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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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年金资产利用效率,保障职工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年金管理相关事项。

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为职工年金事项专门设立的机构,依法独立承担企业年金管理资产的安全保值及投资运作职责。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循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年金基金各项运作活动的安全、稳健、透明、公开。

四、企业年金资产安全保值管理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保值。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年金基金规模、风险承担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等,合理配置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全面优化投资运营。

3.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有资格、有经验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年金基金的投资顾问,保证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五、企业年金产品设计和管理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合职工需求的年金产品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不同职工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健全年金产品宣传、销售人员等机构。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年金产品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定价、产品销售、保全、退保、赔付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和操作流程。

六、企业年金信息披露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职工公开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投资收益、产品情况等信息。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年金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年金事业的稳步发展。

七、企业年金会计监管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监管机制。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年金资产的审计和监管活动,确保年金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企业年金风险管理1.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年金资产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工作。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制定、启动应对不同风险事件的应急措施。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质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年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年金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机构,负责年金管理工作的全面运营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将年金管理制度纳入公司治理结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运作和良好管理。

第六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年金意识培养,提高员工对年金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年金计划。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年金信息系统,提供在线查询和资料下载等服务,方便员工随时了解自己的年金情况。

第八条公司将不断加大对年金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年金计划,共同营造良好的年金管理氛围。

第二章年金计划第九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金计划,并公布在公司内部平台上,供员工参阅。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贡献,设置不同的年金计划,包括基本年金计划、附加年金计划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设立年金基金,用于支付员工的年金福利,确保员工在退休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员工的年金发放标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年金计划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年金计划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员工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第三章年金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部门,负责年金计划的全面管理和运作,确保年金基金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公司将制定年金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规避和控制年金基金的各种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确保基金的稳健增值。

第十七条公司将加强对年金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透明公开,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的退休生活,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年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保密稳健。

第四条本制度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公开年金计划,向员工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提高员工的参与积极性。

第二章企业年金计划第六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包括缴费方式、计算标准、离职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按照员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员工也可以自愿选择增加个人缴费比例。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应有稳健的投资策略,确保员工的年金安全稳健增值。

第九条企业年金计划应逐年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公司年金基金,用于保障员工的年金待遇。

第三章缴费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应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企业年金,不能拖欠或少缴。

第十三条员工也可以自愿选择增加个人缴费,企业应提供方便的缴费方式,保障个人缴费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明细和账户余额定期向员工公示,确保员工对自己的企业年金有清晰的了解。

第四章离职处理第十五条员工离职时,其企业年金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离职员工可以选择转移企业年金账户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也可以选择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相应的年金权益。

第十七条离职员工领取企业年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企业不得拖延或拒绝离职员工的年金领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定期接受审计机构对企业年金资金进行审计,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十九条企业应设立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需要修改,应经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通知,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大长期激励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计提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退休收入保障。

企业年金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

适用对象为公司主管及以上在岗人员。

企业年金由公司统一管理,按年度缴存。

公司按各二级公司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计提,各二级公司于每年年初缴存到公司企业年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企业年金中的一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另一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

公司可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效益适时调整企业年金的计提标准。

第三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其中,个人账户用于年金个人部分的缴存和发放;公共账户一方面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用于对廉洁奉公、业绩突出的员工和优秀人才的奖励。

企业年金实行年度核算、定期计息、累计滚存、实账运营。

员工个人账户年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员工岗位和积累贡献确定。

月缴存标准计算公式为:月缴存标准=岗位年金+积累贡献年金。

岗位年金根据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确定。

积累贡献年金根据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月标准为每年工龄元。

个人账户缴存标准每年一月进行调整。

如需增设个人账户,于次年一月集中办理。

第四章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员工在公司主管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即可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的发放应当在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

如员工离职或去世,其个人账户部分应当退回本人或其继承人。

公共账户部分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分配。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同时不再享受其他统筹外补贴。

月领取额将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领取额=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年金转换率。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

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公司特制定年金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年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聘员工和离退休员工。

第三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年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公司年金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应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章缴存规定第五条公司每月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存,具体比例由公司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正式执行。

第六条公司年金缴存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不得私自挪用或滞留员工的年金。

第七条员工个人也可以选择性缴存一定的年金金额,作为自己的个人养老金。

公司将个人缴存的部分与公司缴存的部分分开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通知员工有关年金的缴存情况和余额变动情况,确保员工对自己的年金缴存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第三章管理与运用第九条公司年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的使用。

第十条年金资金可以用于员工福利的发放、员工的培训与学习、困难职工的帮扶等方面,确保年金资金的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年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并接受员工的监督和建议,确保年金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二条公司还可以将年金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增加年金基金收益。

但投资的方式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律法规,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四章离退休员工的待遇第十三条离退休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年金待遇,同时公司年金资金也可以用于离退休员工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离退休员工的关爱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过上安康幸福的生活。

第五章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年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开除违规者,以维护年金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

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企业年金的管理,确保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年金管理,各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自行拟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实现员工福利的最大化。

第二章企业年金实施范围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包括:1. 集团公司经营团队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2. 在集团公司内部工作满5年(含)及以上,且在册女性员工50岁(含)及以上、在册男性员工55岁(含)及以上;3. 对于集团公司派驻的、合资公司担任经营团队的人员,原则上可以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退休、内退、返聘、顾问、借调人员不纳入集团公司年金计划缴纳实施范围。

第三章企业年金缴费标准第六条企业年金资金由员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1。

第七条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的8%。

第八条单位缴费标准为员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的8%,单位缴费同步按月计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后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条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原则上只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运作。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场化原则,实现基金的最大化收益。

第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十四条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本制度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方式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第十六条员工在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应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一、前言企业年金基金是指由企业自主设立和管理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养老金支持,帮助员工度过退休生活。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员工福利。

二、基金管理责任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投资决策和风险管控。

2. 基金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定期向企业高层报告基金的投资状况和运营情况。

3.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基金投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三、基金投资原则1. 基金的投资应遵循市场化、透明化和合规化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投资分析,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稳定。

2. 基金管理部门应以职业责任为导向,秉持诚信、勤勉和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基金参与者的利益。

3. 基金管理部门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与企业利益相悖的投资行为。

四、基金投资范围及限制1.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

但投资比例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配置,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基金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票的持仓比例、投资行业的限制、基金份额的限制等,以控制投资风险。

3.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海外投资,应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审慎的投资,并注重避免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

五、基金运营和财务管理1.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运营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高层和基金参与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3. 基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的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资金的合规使用。

六、基金参与者权益保护1. 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基金参与者公开基金的运营情况、投资状况和风险收益状况。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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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9.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10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11统一管理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原则上统一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执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及合同条款。

集团公司负责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属单位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健全规范,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4.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5.建立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

6.集团公司本部建立企业年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下属全资及控股二级企业要有超过半数(户数过半或人数过半)实施了企业年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

7.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

其中,企业年金方案须经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8.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须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

市国资委准许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准许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内容应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保持一致。

2.根据有关规定,就建立企业年金及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与民主程序。

其中,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决策程序完成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将决策程序相关决议、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机制相关制度、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相关财务数据核对确认函、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说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集体协商机制说明、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获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年金。

第三章参加人员第八条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可参加企业年金。

员工可自愿放弃参加企业年金。

第九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可自愿退出企业年金,可申请中止或恢复企业年金缴费。

第十条已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享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查询、个人账户权益归属、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等权利,同时须履行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授权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及个人所得税、授权单位选择受托人并签订管理合同等义务。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退出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章领导机构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成立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企业和员工履行企业年金委托人职责,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年金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对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选择方式、权责义务、议事规则、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在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各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设在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章受托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履行规范程序,择优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专业化管理。

受托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择优选择(或更换)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2.对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

3.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4.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5.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

7.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及有关规定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工作流程,费用标准及结付方式,合同期限,合同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对受托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托人定期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就企业年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问询。

其中,集团公司应建立企业年金受托工作季度报告机制,要求受托人按季度报送企业年金受托工作报告,并及时抄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室。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4月底前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听取受托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账户、收益、费用、财务数据等基本情况,受托、账管、托管、投管等工作开展情况,市场分析、投资策略及资金分配调整建议。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结合受托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对受托人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中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成本承受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与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应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按月核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缴费金额,并按时向受托管理人提供缴费信息及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将缴费款项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应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中止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可以恢复缴费,并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予以补缴。

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制定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相关制度,对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的基本规则、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

企业年金缴费动态调整制度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负责为每一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年金账户的转移、保留、注销及分配等业务。

第八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第二十八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就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及年限与职工一方进行约定,并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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