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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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防办 防空地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防办 防空地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有效)关于印发《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通知陕人防发〔2010〕60号各市、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现将《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及其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

主要是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核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防核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防爆波阀门和相关设备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和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管理、监督和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企业,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从事防护设备销售的企业(含防化、防核电磁脉冲和隔震专用设备等企业)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未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认定证书和未登记备案企业的防护设备不得用于人防工程,已用于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或人防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第六条本省企业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企业年检合格后便可登记备案;外省企业在本省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先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备案,后到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企业从业能力第五条从事生产安装人防设备的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达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5)、《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6)的标准。

第六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考察评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分会)发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并提出考察评估申请;(二)地下空间分会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于每年4月、7月、10月,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和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对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未设人民防空协会的,其考察评估工作由地下空间分会负责;(四)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对全国防化、警报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 并将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五)地下空间分会在收到考察评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工作;(六)对于具备从业能力的申报企业,由地下空间分会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www。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防工程意义重大,对于人防工程建设更应当仔细完成,实践中出现过由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合格导致人防工程出现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不畅通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下面是《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有很好的实践意义,请大家阅读。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的资格审查、质量监督、备案登记、年检、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采集和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

第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除执行本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效益最大原则。

通过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

简便量小原则。

通过优化设计以及建设管理,减少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平战转换技术难度,临战转换后对普通地下室区域战时使用影响最小化。

快速便捷原则。

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就地取材,快速便捷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双向转换原则。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时和战时应能双向转换,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时向平时的转换也应简便可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转换:(一)战时中心医院、战时急救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战时医疗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平战转换。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2号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2号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监督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536号)、《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3号)和省民防局《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13〕1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监理、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封堵构件);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密闭接线盒、防爆波闸阀);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及其它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过滤吸收器、油网滤尘器);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成防办发〔2019〕30号各区(市)县人防办、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及生产安装管理,规范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市场行为,建立健全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保障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号)及《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格(一)按照国人防﹝2017﹞271号文件要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已在四川省和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和监管登记。

二、检测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三)人防设计图纸及其他人防标准和规范。

三、检测范围用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设备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排烟道口部、防护单元分区等处用以阻挡或消弱冲击波、阻挡生化毒剂等进入的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属于检测范围,主要包含:1.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2.钢结构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框、封堵板;3.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4.密闭阀门;5.油网滤尘器、人防通风管、过滤吸收器;6.防爆地漏;7.人防吊钩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与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1(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2(二)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质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三)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市场秩序管理及产品质量监督;(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年检工作;(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的制订发布和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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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时间:2012年08月31日】字体大小:打印页面关闭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滤毒设备、封堵板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按规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进行初审,并对定点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统一审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本市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应当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查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生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生产未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非标准型号产品。

第八条定点厂在《许可证》上增加品种,必须先试制,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在换证的同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许可证》只限持证定点厂使用,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合作生产。

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第十条定点厂应当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一条定点厂应有熟悉防护设备性能、相对稳定的安装队伍及人员。

人防工程主
要防护设备应当由生产该产品的同一定点厂进行安装,有关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上岗证,严禁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定点厂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标出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时间等内容的铭牌。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所在地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的统一质量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定点厂应当建立有关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平战转换措施及战时安装的构件,每一樘防护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的质检记录等。

第十四条定点厂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各类标准、图纸以及和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

第十五条定点厂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

第十六条鼓励定点厂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开发研制新产品,但必须经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检测合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人防办,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定点厂应当按规定向市人防办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市人防办或受市人防办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定期对本市定点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配合市人防办加强对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定点厂在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当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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