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成为了行政执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规范的制作和归档管理,不仅是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也是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1. 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首先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取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确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武断和片面性。
2. 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在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进行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
程序操作包括对案卷的整理、组织和归档等工作,需要根据执法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案卷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 完善的书写和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注意书写和记录的完善性。
书写要规范清晰,记录要真实客观,不能有任何涂改和篡改。
尤其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要尽可能做到逐字逐句记录,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1. 根据分类规定进行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需要根据相关的分类规定进行。
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需要制定相应的归档管理规定,确保案卷的归档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 加强档案保管和档案利用除了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管理外,还需要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档案的利用。
档案的保管要做到安全、完整,避免遗失、损毁等现象的发生;档案的利用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在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卫生部令第23号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正文:----------------------------------------------------------------------------------------------------------------------------------------------------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1992年9月23日卫生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以上管辖的权限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指定管辖的,按本地区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有在其它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需移送的案件,由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函告移送地卫生行政部门。
《档案事业概论》(三)

规章包括 部门规章 和地方政 府规章 。部 门规章 由国务 院各
部 门以及经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 据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 ,
第二节 档案行政执 法
一
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的实际睛 况制定 ,如 《 档案馆工作通则》、
《 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 档案 管理登记办法 》。省 、 自 区、直辖市 治
《 密法 》、 《 保 文物保 护法 》、 《 统计法 》、 《 会计法 》、 《 合
同法 》、 《 电子签名法 》、 《 行政区域界线 管理条例 》、 《 企业 国有 资产产 权登 汜管理办法 》、 《 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等 。三是 共 同执行 的法律 、法规 、规 章依据 。如 : 《 政诉讼法 》、 《 行 行 政 复议法 》、 《 国家赔偿 法 》 、 《 行政 许可 法 》、 《 政处 罚 行 法 》等 。 档案行政执 法依 据的适用原则 ,主要 体现在七个方 面。 三 、档案行政许 可
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 ,并于 18 年 1 1 起施 行 。19 年7 98 月 日 96 月
档案立 法 ,从广 义上讲 ,是指一切 国家机关 ,即从 中央到
地方 的各级 国家权力 机关和 国家行政 机关 , 据法定 权限 和程 依 序 ,制 定 、修改 和废止 各种档 案规范 性文件 的活动 ;从 狭义 上
和较 大的市 的人 民政府通过 的地方档案规章 ,如 《 浙江省 国家档
、
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档案行 政执法 ,是指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档 案行政管 理部门 依照档案法律 、法规 、规章 的规定 ,对行政相对人采取 的影响其
44 < 浙江档案》 2 1 年第3弭 0O 喜
档案权 利义务 ,以及对 行政相对人行使档 案权利 、履行 义务进行 监 督检查的行为 。 档 案行政 执法 应遵循 五项 基本要 求 :合法 、依据 充分 、合 理 、效率 、接受监督 。 二、档 案行政执法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监发〔2009〕42号环境监察局各处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2009年11月24日印发附件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
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
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第五条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 号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2013年2月22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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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局经济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工商局58号令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分局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全部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分局各职能股室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按照案件编号分类对本部门和工商所的各类案件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归档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和反映案件查处情况的各种案件材料均应归档。
按文件材料内容,归档材料分为正、副卷。
归入正卷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底稿上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则将底稿与副本一份归入副卷,同时正卷内归一份副本。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归在原处罚决定书前面。
撤案(包括撤销立案和撤销处罚决定)视为结案,有关材料参照处罚决定书的顺序归档。
减免罚没款的决定及有关材料附在处罚决定书之后。
复议决定书,包括撤销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立案呈批(报告)表。
询问笔录和行驶粉的陈述材料。
认定违法事实的合同、协议、发票、单据、照片、证人证言等其它各类证据。
暂扣、冻结、暂停支付、划拨、收购、罚没财物的凭证和单据。
可以对外公开的其他材料。
送达回执。
备考表。
归入副卷的主要内容及顺序
案件来源。
指举报信、电话、口头举报记录、举报电报等需保密的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材料。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呈批表。
(本项适用于经同级机关内部审批可直接处理的案件)。
案件研究笔录。
案件请示,呈批报告及批复、结案报告。
(本项适用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
询问笔录和行为人的陈述材料。
询问、调查提纲。
其他。
第五条举报人奖励、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励审批表。
立卷方法及要求
第六条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开始,即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材料,并按案情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案结卷成。
案结是指经过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不存在申诉、复议的案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采取一案两卷(一正、一副)或一案数卷(多正一副)的方法立卷。
对案情简单、卷内无需保密的材料,可不立副卷。
第八条本年度立案、次年结案的案件,应放在结案年立卷。
第九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未下达复议决定或判(裁)决书结案的,可放在下达之年立卷。
第十条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案件决定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呈批报告在后;印件、副本在前,定稿底稿在后。
第十一条证据材料首先按名称分类,并视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主前次后排列,同一类的多份材料再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视被询问人在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主次地位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排列,对同一人的询问笔录按时间前后排列。
第十三条声像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应以文字注明摄像或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象、中心内容及责任者。
照片归入其他证据类。
录音带、录像带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单独存放,并注明参见号。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用复印、铅印、影印或用蓝黑炭素墨水、墨汗书写。
复写的材料必须制成影(复)印件(各种多联单据除外)。
第十五条卷内文件应去掉金属物,破损和字迹模糊的应进行必要的修复及复制,装订部位狭小或有字迹的应托。
第十六条案卷以右边、下边取齐,按照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十七条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不包括卷内目录、备考表逐页在有文字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面,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编页号应用铅笔)。
粘贴在一起的多份材料按前后顺序逐页编号。
第十八条以卷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
按照要求逐项填写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等。
倾序号:用流水号的形式每份文件编写一个号,表明文件件数。
责任者:指对文件材料的形成负主要责任的团体或个人。
制发办案文书应分别填写分局名称、办案部门的名称或办案人员的姓名。
当事人及旁证人出具的材料填写当事人及劳证人的姓名。
文号:指文件的签发文字号。
文件日期:即材料制成的日期。
题名:即文件材料的名称。
有题名的直接填写,不可更改或简化,无题名的应根据内容拟定题名,代拟的文件题名应加[ ]。
页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本卷中的顺序,除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外,其它文件填写起号即可。
备注:如有特殊情况需注明。
第十九条卷内备考表应填写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立卷时间,并归在每一卷所有文件的最后。
第二十条每个案卷均须填写封面项目和卷脊项目。
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组织机构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数、页数、归档号。
全宗名称应填写分局的全称。
类目名称指具体办理案件的部门的名称,此栏目可暂空。
案卷题名应简明确切。
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责任者、案件的内容及案件名称。
时间指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即卷内最早和早晚两份文件的形成日期。
保管期限根据案卷重要程序划分为永久、长期(50年)、短期(15年)三种。
罚没款单位10万元以上、个人3万元以上或虽不够上述数额,但属情节恶劣、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卷,为永久保存。
罚没款单位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个人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虽够上述数字,但当事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案卷,为长期保存。
罚没款单位不足3万元、个人不足万元的案卷,为短期保存。
件数、页数即卷内文件份数及总页数。
归档号即文书处理号,可暂空。
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卷号。
全守号由市工商局统一划定,可暂空。
年度指案卷归属的年度。
暂空。
卷号即案卷号。
用大写数字如:一、二及铅笔编写。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办案单位的案件档案材料,由办案人员负责收集齐全,内勤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股室对工商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工作负有对口监督指导责任。
工商所每半年向各职能股室对口移交一次已装订成册的各类案件,在对口移交案件档案时,职能股室务必对档案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商所限期改正后再行归档。
因职能股室把关不严,使工商所案件档案材料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在分局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局将首先追究有关职能股室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职能股室应于每年四月中旬前定期向分局档案室移交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专门档案单独保管,根据保管期限分别编制案卷流水号及检索工具。
案卷流水号指案卷号,即将案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编制的案卷顺序号。
案卷号编制可将每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档案,依次给定卷号,次年的卷号按序顺延。
副卷应放在正卷后面,统一编制案卷号,另给目录号,案卷号重新从“1”编起。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案卷目录指已编目的案卷名册,内容包括:
案卷号:即案卷流水号,
题名:即案卷标题;
年度:指案卷归属的年度;
页数:指案卷中卷内文件的总页数;
期限:即案卷的保管期限;
全引目录属分局档案室编制的一种检索工具。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建立检查记录,定期进行档案统计。
第二十七条本系统内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证明及有关合法证件,经办案单位同意、分管局长批准,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正卷,副卷一律不对外借阅。
借阅案卷者未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办案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卷内材料。
第二十八条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将案卷正卷的复印件移送有关部门,原件存办案单位。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和其他门类档案一起,定期移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三十条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OOO年4月1日起实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