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租车被抵押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租赁过程中,因抵押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租车被抵押的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租赁公司租赁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
同年6月,乙租赁公司将该车抵押给丙银行,用于偿还丙银行的贷款。
甲公司不知情,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020年3月,丙银行因贷款到期,要求乙租赁公司偿还贷款。
乙租赁公司无力偿还,遂向丙银行出具了《车辆抵押权转让协议》,将该车抵押权转让给丙银行。
丙银行取得车辆抵押权后,要求甲公司返还车辆。
甲公司认为,其与乙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车辆所有权仍属于乙租赁公司,遂拒绝返还车辆。
三、法律分析1. 车辆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乙租赁公司将车辆抵押给丙银行,并签订了《车辆抵押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乙租赁公司对车辆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3.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本案中,乙租赁公司在车辆抵押后,又将车辆出租给甲公司,且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甲公司享有的租赁权不得对抗丙银行已登记的抵押权。
4. 甲公司的权利救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银行贷款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案例简介XX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以其经营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在某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对经质押登记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优先受偿权,并予以拍卖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公司对出租汽车进行质押系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对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法律风险分析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在我国国内法域,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经营权质押似乎可以认为是权利质押之一种但是,关于权利质押,从《物权法》第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关于质押的“法无明文确许可即禁止”法律原则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深思和研讨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散见于诸多法规,主要有:《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第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55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这些均是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所知,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没有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地方*却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深圳市、郑州市、重庆、武汉市等郑州市有《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重庆市有《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上述案例中,星河公司的出租汽车实际上是李某等人自购汽车,通过挂靠的形式挂靠星河出租汽车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某市承租汽车管理条例》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拥有出租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有偿使用权,星河公司有权对李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本案中,由于银行没有审查出“挂靠”的关系,虽然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经出租车市政交通管理部门质押登记,但出租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星河公司用其名下的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质押,虽然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被法院判决无效合同借款和三、风险控制措施。
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规范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政府支付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将经营权证作为质物交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是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期限为一年。
经营企业在年度各项考核中合格的,可办理延续一年期限的手续。
经营权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手续。
第六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经营企业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并载明拟贷款的金融机构、额度、用途、期限等事项;(二)市客管处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经营权质押的决定;(三)市客管处同意经营企业申请的,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告知函,并按规定送达;(四)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五)有关金融机构向市客管处提交质押登记函,载明被质押的经营权数量、经营权证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将质押合同或复印件提交市客管处核实并备案;(六)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客管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七)市客管处对出质登记双方情况、经营权出质数量及编号、贷款额度及期限、经营权对应车号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在经营权证上注记;(八)经营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经营企业应从清偿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携有关金融机构退还的经营权证,到市客管处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营权质押期间,市客管处不办理经营权证的挂失、补办和经营权转让等手续。
第八条债权债务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分析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制度的法律分析出租车经营权作为市场准入的许可证明,对一个行业的发展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营权呈不同的态势,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如此散乱的情况下以至于存在诸多诟病。
本文在对宁波市出租车行业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宁波市出租车经营权的概述、法律特征分析两个方面阐述宁波市出租车经营权的现状,以及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标签:宁波出租车经营权法律分析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在城市的交通系统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同时体现着一个城市的形象和管理水平。
然而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多种危机与隐患,其中经营权就是重中之重。
一、出租车经营权概述1.出租车经营权的概念出租车经营权是指在出租车经营申请者和出租车辆配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管制机构授予经营者进入市场,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权利许可证明,代表着经营者具备经营出租车业务的资格。
从定义上得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经过政府特许的,特许人是政府,受许人是企业或者个人。
2.出租车营运权的特征(1)专属性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而言,出租车经营权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以后,政府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后决定是否给予核准的一种特许性质的权利,带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即不得任意转让或者抛弃。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四条中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权证》变更手续。
根据《细则》,出租车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转让充分体现了专属性。
(2)财产性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特许经营权,是在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中实行出租车数量管制政策而衍生出来的权利,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分配,受许人由此取得了相对于其他人的垄断经营权。
由于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无疑会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受许人创造财富,所以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
出租车营运证质押法律问题初探

出租车营运证质押法律问题初探近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各种新类型的贷款组合,在贷款担保的方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特别是面向个人消费的质押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竞争的焦点之一。
为了尽可能的抢占市场份额,加大贷款投放的力度,各银行纷纷扩大质押物和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种类。
在上海和深圳,出租车营运证可以用于质押或抵押。
其他地方的银行界也跃跃欲试,拟开展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业务。
以下就出租车营运证质押的法律问题做一研究。
一、出租车营运证的法律性质1.出租车运营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财产或财产权利。
一般而言,许可(License)包括民事许可和行政许可。
民事许可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因而根据其源权利的性质确定许可的法律性质,如专利权使用许可,就是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的一种处分形式,因而专利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法律品格。
从广义的角度讲,只要允许他人对自身专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使用,都是许可,租赁也可以看作是所有权人对他人使用物的许可。
而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在英美法,许可首先就是由国家或政府给予的行政许可。
在中国民众的心目中,想到许可,也肯定马上会联想到政府。
出租车营运证的取得,也是行政许可的一种。
在中国,并不是只要自然人或法人购买了汽车,就可以进行出租车的营业,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营运,未经批准私自载客进行商业运营的,将会受到罚款乃至扣车的行政处罚。
以个体经营为例,个人购买了车辆后,必须向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附上有关的文件资料并缴纳金额不菲的费用后,有关部门方能发给出租车营运证。
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个人挂靠在某一个企业的名下,由企业取得出租车营运的资格,个人实际经营,向被挂靠的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是,取得营运证仅仅是获得出租车经营的资格,这一资格是抽象的,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对他人有可期待的利益。
关于出租人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分析

关于出租人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出租人可以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一种以不动产
或者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
保护自身权益,确保租金能够按时支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为租赁物
办理抵押登记。
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出租人应当与租赁物的抵押人进行协商并获得其同
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作为担保物品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的效力是公示性的,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
一旦抵押登记完成,出租
人即成为债权人的抵押权人,并在租赁物发生争议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出租人还可以
根据抵押权的设立,要求抵押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租金的收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如果债务
人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出租人还可以在抵押权人的支持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出租人为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是合法的,并且在租金支付发生争议时,出租人作为抵
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办理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确
保租金的正常收取。
办理车辆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在车辆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质押车辆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车辆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作为债务担保,抵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资金的一种行为。
为了规范车辆质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车辆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车辆质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交付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权利凭证。
”3.《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应当向抵押权人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抵押合同。
”三、车辆质押的办理流程1. 签订质押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出质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质车辆的基本信息、质押期限、质押利率、违约责任等。
2. 办理抵押登记出质人应当将车辆抵押情况告知车辆登记机关,并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出质人应当向车辆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质押合同原件;(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3)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 办理保险为保障车辆在质押期间的安全,出质人应当购买相应的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保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 办理车辆保管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质押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质押期限届满后,质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出质人返还质押车辆;(2)在债务履行后,注销抵押登记;(3)在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依法处置质押车辆。
租金质押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租赁市场中,租赁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租金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因其便捷性和灵活性,逐渐被市场所接受。
然而,租金质押在法律适用、风险控制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租金质押纠纷的分析,探讨租金质押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位于某市的一处办公楼,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200万元。
为保障租金的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作为质押物交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将50万元租金作为质押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剩余租金。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以租金质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并称租金质押无效,要求甲公司返还质押物。
三、法律问题分析1. 租金质押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金钱、有价证券、权利、专利、商标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
租金作为债权,是否可以成为质押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债权出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因此,从理论上讲,租金可以作为质押物。
然而,租金质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租金质押有利于保障出租方的权益,提高租赁市场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租金质押可能导致承租方资金链断裂,影响其正常经营。
因此,在判断租金质押的合法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租金质押条款;(2)租金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租金质押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损害了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质押条款,且租金质押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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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2012-02-07 13: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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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同时,还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只要有广义的法律规定可以质押即可。
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十分广泛。
因此,依据《担保法》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依法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七项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很显然,第一项至第五项都不包含出租车经营权。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出质,因此,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不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二、建议采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租车经营质押的变现方式为拍卖、变卖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出租车经营权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客运服务收入。
《物权法》实施后,我认为仍然还是把握客运服务收入这一主线,可以考虑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因此,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提供客运服务而产生的债权。
目前,出租车经营企业通常采取责任承包和公车公营的形式经营。
所谓责任承包形式,是指由出租车经营企业收取承包人承包款,由承包人以出租车经营企业名义自主提供客运服务,收取客运服务费。
承包人一次性支付首期承包款,该笔款通常上不会超过承包总金额的30%。
尔后,由承包人按月或按年向经营企业支付承包款。
对于责任承包方式,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即承包款相对稳定和明确。
所谓公车公营方式,是指由出租车经营企业聘请司机,司机代出租车经营企业履行职务,将收取的客运服务费全额缴纳至出租车经营企业。
对于公车公营方式,质权人需要采取更多的监管措施。
三、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与经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衔接
根据法律不具有朔及力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施行之前依法办理的出租车经营权质押,在原登记部门办理的质押登记继续依法有效。
《物权法》实施后关注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依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同时,为防止出租车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还要采取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
比如:在当地管理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同时办理出租车经营质押手续或者由当地管理部门明确承诺在出租车经营企业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允许出租车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
以上分析意见,供姚总参考。
本想将我所金融证券研究中心起草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实务》一文,一并给您作为参考,但因时间因素,稿件还没有最终确定。
待稿件确定后,我将第一时间提供给您,并请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王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