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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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职级制

校长职级制

校长职级制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化发展,建立“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研究决定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一、范围与对象本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和工读学校、大学附中附小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性质公办园和民办园)、职业高中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

二、职级设置与结构比例校长职级设置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级,其中高级、中级分别设置1、2、3等。

特级、高级、中级、初级校长结构比例控制为:0.5:4:4.5:1。

市教委掌握全市合理结构比例的规定,结合区域教育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给出超等级校长推荐指标。

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根据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

三、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校长职级的申报、评定和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取得相关的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应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书记须具有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评定特级校长的,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还必须政治素养高、理论功底深、人格魅力强,有一套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宽广的胸怀、高尚的情怀,在推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辐射、引领、带动作用。

(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要求申报职级的中小学校长要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积极构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扎实推进课程、教材和学科教学改革,努力打造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

2022日照市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2022日照市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2022日照市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一、深化美育教学改革1.落实美育课时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

小学每周不少于4节,初中每周不少于2节;普通高中阶段累计不少于108节;中职学校必修课程累计不少于72节。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丰富美育课程设置。

不断拓宽课程领域,丰富课程内容,学前教育阶段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艺术游戏活动;中小学校在开好音乐、美术、书法课程的基础上,开好舞蹈、戏剧、影视等美育课程,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培育学生健康心理、健全人格。

鼓励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以沂蒙精神为主要内容的红色文化资源,开发校本美育特色课程。

鼓励学校到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开展现场教学,加强美育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推动学科美育融合。

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充分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体现中华美育精神与民族审美特质的丰富美育资源,推广学科美育指引,深化学科美育建设,开展以美育为主题的跨学科教育教学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4.加强美育教学研究。

在市社科规划课题和教育科研项目中设立美育研究课题,提升美育教师科研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教研”一体推进学校美育工作管理机制,配齐配强美育专兼职教研员,探索分学段设立专职教研员岗位。

加强教研平台建设,强化美育教研活动,提升美育教师教科研能力。

推行学校美育教学集体备课,探索建立幼小初高美育教师一体化教研机制。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5.提升美育教学质量。

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专项特长”的艺术课程教学模式,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深化小班化教学、走班制、长短课等改革成果,在学生掌握必要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帮助学生至少熟练掌握1项艺术特长。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9月日)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5个实施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一)职级设置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校长各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共四级九等。

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该职级校长总数的1/3,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适当调控职级比例,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设三级校长。

(二)评审认定指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分别占20%、50%、30%。

1.基本条件学历: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二、三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任职年限,其中三级1年、二级3年、一级7年、特级12年。

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

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干部到学校任职的,按原有行政级别对应计算。

2.工作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个人工作成果、学校发展成果、组织考核结果、述职答辩评价四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0%、15%、15%、10%。

个人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体现个人治学水平的论文、著作、课题或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综合荣誉称号等。

学校发展成果主要包括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荣誉、经验推广、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等。

组织考核结果是指任现职级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结果。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

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

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规范校长的管理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制定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制定目的。

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校长管理体系,明确校长的权责,规范校长的管理行为,提高校长的管理水平,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管理,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类学校。

四、实施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校长职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搞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

2. 能上能下原则,校长职级评定应当遵循能上能下原则,能力和业绩突出者可以晋升,业绩不佳者可以降级。

3. 依法依规原则,校长职级评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五、实施步骤。

1. 制定评定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长职级评定的标准和指标。

2. 组织评定工作,成立评定委员会,负责校长职级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3. 公示结果,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落实奖惩措施,对评定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优秀校长,惩罚不称职的校长。

六、实施效果。

1. 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校长职级制的实施,可以激励校长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2. 优化学校管理体制,校长职级制的实施,可以优化学校管理体制,明确校长的权责,提高管理效率。

3. 激励校长积极性,校长职级制的实施,可以激励校长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七、总结。

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各类学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校长职级制实施方案,推动学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切实施“科教兴潍”战略,进一步加速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速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脱钩、分类、转制、弄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改革用人机制,鼓励竞争,增强交流,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踊跃性和创造性,增强中小学校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增进办学特色;成立起符合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加速培育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擅长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军队伍。

二、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专、特殊教育学校、乡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称中小学,下同)。

其他学校和教育单位暂不列入。

三、主要内容一、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

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概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对中小学校长依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

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

新任校长再也不套用行政级别,全数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由教育行政部门聘用。

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用。

按照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录用,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固安县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6、按计划参加培训;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式与操作模式-2019年文档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式与操作模式-2019年文档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式与操作模式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是使中小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等级与行政级别脱钩,并与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开进行岗位评聘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校长职级制的实行,从科学区分校长办学与教师教学职能的角度,理顺了教育干部队伍与专业教师队伍管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学校领导干部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流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在教育系统内部建立起一种科学有效的、使校长职、能、责、权、利相统一的动态管理新机制。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点工作,早在1993年上海就率先在静安区进行,后逐步扩大到七个县区。

随后宁波、杭州、青岛、大连、长春、哈尔滨、成都、广州、北京等地也先后实行或准备实行校长职级制。

时至今日,校长职级制在完善教育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内部用人机制,扩大干部队伍的合理流动与促进领导干部的优化组合,充分调动广大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自身的办学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已经或逐步在得到中小学广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正确认识和充分认可,许多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条件,时机也日趋成熟。

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

从现代管理科学的角度,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结构形式,在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配套的机制并形成规范的操作程序,是校长职级制顺利实施和顺畅运行的基础工程和基本前提。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的基本制式中小学校长职级制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经过各地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和不断总结,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规则定式,亦即职级的制式。

这种制式以政策性规定的方式对校长职务的级别和等次、资格条件和标准等一一予以明确,因而成为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实施的核心内容。

1.职级设定与比例控制审视与综合各地的做法,基本上可将校长职级按中小学两个系列分为四级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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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9月日)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5个实施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一)职级设置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校长各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共四级九等。

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该职级校长总数的1/3,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适当调控职级比例,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设三级校长。

(二)评审认定指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分别占20%、50%、30%。

1.基本条件学历: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二、三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任职年限,其中三级1年、二级3年、一级7年、特级12年。

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

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干部到学校任职的,按原有行政级别对应计算。

2.工作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个人工作成果、学校发展成果、组织考核结果、述职答辩评价四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0%、15%、15%、10%。

个人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体现个人治学水平的论文、著作、课题或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综合荣誉称号等。

学校发展成果主要包括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荣誉、经验推广、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等。

组织考核结果是指任现职级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结果。

述职答辩评价是指评委会对校长述职答辩情况的评价结果。

3.办学满意度评价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教职工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各占10%。

教职工评价由同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参加人数一般不低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0%,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学校不低于60%。

社会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

主管部门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评审认定办法1.公布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职级评审认定实施方案,并及时发布。

2.个人申报(1)填写申报表。

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填写《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表》(附件1)。

(2)提交佐证材料。

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报最高项)、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在职培训手册,任现职级以来的个人标志性成果和学校发展标志性成果(各不超过5件)。

首次评审,可放宽对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要求。

(3)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要紧扣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真实、重点突出,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资格审查按照中小学校长申报的职级,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并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评审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组成,各占1/3,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成员不少于13人。

专家和校长1/2以上异地聘请,每次评审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2。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指标对申报人进行量化评价。

其中,评价工作业绩时,应结合其所在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类型以及聘期内学校办学质量提升情况,确定适当的权重比例予以赋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指标的量化得分情况对申报人进行排序。

特级校长、一级一等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一级二等以下校长职级评审认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5.职级认定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级设定比例和申报人员的量化得分排序情况,提出认定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6.结果公示评审认定结果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发文公布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校长职级证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认定的一级二等以下校长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职级升降管理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定期晋升、破格晋升和诫勉降职制度。

晋级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晋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中小学校长职级每3年评审认定一次。

1.定期晋升。

校长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每得到1次优秀或累计得到2次合格的,可在本职级内晋升一个等次,在本级内已为最高等次的,晋升高一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破格晋升。

中小学校长个人或任职学校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建设等方面经验先进,效果明显,社会声誉好,受到省部级表彰或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宣传推广的(现场经验交流会、正式文件转发),可申请破格晋升。

3.诫勉降职。

校长在聘期内,学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职级降低1个等次,三级二等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出现2次基本合格或1次不合格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5年首次组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工作,对校长只评级、不定等,待遇按该职级最低等次执行。

二、中小学校长选聘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的概念解释)(一)选聘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理想信念坚定,职业道德高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2.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水平高,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突出,改革创新意识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3.具有校长任职资格。

拟任校长人选,应任副校长满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

(二)选聘程序采取公开遴选方式,按职级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基本程序如下:1.发布公告。

公布拟选拔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事项。

2.个人申报。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专家评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素质能力评审,选出拟聘人选。

4.组织考察。

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5.任职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研究,确定任职岗位。

6.任前公示。

对研究通过的拟聘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办理聘任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办理聘任手续。

(三)管理使用1.实行试用期制度。

初任校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暂执行三级二等。

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用职务。

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

2.实行聘期制度。

校长的1个聘期为3年,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期内校长一般不作调整。

聘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经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55周岁,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且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任至法定退休年龄;特级校长和优秀的一级校长,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3.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校长要制定学年度工作目标和聘期工作目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校长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实行培训培养制度。

加大校长培养培训力度,采取市、县分级培训模式和学时累加制,将培养培训情况作为校长资格准入、继续任职、职级评定、绩效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5.实行解聘辞职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聘理由。

被解聘校长如有意见,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职级,解聘现任职务:(1)到达规定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龄的;(2)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3)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或者2次基本合格的;(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6)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并负有领导责任的;(7)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校长职务问题的。

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三、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办法(一)考核评价内容校长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个人专业素质评价、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个人专业素质评价占20%,业绩评价占50%,办学满意度评价占30%。

个人专业素质评价包括校长政治理论和专业学习、参加培训和开展科研等工作情况。

业绩评价包括“底线管理”和“特色发展”两个方面,满分各为35分。

其中底线管理包括党的建设、团队建设、规范办学、安全稳定、民主管理、廉政建设等,特色发展包括课程开设开发、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改革创新、学校文化特色建设和学生健康成长等。

具体指标见附件。

办学满意度评价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教职工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

(二)考核评价方式1.校长的考核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根据《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指导标准》(见附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校长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3.成立校长考核评价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随机访谈、查阅材料、数据分析、述职答辩等多种方式,依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全面真实评定。

4.采取电话随访、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知名人士、教职工、家长、学生等对校长办学的评价意见。

5.委托专业机构对校长的专业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第三方评价。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重点突出、导向鲜明、客观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8月底前完成对校长上一学年度考核评价。

各区县所辖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结果要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考核结果与使用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年度考核总分须达到85分以上,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同级校长数量的20%以内。

教育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由考核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认,并反馈给被考核人。

2.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校长职级评定、岗位聘用、职级薪酬发放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中小学校长职级薪酬发放办法(一)职级薪酬标准以上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不同职级等次的校长职级薪酬按如下比例发放:特级90%;一级一等70%、二等60%、三等55%;二级一等50%、二等45%、三等40%;三级一等35%、二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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