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预防为主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全过程管理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 法律法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5. 责任追究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和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分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1.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3.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4.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利工程、力学工程、建筑物与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电子电气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从设计、施工到质量检验评定,统筹完成,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 设计 第五条 工程建设设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体现高效、经济、可操作性,确保与施工实际情况相符合。

第六条 工程建设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设计方案,并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意义、重点等; (二)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工程技术参数; (三)设备选型的依据和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四)实施该设计所需材料的品种及数量。 第三章 施工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组织、施工部署、施工方案设计、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等内容,并详细说明各项施工工作的实施要求。

第九条 施工队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应当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指派的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并有能力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施工资料备案制度,实行原材料入库、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保证施工手续正确完备。 第四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应当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样、施工标准等要求,建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对建筑物的外观、结构、功能性能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测,并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酉阳县人民政府2018/3/27 来源:本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此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1月30日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和验收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稳定、耐久、美观单,提高工程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科技、遵守规范、合理布局、创新监督的原则,强化质量管理责任,加强技术质量控制,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手段,提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倡导社会共治,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标准等,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实施,依法承担施工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设计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设计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关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设计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工程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监理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监理质量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综合监督施工过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测。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质量奖惩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应当给予嘉奖和奖励。

第九条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结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安全和后期运营的重要环节,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建设工程!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希望各方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视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工程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视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 欢迎共阅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树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大概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工程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历,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材料是不是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责任制是不是健全;(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触及结构平安的枢纽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欢迎共阅 (五)监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触及结构平安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利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大概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触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利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平安大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大概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大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欢迎共阅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工程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欢迎共阅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分明,说明清晰完全。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利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系统,增强施工质量管理,严厉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树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 欢迎共阅 设单位大概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视、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大概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利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不得利用不及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利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利用入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及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产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概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着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欢迎共阅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