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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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为稳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面稳定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惠府〔2014〕61号)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污染天气防控措施,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实施《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污染天气,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打好扬尘和臭氧防治攻坚战,擦亮“惠州蓝”品牌(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惠州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强化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障市区空气质量。

(二)强化臭氧污染防控。

实施《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臭氧污染防控,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管理及减排,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开展臭氧削峰行动,降低臭氧超标天数。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实施,并更合理地运用环境管理手段持续改善惠州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以达到落实惠州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发展策略的长远目标,在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制定《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本区划”)。

二、本区划适用范围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

经调查,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如表1所示。

表1惠州市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惠城区墩子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古寨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莲塘布水源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石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惠阳区金桔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白云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巢嶂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大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面石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惠东县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古田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惠东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坪天嶂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十二崆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南木桥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虎竹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白马山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博罗县象头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太平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黄山洞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罗浮山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罗浮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龙门县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所属行政区保护目标类别等级杨坑洞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寨头水库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市级合仔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黄草坪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县级三、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本区划对惠州市进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的划分,一类与二类功能区之间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缓冲带,不设置环境空气质量三类功能区,功能区划分示意图如图1所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的范围信息如表1所示。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臵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

各项相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 —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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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08
•【字号】惠市环[2007]40号
•【施行日期】2007.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07〕40号)
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
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部门收集、汇总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

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工业废气达标排放;
2、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3、工业废水达标排放;
4、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超过规定限额;
5、噪声达标(在城镇区域范围内或者厂界外有环境敏感点的企业必须监测环
境噪声);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7、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9、无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染物行为;
10、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1、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没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擅自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的;
13、没有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

(三)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因环境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

评价标准为上述l5个指标全部达标。

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少于20%,或者企业厂界外的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或者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噪声超标;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
纳排污费的;
4、查实有1次拒报或2次以下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5、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6、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3、未按时缴交排污费,在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行政处罚(不含警告)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4、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5、查实有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
6、查实有2次以上拒报或3次以上漏报、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7、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八条相关环保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每年9月3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向市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相关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现场监测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监测结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反馈给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九条市环保局每年10月31日前对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信
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将拟评价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企业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对拟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市环保局,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默认)。

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条市环保局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对拟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局将随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一)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偷排、漏排、直排)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三)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第十四条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
惠,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授予“惠州市环保诚信企业”称号;
(二)推荐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三)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申报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四)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环保部门给予优先考虑;
(五)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六)减少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按规定的最低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视整改情况确定;
(二)按规定的最低要求适度增加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适度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直至依法关闭;
(五)超标或超量排放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六条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环保部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集中力量加强管理:
(一)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不予通过;
(二)按规定的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排污申报(包括监测)频次;
(三)各级环保部门尽可能增加现场抽查监测和监察频次;
(四)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限期治理;
(五)超标或超量排污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故意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规劝企业将环保设施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专业化运营。

第十七条各县、区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对其中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十八条本市的省重点污染源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评定等级,相应等级的监督管理按本办法规定增加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各县、区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实施细则,强化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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