后原宗地地号已发生变化,因此对分 割宗地和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分别新建《土 地登记卡》。
分割宗地《土地登记卡》上除记录《土地登记 规则》规定的内容外,在备注栏内再注记该宗 地的总建筑面积数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 可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