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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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执法关系

浅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执法关系

浅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执法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加强对我国的农业执法,确保农药和肥料的来源,确保其生产和后期的生产管理,通过培训执法人员,逐步提升我国的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执法的关系。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引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执法,则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

可见,我国的农业执法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呈现出系统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规模的扩大,人民对生活质量的需求日益提高;这就使得农业品质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较差,在市场上大量流通,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直接的伤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明确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确保执法工作更加有效、准确。

1、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执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分析1.1农业执法可以确保农药使用安全在当前的农业生产中,由于各种疾病的危害,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杀虫剂是主要的控制手段。

由于广大农民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体系不健全,致使他们在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缺乏科学的预防意识,杀虫剂使用不科学,剂量不合理。

比如,在选择杀虫剂时,往往会使用一些高残留、高毒性的杀虫剂,从而造成农用农药残留超标,对农产品的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虽然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使用有毒、高残留的杀虫剂,但是在许多偏远的地方,还是有不少公司和经销商铤而走险,将这些杀虫剂用于生产和销售.许多农民对农药选择的具体标准不清楚,目前在我国的基层农业中仍有大量的应用。

通过规范化的农业执法,可以及时地对违法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农民合理使用杀虫剂,减少农药残留。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国家各机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13个部门告知各个环节谁在管编者按每当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人们往往有如此的困惑:这事到底该由谁来管?食品安全的治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治理。

甚至不同地点,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

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

那么,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都有哪些呢?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13个,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据了解,目前组成部门有所增加,但尚未通过正式批准。

在组成部门中,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5个部门是直截了当具有行政执法治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组成部门的职责仅是涉及,比如,盐业治理由发改委负责。

本文选取其中要紧部门,晒晒他们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职责。

不管如何分工,我们都期望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做到不失职,不扯皮,不遗漏,切实把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这一大事管严、管好。

国务院食安办:加强和谐、监督、指导2020年2月6日设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和谐机构。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张勇介绍,食品安全办的要紧职责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和谐和监督指导。

差不多定位是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容易显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作为和谐重点,堵塞监管漏洞,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

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食品安全办不能取代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都要落实到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去。

〞张勇说。

据了解,国务院食安办具体的和谐职能就包括一些模糊地带的监管职责的明确。

例如,随着食品产业的进展,新的业态不断显现,如中央厨房、甜品吧等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确实是在食品安全办的和谐下,将它们归属食品消费环节,其监管职责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介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19年经过修订,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该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了全面监管,其中包括了八项监管制度。

2. 八项监管制度第一,生产环节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科学种植、合理施肥、安全用药、科学施药等要求进行生产。

第二,加工环节监管。

对农产品的加工环节进行监管,规定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流通环节监管。

规范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进口农产品监管。

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制定了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从源头上把关,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农药、兽药管理监管。

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兽药,严格监管其使用标准和使用数量,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检测。

第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保障人民饮食安全。

第八,追溯制度监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实行全程追溯,快速发现问题产品,最大限度保障用户权益。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对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饮食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总结回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八项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障。

这八项监管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也为用户提供了更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职责咱老百姓过日子,吃是顶重要的事儿,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那可真是马虎不得呀!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到底是干啥的呢?嘿,这可就像是咱农产品的“保护神”呀!他们要时刻瞪大眼睛,盯着农产品的生产源头。

就好比是个细心的守门员,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种子、化肥、农药啥的混进咱的农田里。

要是让那些坏东西进去了,那长出来的农产品能好吗?咱还能放心吃吗?他们还得经常去农田里转转,看看那些庄稼、蔬菜水果啥的长得咋样。

这就像是咱家长时不时去看看孩子学习有没有进步一样。

要是发现有病虫害了,得赶紧想办法解决,可不能让它们把农产品给祸害了。

还有啊,农产品收获了也不能就不管啦!监管站的人得去检测检测,看看这农产品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

这就跟咱考试完了老师要批改试卷一样,合格了才能上市,不合格的就得打回去重新“学习”。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要是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到市场上,被咱老百姓吃了,那还得了?咱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监管站,那市场上的农产品不就乱套啦?说不定有些不良商家就会趁机把那些不好的农产品拿出来卖,咱老百姓可就遭罪了呀!所以说,这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作用那可真是大了去了。

他们就像是一群勤劳的小蜜蜂,默默地为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咱吃着放心的蔬菜水果,这里面可有他们的一份功劳呢!咱是不是得给他们点个赞呀?你说咱每天都要吃农产品,要是没有他们把关,那咱们能安心吗?他们每天都在为咱们的健康努力着,咱也得支持他们的工作呀!比如说,咱买菜的时候可以多问问这菜是从哪里来的呀,有没有经过检测呀。

这样也能让商家更加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嘛!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就是咱健康的守护者呀!他们的工作虽然看似平凡,但是却关系到咱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咱可不能小瞧了他们的作用,得好好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反正我觉得呀,他们就是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他们还真不行呢!。

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岗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岗位职责

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岗位职责
1、积极宣传党的农村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农业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惠农补贴工作。

2、开展技术指导、培训与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问题。

3、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基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4、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对可疑污染农产品及时送检。

5、受委托承担农产品、农业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并做好农产品检测、监测档案的管理工作。

6、完成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行业都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定、规程、标准等。

本文旨在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有效监管、标准制定、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1. 监管机构与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体系,确保市场中农产品的安全性。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

相关政府部门还应设置相应的举报和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 监督和检验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监督和检验机制至关重要。

监督机构应该加大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抽检力度,严格控制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同时,要建立并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1.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农产品质量标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标准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经验总结,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在实际生产环境中进行验证。

有效的质量标准能够为生产者提供操作指南,并为监管部门进行抽检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相关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对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相应处罚和下架处理。

标准的执行需要监管部门加大力度的抽检,对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1. 追溯码的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可以对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和追溯的管理体系。

监管机构应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通过为农产品赋予唯一且可追溯的追溯码,实现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实时监控和追溯溯源。

2. 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需要大数据的支持。

监管机构应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合作,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有效获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的关键数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防范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重要性和作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定义与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指由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研机构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的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的体系化管理模式。

其目标是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加工、贮存、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体系:各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都相应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从法律层面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监督检测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该体系包括监测设施建设、监测方法标准化、样品采集与分析等内容。

3. 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更新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管控的基础。

通过制定合理的质量标准,可以对农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4. 质量控制体系: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进行全程质量管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控制记录等内容。

5. 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作用1.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农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的主要来源,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尽可能减少有害物质的残留,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和有害物质含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是企业赢得市场的基础,也是消费者放心购买的前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受影响。

三、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总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共同努力,以确保人民食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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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了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监督检查方式包括检查巡查、执法监管、检验检测和分析会商。

检查巡查主要是定期检查和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执法监管主要是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理或销毁,并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验检测主要是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总结分析报告。

分析会商主要是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宣传引导方面,应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活动向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规,并介绍监管工作进展和政策落实情况。

同时,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引导舆论。

六)在应急处置方面,应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

浅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联 合起 来 。 当前 , 农 民 的组 织 载 体 已发 生 显 著 变化 , 传统的 乡
镇 政 府 和 村 两委 行 政 组 织 , 在 推 动 农 业 发展 能力 上正 逐 步 弱
化 。要 提 高 农 民 的组 织 化 程 度 . 就 要 大 力 发 展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和农 业 龙 头 企 业 ,使 之 承 担 乡村 行 政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的 功
务业 。
目投 入 , 增 加 农 业 部 门 掌 控 的 投 入 。 同时 , 认 真 研 究 金 融 政 策, 通过银企联合 、 银 农 联 合等 方 式 。 增 加农 业 信 贷 投 入 。 4 . 培育组织载体。 强 化农 业 行 政 执法 。发展 现 代 农业 . 既
要 调 动 广 大 农 民 的积 极 性 . 让 农 民真 正 动 起 来 . 更要 把农 民
的 基 本 思 路 和措 施 是 : 1 . 突 出重 点 。 积极 构筑 现 代 农 业 发展 框 架 。 发 展 现 代农
争 力 的 问题 , 在 发 展 品 牌 农业 上实 现 突 破 。 在 提 高农 产 品 质
量上下 功夫 , 从技术 、 规模抓 起 , 按 照 有 机 和 绿 色 农 产 品标 准, 通 过 农 民培 训 工 程 , 普 及到 每 个 农 民 , 逐步形成有规 模 、 有 品牌 、 有 竞争 力 和 市 场 占有 率 的农 业 支 柱 产 业 。 3 . 强化措施 , 增 强 发展 现 代 农业 的手 段 。 一 是抓 项 目。 把
【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 建议
近年来 , 盘 锦 市 以 开展 农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为切 人 点 。 大力 推进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 认 真组 织 农 业 标 准 化 生 产 . 加强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 强 化农 业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 使 农 产 品质 量 监 管水 平 明显 提 高 . 促进 了盘 锦 市 农 业 “ 高产 、 优质 、 高效 、 安全 、 生态” 的健 康 稳 定 发展 , 确 保 了城 乡 居 民 的食 品 安 全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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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责
南康市工商局张魁隆肖云辉
《食品安全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定位与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的笼统规定令许多人感到困惑。

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否有监管职责,如果有,又当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之一,应当依法履行对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包含了农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由此可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指的“农产品”就是“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的其中一种。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应当互相协作,相互配合。

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我们可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在上述政府有关部门之列。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第3款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也可看出工商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有13个条款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它们分别是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2条、第15条、第21条第2款、第35条、第64条、第71条第2款、第72条、第76条、第82条第2款、第83条和第95条。

但是,既然《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即《食品安全法》明确农产品这种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那么我们就必须遵守其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进行监管,只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作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又有补充性规定时才可适用《食品安全法》。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我们认
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对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一、依法监管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第50条、第33条的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食品安全法》第60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因此,我们认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据此,我们认为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在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进行处理时,既可以根据本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抽检的结果,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获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查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农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农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该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前款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维护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秩序,保证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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