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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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

管理办法(试行)(总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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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管理,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指全省农信社(含农商银行,下同)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照客户要求提供分户账明细,并将客户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农信社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原则。是指营业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

(二)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原则。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严格分离。

(三)多种方式并存原则。是指采取外包对账,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

(四)突出重点账户原则。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五)有疑必查原则。是指对有疑问或疑点的交易一查到底,不留悬念。

(六)监督确认原则。是指对账责任人对对账结果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要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银企对账工作由各级农信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第七条银企对账可以采取集中对账模式和分散对账模式。集中对账模式由县级行社成立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并发送对账单。分散对账模式由营业机构自行打印并发送对账单。

第八条采取分散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每个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对账相关工作。

第九条采取集中对账模式的县级行社,由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账工作。

(一)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制订银企对账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负责制订对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辖内的对账工作;

3.对辖内对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各对账岗位人员的对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4. 发现对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

5. 按内部控制流程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由管理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6.整理、归集对账资料。及时将营业机构上缴的对账服务协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等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保管;

7.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财务会计部门书面报告对账工

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存在的问题、工作措施与建议等内容;

8.根据风险防范要求,不断完善对账系统功能;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营业机构(部门)职责

1.负责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对账周期,明确对账方式;

2.及时收集、整理、规范、保存账户信息;

3.配合对账中心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4.配合对账中心做好上门对账工作。协助对账中心发送、回收对账单据回执,对逾期未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催收;

5.受理客户对账查询;

6.及时发送账户明细对账单(分户账页);

7.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技信息部门职责

根据对账要求,及时提取、分发对账数据,并负责相关软硬件的安装维护。

(四)相关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资金营运部等)职责

1.根据工作要求,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2.向相关领导反馈检查结果;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在分散对账模式下,对账工作由各营业网点对账岗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对账岗职责:

(一)每月上旬完成按月(季)末余额发放“余额对账单”(非集中邮寄部分),与企业进行定期对账;

(二)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对账工作,特殊情况下随时进行面对面对账;

(三)对收回对账单中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财务部门及网点负责人,并不得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四)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

(五)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上报对账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负责监控本机构开立对公账户的异动情况,并及时提交给对账员,对账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面对面对账等措施。

第四章对账周期

第十三条账户分类。各县级行社可以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对账周期依据账户的不同分类有所不同,分为月、季、年。其中,对公账户最低每季度需对账一次。

第十五条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回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必须逐月上门对账,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回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下列账户,至少应每月对账一次。如:

(一)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非农信社主动营销开立,开立后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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