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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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给排水部分)

1.许多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排除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性质,按国家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三级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天然水体。另外还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均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而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2006]19号“…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审查中应如何掌握?

答: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全面、但主要是工业无非水)(GB8978—1996)中规定: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同时规定: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也规定了排入有二级污水厂的管道的最高允许浓度。

两个标准后者的部分指标要求高。序号污染物适用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部分下水道1 pH 一切排污单位6~9 6~9 6~9 6.0~9.0 2 色度(稀释倍数) 其他排污单位50 80 - 80 3 悬浮物(SS) 其他排污单位70 200 400 150(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其他排污单位30 60 300 100(300) 序号污染物适用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5 化学需氧量(COD) 其他排污单位100 150 500 150(500) 6 石油类一切排污单位10 10 30 7 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20 20 100 8 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0.5 0.5 2.0 1 9 总氰化合物其他排污单位0.5 0.5 1.0 0.5 10 硫化物一切排污单位1.0 1.0 2.0 1 11 氨氮其他排污单位15 25 - 25.0(35.0) 12 氟化物其它排污单位10 10 2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0.5 1.0 - 1.0(8.0) 14 甲醛一切排污单位1.0 2.0 5.0 15 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1.0 2.0 5.0 5 16 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2.0 3.0 5.0 5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其他排污单位5.0 10 20 10.0(20.0) 18 总铜一切排污单位0.5 1.0 2.0 2 19 总锌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 20 总锰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0(5.0) 21 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电影洗片3.0 6.0 6.0 23 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0.5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 >6.5(接触时间

≥1.5h >5(接触时间≥1.5h) 2、目前,各污水厂进水水质基本未到达设计要求,这与各小区、建筑物修建处理设施有关。为了保证二级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渝建发[2006]19号规定“…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建议:各审图单位问问当地市政部门。同时,应严审检查井的做法(必须有圆弧形流槽)。

2.许多大商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物进行洒水喷头布置时,遇有自动扶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45-95(2005年版)第7.6.

3.3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底部”的理解:

①《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2.1条3)款中,明确是最下层自动扶梯底部装才设喷头.其余楼层的自动扶梯可以不设置洒水喷头。

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3.2节3条“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应设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两者在地区应如何决策?

答:建议:规是指“自动扶梯底部”,而不是指自动扶梯群的底部,所以,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通常的做法:应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3.许多一类或二类高层住宅的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多采用伸顶透气管?排水立管管径采用d110和d160,虽然排水能力未超过极限,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GB50015-2003第

4.6.2.2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这个“宜设”应如何掌握?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4.6.2条明确规定:“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对于“建筑标准要求较高(不好定,只能看卫生器具设置情况以及建筑面积大小。国家标准的普宅是这样的.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市是140平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商品房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才行的.另外. 4.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重点看是否满足“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 当超过本规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4.电梯和楼梯合用前室消火栓的确定?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16-2006第8.4.3.2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消防电梯的室消火栓与室其它消火栓一样,无特殊的要求,但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数;

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道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有消火栓。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第7.1.3.2.7)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围”。但该措施是否受合用前室有正压送风条件的限制?我们应如何执行?

答:此问题分歧较大;可以、不可以、在前室正压送风的情况下可以有三种意见。此问题还应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火门的作用来加以分析,在火灾扑救时间(数小时2~3h),防火门是否允许打开?前室是否允许进入烟火?烟火进入前室其危害多大?按《高规》前室应具有防烟功能,否则设防火门有何用?因此,应不计入灭火用消火栓。

根据《建规》8.6.2条的条文解释可知:为使消防队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从这个角度出发,具有用于其他部位灭火的功能;但不计入总消火栓数——从这个角度出发,则规又不考虑它作其他部位灭火用。

认为:原则上不应作为其他部位灭火用,前室面积均比较小(独立前室不小于4.5~6m2,合用前室不小于6~10m2),而一般情况下水龙带长度为20~25m,打不开,不便于消防队员使用,所以一般配置较短,不利于其他部位灭火,因此应在室靠近前室的部位布置消火栓。

当然,应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消防总队。

一般来说,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都计入本层的消火栓数量。

6.汽车库入口通道或车库楼层间的坡道,是否应设置洒水喷头?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97第

7.2.3.3条规定“错层式、斜楼板时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应设置喷头”。而一般的地下车库也应照此要求执行?

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防火分区位置以及防火卷帘位置。一般的地下车库,若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的通道、坡道属车库围则应该设洒水喷头。若车库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外的通道、坡道,又无其他可燃物(其他用途)则可以不设洒水喷头。

7.供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

①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1条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②.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8.4.4.2条“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③.将10min室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之和,作为屋顶消防水箱容积。

答: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消防用水量概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8.4.1条规定:消防用水量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数种消防设备”的用水量。

因此,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因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8.4.4.2条。当然,取比规规定值大也是可以的。

8、关于使用无负压设备的条件不明确。

答:无负压设备(现行规称:叠压供水设备)设置条件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明确规定: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9、无负压设备的选择应注意什么?

答:无负压设备(现行规称:叠压供水设备)选择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10、高层建筑中专用通气管在何种条件可以不设?

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4.6.2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 当超过本规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11、消防水炮(大、小)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338——2003)规定。

3系统选择

3.0.1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场所;

6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显然,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除此外,为了增强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的灭火能力而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省颁发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DBJ15—34—2004)。2006年等效采标,但在设置围上做了局部调整。

12、人防工程平战接合给排水和消防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GB 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GB50098-2009)

13、我们在审施工图中,有一幢七层商住楼,一层为单间小门面(每间面积<50平方米),合计门面房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上部六层为单元式住宅。请问这类建筑消防给水如何设计?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消火栓系统。该建筑首层均为商业门面,整个建筑定性应为多层居住建筑,按《建规》可不设置室消火栓系统,因此,可以不设室消火栓系统。《建规》8.3.3条规定一般不适用于此类建筑(商业门面单间面积较小),因此也可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以及配置室灭火器具。

若确认为商住楼,则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14、一、二类高层综合楼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是否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1条规定:超过100m的建筑,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2条规定: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3条针对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普通住宅规无要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问题是指“一、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注意:第2.0.7条规定综合楼是公共建筑,问题说有住宅。

有的省认为:若综合楼的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完全分开(独立的电梯、楼梯,独立的防火分区)则住宅部分的公共通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认为:根据第7.6.2条规定:一旦认定属综合楼、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则一类、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可采用“由专业公司设计,设计单位审核”方式实施。

答:只能采用:“由专业公司提供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审核”方式实施。

16、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当有向外开的门窗时,是否一定增设减压、泄压口。答:根据《气

体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70-2005)规定,应设增设减压、泄压口。喷气体时,门窗是关闭的。17、高层建筑的排水采用底层单排时,是否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答:这是属于设计深度问题。理论上讲应该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但,往往因为有厨房、卫生间大样图,所以专业的安装单位或施工人员可根据厨房、卫生间大样图确定排水支管管径及位置,也有只表明底层单独排水的主管。

18、采用减压阀分区的高层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答:水泵接合器的用途:当室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围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所以,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若在高区设,则会浪费能源、造成误解。19、《建水规》第3.2.3条“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接连接”,目前大多设计小区室外消防环网的市政进水管上设“倒流防止器”,设室外消防泵将消防水池水打入室外管网供消防取水。设“倒流防止器”的市政进水管是否可不按“直接连接”(《建规》3.2.5条另有规定)认定,即该做法是否违反强条。

答:3.2.3本条属强调条文。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认为:首先明确“自备水源”的定义,即建筑小区、厂区自行从地下水、地表水等非城镇供水的途径取水并进行水质处理,供本区使用的称之为自备水源,反之亦然。故从城镇供水管网获取的水并贮存或加工的,均不能称之谓自备水源。

该布置符合《给排水规》3.2.3条规定。相当于第3.2.5A条。

20、《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节8.2.7条中“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对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通过卧室,是否属于穿越卧室争论较大。

答:本规全部条文属强制条文。“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主要避免排水管道结露、漏水、噪音而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立管、横管)不得穿越卧室。

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排水管通过卧室应避免,做不到也可穿越,但要求注意防止管道破坏、便于清通

检修的措施。不受该条文的限制。

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42-2002)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有的认为在设计施工图中可以不算作是强制性条文。

答:《施工验收规》主要是针对施工的。一般情况下,该规的容在《设计规》中有一定的体现。比如:《施工验收规》第3.3.3条(强条)“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规》第3.5.22条(非强条)要求,“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应设置防水套管”。第4.3.20条(非强条)要求,“排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但,大多数没有体现。比如:水压试验、灌水试验、管材与管件的选用、冲洗与消毒、消火栓试验等,在《设计规》中就没有体现。

认为:在施工图设计中应以说明的形式给予体现。未给予体现的同样应认为违背强制性条文。

22、高层普通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小门面)各审图公司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设喷淋,有的要求可不设喷淋,掌握的尺度不一致。

答:确属《建规》、《高规》中规定的普通住宅下面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是可以不设自喷水系统。确实设了的,往往是没有达到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

咨询消防总队认为:

1、所谓“商业网点”的概念,正在与规组沟通。建议只有1层,面积不大于300m2,或者2层,面积不大于300m2,但上层楼梯应直通地面逃生。

2、由于目前许多商业网点的二楼都是人(住人)、物(仓库)混存,一层为门面,火灾危险性大、人员逃生的可能性小。建议只设一层。

3、若设两层的商业网点,则认为属商住楼或综合楼(含住宅),形成公共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喷淋。

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建筑整体定性来确定是否设喷淋,总队对“门面”的概念正在准备调整,不太好明确,但如果只有首层是商业门面(非坡地建筑,且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肯定可以不设。

23、对于给排水设备控制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一定要求写在设计说明上。

答:关键是该强条容能否通过你的图纸来体现,能体现的可以不写,不能体现的应写。比如:《建规》第8.6.9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启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前者,显然在电气专业设计中以体现;后者则可根据你选的设备(特别注意型号的通用性,符合国标)体现。

24、建筑节能,节水方面的设计说明,各审图公司要求差异较大。例如,有的审图机构要求具体写出水龙头的出流量,是否有必要。

答:应说明卫生洁具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02)规定”。但建议:公共建筑应注明节水器具的要求(甲方统一采购)。

水龙头:规定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 L/s。

感应水咀:应在2S自动止水。

小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3升;

坐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6升;

蹲便器平均用水量不超过8升。

延时自闭水咀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L/S,给水时间4~6S。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水压为0.3MPa时,大便器一次冲水量6L-8L,小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2 L-4L。冲洗时间3s-10s。

淋浴器喷头应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 L/s。

25、雨水立管能否布置在阳(露)台上;(与住规8.1.4条有关)

《住宅建筑规》GB 50368—2005第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答:认为:屋面雨水管部不宜布置在阳(露)台上,特别是阳台上。阳台雨水管宜布置在阳(露)台上。

26、消防合用前室是否应设两个消火栓?

答:认为:消防合用前室至少应设一个消火栓,另外的消火栓是否设置,应视能否影响消防合用前室的使用(疏散楼人员、输送消防队员、不影响消防队员的使用,其他部位灭火时,不造成火灾蔓延进合用前室)。

27、超过18层的能否采用双立管双阀双栓;

答:认为:超过18层的住宅,在分散设置消火栓不可能时,可以采用双立管1个双阀双栓或2个单阀单栓。但1个双阀双栓或2个单阀单栓设置处的周围必须无可燃物且便于消防队员取用;立管数量必须保证该楼1根立管检修时,其他立管能保证其消防水量;任一灭火点必须有两股水柱到达。

28、什么情况下的吊层网点应设喷淋;

答:认为:首先看“吊层网点”所在建筑的类别是否属于《高规》7.6.1、7.6.2、7.6.3条规定的围,是,则应设置;第二,看“吊层网点”是否符合消防总队的解释,不符合,则应设置。

此问题现在总队正在讨论,按《坡规》的规定,这种情况需要明确上层部分的建筑定性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整个吊层的建筑性质,再确定是否设置喷淋系统。(建筑定性按《坡规》执行)

29、上部为7F住宅,吊层为商业网点;上下部分是否应设室消火栓;

答:认为:看“吊层商业网点”是否符合《建规》8.3.3条(200m2以上),符合二层网点,则应按《建规》8.3.3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既然需设置,则整栋楼均应设置。

符合消防总队的解释(一层商业网点),同时该建筑能够满足《坡规》的相关要求,分段设计,整栋建筑可不设置消火栓。

30、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答:看《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DB50/5031-2004)。《坡规》没有明确,一般按整个建筑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来确定消防用水量,可能有些偏大,但不会出错。

31、消火栓水带长度计算中的打折系数是否必须按0.8取值;(注:白皮书要求0.8;技术措施要求0.8-0.9);

答:认为:消火栓水带长度计算中的打折系数应根据房间分隔情况,最不利灭火线路上的物品布置、转弯多少等因素确定。不能盲目地用0.8~0.9的打折系数,必要时可以按最不利灭火线路来计算水龙带长度。

32、消防水池是不是自备水源;答:认为:首先明确“自备水源”的定义,即建筑小区、厂区自行从地下水、地表水等非城镇供水的途径取水并进行水质处理,供本区使用的称之为自备水源,反之亦然。故从城镇供水管网获取的水并贮存或加工的,均不能称之谓自备水源。

该布置符合《给排水规》3.2.3条规定。

33、设置在敞开式的楼梯平台上的消火栓是否可采用单栓;

答:认为:消火栓设置位置应符合《建规》8.4.3条,《高规》7.4.6条规定。

34、多层或单层地下车库的变配电室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系统;

答:认为:属高层建筑请按《高规》7.6.6条规定,现在要求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属低层建筑请按《建规》和《车库规》7.6.6条的规定中并未要求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因此,低层建筑地下车库的变配电室可以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5、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是否需要设消防卷盘;

答:认为:既然认定为综合楼,则根据《高规》7.2.4条规定,应设。

36、底部1-2F为商业,面积大于3000m2,3-6F为无集中空调的办公室,其3-6F是否应设喷淋;

答:认为:虽然《高规》8.5.1条未具体规定,但考虑1-2F为商业、面积又大,故建议设。

37、分层空调的办公室是否应设喷淋;

答:“分层空调”的含义不明白。认为:只要是有风管的集中空调,不管是否分层安装,就应设置喷淋。

38、网点是否设喷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坡地建筑;据说消防建审处准备发文要求,即只要是套用坡规的建筑都要求设,希望与他们协调。

答:咨询消防总队认为:

1、所谓“商业网点”的概念,正在与规组沟通。建议只有1层,面积不大于300m2,或者2层,面积不大于300m2,但上层楼梯应直通地面逃生。

2、由于目前许多商业网点的二楼都是人(住人)、物(仓库)混存,一层为门面,火灾危险性大、人员逃生的可能性小。建议只设一层。

3、若设两层的商业网点,则认为属商住楼或综合楼(含住宅),形成公共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消防。

39、坡地建筑如何确定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答:《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DB50/5031-2004)中规定了坡地建筑如何确定上层、吊层的建筑类别。然后按《坡规》规定的建筑类别、高度等方面容结合第3.0.7条规定来确定消防设计要求(根据《高规》)。

《坡规》没有明确,一般按整个建筑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来确定消防用水量,可能有些偏大,但不会出错。

40、某单位厂房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位保证率不小于97%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8.1.2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41、设置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使用时将影响疏散门的密闭,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理?

答:消火栓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

42、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43、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7.6.1 条和第7.6.2 条,消防前室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不设喷头。

44、GB50016-2006)第8.4.3条第7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建规》GB 50016-2006第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45、《建筑给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第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

答: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

46、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消防用水量为15升/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升/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升/秒,请问: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

答: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 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 50016-2006第8.4.4条。

47、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答:所提问题的情况,设计的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

超过18层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仅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栓,可采取两根竖管两个单栓或双竖管组合双栓的布置。无走道的扩大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利用该栓。同时,消防立管管径应满足提供该建筑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按第7.4.6.8条规定设消火栓。

48、某工业企业因市政给水管网只有一条进水管,厂设独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按一次火灾室外消防水量计),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问题如下: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分开建还是合建好?

(2)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应与厂消防管网连接?

(3)消防水池是否属自备水源性质?

(4)消防水池其上边缘(井口或人孔)距地面多少,可认为不影响消防车取水?

答:厂区由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管网、屋顶高位消防水箱组成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审查时可注意下列问题:

(1)该系统中若无屋顶高位水箱,而是在泵房设稳定泵和压力罐,形成所谓的稳高压系统,需要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2)室外消防管网分建或合建问题,审查不作评论,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有明显的方案不合理处,审查时可提出优化建议,无论分建或合建,水泵的流量与扬程均应按规执行;

(3)一般情况下,市政给水管网作为一种水源宜与厂区的室外消防管网相连接,审查时检查有无防止倒流污染市政管网的技术措施;

(4)消防水池不属于自备水源;

(5)消防水池设计成上部高出室外地面且供消防车取水时,井口或人孔的上边缘高度视当地的消防队灭火装备而定,应通过调查,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停车坪0.8~1.00m且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大于6.0m.

49、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在消防前室里放2根立管,2个消火栓,但在过道中没有消火栓,能否满足两股水柱的要求?消防前室里的栓是否能计入总数?

答: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过道中应设消火栓。

50、《自动喷水灭火器系统设计规》GB 50084-2001第5.0.5条至第5.0.7条是有关仓库的条款,仓库分类很详细,但往往送审图纸仓库只是一个大空间,根本不说明是堆垛还是货架,是单排还是双排,

给审查带来难度,应如何掌握?

答:送审图纸中应有仓库贮存物品的类别、贮存方式、贮物高度、货架类型等的说明;若缺乏这些资料,可要求设计单位补充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51、防火卷帘上部应设水幕,但不用于室防火分隔,用在通向室外的防火卷帘(如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不设水幕,也不必采用特级防火卷帘?

答:不设水幕保护的普通防火卷帘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包括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需改为特级防火卷帘。

52、水池、水箱进水管浮球阀是否必需设两个。

答:由于普通的浮球阀容易出故障,所以当水池、水箱进出水管采用普通浮球阀时,应设2个;当采用遥控浮球阀时可设一个。

53、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含空调凝结水)是否可合用一根水管?某些住宅在阳台布置洗衣机,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否兼作为阳台雨水排水?

答:⑴阳台雨水和空调板地漏排水可合用一根排水管。

⑵洗衣机排水用的地漏可兼做阳台雨水排水,该合用排水管应接入污水管道,地漏和排水管的排水能力应能满足两者排水量的要求。

54、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是否可以提出?

答:产品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工程上使用的产品均应为合格产品,设计图纸上可以不提出要求。

55、根据GB50015-2003第4.5.7条卫生间应设置地漏,而《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第8.2.8条条文说明规定“住宅除在设淋浴和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间可不设置地漏,在审查中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设地漏也可不设地漏”。

答:《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中对卫生间设地漏不做强调。住宅未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卫生间可不设地漏。若设置地漏则应采用密闭性能好的地漏。若未采用密闭性能好的地漏,审查时作优化意见提出。

给排水设计规范(修订版的)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课程是道路桥梁施工与管理专业的一门必修专业课。本课程的主要任务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了解城市管道工程的基本知识,掌握城市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各种管道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施工、维护和管理。使学生初步具备城市管道工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素质与能力,具有处理、解决城市管道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要求 本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城市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系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根据管道工程的施工特点,掌握城市各种管道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要点及日常维护、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具备一定施工和施工组织管理的能力,能解决城市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要求由低到高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例如,对于排水工程的任务要求达到了解;对于常见附属构筑物结构、种类等达到熟悉;对于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及管道开槽法施工达到掌握。 四、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有《高等数学基础》、《建筑力学》、《建筑制图基础》、《建筑测量》、《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和《水力水文基础》等。在学习本课程时要求能综合运用先修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与《道路工程技术》同时开设,使学生全面掌握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管理方法。 五、学习方法和建议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本课程的教学特点是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 1.以课堂教学为主,根据不同章节,布置课外作业方式完成教学内容。根据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组织学生去工地参观实习,加深消化和理解。 2.教学过程中,采用少而精,讲授与自学相结合,讲重点和难点、讲概念和方法、讲学生自学中难以理解的内容。 第二部分多种媒体教材一体化总体设计方案 一、学时分配 本课程3学分,课内学时为48学时,开设一学期。 二、媒体使用 文字教材为主要教学媒体,包括教材、复习参考资料和作业;另外还有配套的音像教材和IP课件。IP课程是本课程的主要重要媒体之一,针对本课程特点,IP课程以课程的知识点为线索,采用系统讲授、重点精讲与交互式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制作,与文字教材相配合。录像教材是本课程学习的强化媒体,是文字教材、IP课程的重要补充。 三、教学管理 本课程采用集中辅导、个别化学习、形成性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以学生自学为主,学习中首先阅读各章节的学习指导,了解其中的重点、难点及学习方法,按照教学要求完成各章的作业,并计入平时成绩。集中面授,则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 四、考核 本课程考试以期末理论考核成绩与形成性考核成绩为考查学生获得学分与否的依据。期末考试内容侧重于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形成性考核侧重于考察学生对综合性的内容掌握情况。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一)绪论 教学内容: 1.管道工程施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2.管道工程施工发展概况。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_GB50015-201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XXXX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浙江省杭州市波克酒店给排水设计 专业班级:建环 102 学生姓名: XX 学号: XXXXXXXXX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商务、度假、旅游等活动使我国城市酒店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代星级酒店作为一个城市的名片和对外窗口,其酒店形象和服务水平都从侧面反映出这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文化特质。因此,现代星级酒店建筑设计不仅要注重建筑外形的气质塑造,还应致力于其良好的内在功能品质及酒店文化性与异质性的挖掘。作为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除了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统筹考虑、全面规划外,还要强调供水安全可靠性的同时,尽可能地采取节能意义的措施和设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水电浪费。结合当前水资源缺乏的严峻形势,立足建筑给排水,提出一些建议,以减少水资源的隐形浪费,实现节约用水。还必须考虑到给排水系统的噪声控制,结合新工艺和自身的工作经验在舒适性和经济性间寻求平衡点将室内给排水噪声减到最低,树立整体环境意识,努力为人们营造一个安静和舒适的室内环境。同时,酒店的功能复杂,失火可能性大,失火后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及扑救困难。为此,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满足各类消防的要求,而且也是酒店质量审核中的重中之重。因此,酒店室内给排水、消防给水工程在设计方面,都比一般室内给排水工程、消防给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该毕业设计,提高资料检索、文献阅读、设计计算、绘制图纸、编写设计说明的能力;培养自己理论联系实际的独立工作能力,综合分析、判断的思维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同时达到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也是以后从事相关工作的最初尝试。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人们对室内噪声越来越重视。据调查,在发达国家,人们在室内滞留的时间已占全天的90%,因此对室内噪声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建筑施工、安装和给排水管道的安装及卫生设备的选型不当,加上水泵自身的机械振动等诸多因素,室内的噪声环境愈加严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噪声过大而干扰人们的

医院给排水设计规范

医院给排水设计规范 heijindishi发表于: 2009-3-20 13:38 来源: 给排水论坛|中国给排水资源网 摘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全文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9d16053075.html,/bbs/viewthread.php?tid=1943)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医院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医院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架空穿越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CT和核磁共振等无菌或重要设备室,当必须穿越时管道应采取防漏措施。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6.2.3 医院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供应等部位的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管道或者冲洗水龙头。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 2 产房、手术刷手池室、护士站室、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诊室、检验科和配方室等房间的洗手盆; 4 其他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产房、手术刷手池、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ICU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时间:2006-03-11 浏览次数:4449 中国工程检测网: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给排水初步设计说明(最新规范)2015

第六章给排水设计 一、设计依据 1、建设方关于本工程的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和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2、建设方提供的本工程周围城市市政管道概况资料。 3、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11年版)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 4)、《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8)、《汽车库、修理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节水型生活用水洁具》CJ164-2002 11)、《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4、本项目建筑、结构、采暖空调、电气和总图等专业提供的作业条件图 和设计资料。 二、工程概况 详见建筑说明。 三、设计范围 1、本工程红线以内室外和室内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由本院设计。 2、本工程水表井与城市给水管的连接管段和最末一座检查井与城市污水管及雨水管的连接管等,由城市有关部门负责设计与施工。 四、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㈠、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1、水源 本工程区域设计DN150的一个给水环网,区域环网分别从一路和二路分别引入DN150和DN200两根引入管,接入管处安装水表、阀门和倒流防止器。可以保证本单体的生活水源。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为0.35MPa(相对于绝对标高31.40m)。 2、用水量 1)生活用水量:最高日205.26m3,最大小时29.04m3,平均小时24.83m3。 2)主要用水项目及其用水量,详表1-1。

给排水专业设计规范及图示

给排水专业设计规及图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 50015-2003 (2009年版)?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室外排水设计规GB 50014-2006(2016年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GB 51039-20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42-2002?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GB50400-201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建筑屋而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8-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2018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50974-2014实施指南?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图示15S9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084-201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370-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GB50219-201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338-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200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 200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GB50289-2016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2010 泵站设计规GB50265-201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5010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污水综合排水标准GB8978-1996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20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GB50098-2009 农村防火规GB50039-20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 图集 1、12S101矩形水箱 2、14S104二次供水消毒设备选用及安装 3、12S108-1倒流防止器选用及安装 4、12S108-2真空破坏器选用及安装 5、12S109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

给排水专业设计规范及图示

给排水专业设计规范及图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2009年版)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年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指南?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15S9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219-201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2010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5010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 污水综合排水标准GB8978-1996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 图集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 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1 注: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2 注:①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 ②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 ③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 ④生活用水额定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 ⑤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 ⑥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 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25~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表2。1。3 注:①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②汽车库内存放汽车在25辆及25辆以下时、应按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计算;存放 汽车在25辆以上时、每日冲洗数、一般按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 第2。1。4条生活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 小轿车250~400L/辆·d 公共汽车、载重汽车400~600L/辆·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汽车台的数量确定。 第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范围内选定。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关键技术应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修订 西南交通大学
2009-12-3 (杨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 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 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 产品的各专业。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 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 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 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 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 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 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 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 好的工程效益。7QjjqML。 本次规范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 品要求进行的。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 水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VjXreVe。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3A、3.2.4、 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 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4S8sMv0。 规范条文修订历史回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历次修订情况: (1)《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 ~1964 开始试行; (2)《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5, 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 主编。q6XTMRM。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8. 修订内容: 1)用水定额; 2)室内生活给水管道的秒流量计算公式; 3)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 4)补充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内容; 5)增加游泳池、喷泉设计内容; 6)加入新管材和新设备; 7)提高了对供水水质安全和供水节能方面的要求。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修订版。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修订内容:(细节上的修订)
1)用水定额,增加高级住宅及别墅项;热水供水流量(3000、6000 人数);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6号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主编部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19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88年8月24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3年3月 主要符号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三节系统选择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 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 第九节游泳池 第十节喷泉 第三章排水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第六节通气管 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5200附条文说明详细版

应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关键技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 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 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 产品的各专业。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 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 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 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 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 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 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 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 好的工程效益。 本次规范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 品要求进行的。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 水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第 3.2.3A、3.2.4、 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 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 条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规范条文修订历史回顾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历次修订情况: (1)《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 ~1964 开始试行; (2)《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5, 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革命委员会 主编。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上海市建设委员 会。1988. 修订内容: 1)用水定额; 2)室内生活给水管道的秒流量计算公式; 3)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 4)补充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内容; 5)增加游泳池、喷泉设计内容; 6)加入新管材和新设备; 7)提高了对供水水质安全和供水节能方面的要求。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修订版。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修订内容:(细节上的修订)
1)用水定额,增加高级住宅及别墅项;热水供水流量(3000、6000 人数);

强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给水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 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 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 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 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 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 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 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 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 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 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给排水设计规范标准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给排水部分) 1.许多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排除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性质,按国家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三级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天然水体。另外还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均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而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2006]19号“…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围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审查中应如何掌握? 答: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全面、但主要是工业无非水)(GB8978—1996)中规定: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同时规定: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178774 目录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给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3 系统选择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6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7 水塔、水箱、贮水池 3.8 增压设备、泵房 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10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1 水景 4排水 4.1 系统选择 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3 管道布置和敷设 4.4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5 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6 通气管 4.7 污水泵和集水池 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9 雨水 5热水及饮水供应 5.1 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2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5.3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5.4 水的加热和贮存 5.5 管网计算 5.6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5.7 饮水供应 附录A 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防回流设施的选择 附录B 居住小区地下管线(构筑物)间最小净距 附录C 给水管段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同时出流概率计算式ac系数取值表附录D 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的折算补偿长度 附录E 给水管段设计秒流量计算表 附录F 饮用水嘴同时使用数量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是原规范条文的修改,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科技开发区、大学城等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区。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属于建筑给排水设计范畴,公建小区给排水没计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为此,在规范局部修订之际,将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主要内容列入本规范。另雨水利用已有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本规范不重复其相关内容。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2.1.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1.2 生活杂用水non-dinking water 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 2.1.3 小时变化系数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1.4 最大时用水量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最大用水时段内的小时用水量。 2.1.4A 平均时用水量average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段内的平均小时用水量。 2.1.5 回流污染backflow pollution 由虹吸回流或背压回流对生活给水系统造成的污染。 2.1.5A 背压回流back-pressur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上游失压导致下游有压的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混合物进入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的现象。 2.1.5B 虹吸回流siphonage back flow 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现象。

给排水设计规范

给排水设计规范 四、给水排水 (一)综合类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废止号 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GBJ106-87 2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4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50331-2002 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CECS129:2001 6 施工及验收规程 7 埋地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7:2000 CECS17:90 8 埋地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122:2001 (二)建筑给排水类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90(97年版) 5 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ECS57:94 6 气压给水设计规范 CECS76:95 7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8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0336-2002 9 给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与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2003年版) 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98 1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97 14 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道设计与施工验收规程 CECS4l:92 15 公共浴室给水排水设计规程 CECSl08:2000 16 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设计规程 CECSl09:2000 17 建筑给水超薄壁不锈钢塑料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ECSl35:2002 18 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给排水设计常用规范(2015最新版)

序号书名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 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7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8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4年版) 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12 住宅设计规范(2003) GB50096-1999 1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16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GBJ32/J26-2006 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 19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DGJ32/TJ113-2011 20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2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2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2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24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2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 2009 26 S1(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7 S1(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8 S2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29 S3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0 S4(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1 S4(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2 S5(一)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3 S5(二)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34 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 35 给水排水图集苏S01-2004 36 小型排水构筑物 04S519 3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8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 07FS02 39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 09FS01 40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 FS01-02 41 雨水口 05S518 42 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 04S301 43 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03S7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强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强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强条汇编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它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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