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以及维护生态平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三同时”管理办法作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背景“三同时”是指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中,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扩建必须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具备同步性、一致性和同时性。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能够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设计阶段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应考虑环境保护设施的布置和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规模和位置;确定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配套关系;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效果。
2. 施工阶段在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主体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
具体措施包括: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运行阶段在工程项目投产后的运行阶段,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要求;定期检查和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确保其运行效果;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减少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提高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2.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3. 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通过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从而提高其环境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强化环境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控制环境风险,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三同时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建设同时,生产经营同时,关闭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三同时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建设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并设立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质量标准。
第五条:生产经营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六条:关闭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关闭、停产、撤场时,要及时清理、处理环境污染物。
如实填写停产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控与检测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落实环境污染排放和收集处理监测系统,对排放、收集、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准确的监测、检测、测量和分析,确保污染物排放、收集、处理达标并有效控制排放量。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控和检测,准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紧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保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惩戒、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的整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农林渔业项目等。
三: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2)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工作。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项目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
2. 施工单位责任:(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2)负责管理和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施。
(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3. 监管部门责任:(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责令整改。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1. 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营必须满足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即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不得超过当地环境容量,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监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3.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1. 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的编制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保证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运输项目、能源项目等。
2. 三同时管理原则2.1 时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工期。
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与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一致。
2.2 空间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布局,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必须与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2.3 条件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的使用情况。
同时,还要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3. 管理要求3.1 时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得超过批准的工期。
在工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3.2 空间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水源和空气污染。
3.3 条件同时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更新。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
4. 监督检查4.1 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能力和资质。
4.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等环节。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
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https://img.taocdn.com/s3/m/eb796814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37.png)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施策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项目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特征、程度及影响扩散、治理措施、环境风险源排查和评估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工作,评价报告要真实、全面、可行,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听取公众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境管理规划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划,规划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期及运营期各阶段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要求合理确定环境管理规划的内容和措施,并报备相关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管理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手续,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效果。
第四章环境排污控制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环境排污达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先进、能效高的环境保护设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合理规划应急资源和应急处置设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环境突发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处置。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官方权威解读《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是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规程。
该规程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该规程明确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即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与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同时进行。
根据这一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确保该评价的结果能够及时反映到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
同时,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此外,建设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确保项目建成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该规程还明确了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要及时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要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相关的验收资料和报告,证明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了验收要求。
通过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规程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的一项综合管理措施。
该规程强调了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对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监督。
通过实施该规程,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无法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其次,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充分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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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第八条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四)检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环保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要求执行环保技术监督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环保批复后十五天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五)污染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每月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责任处(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检查第十六条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责任处(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竣工检查申请;(二)环保设计说明书;(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本局责任处(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参加竣工检查的单位包括:审批处、监督处、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监测站、建设单位、治理单位、核查单位。
第二十条本局在受理申请后十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四)讨论;(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一条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试运转期管理第二十二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责任处(所)在三天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九十天。
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章验收监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并将委托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试运转期满后三十天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七条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排污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八条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应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六)《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十五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四条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三)《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五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十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