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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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厂牌型号数量座位数(个)车辆类型及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备注12345合计附件3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的规定,决定准予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

请按下列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请于年月日去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年月日前按上述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年月日来源:/fg/zdalsyb/detail530162.html。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行驶及乘坐安全,保护出租汽车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及营运许可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售后服务程序,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检测标准,对出租汽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出租汽车安全行驶。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聘请资格良好、业务能力强的驾驶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和文化培训,不得聘用无资格、无能力的驾驶员。

五、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票价标准定价,不得擅自增加票价,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服务。

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规定,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行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给社会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一节巡游出租汽车第二节网约出租汽车第三节出租汽车驾驶员第三章客运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出租车客运服务第三节网约出租车客运服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的小型客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行业融合,公平竞争和方便乘客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情况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并将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在建设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新能源车型。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各区县的出租汽车客运执法管理工作,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

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能否质押的法律分析意见(2012-02-07 13:24:04)转载▼标签:杂谈一、《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同时,还以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所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依法”,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规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

也就是说,只要有广义的法律规定可以质押即可。

因此,担保法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十分广泛。

因此,依据《担保法》之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依法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七项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很显然,第一项至第五项都不包含出租车经营权。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出质,因此,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不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综上,《物权法》实施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质押。

二、建议采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租车经营质押的变现方式为拍卖、变卖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出租车经营权的价值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客运服务收入。

《物权法》实施后,我认为仍然还是把握客运服务收入这一主线,可以考虑质押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应收账款。

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融资租赁车抵押犯法吗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车辆的所有
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融资租赁的车辆进行抵押。

如果承
租人擅自将融资租赁的车辆抵押,可能会触犯法律,构成违法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因此,如果承租人在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
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仅拥有使用权,因此,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
三方,也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融资租赁车辆,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
成损失,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车辆抵押是违法行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融资租赁公司同意,不得将车辆抵押。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
当加强对车辆的监管,防止承租人擅自抵押车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银行贷款以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案例简介XX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发放贷款20万元,该贷款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以其经营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并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在某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办理了质押登记贷款到期后,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星河出租汽车公司,主张对经质押登记的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优先受偿权,并予以拍卖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公司对出租汽车进行质押系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质押登记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对3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法律风险分析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的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在我国国内法域,没有直接规定经营权质押的相关法律,经营权质押似乎可以认为是权利质押之一种但是,关于权利质押,从《物权法》第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得出关于质押的“法无明文确许可即禁止”法律原则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深思和研讨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有,散见于诸多法规,主要有:《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是债权质押;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是股权质押;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是知识产权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第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地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第55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为权利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这些均是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就目前所知,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没有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地方*却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深圳市、郑州市、重庆、武汉市等郑州市有《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重庆市有《重庆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上述案例中,星河公司的出租汽车实际上是李某等人自购汽车,通过挂靠的形式挂靠星河出租汽车公司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某市承租汽车管理条例》签订了挂靠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某拥有出租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有偿使用权,星河公司有权对李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在本案中,由于银行没有审查出“挂靠”的关系,虽然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经出租车市政交通管理部门质押登记,但出租星河公司与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星河公司用其名下的但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质押,虽然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导致被法院判决无效合同借款和三、风险控制措施。

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

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出租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运输服务功能。

为了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水平,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2023年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将于全国范围内实施。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出租车司机资质要求、车辆管理规定、服务质量标准等内容。

一、出租车司机资质要求1. 司机资格认证:所有出租车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获得出租车司机资格认证。

2. 道路交通规则学习培训:出租车司机需要参加道路交通规则学习培训,了解最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3. 服务态度培训:出租车司机需要接受礼貌待客、服务热情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沟通技巧。

4. 犯罪记录审查:对出租车司机进行定期的犯罪记录审查,确保司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车辆管理规定1. 车辆年限限制:出租车车辆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超过8年需要进行强制报废或者改装。

2. 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出租车车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3. 车辆环保要求:出租车车辆需要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确保车辆的环保性能达到要求。

4. 定期维护保养:出租车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保证行驶安全。

三、服务质量标准1. 服务时间承诺:出租车必须保证24小时全天候服务,在特定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加强调度,增加运力。

2. 清洁卫生要求:出租车内部需要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配备合适的座椅套等物品,保证乘客的舒适感。

3. 车内广告管理:出租车内的广告需要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物品遗失认领管理: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后,应及时将遗失物品上交,并配合管理部门进行认领工作。

四、电子支付推进1. 推广电子支付:出租车行业将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乘客的支付和发票开具。

2. 电子支付设备安装:出租车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支付设备,确保支付的安全和便捷性。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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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出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规范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向政府支付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将经营权证作为质物交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是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期限为一年。

经营企业在年度各项考核中合格的,可办理延续一年期限的手续。

经营权实际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手续。

第六条经营权质押出质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企业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并载明拟贷款的金融机构、额度、用途、期限等事项;
(二)市客管处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经营权质押的决定;
(三)市客管处同意经营企业申请的,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告知函,并按规定送达;
(四)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
(五)有关金融机构向市客管处提交质押登记函,载明被质押的经营权数量、经营权证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将质押合同或复印件提交市客管处核实并备案;
(六)经营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客管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七)市客管处对出质登记双方情况、经营权出质数量及编号、贷款额度及期限、经营权对应车号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在经营权证上注记;
(八)经营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经营企业应从清偿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携有关金融机构退还的经营权证,到市客管处办理质押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经营权质押期间,市客管处不办理经营权证的挂失、补办和经营权转让等手续。

第八条债权债务出现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客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南京银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
【业务综述】
个人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出租车营运证作质押的人民币贷款。

【客户对象】
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需具有在本市客运管理处签发的未到期的出租车营运证,且车辆牌照为苏AB,借款人从事出租车营运行业。

2、借款人经济收入稳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无负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负债与担保未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以1年2.8万元为基准,根据营运证距到期日的所剩年限折算金额为抵押值总额,抵押率不超过60%,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营运证有效期,且最长不超过3年。

3、个人营运证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4、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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