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讲_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留置部分、定金部分

合集下载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按照中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 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专利发明者的身份权、作 者的署名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 标的。
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仓储监管 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 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融资。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与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 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 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 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 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分

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分

担保物权中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分--《物权法》学法心得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自200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予以明确,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哪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一)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质押、留置、定金

质押、留置、定金
质权人可以:
①要求出质人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 否则,提前拍卖或者变卖质物; ③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Guarantee Law
(5)质权的处分权——《物权法》第218条
①与主债权一致让与、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主从关系)
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Guarantee Law
第三节
四、知识产权质权
权利质权
债权形式主义:公示生效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 “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 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 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 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物》227)
Guarantee Law
(3)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4)保全质权的权利——《物权法》第216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 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 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 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 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原理: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 ■ 构成要件;
①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② 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③ 该出质物为动产;
④ 质押权人善意——不知道出质人无处分权;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质押的分类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
到了履行期。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动产质押交易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动产质押权,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

本文将探讨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动产质押权益的法律规定1.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动产质押合同具备书面形式;(3)质押人依法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4)质押的动产是可以转让的。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动产质押权具有以下效力和优先权:(1)动产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对质押的动产享有担保优先权;(2)在其他债权竞争中,动产质押权享有最高的优先受偿权;(3)动产质押权优先权的排序按照设立时间确定,先设立的质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 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行使动产质押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质押人行使质押权;(2)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协助实现质押权;(3)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质押权。

以上是动产质押权的一些常见行使方式,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行使质押权。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责任的法律规定1.质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人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方,具有以下责任:(1)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的动产信息;(2)质押人应当保证质押的动产不存在转让限制;(3)质押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质押人的责任是确保提供有效的质押物和维护质押物的安全性,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动产质押 (2)讲解62页PPT

动产质押 (2)讲解62页PPT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பைடு நூலகம்
动产质押 (2)讲解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动产质押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概念(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合同(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7)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8)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3.质权人对质物的责任(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2024/11/8
11
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2024/11/8
2024/11/8
4
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2024/11/8
9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11/8
10
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权利质押的设立(一)
质押物的转让
动产质押、第I类权利质押(三单三票一债券),因为交付给了质权人,出质人自然无法转让。

第II类权利质押(基金、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出质后,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应收账款
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答案】ACD
【历年真题改编】(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A.基金份额
B.注册商标专用权
C.仓单
D.存款单
【答案】CD
【历年真题改编】(2008年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2.4 留置部分
留置权
留置权的含义
案例: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①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拒绝支付,则甲②有权将该物变卖,并③有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甲行使这项权利就是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要求有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参考:抵押权、质权都是意定担保物权,需要有书面担保合同。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留置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2)债权人须合法占有留置动产。

通常基于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而占有(具体合同类型不限)。

偷、抢、骗不属于合法占有。

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乙送回调换。

待乙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

甲不是在合法地行使留置权。

(3)[民事留置]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商事留置]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4)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历年真题改编】(2010年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

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

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40万元货款。

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留置该设备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答案】对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以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

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与质押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留置权的费用。

金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主债+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担保权/债权实现费用√√√√
担保财产保管费用√√
留置权的行使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宽限期不短于2个月,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权人未尽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的行使(示意图)
注释:宽限期≧2个月
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与质押同)
参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变价权(与抵押、质押相同)
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优先受偿权(与抵押、质押相同)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历年真题改编】(2016年单选题)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

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

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

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

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抵押权人)拍卖,修理费只能向李某主张
B.陈某(抵押权人)应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抵押权人)交付卡车
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D
定金罚则的适用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般违约)
⇒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
【注意】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示意图)
【历年真题改编】(2011年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

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历年真题改编】(2017年单选题)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

交货期限届满后,因为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只向陈某交付了一半的货物,陈某因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王某不同意。

下列关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C.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
D.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3万元
(退1+罚0.5=返1.5)
【答案】D
其他类型的定金
立约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
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定金2)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历年真题改编】(2011年判断题)(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将100吨大米卖给乙,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货,交货后10天内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生效。

(2)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收货后无异议。

(3)付款期限届满后,乙以定金未交付合同不生效为由拒绝付款。

乙不付款的理由成立。

【答案】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