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20〕1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20〕12号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案件名称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私设排污口案
南充市高广家禽发展有限公司
川环法高环立〔2017〕072501号
该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4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境案
长生养殖场
川环法高环立〔2017〕061201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3000元人民币,责令停产
养殖废水直排污染环案
张洪田养殖场
川环法南高环立字〔2017〕061502号
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汇入水池,以渗坑形式直接外排,疑似偷排养殖废水,涉嫌造成污染。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粤13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个人】王关宝【当事人-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睿睿魏兴英【代理律所】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关宝【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因此,本院确认一审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关宝是废塑胶造粒厂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以其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适格。
“建区造城” 仲恺高新区20年谋变

新区已经走过了 2 ,也跟所有的高新 0年 区一样面临着同一个问题 : 转型升级。 白津夫说 ,“十二五 ’时期的高新 ‘
区发展不能只满足于园区经济 ,而要从
员都愿意到惠州来工作 。这说 明这里创 这给了钟一尔 、杨鹏飞他们很大的 信心。 当然 ,作为珠三角 的后起 之秀 ,与
深圳 、东莞等先发地 区相 比,惠州也具 有明显的优势 : 例如 ,丰富的土地资源、
L _方向走, L J 大约5 分钟车程,便 0 中。
文明中扮演着文化和经济 中心角色的惠
州, 在当地还流传着 “ 宁可在惠阳食粥, 也不去东莞吃饭 ”的民谣 。但后来渐渐
据惠州工业产值绝大半江 山的两大主导 有人说 ,仲恺是惠州未来的希望 。
这 当然会有不 同意见。但至少 ,仲恺高 新区现在踌躇满志。
理权 限和县一级行政管理权 限,建立高
所有这些,构成了惠州经济命脉最
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这种追赶刚开始并不顺利 ,惠州 走了一些弯路。在上世纪 9 年代初 ,它 0 国的淘金者们前来淘金 ,终也一起 因地 产泡沫破灭而陷入发展困境。但相比海
政治的优势 ,从 困境中走 出的惠州很快
路。
这里还是全国 L D产业链最完整的地区 E
之一 ,聚集 了从外延片、芯片封装 、背
光源 、显示屏到照明应用在内的各种研 发机构 、生产企业……
变的是惠州市 出台的 《 关于进一步推动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 的决 定》 。 仲恺 高新 区管委会 主任 杨鹏 飞 向 仲恺高新区被赋予了行使市一级经济管
一
些原来建好准备投产的厂房做不下去
了。在管委会的协调之下 ,将厂房卖 给 科锐。之后在半年 内把所有的法律手续
生猪屠宰场对环境的污染及治理

生猪屠宰场对环境的污染及治理21文章编号:1005—994)((2001)02詹宰塌瑰蛔李芳琴(福建省宁化县畜牧兽医站365400)过去由于分散屠宰生猪头数不多,生猪粪便,废物,污水一般农户用于农田,菜地,基本能就地处理,恶臭气体也能很快自然扩散,对环境污染较为轻微.但近年来,由于生猪实行集中屠宰,除大城市屠宰场设施建设较为规范外,有相当部分县级屠宰场(点)没有规范建设,粪便,废物,污水随地堆积或随意流放,污染了环境.由于环保意识的提高.屠宰场污染环境问题已引起人们关注.1污染环境因素1.1屠宰场对环境污染主要有:生猪的粪便,内容物,血水,废物,冲洗地面,用具后的污水,残剩饲料,有害气体,汽车垫料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粪便,内容物,血水,冲洗污水.普遍县级生猪屠宰场多处于传统手工屠宰和半机械化屠宰,日宰量在50~150头左右.资料报道.育肥猪日产粪尿总量为6.7--lOkg/头,加上废物,日冲洗污水等,一个屠宰场的废物,污水排放量相当于一个小, 中型工业废水排放量.12屠宰场(点)设置不合理.由于地方经济紧缺.相当部分县级屠宰场(点)是利用原有食品公司生猪收购站,屠宰点或旧厂房改造,有的屠宰场没有或设有不规范粪便发酵池和污水处理池.使粪便,废物,污水任意堆积排放,以致超过土地自然净化能力,就会污染附近的土壤,水源,环境等形成公害.有的屠宰场(点)设在城镇居民人口集中附近. 水的上游,造成屠宰场与居民点过近,恶臭,污水,噪声危害人们生活环境.屠宰场内,场的周围没有绿化种植,粪便弃之不用,使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3猪粪污染成分.猪粪污染环境主要是由粪污里的氮,磷,重金属及药物引起的.由于饲料里的磷在猪体内被吸收利用率低,一般其有13%~40%,饲料添加的无机磷由粪便排出,S巳,As,cu等是猪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且能促进生长和提高饲料利用率,抑制有害菌.目前,在猪饲料中添加无机铜,砷,硒的做法较为普遍,而这些无机元素的消化吸收利用率撅低,在粪便中含量相当高.若土壤中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质达到一定浓度时即会抑制作物生长,而且作物有富积这些元素的作用.当作物中含有这些元素浓度超过一定标准,就会影响人类健康. 1.4病原微生物的存在.生猪及其产品虽然经兽医卫生部门检疫,但在猪粪,尿,血等废物,污水中难免蕴藏一些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如没有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这些污物,污水,必然易孽生,屠宰场就不是杜绝病原地而是传播,孽生病原地,导致环境恶化威胁动物, 人类健康.2污染环境的综合治理2.1合理选择场址.综合布局.应选择远离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 公共场所及水源至少500米以上, 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地势高燥.地下水位不得近于地面1.5 米.在屠宰场的出入f7日,应设有与门同宽的长3米以上的浅消毒池, 屠宰场内设候宰圈,只许第2天将宰的生猪进入;应设屠宰前饲养圈, 从外地调入的生猪先卸入宰前饲养圈;在距屠宰闻200米以外处设病畜隔离圈,并附设急宰间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间,要有专人管理和专用盛具;场内建立完备下水遭系统, 污水,废物不得直接流入河流,水渠,鱼塘,农田等,应设有规范的粪便发酵池及污水处理池.22建立完善的消毒制度.每日屠宰完毕,对粪便,内容物,血水,废物,污水等应彻底消毒,清扫,冲洗.每周应对场内及场周围环境进行一次大消毒.病畜隔离间,急宰间的消毒要根据疫病的具体性质选用相应的有效消毒药剂.2.3控制臭味,除臭,改善环境.粪便中有臭味的成份主要是过剩的蛋白质发酵分解而成的.据资料表明, 在日粮中添加合成氨基酸,使日粮氨基酸数量和比例符合猪只的需要,则日粮中氨基酸的消化率提高,粗蛋白质的水平可显着地降低而不影响猪的生长.这样可以减少未消化蛋白质的分解及氨和硫化氢的排放,减少粪便的臭味.为此建议养殖户,饲料加工单位采纳推广对屠宰场排出的污水可用蹦(有效微生物群)处理一个月后,B[D(生物耗氧量)下降364%,上浮物(鼹)下降688%,可除臭味.寄生虫和大肠杆菌也大为减少,这样可有利改善环境空气.2.4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转化利用效率和系统生产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充分利用猪粪便及废弃物进行沼气发酵,沼气作为能源利用,用于场内照明或设备用电.沼液,沼渣作为有机肥料供给蔬菜种植及农田施用,通过”废料一能源一种一养一加工”等形成生态良性循环.2.5采用行政手段.政府,农牧部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在动物饲料中加有毒元素,残留药物或超剂量的使用药物.在场内和场内周围要种植树木,绿化环境.对屠宰场猪粪尿和废物,瘸害肉的无害化处理设旋及污水的排放要定期检查,并制定规范设施和污物,污水排放标准,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管理之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日惠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屠宰场环评报告

屠宰场环评报告1. 项目概述本报告是就某一屠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旨在分析屠宰场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
2. 项目背景屠宰场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环节之一,但其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和影响也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屠宰场环评是必要的。
3. 环境评价内容针对该屠宰场项目,我们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环境评价:3.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考察屠宰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排放情况、空气质量影响等问题,针对大气污染来源提出减排建议。
3.2 水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屠宰场废水的排放情况、对周边水体的影响及潜在风险,并提出水源保护和废水处理措施建议。
3.3 噪声及固体废物影响评价评估屠宰场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噪声污染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提出噪声控制和固体废物处理的建议。
3.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析屠宰场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植被状况、生物多样性、土壤质量等,并提出生态修复和保护建议。
4. 环境评价结果根据对屠宰场项目的环境评价,得出以下结论:4.1 大气环境评价结果根据监测数据和模拟分析,屠宰场在排放废气方面存在一定的污染问题。
建议采取减少废气排放和提高废气处理设施效果的措施。
4.2 水环境评价结果屠宰场的废水排放对周边水体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加强废水处理工艺,确保水质达标,同时加强水源保护。
4.3 噪声及固体废物评价结果屠宰场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建议采取隔离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建议加强分类处理和安全处置。
4.4 生态环境评价结果屠宰场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建议进行生态修复,恢复生态平衡,并加强对土壤质量的保护。
5. 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根据环境评价结果,提出以下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5.1 大气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完善废气净化设施,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
•排放废气要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空气质量。
5.2 水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加大废水处理力度,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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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6【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罗如洪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陈鹏鹏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如洪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陈鹏鹏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章利兵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如洪陈鹏鹏章利兵魏兴英【代理律所】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物证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听证自由裁量权罚款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本案中,从涉案《检测报告》来看,潼侨屠宰场2018年11月29日的外排环境污水氨氮超标3.74倍、总磷超标31.2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潼侨屠宰场委托代理人二审当庭亦陈述“我方认可违法事情需要予以处罚,我方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经自动关闭屠宰场,希望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减轻处罚数额。
”也即,潼侨屠宰场对上述违法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对处罚数额持有异议。
惠州市生态局经过立案调查、先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限制生产事先告知书》,并根据潼侨屠宰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潼侨屠宰场的陈述、申辩意见。
惠州市生态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是拟对潼侨屠宰场处以壹佰万元(1000000.00)罚款。
但在综合考虑了潼侨屠宰场的经营者是一级伤残退役军人,为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了贡献。
其亦已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停业并注销了《排污许可证》等理由后,惠州市生态局决定对潼侨屠宰场的罚款酌减了40%,最终只处以60万元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判决驳回潼侨屠宰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潼侨屠宰场上诉意见中对于“污水排放口”(取水采样点)的问题。
原审法院对此已经作了充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01:39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13行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
经营者李爱民。
委托代理人罗如洪,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鹏鹏,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周文高,局长。
诉讼负责人雷战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章利兵,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屠宰场(以下称潼侨屠宰场)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称惠州市生态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行初19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潼侨屠宰场委托代理人罗如洪、陈鹏鹏,被上诉人惠州市生态局诉讼负责人雷战雄、委托代理人章利兵、魏兴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屠宰场依法设立于2014年6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L72832335K,主要经营生猪屠宰、销售。
2018年11月29日,被告委托宏科检测公司到被告处进行监督性检测,宏科检测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检验检测培训证:粤J某某某某某-7382;张某某,证书:粤R字第438号)向原告现场负责人许某某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出示有关委托文件后,在许某某的陪同下在排污口取样检查。
宏科检测公司在取样等过程中进行拍照存证,制作了《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许某某在记录表中签名确认。
2018年12月7日,宏科检测公司作出GDHK20181129025《检测报告》,原告排放的污水经检测的结果:氨氮超标3.74倍,总磷超标31.2倍。
在《检测报告》中,还附有宏科检测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书附表》、检测人员资质证书等,相关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均有签名确认。
2019年1月15日,对原告涉嫌违法排放污水行为,被告予以立案。
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授权委托书》,原告委托许某某(厂长、身份证:44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72)到被告的仲恺分局办理:代为填写地址确认书、接受询问(调查)、提供资料、确认相关资料信息、签收法律文书、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放弃)听证。
2019年1月18日,被告的仲恺分局在原告的办公室对原告负责人许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许某某陈述:1、我是屠宰场负责人,可以代表屠宰场接受询问;2、2018年11月29日本屠宰场有作业,设施有运转。
取样时我在现场且签了字;3、对我场排放的废水氨氮超标3.74倍、总磷超标31.2倍,是在看到《检测报告》才知道。
对《检测报告》暂时没有异议,但具体情况要问过老板才清楚;4、对超标问题,估计是由生化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下一步准备请专业人士进行设施整改。
当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许某某签收。
2019年3月18日,被告的仲恺分局对原告涉嫌违法排放污水行为作出调查报告。
2019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限制生产事先告知书》,原告的许某某签收,被告拍照存证。
两个告知书均告知原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听证。
2019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的仲恺分局提出听证申请。
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在2019年4月25日在仲恺分局举行听证会。
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的仲恺分局提出申请,请求注销该屠宰场的排污许可证。
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关于对潼侨屠宰场行政处罚的申诉书》,强调许某某(在取样时)不能代表老板和公司,强调排放异常主要是因防控猪瘟消毒所致,强调该屠宰场早已关闭,且是小规模生产,强调取样过程错误,强调对处罚程序及决定有异议,处罚过重等。
2019年4月25日,原告参加了听证会,并对被告的证据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9年4月25日下午,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再次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已停产。
(2)排放口是消毒池(原验收认定的排放口)现场核定PVC进行截断直接接入中转桶,再经管道接入新建的氧化池(作用为全代、好氧、厌氧,最后外排)。
(3)屠宰场无法提供废水设施运行记录及停产记录。
(4)屠宰场无法提供新建氧化池建设时间运行记录及整改方案。
(5)新建氧化池可以通过消毒池引入,也可以通过调节池直接引入。
(6)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及录像。
(7)要求屠宰场在4月28日前提供相关资料。
原告自认的屠宰场负责人李某某在该《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19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的仲恺分局提交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一、屠宰场已停产,部分设施早已拆除,环保处理功能无法重现;二、现场无法提供有关台帐资料,难于证明设备运行;三、屠宰场新增环保设施,是为了在生产中产生的污水能达标排放;四、改造后的污水管道是比较杂乱,但污水均经过环保处理后排放,绝无偷排;五、检测时的取水点并不是总排水口,检测时所取水样是还要经进一步处理才通过总排水口外排。
等。
2019年5月25日,原告在《惠州日报》刊登《道歉书》,对造成的环境影响予以道歉。
2019年6月5日,被告的案件经办单位仲恺分局进行集体讨论。
经讨论,结论:鉴于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并注销排污许可证,不再实施限制生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从轻处罚适用原则中“①非恶意违法,并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在惠州市主流媒体显著版面(惠州日报、东江时报、南方都市报)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从轻情节以及法定代表人是一级伤残退役军人,为保卫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建议按裁量标准从轻40%罚款,即处60万元罚款。
2019年6月13日,被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参照表第19项的规定,作出惠市环(仲恺)罚〔20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在决定书中,还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过程、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和司法救济的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及时间等内容。
2019年6月18日,原告签收了《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5日,原告缴纳了60万元罚款。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还查明:(一)2016年8月22日开始,被告委托宏科检测公司按照监测计划企业名单及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仲恺区2016年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督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