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

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

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

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

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

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新版--刑事侦查学复习内容

新版--刑事侦查学复习内容

考试题型A卷名词解释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实训题 B卷不定项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实训题 考试时间:周五,往后推辞迟半小时,其他不变。请考完后速到一教 并案侦查 (1)并案侦查含义 指侦查机关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专案侦察含义 是指侦查机关针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实行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形式。 (2)专案侦查的对象 特大现行案件、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预谋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罪现场的分类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依据,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试论“性贿赂”的法律责任 [摘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我国加强反腐工作部署,和廉政党风建设,反腐工作形成一个新形势,性贿赂问题也频频被曝光在公众视野,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现状、国际性贿赂情况和该种贿赂的特点其危害性,并提出这一行为作对的必要性。从我国古今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性贿赂应入刑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法律责任 一、背景 (一)社会现象 近年来,社会上频频被媒体爆出有关“性贿赂”的新闻。用“美女”来诱惑目标几乎弹无虚发百发百中。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例如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与两任纪委书记“多有交集”以色谋权。2013年原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网上流传不雅视频。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出入私人会所,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红楼事件,不仅进行权色交易,并以此威胁掌控官员。 (二)现有相关规定 中国建设法治文明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反腐倡廉,从十八大之后,中国加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但我国目前的刑法仅仅是将各种物质利益、能够以金钱来衡量的财产、各种财物作为贿赂罪的内容范围,然而在实践中,贿赂的手段多种多样,在很多贪污腐败案例中,出现了新型的腐败模式——性贿赂,也就是权色交易。中国目前的刑法并未把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规范的内容,而是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而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不足以威慑多数有心之辈,导致部分违法分子趁虚而入,肆无忌惮的开展权色交易,导致性贿赂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说,面对更加复杂的犯罪模式,当前的法定贿赂罪名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社会①参见薛之白:《中国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张昆生被开除党籍》,载与联合早报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d2325986.html,/realtime/china/story20160513-616543,访问时间2017年2月18日。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刑事侦查学习题

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论 一、填空题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工作和有关的----措施。 2、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验法、----、----、----。 3、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包括:---------、逻辑理论、-----。 4、侦查假设的特点包括:客观性、----、----、----。 5、同一认定的主体必须是------或熟悉客体某些特征的人。 6、同一认定属于----型认识活动。 二、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侦查权的机关、部门包括:() 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B、国家安全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监狱 E、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2、专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A、勘验 B、检查 C、侦查实验 D、询问证人 E、拘传 3、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 A、重要手段 B、重要程序 C、重要原则 D、重要方针 E、重要条件 4、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 A、空间表现 B、时间表现 C、物质表现 D、精神表现 E、心理表现 5、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谋略 E、犯罪特点 6、刑事侦查学研究方法中的调查法主要() A、典型刑事调查法 B、抽样刑事调查法 C、综合调查法 D、比较调查法 E、总结调查法 7、在运用逻辑证明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A、论题必须明确 B、论题必须始终同一 C、论据必须真实充足 D、论据真实性不能依赖于论题 E、由论据必须能推出论题 8、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 A、理由律 B、同一律 C、予盾律 D、排疑律 E、排中律 9、侦查思维的基本规律有() A、溯因律B、排疑律C、理由律D、原因律E、结果律 三、概念题 1、刑事侦查学 2、侦查 3、同一认定 四、简答题 1、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刑事侦查学研究方法中的案例分析法是什么? 3、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 4、同一认定在侦查中的指导作用。 五、论述题(要求有观点、有论证) 1、如何理解侦查的概念? 2、如何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练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一般外文专业文献,并基本具备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规范,有能力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能够运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744 政治学综合一 ④844 政治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时间:2013-12-09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教授)新闻来源:当 代检察官【字号:大 | 中 | 小】 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婚姻之外,非法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然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一方以权谋色、另一方以色牟利的权色交易。多年以来,是否应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治罪范围,一直存在争议。近来,备受瞩目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再次使性贿赂入罪的问题引发舆论波澜。法律到底如何界定贿赂的范围,值得深思。我认为,性贿赂入罪的理由已经十分充足。 其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刑事立法原理,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性贿赂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收受贿赂主要是职务犯罪,其本质上就是“出卖公权,获取私利”,是一种侵犯职务的廉洁性、职务的不可收买性的犯罪。实践证明,“性贿赂”已屡屡成为重大腐败事件的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构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 其二,将性贿赂列入刑法打击范围之内,是完善贿赂罪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和非财产性利益越来越受重视。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权力与性需求的交易就成为贿赂犯罪的新宠。而在传统刑法中,贿赂仅限于金钱和财产性利益。如果有人通过美色满足官

员的需求,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只要收受美色一方构不上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那么,双方就平安无事,以至于双方逐渐成为利益共同体,屡屡损害的只有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利益。我国刑法对于官员犯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有严格的犯罪要件构成方面的限定,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查处起来更是不易。如果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体系之中,相关罪名将成为监督官员廉洁自律的利器,令官员不敢因贪图春色,越雷池而滑向腐败的泥潭。 其三,动用刑罚手段遏制性贿赂,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的谦抑精神是指刑罚适用的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宜动用,也就是国家要慎刑恤罚。但是,谦抑精神不能成为阻碍打击严重犯罪的挡箭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一些腐败官员,只讲道德、纪律和党性已经疗效不大,“生活腐化”和“作风问题”的定性对腐败者而言已是利多弊少。性贿赂入罪的正当性,已不止于禁止对性伦理道德的违背,还在于遏制为了追逐性享受而背弃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做法。性关系原本属于道德问题,但当性关系成为权力交易的对价时,刑法就有了介入的理由。刑罚的确定性增大了遏制犯罪的力度,而刑罚的严厉性则增加了作奸犯科的成本。所以,将性贿赂问题上升到刑法层面,并不有悖刑法的谦抑精神。 其四,性贿赂现象引发民众的强烈愤慨,刑法介入已成多数人的共识。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检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性贿赂的普遍危害性早就令民众不满,性贿赂入罪符合民意对于刑法打击犯罪功能的期待,是对社会民众长期以来反感、谴责权色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2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 区队____专业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共2题计6分) 1、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2、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判断改错题(你认为对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你认为错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并改正。共7题计14分) 1、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2、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但如果没有女侦查员在场,那么可以邀请女性群众协助搜查。(×)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侦查人员持有,另一份交给见证人。(×) 4、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6、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诉讼卷》和《主卷》。(×) 7、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而未被接受后,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6题计12分) 1、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有:( ABCD ) A.调查访问法 B.秘密力量搜集 C.技侦手段获取 D.情报交流 2.特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BC ) A.接敌条件 B.一定的活动能力 C.愿意为我工作或能被我控制 D.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刑嫌调控管理中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三位指的是:( ABC ) A.派出所 B.公安局 C.刑警中队 D.侦查情报部门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

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完整word版)刑事侦查学复习资料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法、案例分析法(侦破经验总结法、犯罪情势的调查法)、比较借鉴法、科学实验法。 第二章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一、刑事侦查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侦查部门,军队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侦查对象:刑事案件 ·侦查与侦察的关系 二、侦查的目的(任务) 1为了追确及时查明案件真相(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 2保障人权(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无罪人、被害人的人权) 3.预防和控制犯罪,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三、刑事侦查原则 1.遵守法制原则 2.迅速及时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凡是能证明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 4.严守侦查机密的原则 5.协作原则 第三章现场勘查 第一节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1.犯罪现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P112 产生犯罪意图--形成犯罪计划--实施犯罪活动2.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构成是指系统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那么犯罪构 成就是指犯罪现场的要素的组织形式。 具体构成要素: ●犯罪的时间(绝对法和相对法)、空间因素 ●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因素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素 3.犯罪现场的特征 ●犯罪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犯罪本质的隐蔽性 ●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形成现场的阶段性 ●同类案件现场的共同性与具体案件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 ●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在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 作用和地位来划分。 ●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现场的保护状况来划分。 ●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现场的真伪性质划分。 ●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 序划分。 其他划分方法 “动”与“静”的现场 “准”与“乱”的现场 “生”与“熟”的现场 第二节现场勘查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 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运用刑事调查和科学技 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 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 验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概念有以下含义: ●现场勘查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主持下进行的。 ●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 ●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发现、收集、保全和保存犯 罪痕迹;确定犯罪情况和时间发生的经过;揭露 犯罪人条件。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实地勘验、现场访问、现场 分析和现场记录。 ●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事、物、 时间和空间。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基本目的:发现、收集痕迹物证,判明事件性质, 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实施犯罪的情况,正 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1、判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确实发生了犯罪案 件;二是不幸事件或治安案件;三是伪造现场或慌报 假案。 2、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相关情况: 包括时间、地点、过程、方法、工具以及作案人数和 犯罪动机目的等内容。这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 要依据。 3、研究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 所谓本人的情况,主要指性别、年龄、身高、体 态、职业爱好、衣着打扮等个人特点。 也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对个人情 况的详细了解,就如同为犯罪分子画像,大大有利案 件侦破。 4、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法律确定“无罪推定”和减少口供证据在犯罪 证明上效力的情况下,确实的物质痕迹证据对证明犯 罪行为分外重要。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资料,都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 和范围提供客观依据。在现场分析中会有详细介绍。

从受贿罪的本质看性贿赂入刑_张洧铭

该理论在解释受贿罪的本质时显得过于单薄。此后形成“廉洁性”说,该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保持廉洁的本性才能使公务行为严明公正,但清正廉洁本身包含了除“纯洁”、“不可收买”之外更多的期许,也客观地给国家工作人员加设了过多的义务,以至于现在只要是公务人员买车了,住上好房了,便会有很多人站出来叫嚷要查他们。按他们对于“廉洁”的理解,莫不是要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得破衣蔽体,整天挤公交车才能符合“廉洁”的标准? 笔者倾向于不可收买性说。不可收买性说可以恰当地规制受贿行为,不至于如“廉洁性说”扩大受贿罪打击的范围,也不至于如“纯洁性说”认为只有当公务人员实施违法或者不公正的职务行为,进而因此收受、索取贿赂时,才构成犯罪,以至于缩小受贿罪控制的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已经取得相应的报酬,便不能从公民那里获得关于职务行为的不正当酬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额外收受公民的酬劳,那么公务行为的公正执行便会受到损害,权力滥用便极有可能发生。因此,防止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防止权力与其他利益的相互交换。此外,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促成了公民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正是基于此种信赖,进一步促成了国家机关正常开展活动的可能性。如果公民认为职务行为能够收买,那么必将导致贪污成风、贿赂盛行。因此,公民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便成为有必要进行保护的法益,成为刑法对受贿犯罪进行处罚的理论依据。 二、关于性贿赂 从查出的贪污贿赂案件看,国家工作人员包养情妇、生活作风糜烂、腐化堕落所占的比重很大。相关数据显示,男性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中,90%以上与女色有关。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在行贿犯罪中相当普遍。2001年以来,有关性贿赂入刑的人大提案不绝如缕,理论界对于性贿赂的讨论如火如荼,但立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表态。200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性贿赂依然没有被纳入新型受贿罪之中。性贿赂迟迟未被纳入法律规定,源于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对性贿赂以及是否支持其入刑存有争议。 (一)性贿赂能否入刑的理论分歧 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指针对国家 工作人员进行的权色交易。权色交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公权力和公权力带来的利益为对价换取与请托人或请托人雇佣的美色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其生理欲望或感情需求的行为;请托人为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利益,或自身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出资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 1.主张性贿赂应当入刑的理由 第一,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与财物型贿赂犯罪相比,性贿赂具有持续危害社会的特点。该行为一旦得逞,请托人就有可能多次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在背后操控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危害是持续的、长期的,这是一般财物型贿赂所不具备的。在一定情况下,财物型贿赂无法实现的利益或目的,性贿赂可以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务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都违背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应成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第二,性贿赂超越了道德调整的范围,男女之间非因爱而进行的权色交易,如果被用来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职务行为,则不再仅仅关系性交易当事人的道德及生活作风,而是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行为不仅具有伦理上的可责难性,而且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 第三,将性贿赂作犯罪化处理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谦抑性原则要求对社会行为的规制,保持谦抑的态度,只要通过适用其他法律规范能够抑制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彰显,而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能发挥遏制的作用,在刑法没有对其规制的当下,许多性贿赂的犯罪不能得到很好的查处,不能有效地抑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将性贿赂作犯罪化处理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已生效,两个公约中关于贿赂的概念被界定为“不应有的好处”“不正当好处”,这与我国刑法将贿赂仅局限于财物的法律规定存在差距。根据国际法中公约必守的原则,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是履守条约的需要。 第五,将性贿赂入刑有可借鉴的立法。我国古代的唐律、元律和大清律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都将性贿赂作为犯罪从严惩处。当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 张洧铭:从受贿罪的本质看性贿赂入刑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刑事侦查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侦查学 一、填空题 1、国际公认意大利的汉斯·格罗斯于________年出版的________一书标志着刑事侦查学的诞生。 2、硝酸银溶液法对显现________、________上的陈旧汗垢手印特别有效。 3、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二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 4、枪弹痕迹主要包括弹头、弹壳上的________以及________。 5、左右脚印跟部中心点垂直于________的间距叫步幅宽度。 6、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体反映形象的客体叫________。 7、________系统位于内部花纹系统的下部。 8、按箕口朝向划分,箕口朝向小指方向的箕型纹为________。 9、对发射后擦拭过的枪支,如果发现有亚硝酸盐存在,即可判断发射时间约在________天以内。 10、在进行综合评断时,一般是从解释________开始的。 11、手掌内侧部没有________纹。 12、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________与________是两种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异的行为,因而在查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 13、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是________。 14、刑事侦查学是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的一门应用科学。 15、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侦查活动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要素构成。 17、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8、保护现场的共同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种。 20、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正确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10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 课程代码: 003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中,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侦查中人、事、物进行的调查称之为() A .典型刑事调查法 B .综合调查法 C.总结调查法 D .抽样刑事调查法 2.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执法的基础是() A .侦技结合的原则 B .因案施策的原则 C.专群结合的原则 D .实事求是的原则 3.构成犯罪的最基本因素是() A .犯罪行为人 B .犯罪工具 C.犯罪地点 D .犯罪时间 4.按照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现场分为() A .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B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C.室外现场与室内现场 D .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 5.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 A .现场记录 B .现场保护 C.现场搜索 D .现场分析 6.下列属于刑事案件侦查中最基本、最常见措施的是() A .并案侦查 B .控制销赃 C.调查访问 D .侦查实验 7.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期限为() A . 3 个月 B . 6 个月 C. 9 个月 D . 12 个月 8.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A .知情条件 B .赃物条件 C.时空条件 D .结伙条件 9.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是() A .刑事案件破案 B .刑事讯问结束 C.证据审查完毕 D .侦查终结 10.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犯罪手法上多有() A .普遍性特点 B .多变性特点 C.秘密性特点 D .习惯性特点 1

性贿赂入罪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本科生学年论文 性贿赂入罪初探 学号:2009501127指导老师:张建荣 姓名:李思成绩: 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完成时间:2011年12月4日

专业:法学 性贿赂入罪初探 摘要 权色交易,同权钱交易一样,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正日益侵蚀着国家机关的风气。而由于刑法仅将贿赂罪的内容限定为财物,给其留下了刑罚处罚的死角。所以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我们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瓶颈,而不得已将其作为道德问题考虑,对应以纪律行政处分,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将性贿赂入罪,将大大增加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成本, 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性贿赂的概念出发,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争议分歧,寻求性贿赂入罪的法理支持,谋求性贿赂处罚机制的建立。 关键字性贿赂权色交易入罪可行性制度设计

目录 引言 (4) 一、..................................................................... 性贿赂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 (4) 二、...................................................... 性贿赂入罪的争议 5 三、................................................ 性贿赂入罪的可行性分析 8 四、................................................................... 性贿赂入罪的相关制度设计 (11) 五、.................................................................. 结论 13 六、.............................................................. 参考文献 1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侦查学 简答题

侦查学简答题 1.简述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答:⑴案例分析;⑵调查法;⑶科学实验法;⑷比较研究法。 2.简述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之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答:⑴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⑵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 ⑶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 3.简述犯罪现场访问的意义。 答:⑴能为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⑵能促进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⑶是犯罪现场分析工作的重要基础 ⑷可及时获取侦查线索 4.简述犯罪现场访问的准备。 答:⑴确定犯罪现场访问的范围和重点; ⑵了解重点访问对象的有关情况; ⑶拟定访问计划; 5.简述与访问对象初步接触阶段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答:⑴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解除访问对象的顾虑;⑵拉近心理距离,营造良好氛围 6.简述询问犯罪现场发现人、报案人的主要内容 答:⑴发现犯罪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发现犯罪现场时在场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⑵发现犯罪现场时现场的状况,有无对现场进行变动,变动的原因和变动后的状态; ⑶发现案发现场后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 7.简述盗窃案件的特点 答:⑴犯罪行为全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人与事主不发生正面接触 ⑵作案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之前,一般都要进行踩点和其他预谋活动 ⑶犯罪现场一般遗留有犯罪痕迹及其物证 ⑷系列盗窃案件作案人的作案手法一般具有习惯性 ⑸有赃物可查 8.简述外盗案件的特点 答:⑴作案人在作案动机、潜入现场的方法的选择上显得不够精明,出入路线明显,并且往往遗留有逗留或徘徊的痕迹; ⑵作案人往往采用翻越院墙、挖洞、揭瓦、撬门、破窗或设法提前潜入的方式进入现场 ⑶盗窃目标不准确、不集中、行动显得盲目、紊乱、急促,破坏、翻动行为多,被盗赃款赃物的数量、价值与作案人所付出的力量、花费的时间往往不符 ⑷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经过鉴定、查证,不属于内部人员所有 ⑸现场上所获得的犯罪证据与外地公安机关发布的案情通报中所谈犯罪证据相同 ⑹被盗财物在外地被发现,并且排除内部人异地销赃的可能。 9.简述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查明的主要问题。 答:⑴作案人采用什么方法,何时从什么部位进入和逃离现场的 ⑵作案人进入现场后,进行了那些活动,其过程和特点如何 ⑶作案人破坏了那些部位,使用什么工具,采用什么方法破坏的,其手法是否熟练是否反映出某种职业特点 ⑷作案人用什么方法和运输工具运输赃物的 ⑸在作案人出入现场的通道、停留过的地方、被他触摸的物品上以及被他破坏的客体上,有

新版 刑事侦查学复习内容

考试题型A卷名词解释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实训题 B卷不定项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实训题 考试时间:周五,往后推辞迟半小时,其他不变。请考完后速到一教 并案侦查 (1)并案侦查含义 指侦查机关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专案侦察含义 是指侦查机关针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实行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形式。 (2)专案侦查的对象 特大现行案件、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预谋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罪现场的分类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依据,

论性贿赂的刑法规制

摘要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现行刑法将贿赂对象的范围仅局限于财物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港台和中国古代的相关立法经验,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于性贿赂入罪的诸多障碍可通过立法上的理性设计加以克服,可通过在现行刑法中贿赂犯罪的相关条款后增加对性贿赂的规定,进而将其规定在贿赂罪中。 关键词:贿赂;性贿赂;贿赂对象 案发于二零零零年的“湖南第一女巨贪”蒋艳萍案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三十一岁的女人,先后与四十余名各级官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进而不断升迁, 仅仅十四年时间,就从一个普通的仓库保管员升至副厅级干部。还利用其担任的职务和与多名高级别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系疯狂实施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提起公诉。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所获赃款及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三月二十九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至此,蒋艳萍以性贿赂为重要手段而演绎的这段荒唐的“官场神话”划上了句号。对该案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体制问题我们不作过多的讨论,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案件背后的刑法上的问题。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无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名还是法院最后判决所确定的罪名,都只局限于现行刑法的所明文规定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而对本案中最被公众所关注的性贿赂情节却几乎未加以考虑。但是我们分析这个案件,性贿赂绝对是该案不能加以忽略的重要情节。这很分明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刑法对性贿赂进行规制的局限性和缺陷。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价值观念嬗变呈多元化。同时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更是不断提高。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不愿意冒险去受贿或贪污,能做到不为金钱所动,但由于人的本性使然,加之我国性贿赂立法上的漏洞,越来越多的国家人员都没能抵挡住美色的诱惑,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性服务并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贿赂呈日益普遍化的倾向。据中央纪委发布的相关资料显示,发生在上世纪末的上千例腐败的案件中,有九成以上夹杂着各种形式的权色交易。根据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教授统计:被查处的官员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案件60%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近年来有较大影响的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李纪周案等,以及二零零五年审结的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局原女局长安惠君案等,无一不与权色交易有关。性贿赂之泛滥,由以上数字和事实可见一斑,性贿赂目前已成为行贿者们的惯用的“公关手段”之一,也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性贿赂已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新动向,且该类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性贿赂目前仍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空白,现行刑法无相关规定,刑事司法实践亦无法有相应的突破,甚至学界对其界定、应否入罪等都有诸多争论。但是,鉴于性贿赂问题的趋于严重,对性贿赂的刑法规制问题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一、刑法对贿赂对象的规定及学说概况(一)立法概况现行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以上刑法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进行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的对象仅局限为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二)关于贿赂罪对象的几种学说关于贿赂范围的界定,国内刑法学界争议颇大。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