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标准.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辽宁富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有限公司

张运良

目录序: (1)

一、矿体外推圈定 (4)

二、米.克/吨值的应用 (12)

三、关于资源储量比例 (14)

四、资源储量分类 (16)

五、矿床工业指标 (25)

六、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石灰岩、大理岩)勘查中一些问题 (28)

七、矿床勘查类型确定 (32)

八、倾斜矿体露头为斜坡时水平厚度计算 (35)

九、最低一层控矿坑道向下外推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问题 (37)

十、特高品位的确定与处理 (39)

十一、矿体圈定中的“穿靴戴帽”问题 (40)

十二、岩金矿地质勘查中探矿手段的使用 (41)

十三、勘查阶段与地质可靠程度的关系 (42)

十四、工程控制程度与地质可靠程度的关系 (44)

十五、矿床勘查控制程度 (46)

十六、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50)

十七、关于可行性评价 (55)

十八、有关术语及概念 (58)

附件: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

序: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储量是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总和。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相应的图表资料。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各类资源评价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是依据和参照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及矿山生产和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而进行的。

上述有关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它已成为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勘查开发投资者、矿山设计部门、生产矿山科技人员在新形势下从事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准则。同时,它已成为

政府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遵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各类资源储量报告要注重(1)矿床地质研究程度,(2)矿体控制程度,⑶资源储量估算合理性,⑷各项矿产勘查工作质量情况,⑸勘查中所形成的实际资料的完备程度及(6)可行性评价等几方面的审查评价。

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地质勘查的最终目的和最主要成果。不同矿产勘查阶段及不同性质的各类资源储量报告提交不同类别的资源储量。

矿产勘查过程中,需要使用多种方法手段,诸如地质填图、各种探矿工程、样品采集、化验测试、测绘、物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原始地质编录、综合整理和报告编制等多专业、多工种、多技术方法手段的使用,方可达到寻找各矿种工业矿体,探索矿体赋存规律、评价矿床和探求资源储量的目的。由之,矿产勘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方法手段及工作质量无一不与提交的资源储量成果密切相关。矿产勘查过程中不同方法手段的使用均反映在资源储量报告相应章节中,对报告中的各方法手段成果均要进行审查,方可达到对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的把关和确保资源储量合理及可靠。涉及不同方法手段成果审查,以相应的规范、规定来衡量并满足其要求为原则。

报告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资源储量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合理、可靠,以维护矿产资源的国

家所有权益和为政府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资源储量数据,以促进矿业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若干年来,通过对各类资源储量报告(矿产勘查报告、矿山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等)的评审实践中所发现和遇到的不同方面的技术问题,作一初步概略归纳,反映在本文中。之所以如此,是仿照原全国储委的作法(全国年度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就全国储委抽查各省报告审查以及对各省呈送的报告认定书中所发现的一些代表性、普遍性的技术问题向与会人员进行通报和交流,籍以引起关注和杜绝以后报告评审中不再发生类似技术问题,旨在提高和保证矿产勘查和报告评审质量),本人非常情愿地借此机会将各类报告和评审中发现的一些技术问题向大家作以汇报,达到互相勾通交流和共同提高的目的。

在此说明一点,本文中叙述的一些技术问题,均为报告评审过程中所发现,非凭空想象所杜撰的。应该说,文中所说的问题,一部分属于较简单的技术问题,又是具体问题,之所以在此提出,因为其直接影响报告质量乃至资源储量估算误差所致。

另外,根据矿产勘查、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的需要,文中部分地引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主要是技术范畴的内容,以作为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文中涉及的一些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系按编者意见提出的。

受个人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所限,难免有差错。由之,编者认为,本文内容仅作为与大家相互交流使用,不当之处还望不吝赐教并给予指正,不断修正错误,以求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矿体外推圈定

矿体圈定及外推圈定是矿产勘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资源储量估算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关于矿体圈定问题,可按某矿种在勘查过程中所确定勘查类型的基础上,以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间距(结合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矿石选冶试验程度等因素)进行控矿工程间圈连矿体就可以了,此不赘述。在此主要谈该矿体外推圈定问题。

矿体外推圈定要在可靠地质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矿体赋存形态、空间产出的地质规律条件下进行。

当矿体赋存有规律条件下,即矿体长度与厚度呈正相关关系时,在有一定数量控矿工程和数据统计的充分依据情况下,可科学地确定外推长度。

当矿体赋存无规律可循时,无限外推一般按相应网度的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值平(板)推为宜。当有限外推时,对有色和贵金属矿产,由于矿体特征复杂,当边缘控矿工程存在大于边界品位的二分之一矿化时,可做三分之二尖推或三分之一平推;当边缘工程未见矿时,同无限外推处理,即二分之一尖(楔)

推或四分之一平(板)推;上述有限外推和无限外推中的二分之一尖推和四分之一平推、三分之二尖推和三分之一平推的结果都是等值的,可兹证明。

在沿矿体走向或倾向方向上,常按一定间隔进行取样。当相邻样品工程有一工程样品达不到工业要求,相邻样品之间各种边界点的确定和界限的圈定方法常用插入法进行;当矿体厚度变化比较规律,有用组分分布比较均匀情况下,可采边界线基点计算用内插法、印格法、图解插入法圈定。

对厚度较薄(达不到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体采用米.克/吨值之品位、厚度之综合工业指标圈定矿体。此时,当矿脉厚度有一定变幅,品位变化不均匀时,矿体(脉)不能进行外推圈定。而对厚度较稳定、品位相对均匀的较稳定的薄脉型矿体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可参照前述矿体外推原则进行。

从已评的报告中,矿体外推圈定存在如下问题:

1、矿体外推圈定的起点问题

矿体外推不论是沿矿体走向抑或矿体倾向外推,均应以控制矿体的样品工程为起点进行外推,这是合理的,也是不能含糊的。

在已评审的报告中,已发现几例将矿体外推起点置于没有工程控制的矿体(块段)边界上;这种外推相当于对矿体的连续外推,这是错误的,也是不允许的。

2、关于外推距离问题

关于外推距离问题,前已述及,此不重叙。问题是在实际矿产勘查过程中,有时出现实际工程间距与规范的网度不相一致的情况。可分两种情况叙述:

⑴、当实际控矿工程间距小与规范网度时,矿体外推可以实际工程间距为依据,按前述规定比例确定矿体外推距离,不论是矿体倾向抑或矿体走向。

⑵、当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范网度时,一律按规范网度要求进行矿体外推(不能以实际工程间距作依据),进行矿体圈连和估算资源。

在评审报告中,个别报告对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范网度情况下,仍按大于规范网度的实际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外推,这是错误的。如此作法就失去执行规范的意义和规范(技术标准)的约束力(执行规范是有其严肃性和强制性)。

3、矿体倾斜方向的外推问题

矿体外推是对矿体走向和倾向的外推。

不乏其例的是少部分报告在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量估算时,矿体倾向外推不是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外推,而是在投影面(纵投影、水平投影面)上进行矿体外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夸大了外推距离,造成资源量估算误差,使其估算结果失真。

正确的做法是: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时,首

先在地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方向上的外推。然后以其外推点投影到平面上(纵投影面或水平投影面),并计算投影面面积,续乘矿体平均厚度{按需要求平均水平厚度(纵投影法)或铅垂厚度(水平投影法)},计算矿体(块段)体积。

4、单工程(钻孔)控矿的矿体外推

对单工程(钻探)控矿的矿体外推一直存在两种做图方法(地质块段法的纵投影图、水平投影作图法)估算资源量。

第一种方法(如图a)

图a:单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

此种方法是在单工程剖面上,首先在剖面上将矿体外推(平推)点投影到纵投影面上。在投影面上依矿体倾向上的上、下外推点(a、b)和走向上外推(走向外推可在投影面上进行)点(c、d),依次连线圈连矿块边界成菱形,按规定办法续求块段体积和资源储量。地质块段法水平投影作图法类同,不重述。

第二种方法(如图b)

在矿体投影面上,将矿体倾向上、下外推点(E 、F )和矿体走向外推点(G 、H )表示在投影面上;在此基础上,续将矿体走向外推点(G 、H )分别沿矿体倾向上推和下推(a 、b 、c 、d 点)同理,在矿体倾向上的上、下外推点(E 、F )沿走向上续左右外推(a 、b 、c 、d 点),如此在投影面上,矿体块段外推成一矩形,按规定方法估算块段体积和资源量值。水平投影法作图法乃同,不赘述。

上述两种做法的结果是:第二种做法(b )所获资源量恰是第一种做法(a )的两倍,可见影响之大。 (b)ZK

..B d

c b a F

G

H E B′剖面投影面

图b :单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

两种作法比较,第一种外推法(图a )保守,第二种做法是贴近实际和正确的。由此,编者建议,以后若遇到此类似问题,可使用第二种矿体外推方法圈连矿体(块段)并估算资源储量。

5、多工程控矿的矿体外推

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有如单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

法一样(如前述),亦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将控制矿体的各边缘工程对矿进行走向和倾向各外推点(a 、c 、e 、l 、d 、b )直接顺序圈连矿体边界(如图a )并估算资源储量。

图a :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

第二种情况则如图b 所示,将控制矿体的边缘工程分别进行矿体的走向和倾向外推,嗣后将各外推点以a 、c 、g 、e 、l 、h 、d 、b 顺序圈连矿体(块段)边界(如图b 所示)并估算资源储量。图a (第一种情况)与图b (第二种情况)两种矿体外推圈定方法比较,显然后者(图b )较前者(图a )多出∆cge 和∆dlh 等两个三角形面积;两种方法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是不同的。编者意见同单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圈定(第二种方法)一样,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圈定方法采用第二种方法(图b )进行。

a

c

l

b

Tc 1 Tc 2 Tc 3

图b:多工程控制的矿体外推方法示意图(纵投影)上述矿体外推圈定方法(图a图b)为地质块段纵投影作图法;水平投影作图法类同,不赘述。

6、开发矿山储量核实中外推矿量类别确定问题

在评审众多的开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中,出现了外推矿量的资源储量类别如何确定问题。一种意见将其确定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其依据是:这是已开发矿山,按套改表“矿产利用情况”〔序号1〕,属正在开采的储量,其套改前应为D级储量,不论原勘查程度为勘探、详查、普查阶段,均应套改为(113b),归类为(122b),而归为控制的基础储量类。另一种意见将外推的矿量纳入“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类。其主要依据是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标准;认为此外推矿量虽属开发矿山,但总归为“推断的”矿量,达不到“探明的”、“控制的”的要求,自然应纳入(333)资源量范畴。对上述两种意见,编者采取折衷意见认为,在目前对开发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国家尚未出台相应规范情况下,两种意见均可,且不影响

矿业权换证手续进行。

7、矿体不允许连续外推圈定

不论计划经济时期和现时的市场经济期间,不论执行原规范和新规范,都不允许对矿体进行连续外推圈连矿体(块段)边界。

多年前,在评审一个水泥灰岩矿床勘探报告时,就存在如图所示的矿体连续外推问题(由B级外推C级,后又续推D级),这是不允许的。合理的作法是仍以本图作例,若B级外推,只能一次性外推到C级即可。

按新规范要求,除探明的(331)不能外推外,“控制的”可一次性外推“推断的”,再不能连续外推预测的资源量。

8、“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外推问题

《固体矿产地质勘察规范的新变革》一书中第135页上9行这样叙述“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只能用工程实际圈定,不能外推圈定”。编者在省储委工作期间,对储量报告中的不同储量级别(B、C、D级)按需要均可以分别进行外推圈定,即B级外推C级,C级外推D级。对“新变革”一书中的一段话(上述)曾

请教过权威人士,有如下答复:从逻辑分析,不同地质勘查阶段,从普查→详查→勘探阶段,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矿产逐步深入勘查;从逻辑上分析,是不存在矿体外推问题,只能用控矿工程圈连不同地质可靠程度的资源量类别。对变革一书前述一段话,个人理解为:按新规范,矿产勘查的不同阶段,对矿体不同部位,以不同控制程度、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所圈定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量类别。由此,该段话中“探明的”不能外推的是正确的。缘由是“探明的”外推则成为“推断的”,则产生地质可靠程度顺序为探明的→推断的,违反了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顺序。但控制的可进行外推,它符合控制的→推断的正常顺序。

二、米·克/吨值的应用

米·克/吨值,又称米·百分比或米·百分率。

在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勘查中,对于厚度较薄(低于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脉型矿(脉)体而采用品位和厚度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工业指标。如岩金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为:边界品位1克/吨、最低工业品3克/吨、矿床平均品位5克/吨、可采厚度0.8m。用其可采厚度(0.8m)分别乘以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矿床平均品位而转换为米·克/吨,边界指标0.8米·克/吨、最低工业指标2.4米·克/吨、矿床平均指标4.0米·克/吨的米·克/吨

值工业指标要求。应用米·克/吨综合工业指标圈连矿体(脉)时,以实际矿脉各单个样品的品位乘以厚度的米·克/吨值;进行米·克/吨指标圈连矿脉同使用矿床质量工业指标一样,进行矿体(块段)圈定和资源储量估算。

在应用米·克/吨值综合工业指标时,对于矿(脉)体厚度不稳定(有一定变幅)、品位不均匀情况下,矿(脉)体圈定不能进行外推。但对于厚度较稳定、品位较均匀的薄脉型矿脉则可采用一般外推方法对矿体(块段)进行外推圈定并估算资源储量。

若干年来,发现个别资源储量报告中在应用米·克/吨指标时存在如下问题:

1、金属量估算

对矿(脉)体金属量估算时,有2例报告误将平均米·克/吨值当作平均品位乘以矿体或块段矿石量估算金属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采用米·克/吨值指标时,米·克/吨值属厚度×品位的双因素的综合指标,非单一的质量指标。即平均m·g/t×矿石量(t)=m·g,m·g非重量单位,故上述作法是不成立的。正确做法是将平均米·克/吨值除以平均厚度,换算成平均品位,再乘以矿石量,才是所估算的金属量值。

2、个别报告对厚度不稳定、品位均匀程度较差的矿(脉)体也进行了外推,这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对于岩金矿(脉)体中出现个别低品位(0.8-2.4米·克/吨间)时(如图示),有的报告将其剔除,使矿(脉)体的连续

性和完整性中断,其间被低品位矿所间隔。

样号:H1H2H3H4H5

米·克/吨值:3.8 2.0 4.6 6.2 5.6

图中的H2样品米·克/吨值仅为2.0,属低品位矿。实际上应该将该样(H2)参加5个样品的平均计算,若其平均后结果满足该矿(脉)体的最低工业要求,可将H2结果圈入工业矿体中,不单独圈连低品位矿(H2)。

三、关于资源储量比例

资源储量比例总体上反映了矿产勘查过程中,对矿床的工程控制程度和地质研究程度。原《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对储量比例作了原则要求,各分矿种规范中结合矿床规模和矿体复杂程度按照“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原则,进一步对各级储量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原规范所以提出储量比例要求,其原因是在计划经济背景条件下,国家集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勘查开发投资者于一身(国家垄断),硬性规定各级储量比例要求。虽如此,当时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级储量比例要求也是在矿产勘查开发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有经验依据的,体现了矿产勘查、开发的客观情况。同时,也是有经济意义的,总体上符合矿山开发建设实际情况。

进入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矿业体制发生了重大的深刻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主体已形成多元化局面并成为新形势下的主要表现形式。资源勘查、开发主体已发生变化,其特点各异,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开发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并非计划经济时期的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遵循“市场经济、业主行为,风险自担”的原则,强调了投资业主行为,即投资者说了算(不同勘查阶段的报告的利用,以投资业主说了算)。这种情况下,强调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已不必要。

另外,历史已经证明,在计划经济时期按各级储量比例要求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经矿山开发实践证明,满足了矿山建设的要求,从未发生“翻船现象”。同样,少数未完全按资源储量比例要求提交的资源储量报告,在矿山使用的过程中也未发生“翻船现象”(原全国储委统计结果)。这说明了原规范规定的各级储量比例要求并不重要。

这里强调的是,在新形势下,矿产勘查和开发已市场化,总原则是“保证首期、储备后期、动态管理、以矿养矿”。从前后两个原则比较可以看出,“保证首期、储备后期”是共同的。这说明矿产勘查中,要为矿山开发建设提供“探明的”资源储量作为首采地段,以满足矿山建设投资返本付息需要的矿量。“储备后期”是保证总量控制,以满足矿山生产的连续性和规划服务年限所需的矿量。新形势下的“动态管理、以矿养矿”原则及计划经济时期的“准

备中期”原则,强调了矿山生产过程中,以生产需要,由矿山负责资源储量类别提升的动态管理,通过矿山经济效益来完成。这是“动态管理、以矿养矿”原则提出的缘由。

由上,新规范不是完全不要资源储量比例,而是以投资者的意见来定夺,完全体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不要的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源储量比例要求。但国家从宏观管理和矿山生产实践经验考虑,提出了总的原则要求,作为投资者和勘查单位遵循的原则。即:“探明的”资源储量应满足矿山开发首采区设置及矿山建设返本付息的矿量;“控制的”资源量应满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矿量;“推断的”资源量应满足矿山远景规划要求的矿量。上述原则要求应成为矿产勘查中遵循的依据。这一原则应贯彻在矿山勘查工作实践中,尤其在商业地质阶段(详查、勘探),勘查单位与勘查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中,应体现和说明的问题,籍以作为地勘单位勘查工程部署、工作量设计、投资勘查预算的依据,以避免勘查工作结束后出现其他问题。

四、资源储量分类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改革,以1999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为标志。该国家标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次技术革命。它的意义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矿产

资源勘查,进行资源储量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标准。它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阶段编制设计、部署工作、估算资源储量、编写报告;也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登记、统计、计划,制定矿产资源政策,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规范、规定、指南;同时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勘查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中评价、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分类标准是以4个勘查阶段(勘探、详查、普查、预查)中获得的4种不同地质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和经相应可行性评价(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所获得不同经济意义(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为主要条件,划分出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凡经济的和边际经济的划分为基础储量;次边际经济的、内蕴经济的、经济意义未定的划分为资源量。其中在经济的部分,以可采出为一个附加条件,从经济基础储量中划分出储量(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又以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的不同,将储量划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以不同的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经济意义为三个轴,将资源储量划分为三类十六型并分别给予编码,见下表1、表2。

表1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矿政管理的基础,本文主要介绍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一些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问题及建议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作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 众所周知,采矿权人采矿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开采的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挂钩,矿山开采年限与资源储量挂钩。近年来,由于矿业市场投资的多元化,加之国家的有关法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对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盲目市场化,受利益驱使,出现了种种弄虚作假的情况。比如一些企业在改制时,投资者为了少交采矿权价款,往往将储量做小,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而有些企业在融资、筹资或包装上市时,为了吸引股民投资,造成绩优股的假象,往往又要求将资源储量做大,以蒙骗股民。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不能是地质勘查机构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相对权威的评审机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查机构取得的矿产地质成果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其内容包括:对矿体地质特征,开发利用内外部条件,矿产种类、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等技术数据等阶段性认识的认可。它是资源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的,是政府资源储量管理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它依据和参照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及矿山生产和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而进行的。 本文总结了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引起重视,以求共同提高。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地勘单位不做野外地质工作,靠在室内“编”地质报告进行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所编写的报告东拼西凑,凭空想象,质量可想而知。或者报告编写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臵、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其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可大体分为:地质勘查类报告(持勘查许可证)、小小矿资源储量报告(持采证。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准予编制报告函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准予编制报告函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矿山闭坑报告(采矿许可证)五类。 一、地质勘查类报告 矿产勘查是矿产开发的前期投入,其最终目的是为矿山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所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矿山开发风险,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求地质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资料和成果,将矿山开发风险降到最低。 1、编制依据 按DZ/T 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的统一要求,结合矿种规范进行。 2、编写准则 (1)地质勘查报告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始数据资料准确无误,研究分析简明扼要,结论依据可靠。要力求做到图表化、数据化。 (2)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洋查、勘探四个阶段,每

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助查资料编写报告。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因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3)地质勘查工作与项目可行性评价应紧密结合,地质勘查报告中应包括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可行性评价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三个阶段。评价程度为概略研究的,由勘查单位直接编入报告;评价程度为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的,应在勘查报告中引述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 (4)地质勘查工作应按照有关地质勘查规范对各勘查阶段的要求(或勘查合同的约定)部署工作,并取得相应阶段的各项勘查数据资料。DZ/T00 33—2 002标准所附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适用于勘探阶段,在勘查程度达不到勘探阶段的情况下使用该编写提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所列项目进行增减、取舍,但所取得的勘查数据资料及有关文件必须全部进入报告,不应遗漏。 (5)地质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应按照有关规范和勘查设计的要求,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工作区的工作程度和第一性资料的质量进行野外检查验收。检查验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来源: 日期:1999.07.15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的要点探讨 本人刘贵忠教授级高工第一批矿产储量评估师 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邀请,根据自已多年对各矿种、特别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初浅经验和教训与对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理解和运用,对地质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其交流的内容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意义及其重要性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 三、如何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五、评审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意义及重要性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对矿山未来开采的经济性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管理。因此,

根据矿床的分布地域、矿床的成因类型,矿体、矿层的赋存特点,因地制宜地、按照不同矿种的相应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技术要求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全方位进行评审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一环。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 2、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及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分矿种(或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标准、新标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程及规定要求;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或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其他有效的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各类标准、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此外,若勘查或编制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且不属合同调节范围的,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同时在执行新标准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 颁布,1999年7月15日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各类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必须遵循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相关国标、规范与各项规定,执行中不能超越,也不能降低要求,否则都属质量低劣。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各类勘查(核实)报告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定后,才算完成任务,如何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要求,正是今天要交流的内容。对一份勘查(核实)报告,作为一个评估师最为关心的问题,正是报告编制人员应该特别重视的问题。我国自建立部、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简称:(评审中心)》以来,组织评审各类勘查(核实)报告,促使地勘行业和矿山企业执行国标、规范、规定,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现行国标、固体矿产勘查总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各类矿产行业标准、规范、各项规定,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中必须遵守的准则。现仅对勘查(核实)报告在编制中,应该着重注意并解决处理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部份关于报告类型及报告名称方面 一、关于报告的分类问题 (一)勘查类 1、勘查报告:在获得探矿权以后,分别按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提交:预查地质工作总结(或报告);普查、详查、勘探(普终、详终)报告。 2、补充勘查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在原采矿区范围边沿或深部,分别按照详查或勘探阶段要求,通过正规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二)核实类 1、核实报告:在获得采矿权以后,因资源储量整合、转让、拍卖或为了查明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一定的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对重要工程、水体、建筑物压覆,禁止开采范围内的资源储量,进行一定核查地质工作后编制的地质报告。 3、矿区资源储量分割报告:前期的完整矿区被分割成几个小矿区。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 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为矿业权有偿使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提供数可靠数据,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科学编制,严格评审矿产储量报告是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是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储量评审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矿山储量报告编制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随着我市矿业及矿业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储量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后,储量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是报告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报告内容不全,错漏众多,叙述不清,前后矛盾,重点不突出;报告图件未按要求制作,要素不齐,图示、图例、图签不规范、标注不全,各图件之间不统一;报告的文字、图件、表格衔接不够,附件不全等。二是储量数据变化大,依据不充分,可靠性差。主要表现为一些报告与以前储量报告提交的储量不符,或与矿山实际保有的储量不符;原来资源枯竭的矿山,出现煤层变厚、采空区变小、容重增加,从而使保有储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新建矿山或资源接替矿井中,矿区范围内出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 -----------------------日期: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一、矿体外推圈定 矿体圈定,可按某矿种在勘查过程中所确定勘查类型的基础上,以规中规定的工程间距(结合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与矿石选冶试验程度等因素)进行控矿工程间圈连矿体。 矿体外推圈定要在可靠地质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矿体赋存形态、空间产出的地质规律条件下进行。 当矿体赋存有规律条件下,即矿体长度与厚度呈正相关关系时,在有一定数量控矿工程和数据统计的充分依据情况下,可科学地确定外推长度。 当矿体赋存无规律可循时,无限外推一般按相应网度的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值平(板)推为宜。当有限外推时,对有色和贵金属矿产,由于矿体特征复杂,当边缘控矿工程存在大于边界品位的二分之一矿化时,可做三分之二尖推或三分之一平推;当边缘工程未见矿时,同无限外推处理,即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平(板)推;上述有限外推和无限外推中的二分之一尖推和四分之一平推、三分之二尖推和三分之一平推的结果都是等值的,可兹证明。 在沿矿体走向或倾向方向上,常按一定间隔进行取样。当相邻样品工程有一工程样品达不到工业要求,相邻样品之间各种边界点的确定和界限的圈定方法常用插入法进行;当矿体厚度变化比较规律,有用组分分布比较均匀情况下,可采边界线基点计算用插法、印格法、图解插入法圈定。 对厚度较薄(达不到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体采用米.克/吨值之品位、厚度之综合工业指标圈定矿体。此时,当矿脉厚度有一定变幅,品位变化不均匀时,矿体(脉)不能进行外推圈定。而对厚度较稳定、品位相对均匀的较稳定的薄脉型矿体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可参照前述矿体外推原则进行。 1、矿体外推圈定的起点问题 矿体外推不论是沿矿体走向抑或矿体倾向外推,均应以控制矿体的样品工程为起点进行外推。 在已评审的报告中,已发现几例将矿体外推起点置于没有工程控制的矿体(块段)边界上;这种外推相当于对矿体的连续外推,是不允许的。 2、关于外推距离问题 ⑴、当实际控矿工程间距小与规网度时,矿体外推可以实际工程间距为依据,按前述规定比例 确定矿体外推距离,不论是矿体倾向抑或矿体走向。 ⑵、当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网度时,一律按规网度要求进行矿体外推(不能以实际工程间距作 依据),进行矿体圈连和估算资源。 在评审报告中,个别报告对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网度情况下,仍按大于规网度的实际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外推,这是错误的。如此作法就失去执行规的意义和规(技术标准)的约束力(执行规是有其严肃性和强制性)。 3、矿体倾斜方向的外推问题 矿体外推是对矿体走向和倾向的外推。 不乏其例的是少部分报告在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量估算时,矿体倾向外推不是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外推,而是在投影面(纵投影、水平投影面)上进行矿体外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夸大了外推距离,造成资源量估算误差,使其估算结果失真。 正确的做法是: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时,首先在地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方向上的外推。然后以其外推点投影到平面上(纵投影面或水平投影面),并计算投影面面积,续乘矿体平均厚度{按需要求平均水平厚度(纵投影法)或铅垂厚度(水平投影法)},计算矿体(块段)体积。 4、单工程(钻孔)控矿的矿体外推 对单工程(钻探)控矿的矿体外推一直存在两种做图方法(地质块段法的纵投影图、水平投影作图法)估算资源量。 第一种方法(如图a)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 干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0.05.19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 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五、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备案结果(附件3)。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和油气矿产探明地质储量变化量达到大型,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

2022年储量核实报告评审要点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要点 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审查验收内容及技术要点 XX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包括文字报告、附表和附图,需要在形式和质量两方面进行审查验收。 一、形式审查 主要评价核查技术路线、成果的完整程度,以各部分的有无作为判断标准。完整的XX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XX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 金属非金属XX县区按部颁《XX县区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前言·······························································第一节 概况·····················································

··········第二节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第三节 本次工作情况················································ “1.3XX县区内矿山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情况”移至第五章;“1.5特别说明情况”删去。第二章 XX县区地质··························································第一节XX县区(床)地质特征·······································XX县区地质内容 第二节矿体(层)地质特征·······································第三节矿石质量··························································第四节矿石类型和品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6.21 •【字号】鄂土资规[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 (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

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二)加强矿产开发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的管理。 1.在矿山设计、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条件及其他因素变化,需修订矿床工业指标的,由勘查单位和矿山设计部门分别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和推荐书,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并备案。未经审查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矿床工业指标。 2.一个矿床原则上应使用相同的工业指标。由于历史原因,一个矿区内的不同矿段分不同时期勘查且经批准采用不同工业指标的,在编制核实报告时,可维持原批准的工业指标,或直接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的下限值。要改变原工业指标的,比照前款规定管理。 二、全面推进矿区(山)储量动态监管 (一)改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工作。 1.2014年起,全省以矿山为单元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并提交上一年度的矿山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9.08 •【字号】皖自然资矿保函〔2020〕177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项目所在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三)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但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备案。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 (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种,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附录一”执行。 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审查和备案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要求 一、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供材料要求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1份); 2.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1份); 3.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1份)。 4.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 5.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等复印件,或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1份); 6.送审报告的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1份); 7.送审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电子版1套,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根据报告种类、储量规模,固体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中型的6份,小型及小型以下的4份;地热勘查报告6份;建设用地压矿核查报告4份。 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报单位印章年月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填写说明 报告申报单位: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全称。 通信地址: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报告编写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名称全称(若报告申报单位与编写单位是同一单位,可不填该项)。 通信地址:报告编写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报告编写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应与申报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评审矿种:填主矿产。 评审目的:根据评审的目的,分别填写登记统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采矿权延续、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等。 利用情况: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利用情况,分别填写基建、开采、停采、闭坑、未用、不详。 报告类型: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分别填写勘查、核实、闭坑、压覆。 资源储量规模:依据主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总量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生产规模:根据生产矿山或拟建矿山的生产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细则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 审验收细则》的通知 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储量评审中心、各相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中矿区核查成果初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0‟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我省•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六月日

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细则 为保证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的质量,确保我省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规范、有序,结合国土资源部•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国土资厅发…2010‟3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项目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评审验收内容及技术要点‡等文件的通知‣(项目办发…2010‟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我省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细则。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只适用于•云南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验收。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过程中涉及到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应按已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二)评审依据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依据为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土资厅发…2009‟24号)2.•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国土资厅发…2009‟24号)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国土资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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