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最高检 英烈保护 典型案例

最高检英烈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英烈保护典型案例包括:
1. 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2. “辣笔小球”案:本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
3. 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这些案例都是为了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而设立的,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推动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法院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贵州省法院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20年6月16日)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案件,树立鲜明正确道德导向,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省法院民一庭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一批涉及高空抛物、物业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
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七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
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其母亲方某进行抚养,但其父亲王某仍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
故被告王某、方某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妨害纠纷案件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方的不当行为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和困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下面是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例: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每天下班后喜欢在小区的公共花园里锻炼身体,常常和其他居民一起打太极拳。
然而,有一天他发现一辆汽车停在了公共花园的入口处,挡住了他的锻炼道路。
张先生质问停车的车主,但对方不理会他的请求,并且表示车主可以停放在这里,反正也没人来锻炼。
这使得张先生非常愤怒,他觉得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这个案例中,排除妨害纠纷的解决方案应该首先提醒和教育停车的车主。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社区公告栏上发出公告,提醒居民不要将车辆停放在锻炼区域。
如果车主继续违规停车,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目的。
另外,为了预防类似的妨害纠纷再次发生,小区可以设立更多的停车位,或者划定停车区域,给停车位加上标识和指示牌。
这样一来,居民就能够依法有序地停车,而不会占用公共空间。
此外,为了解决类似的纠纷,居民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
张先生可以和其他经常锻炼的居民一起,形成强大的群体,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共同发声。
通过集体行动,可以更有效地排除妨害,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排除妨害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除了通过警示、教育、处罚等手段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制约,还需要通过合理规划和宣传教育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共秩序的维护和每个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
排除妨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拆除围墙,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修建围墙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
2. 然而,被告修建围墙后,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通行权,采取措施消除妨碍。
4.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墙,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
四、判决理由1. 本案中,被告修建围墙虽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确实给原告李某的通行带来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在修建围墙时,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某的通行需求,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
3.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旨在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维护邻里和谐。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1.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修建围墙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但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因此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恢复原告的通行权。
2. 本案也提醒了公民在行使物权时,要充分考虑相邻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不便。
3. 同时,本案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两家邻居花园中间墙的纠纷案例

两家邻居花园中间墙的纠纷案例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濛法官一行人来到重庆某小区进行勘查现场,最终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原告林某与被告方某是重庆某小区联排别墅的邻居,两家一楼花园相邻,开发商交房时栽种有绿植作为隔离,以划分邻居间各自花园
的区域。
林某接房不久后对房屋进行过维护查看时发现隔离绿植“消失了”,一堵围墙横亘在自家花园内。
邻居方某却认为自家围墙并未越界,双方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被告方某始终认为其修建的围墙并没有越界侵入原告花园。
由于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规划图、照片、视频等无法还原现场的真实情况,王濛决定安排时间进行现场勘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双方是邻居,也会有很多打交道的地方,凡事都要妥善处理。
”调解结束后,王濛又从邻里关系入手,引导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理性处理问题。
“法官说得对,邻里之间要和谐相处,等我的房子装修好后,一定要来我家作客”“还真是不打不相识,以后作为邻居大家一定要好好相处”,双方当事人签完调解笔录后,主动握手言和。
自家商铺门头的LED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违法案例

自家商铺门头的LED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违法案例一家建设公司经行政许可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店家认为该显示屏严重影响其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向法院提出拆除部分电子广告牌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建设公司应将覆盖临街商铺的部分电子广告屏拆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某建设公司所设计、规划的电子显示屏获得行政机关相应的许可;2017年7月26日,电子显示屏竣工验收。
2017年10月30日,吴某购买营业性商业用房两套,此后将该房屋对外招租,并交由承租人用于经营火锅。
不过电子显示屏部分占用了吴某本可用于广告发布的位置,双方发生矛盾。
吴某认为,建设公司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严重影响了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由此造成一定的损失,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排除妨碍,拆除部分显示屏。
被告建设公司称该设计获得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许可,整个电子显示屏经过设计、规划及行政许可,是合法建设安装的,而排除妨碍的前提必须具有非法性,由于该前提不存在,因此吴某的诉求无依据。
江苏省海安法院经过现场勘查认为,被告建设公司建设的钢结构及显示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室内的通风和采光,构成了对吴某的侵权。
另外,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之一,得到行政许可只能说明相关事项具备许可的相应条件,并不能得到相关行为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民事侵权的必然后果。
如果相关行为的实施人因实施相关行为而对他人构成侵权,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将覆盖吴某临街商铺的部分电子广告屏予以拆除。
法官表示,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排除妨害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
张某某认为其依法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而李某则认为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李某对争议土地的妨害,确认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二、案件事实1. 争议土地的来源:张某某的争议土地原系其祖父遗留,后依法登记在其名下。
李某的争议土地原系其父亲遗留,后依法登记在其名下。
2. 争议土地的使用情况:张某某自祖父遗留时起一直使用该土地,并在此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李某自父亲遗留时起也一直使用该土地,并在土地上修建了房屋。
3. 双方关系: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平日关系较好。
但在争议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4. 协商情况:在争议发生后,张某某与李某曾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法登记。
未经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四、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登记证明、使用证据等。
2. 现场勘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土地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3.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
五、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该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排除对张某某争议土地的妨害,确认张某某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六、案件评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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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商业合作纠纷起诉对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
辩论。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的律师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存在明显的造假痕迹,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的证据是伪造的。
甲公司的律师及时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法庭排除了乙公司的伪造证据,甲公司获得了胜诉。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因物业管理纠纷起诉物业公司,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最终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管理小区的权利,然而业主方的代理律师发现,部分证据存在严重的篡改情况,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成功排除了这些篡改证据,为业主方赢得了诉讼胜利。
案例三,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自己的
主张。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甲方律师发现乙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存在严重的问题,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成功排除了乙方提供的虚假产权证明,为甲方赢得了诉讼胜利。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纠纷案件中,排除妨害因素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及时发
现并排除对方提供的虚假、伪造证据,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在处理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排除妨害因素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方提供的虚假、伪造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赢得案件胜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的虚假、伪造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通
过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些妨害因素,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为当事人赢得案件胜诉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