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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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摘要:银信合作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近年来的业务规模却跌宕起伏。

文章在回顾我国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历程和现状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银信合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从发展模式转变、产品结构调整及创新、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层面创新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银信合作信托发展现状创新路径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49-02一、我国银信合作的现状及模式演变银信合作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如今已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近年来的发展规模却跌宕起伏,下图为2008年1月年至2013年3月各月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规模。

自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以来,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中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只处在浅层次的业务合作阶段,业务开展形式主要为信托公司运用商业银行的销售网点和客户规模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这一途径有效地解决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00份”和“5万元”的限制,信托公司以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弥补自身募集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该项代理业务的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小,并且商业银行担心该业务会造成自身存款和客户的流失,因此积极性并不高。

第二阶段,以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推出为标志展开。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其信贷资产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并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这一创新型理财产品为银行灵活调整其财务结构及表外资产规模提供了途径,自此银行与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合作的主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积极性的转变将双方引导向更深层次的合作:2006年民生银行推出的“双层信托—银信连结理财产品”使双方看到了共赢的商机,此后银信连结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长;交通银行成功收购重组湖北国投,标志着商业银行及信托公司开启了在股权层面上的深度合作{1}。

银信合作发展状况研究报告

银信合作发展状况研究报告

银信合作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财产管理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本业,而其他业务如投资银行、债券承销,企业购并重组,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是信托特色业务。

商业银行的本业则是吸收社会存款,发放贷款,资金结算三大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存,贷,汇”。

由于商业银行独占的资金结算功能,分流出银行的社会资金仍然会以其他方式回流到银行当中,因此,信托业务对银行而言,只是意味着资金流结构的变化,收入结构的变化,以及利润结构的变化,而不一定导致资金流的减少,收入流和利润流的减少。

长期来看,银行和信托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具体而言,银行和信托可以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分别对各自的内部资源进行重新整合,把内部资源从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中脱离出来配置到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中,然后再在两个行业之间通过资源共享和资源互换来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合作效果。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银行业和信托业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一个财富增量,促进经济增长,这个增量来源于分工深化和行业间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这个财富增量如何在银行业和信托业分配取决于双方的市场结构,市场竞争越是充分的行业,其瓜分增量财富的谈判能力就越差。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银行业内部竞争十分激烈,整个市场结构接近完全竞争,而信托业内部没有竞争,独家垄断,那么理论上信托业可以拿走所有的财富增量,而银行业毫无所得。

现在,具体到特定银行和特定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哪些资源的共享和互换可以为双方创造财富增量呢?根据既有的实践,我们目前已经确认了以下资源:双方的客户资源,双方的人力资本资源,双方的经营经验和创造混业经营竞争优势等。

1.双方的客户资源虽然银行和信托在业务上有重叠部分,但由于银行和信托的本业存在根本差异,所以两者在为目标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存在既相互替代又相互补充的关系,银行满足客户的资金结算和短期融资需求,而信托满足客户的财产管理和长期融资需求。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信托专题系列之三】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

银信合作模式深度解读引自《混业经营报告》2015年4月刊【文章正文】(一)银行信托合作模式模式1:资金池投资信托产品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有着庞大金额的、运用于各类市场的资金池,在资金池运用组合中通过购买信托产品的模式,将理财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向可以是银行推荐的项目,也可以是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或委托专业的投资顾问管理的项目,信托形式的灵活多样可以充分满足资金池运用需求。

借助信托公司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业务,可以较好地规避现有政策限制,丰富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推动银行进行综合化经营试点,应对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在银行流动性过剩,但受贷款规模、行业、利率等因素,以及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超比例等指标限制时,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图表 1:资金池投资信托模式资料来源:银联信模式2: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转让根据银行调控相关资产规模的需求,银行将信贷资产池、票据池资产中的资产转让给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可委托银行管理。

帮助银行优化存贷比、贷款集中度和单一客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

模式3:代理发行信托产品由银行代为推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作双方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

银行既可以增加存款规模,又可以通过收取信托计划保管费用、销售发行费用和账户管理费用等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模式4: 银信联合为私人银行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银行现有的产品可能无法全部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为更好服务于私人银行高端客户,为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银信联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可以设计形式灵活的信托产品,紧密结合金融市场热点领域,能够及时推出符合银行私人银行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

(二)银行信托企业合作模式1、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社会投资者也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可以自有营运资金购买指定的专门投向公司的信托产品,以此方式支持目标企业。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标签: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F83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

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

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银信合作新规则的出炉是对哪些业务的打击?

银信合作新规则的出炉是对哪些业务的打击?

银信合作新规则的出炉是对哪些业务的打击?《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又是一记重拳,银监会再次重申合规经营与银行去通道化,目的依然是对银信类业务投资中高风险、监管死角部分进行加固和补牢,对业务的影响不言自明。

作为关注金融业经营业态与转型的本公众号,【法】系列专栏也将继续解读该通知,尤其关注对业务和金融市场——尤其是股市、债市的影响。

一、银信类业务和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是我们熟悉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8】83号之中,随后在【2009】111号文中再度强调规范银信合作,彼时“银信合作”的内涵定义只包括了“银行/银行理财投资于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信托业务”以及“银行向信托计划出售信贷类资产”。

之后非标投资愈演愈烈,银监会也继续对监管条款打补丁,但陆续发布的监管条款中,“银信合作”的内涵定义均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依然是“银行/银行理财投资于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未提前申报不得转委托)和“银行向信托计划转让信贷资产”(信托公司仍负有主动管理义务),未包括“信托通道业务”——至少未明确提出银信通道类业务。

而在本次的【2017】55号文中,监管机构开宗明义,一开始便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确认下来:“银行/银行理财投资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银行向信托计划转让信贷业务”之外,还包括了“信托通道业务”。

而与之前的文件相比,此次的“银信类业务”在内容上也去除了之前“银信合作”概念之中的银行代销信托计划的代销业务。

我们猜想,这是由于五部委的“资管新规”将代销业务归为资管业务的监管范畴之中,那么“银信类合作”就集中在投资(自营或理财)、转让和通道这三块业务了。

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集合信托计划一般被认为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乍看没有问题,但存在这么一种情况: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人为银行客户,也是银行介绍给信托公司的),特殊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连尽职调查都使用的银行的版本。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银信合作发展共46页

日本信托制度主要基于完善的金融体系、筹集经济建设所需中长期资本、 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创立,信托的融资功能被重视程度远甚于其理财功 能(二战后国家重建形成的特点)。
寡头垄断明显,政府强烈干预。 重视信托理论的宣传、普及和信托观念的强化。 服务网络(信托银行)遍及全国各地及主要城市。
信托历史及国外信托现状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2019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19年第2号主席令颁 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办法》(下称新两规)。并要求信托公司重新登记或选择进入过 渡期(最长三年)。
新两规对信托所熟悉的拆放同业、贷款、自营实业投资(2009年对信 托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又开始进行审批,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和融资租赁等进行了约束和禁止,更多引导信托公司开展高 端客户财富管理、投资银行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特殊目的信托 等具有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高端业务,俗称开展资产 管理类业务即回归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
资金与非资金 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特定赠与信托 相兼信托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1979-1982年,恢复-第一次整顿 1983-1985年 ,第二次扩张与清理整顿 1988年,第三次清理整顿 1992年,第四次清理整顿 2019年,第五次清理整顿 2019 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19年起至2019年3月,全国239家信托公司,彻 底退出信托市场、摘去信托机构牌子的有160家左 右,对外公告摘牌的公司达118家;剩下的80家左 右合并保留为60家左右。基本确定了中国信托业 分业经营的金融秩序。
4、信托财产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证券投资信托也很发达,有投资 信托及养老基金信托等。

彻底改变银信业务模式的55号文,最系统全面的解读!附10大案例

彻底改变银信业务模式的55号文,最系统全面的解读!附10大案例1、按照银行资金来源分为银行自营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此前的监管规则一直主要针对银行理财资金和信托合作,对银行自营资金参与信托合作限制不多,主要体现在127号文同业业务和后来42号文穿透授信方面。

但仍然遗漏了财产权信托。

2、按照银行委托资产型态分为财产权信托和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作为信托本源,监管在过去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没有将其列入其中。

导致后来创新业务部分围绕财产权信托展开。

银信理财合作和很多穿透要求,同业投资的限制都是针对资金信托。

3、按照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分为普通银信类业务和银信通道业务根据定义,银信类业务此次将财产权信托和银行自营资金信托合作都纳入。

但需要注意这里的银信通道业务虽然首次监管给了官方定义,但如果严格执行55号文,加上未来中信登登记作为监管抓手,方便穿透监管,银信通道业务存在的商业逻辑就不存在,银行做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可能性非常低。

可能存在的少量通道业务集中在理财和信托合作层面,比如结合资管新规,可能暂时在开户、股权投资工商登记有一些空间。

财产权信托只要是银行合规的业务,真实出表,不论是私募和公募ABS也都不属于55号文定义的通道类业务,因为如果合规真实出表,委托人银行在这里不承担风险。

4、按照穿透底层资产约束银行维度分四个层次所以我们这里集中在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方向(另一个方向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并没有提及)。

向下穿透包括:(1)统一授信和风险分类(只针对信用风险和自营资金银信类业务)(2)资本计提(只针对自营资金的银信类业务)(3)拨备计提(和风险分类高度相关)(4)资金流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股票)55号文强调银信类业务不得将资金违规投入股票、房地产和地方政府等领域,但这里什么是违规什么是合规,主要集中在穿透的第四层含义。

尽管一直有穿透要求,尤其三三四检查之后,但在穿透层面的技术性细节并没有明确,本文同样没有明确,如果说有进步的话也只是集中在第一条定义中,穿透的时候同样针对财产权信托。

银政合作工作总结模板

银政合作工作总结模板
银政合作工作总结。

近年来,银行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日益密切,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种合作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发挥着资金储备和风险管理的作用,而政府部门则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管指导,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银政合作在金融支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银行通过发放贷款、提供信
用等金融服务,支持政府部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政府部门也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银行提供支持和引导,使得金融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

其次,银政合作在风险防控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着
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而政府部门则通过监管和政策支持,帮助银行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双方合作密切,共同应对金融风险,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和市场信心。

最后,银政合作在改善金融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银行通过与
政府部门合作,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政府部门也通过相关政策,促进金融扶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社会福利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看,银政合作在金融支持、风险防控和社会福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银行和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和风险,为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谈银信合作

浅谈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各种金融业务。

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

在银信合作中,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或增加服务内容,例如银行理财产品、融资租赁等。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或其他资源优势,例如银行的资金池或银行的客户群。

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可以分享彼此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

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拥有不同的强项和专业知识,互相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业务水平和赢得市场份额。

总之,银信合作不仅可以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收益,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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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 前言

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 (1)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3)银行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

信托公司可以和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协议应明确银行只承担代理信托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为资金的) 由经营稳健的银行担任保管人。 (5)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6)其他 银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过程中,可以订立协议,为对方提供投资建议、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

3.风险管理控制 (1)银行、信托公司应当注意银行理财计划于信托产品在时点、期限、金额等方面的匹配。

(2)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3)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4)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5)在信托文件有效期内,信托公司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票据资产等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可以要求银行予以置换。

(6)信托公司买断银行的信贷资产,应制定完整的资产清收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

(7)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 该规定从广义上对银信合作业务做了相应的规定,对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并在各个合作模式做以初步规范;在风险控制方面,该指引明确了信托公司投资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真实转让,应采取卖断买断形式,银行不得回购,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

(二)2009年7月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主要内容如下:

1.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2.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三)2009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1)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2)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真实转让 (1)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是持有上述资产。

(2)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3.其他要求 (1)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2)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应执行合格投资者标准。 ? 该规定提出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要求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真实转让,并交付全套原始权利凭证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复印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也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四)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账务处理 (1)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最新资料推荐…………………………………………………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2021年1月9日星期六19:28:46 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的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2.真实转让 (1)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2)为满足资产真实转让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转让的相关法律手续;票据融资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票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3.整体性原则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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