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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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六、申请压覆矿产资源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压覆的矿产资源设置有矿业权时ຫໍສະໝຸດ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省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二)以地形图为底图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
四、查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矿业权的,由省厅出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用地范围及其所影响区域内没有探明矿产资源但设置有矿业权的,用地单位需与矿业权人先协商并签订准予压覆的协议,省厅再出示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现就规范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前必须先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查询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还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经审核的查询或评估报告作为用地审批的必备文件。未进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的,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时已进行查询或评估的,一般不再进行查询或评估。
八、规范查询和评估报告编制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行为。调查报告和储量评估报告的收费按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已于2012年3月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河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优化矿产勘查布局,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运作,加快实现地质找矿突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的划定、发布、实施、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

风险勘查区,是指具有一定的成矿地质条件和一定找矿前景,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难度较大、找矿风险较高的区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为加强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25日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中央专项)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国外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和矿山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冀国土资办发[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领导要求,为全力配合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各地较为重视,精心组织、迎难而上、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通过督导检查发现,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非法采矿出现反弹势头,甚至非法采矿造成矿山环境破坏严重。

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取得成效。

一、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保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促进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加强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废弃矿井和关停矿山的常规巡查;二是要加强对持证矿山及有证矿山周边的巡查和排查;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持证矿山的动态监测。

通过有效巡查监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严格落实查处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对巡查发现和其它部门移交的违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行为的问题,及时梳理和分析,达到立案条件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一是加大对无证采矿的打击力度。

对发现的无证矿山(点),要以政府集中行动或专项执法行动等形式坚决打击,对违法采矿现场要按“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是严查非法采矿破坏矿山环境违法案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须 向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了解 时修改 设计 , 避 免和减 少压 覆矿 产 资源建设 。 拟建工 程所 在地 区的矿产 资源分 布情 况和矿 业权设 七、 重要 成 矿 区带 上 建 设 的建 设项 目 , 至 少要 有 两
立情况 。 个选 址 方案 。避 让找 矿前 景好 的 区域 。 城 市建设 用 地规 划 范 围 内的建 设项 目, 向项 目所 在 八、 建设项 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在建设项
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 的 内容原 则 上应 包括 : 矿 业权 人被 压覆 资 源储量 在 当前 市场 条 件下 所 应 缴 的价 款 ( 无 偿取 得 的 除外 ) ; 所 压 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 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 搬迁 相应 设施 等 直接损 失 。 十、 已批准建设项 目压覆 的矿产资源 , 各级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不 得设 立矿 业权 。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 源分 布情 况 和矿 业权 设立 情 况 批 次用 地和 成 片开发 的各 类开 发 区 ( 园区) 用地 , 应 当根 据 实际情 况 办理 压覆 矿产 资源储 量预 登记 。 二 、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的由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 、 天然气 、 放射性矿产 以及压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 石油 、 天然气 、 放 射I I 生矿产 除外 ) 累计查 明资源储 量数量 达到 大型矿 区规模 以上 的 ,或 矿 区查 明资 源储量 规模 达 到大 型并且压 覆 达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 由国土资 源部 审批 。 压 覆 非 重要 矿 产 资 源 和不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由市 ( 地)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审批 。 三、 市( 地) 、 县( 市)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编 制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时 ,应 当根据 当地 已探 明重要 矿产 资源储 量分 布状 况 以及 矿产 资 源规 划 安排 的矿 产 资源 勘查 、 开 发利用 和保 护 隋况 ,充分 考虑城 市建设 发展 涉及 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问题 ,合理 确定城 市发展方 向和新增 城市 建 设 用地 布局 。有条 件 的地 方 , 可 以统一 开展 调查 , 编制压 覆 重要 矿产 资源调查 报告 ,经 省级 国土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 审查后 , 办理 压覆重 要矿产 资源储 量预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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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除锡、锑之外的其他32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和紧缺矿产(见附件1)。

第四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
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并评审备案的
矿产资源储量。

第二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
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
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见附件二)。

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
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的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
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
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
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者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三),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炼焦用煤、富铁矿、稀土、钼、钾盐、金刚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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