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文件号】环发[2001]56号【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1年04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7日【正文】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扬尘污染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条例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产生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政府及其他组织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建立督查机制,组织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建筑物料堆场、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裸地停车场使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惠市环[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惠市环〔2007〕40号)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惠府[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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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0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市环卫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
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为稳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面稳定达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惠府〔2014〕61号)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污染天气防控措施,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实施《惠州市应对污染天气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污染天气,保障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打好扬尘和臭氧防治攻坚战,擦亮“惠州蓝”品牌(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惠州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强化市区扬尘污染防治,提升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障市区空气质量。
(二)强化臭氧污染防控。
实施《惠州市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臭氧污染防控,开展臭氧形成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管理及减排,有效控制臭氧污染,开展臭氧削峰行动,降低臭氧超标天数。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惠府〔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HFGS-2014-30惠府〔2014〕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业经十一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平合理承担环境责任,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及推广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低碳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惠市环〔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惠市环〔2015〕144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我局重新修订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1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5年版)一、适用规则(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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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F G S—2013—24惠府办〔2013〕6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 1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及混凝土搅拌站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 2 -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为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城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管理,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主要公共场所及道路的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 3 -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作及其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部门备案,方案编制必须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相关要求。
第八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在市区、- 4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每10cm×10cm=100cm2的面积上有2000个以上网目),确保达到防尘效果。
设置保洁责任区(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对保洁责任区周围环境进行保洁。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机器设备清理车辆和物料的尘埃。
(四)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五)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
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垃圾等在产生后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 5 -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八)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 6 -第十二条采石取土场作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废石、废渣、剥离的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覆盖防尘网等措施。
(二)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恢复。
第十三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 7 -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改造、完善,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运输砂石、灰土、城市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保证车厢密闭完整、不留缝隙。
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持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如需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禁行路段通行的,还应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环卫、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运输车辆应按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 8 -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必须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
(三)必须对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
(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必须硬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
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轮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沙上路。
(五)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必须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六)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
- 9 -(七)罐车应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