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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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则总第一章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第一条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管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43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第二条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 AVC)、备用、黑启动等。

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第三条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自备电厂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光伏电站、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服务费用。

新建火电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辅助服务管理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第四条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定义和分类第二章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五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第六条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一)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额定出力。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0%100 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要求,提高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对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的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细则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季度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条并网考核是指电网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四方面对发电厂进行详细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水力发电厂、光伏电站和风电场(以下简称:各电站)。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两个细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两个细则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的最新动态,按照季度做好各电站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统计分析,发布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信息通报,及时向公司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两个细则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专工、值班长、值班员在两个细则管理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对两个细则考核所涉及的具体工作标准进行明确。

(二)指定专人负责两个细则管理工作,加强与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

(三)每月在本单位会议上对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分析讨论考核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并落实。

(四)定期总结两个细则考核改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奖惩。

(五)开展两个细则考核的横向对标工作,通过与同区域单位、系统内单位横向对标发现问题,并持续改善两个细则考核,提升本单位电站运营管理水平。

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3(1)

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3(1)

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相关考核、补偿项目具体操作方式说明1.1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二条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解释:发电企业自归调之日起纳入本细则管理。

1.2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七条(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操作方式:本条适用除风电、光伏外的其余并网发电厂机组被迫停运和临检的界定,以发电厂是否在日前计划中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为依据。

未提出临时检修申请的机组按1类非停10分/万千瓦考核;提出临时检修申请并得到调度机构批复的机组,按2类非停5分/万千瓦考核。

1.3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八条(二)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 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 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 状态改变次数X 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X)。

操作方式:AGC一投一退算一次状态改变(四)2.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标准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

考核分数在原有单机模式考核分数的基础上乘以深调考核系数m。

操作方式: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机组当月历次平均调节速率的平均值。

火电机组AGC月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数在月内应按深调和非深调两大时段分别统计计算,之后用二者所占时长比重作加权平均求得,即火电机组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深调时长所占比重+非深调时段调节速率考核分数×月内非深调时长所占比重。

1.4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十九条(一)2.风电场、光伏、光热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 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考核功率上升阶段和下降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

西北电网新机并网服务指南

西北电网新机并网服务指南

西北电网新机并网服务指南新机指西北网调直接调度管辖的新建发电机组(企业)。

包括:西北网调现直调发电企业新投及扩容机组,西北网调调管范围内新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黄河干流新建水电厂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新投机组、按相关规定属网调直调风电场。

新机并网条件发电企业新机并网应首先完成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

达到以下条件:(一)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电源项目核准文件。

(二)对于不执行标杆电价的新机,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价格文件或结算电价相关依据。

(三)已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已在年度计划中预安排。

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1. 提交并网申请书。

西北电网辖区内的新机并网需满足新机并网条件后,在拟首次并网日100天前,向西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并网申请书。

(1)新机并网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及范围;计划投运日期;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相关运行人员名单;安全措施;调试大纲;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

(2)新机并网申请书须附带以下资料:●新机并网四个必备条件涉及的文(函)件、证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电网运行准则》(电力行业标准DL/T1040-2007)附录A所列并网运行申请相关资料。

●风电机组要按照《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及西北网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资料初审。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关部门对发电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资料的完备性和是否满足新机并网条件。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机组,西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运行申请的原因;对于通过审核的机组,西北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电企业和机组所在省(区)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出具“关于同意开展新机并网工作的函”。

3.《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发电企业接到“关于同意开展新机并网工作的函”后,与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报备电监机构。

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关于印发《西北区域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通知2012-3-15 10:11:22国际电力网西北区域各有关电力企业,各相关单位:近期,西北电监局结合前期西北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西北区域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西北电监局反映。

西北电监局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联系人:宋长彬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四路秦唐12栋10号楼邮政编码:710075电话:(029)81008026 传真:(029)81008024电子邮件:songcb@附件:西北区域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附件.doc西北区域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使用说明1新建风力发电场安全性评价标准项目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项目条件对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将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分为“必备条件”和“查评项目”两部分。

“必备条件”采用审查方式进行确认,“查评项目”采用检查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2“必备条件”和“查评项目”按专业分为安全生产管理、电气一次、二次保护、通讯及调度自动化、风力发电机组(机械部分)共计五个专业。

3新建风力发电场安全性评价的依据是: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关电网企业的规程,相关发电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和试验规程;并采用有效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新建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必备条件1 新建风力发电场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了按工程建设要求的各项试验、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经具有建设质量监督权的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各阶段性质量评价报告。

风电场“两个细则”管理及对策

风电场“两个细则”管理及对策

风电场“两个细则”管理及对策摘要:随着西北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电力系统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疆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装机容量的迅速增长,特别是新能源装机占比增加,导致新疆电网的峰谷差越来越大,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电网调度运行困难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促进厂网和谐,有效调动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电力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水平;使电网的安全运行指标得到改善,促进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提高。

西北能源监管局(陕、宁、青)会同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联合下发《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两个细则”。

关键词:风电场;两个细则;管理及对策引言在国内各个区域,“两个细则”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济考核体系,其中对风电机组负荷控制系统进行的AGC考核和风光功率预测考核,深刻的影响着风电机组的经济效益。

目前风电机组的运行人员,只能通过单方面的网(省)调侧的考核结算数据,来对自身的负荷控制系统进行评估,从而无法及时的对系统做出与“两个细则”要求相适应的调整,造成负荷控制系统在长久的运行中受到了强烈的经济制约。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展新能源技术,同时也加大了风能的开发以及利用力度。

目前,风能发电技术逐渐进入电力系统。

风能发电装置是由多个发电装置组合形成的发电网络,主要特点是规模较大,同时能够实现联网发电。

1.风电场“两个细则”管理及对策风力发电作为分布式发电领域较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能够直接将风能转化为电能。

而在能量转化的过程中,运用风力发电技术能够最大程度减轻发电过程中设备及仪器对环境的污染,从而能够在发电过程中产生较强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

目前,风力发电厂仍然存在着一些运行方面的缺点,比如说如果风能出现较大的间断性及随机性,就会影响发电系统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及可靠性,特别是如果在无功不足的条件下,可能会使电网电压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容易导致电压崩溃,给风力发电厂造成较大的经济及能源损失。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新疆境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新疆省调直调的发电厂。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风电并网运行控制技术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并网运行控制技术规定(试行)2009年11月目次1总则 (1)2风电并网分析模型及方法 (1)3风电运行方式 (1)4电力平衡 (2)5有功功率及频率控制 (2)6无功功率及电压控制 (2)7 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控制 (2)1总则1.1为保障风电场接入电网后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实现电网与风电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1.2风电场并网运行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3本规定适用于接入电网的风电机组及风电场,也适用于电网调度机构。

2风电并网分析模型及方法2.1 在风电并网分析工作中应采用风电机组的详细数学模型,模型的参数应由风电场提供实测参数。

对没有实测参数的风电机组,暂时可以采用同类机组的典型模型和参数,风电机组模型和参数实测确定以后需重新校核。

2.2 仿真计算中对单个风电场可根据计算目的采用详细或等值模型,风电场等值模型须能反映风电场的动态特性。

2.3 用于风电接入电网运行分析的计算软件须得到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

3风电运行方式3.1电网结构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影响风电场上网送出能力时,应综合考虑系统安全稳定性、电压约束等因素以及风电场自身的特性和运行约束,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允许风电场上网的新的最大有功功率,风电场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给定功率进行控制。

3.2风电功率相关性较强的多个风电场,需统一考虑计算最大输送功率;当出现输电通道受阻情况时,各风电场有功出力按容量比例平均分配。

3.3运行方式计算分析时,应考虑全网风电功率预测最大出力和最小出力两种情况,并考虑风电功率波动对系统安全稳定性的影响。

4电力平衡4.1电网调度机构每天根据次日风电功率预测值及系统运行情况,制定风电功率计划曲线。

4.2确定常规电源开机计划时风电场宜按能达到的可靠出力参与电力平衡,确保电网旋转备用容量不低于规定值。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页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实施页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辅助服务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该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效率和可靠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减少能源浪费,推动清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2. 背景西北区域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风能和太阳能资源。

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和波动性,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面临一些挑战,如发电能力预测困难、调度计划制定复杂等。

因此,开发一套辅助服务系统,能够有效监测和管理发电厂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实施方案3.1 数据采集与分析为了实现对发电厂运行状态的准确监测和数据分析,需要建立一套数据采集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采集发电厂的运行数据,包括发电容量、发电效率、发电厂运行时间等。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数据分析算法进行处理,用于发电能力的预测和优化配置。

3.2 发电能力预测与优化配置基于采集到的发电厂运行数据,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算法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电能力进行预测。

预测结果可以用于制定合理的发电调度计划,优化发电厂的资源配置,提高发电效率和供电可靠性。

3.3 调度计划制定与执行根据发电能力预测结果,制定合理的发电调度计划。

调度计划应考虑到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和外部因素,如天气变化、电力需求等。

制定好的调度计划应及时传输给发电厂,确保其合理执行。

3.4 运行监测与异常处理在发电厂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监测系统。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当发电厂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系统应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向相关人员提供详细的故障信息和处理建议。

3.5 数据报表与分析为了对发电厂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估和改进,需要建立一套数据报表和分析系统。

该系统可以对采集到的发电厂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和趋势图表。

这些报表和图表可以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发电厂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改进管理策略。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 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不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必须包括值长)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5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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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北区域风电场并网管理,确保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风
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北区域风电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三条 并网运行风电场应满足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第四条 并网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一)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跌至20%标称电压时,风电场内的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
运行625ms。

(二)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发生跌落后2s内能够恢复到标称电压的90%时,风电场内的
风电机组能够保证不脱网连续运行。

(三)对电力系统故障期间没有切除的风电场,其有功功率在故障清除后应快速恢复,自
故障清除时刻开始,以至少10%额定功率/秒的功率变化率恢复至故障前的值。

第五条 风电场无功配置和有关参数整定应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
(一)风电场的无功应按照分(电压)层和分(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并满足检修
备用要求;风电场配置的无功装置类型及其容量范围应结合风电场实际接入情况,通过风电
场接入电力系统无功电压专题研究来确定。

(二)风电场安装的风电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在超前0.95~滞后0.95的范围内动态可调;
风电场应充分利用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当风电机组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系统
电压调节需要时,应在风电场集中加装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必要时加装动态无功补偿
装置。

(三)总装机容量在百万千瓦级规模及以上的风电场群,当电力系统发生三相短路故障引
起电压跌落时,每个风电场在低电压穿越过程中应具有以下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当风电场并
网点电压处于标称电压的20%~90%区间内时,风电场应能够通过注入无功电流支撑电压恢
复;自并网点电压跌落出现的时刻起,动态无功电流控制的响应时间不大于75ms,持续时间
应不少于550ms。
第六条 风电场的二次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
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风电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二次回路的设计、安装应满足
电力系统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一)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110%之间时,风电机组应能正常运行;风
电机组过电压保护定值应设置为大于1.1倍,延时不短于2秒(暂行)。

(二)风电机组应在49.5Hz~50.2Hz的频率范围内连续正常运行。每次频率低于49.5Hz
时,应至少可以运行30分钟;频率在49.5Hz~50.2Hz之间时应连续运行;每次频率高于
50.2Hz时,应至少可以运行5分钟,并执行电力系统调度机构下达的降低出力或高周切机
策略,不允许停机状态的风电机组自行并网。

第七条 当接入同一并网点的风电场容量超过40MW时,风电场需要向电力系统调度机构
提供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测试报告;累计新增容量超过40MW,需要重新提交测试报告;风电
场应当在本期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后6个月内向调度机构提供测试报告。测试内容包括风电场
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风电场电能质量测试,包含闪变与谐波;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
测试;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机组电压、频率适应性测试;风电场电压、频率适应
能力验证。

第八条 风电场应配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电能量远方终端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调度数据网接入设备等,满足电力二次系统设备技术管理规范要求,以适应风电运行监控要
求。

第九条 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应配置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具备0-72h短
期风功率预测以及15min-4h超短期风功率预测功能,并可向调度机构自动上传预测数据。

第十条 风电场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措施,实现35(10)kV馈线单相故障后快
速切除,防止因单相故障发展为相间故障,引起事故扩大。新建风电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
考虑35kV馈线单相故障快速切除问题。

第三章 风电场管理
第十一条 风电场规划、设计、审查、建设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证风电场接入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风电场建设单位(业主)应切实加强风电场建设管理,严把设备质量尤其风电
机组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关,严格承装(修、试)单位和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施工安装单位应
严格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质量管理,严格工程施工和电气设备安装工艺,落实工程质量检
查和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理,安排专业监理人员,对于隐
蔽工程应旁站监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风电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完善各种运行规程;加强设备运行维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载设备和
薄弱环节加强监视,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风电场应配备自动化、继电保护等相关专业人员,并加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运行人员
应全面掌握风电技术和电力系统相关知识,提高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

风电场要严格按调度机构要求进行涉网继电保护定值整定,未经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更改
继电保护定值或退出继电保护装置;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调度命令,及时准确向调度机构汇
报设备情况。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对风电场并网的监督管理。深入研究风电场并网对电网
安全稳定的影响,对风电规划、设计、审查提出明确意见;细化风电场调度管理的相关措施
和要求;加强对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和无功补偿装置的管理,掌握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
情况和无功补偿装置投入和运行情况,并督促不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及时整改;加强风电场二
次系统、继电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开展涉网继电保护定值的核查工作;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
行风电并网运行薄弱环节的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风电场并网安全管理,风电场并网运行后应按规定完成并
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风电 并网 规定 通知
抄送:甘肃电监办 新疆电监办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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