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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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湖南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湖南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湖南有很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以下是其中一些:
1.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这是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原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和多个外部优秀律师团队于2019年1月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完成合并改革后的存续律所。

2.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在业界有很高声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3.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南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它在业界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同样是湖南本地的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

5. 湖南执诚律师事务所:该所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6. 金州律师事务所:自1988年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关于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的要求,走律所规模化和专业化道路,律师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7. 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口碑一向不错,行政管理也做得很好,但是管理费偏高。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审理法官】赵顺容任燕张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玉李移军【当事人-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俭陈昭【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被告】周玉;李移军;芒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玉构成侵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都市频道是否对周某某构成侵权。

都市频道接受李某某单方面的委托后,以解除李某某与周某某的纠纷为由,进入周某某家里拍摄,且问询的内容很多涉及周某某婚恋、怀孕、生育等个人隐私,在制作节目并播出前并未取得周某某的同意,亦未特别告知周某某将如何处理采访、拍摄内容,对周某某的肖像亦未进行特殊模糊化处理,在周某某提出反对播放的意见后未及时停止播放,使周某某的个人隐私保护受损,生活受到干扰,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

李某某的单方委托不能成为都市频道公开报道李某某之外的其他人的隐私的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都市频道对周某某构成名誉侵权并无不当。

钟玉娟、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玉娟、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玉娟、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剑钧唐珍枝王力夫【审理法官】邹剑钧唐珍枝王力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玉娟;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钟玉娟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钟玉娟【当事人-公司】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蒋芳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芳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芳梅【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玉娟【被告】长沙市美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钟玉娟是否应当向美悦公司支付利息。

钟玉娟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离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钟玉娟是否应当向美悦公司支付利息。

据已查明事实,2012年10月1日,钟玉娟向美悦公司申请借款121508元用于购买车辆,美悦公司与钟玉娟原签订了《还款协议》。

《还款协议》载明了债务人如因本身在还款合同期满内提前离职,应还清车款,在合同期内没还清车款提前离职,所欠的车款的余款以银行同期1年固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017年2月8日,钟玉娟签署的《还款计划》载明从2016年的年终奖中扣除10000元,同时从2017年开始,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

2019年5月31日钟玉娟于从美悦公司离职,双方确认了已还款59500元,剩余62008元未付清。

实习律师面试演讲用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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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 的应我规划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本张PPT的 介绍务必 简明扼要。
【姓名、年龄、婚姻状况、 文体特长】
【教育背景(注 明本科及研究生 毕业学校及专 业)】
职我 风采
通过司考时间及成绩; 其他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应届 毕业生填写实习、 校园活动经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最具代表性的个人经历
【请在此处附上生活照】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职我规划
此张PPT请填写个人的职业规划,长短期均可 【请在此自由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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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追梦的脚步
请在此张PPT上注明实现个人职业规划实现方式、途径、已经作出的努 力等内【容请,在要此求自条由理作清答晰】

曹兴炜、左一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兴炜、左一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兴炜、左一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邓安刘国清【审理法官】郭伏华邓安刘国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兴炜;左一夫【当事人】曹兴炜左一夫【当事人-个人】曹兴炜左一夫【代理律师/律所】陈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曲【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曹兴炜【被告】左一夫【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曹兴炜是否应偿还左一夫借款本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曹兴炜提交的转账记录虽备注为退股,但左一夫否认案涉款项为投资款,而曹兴炜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同时,左一夫已提交了转账凭证及曹兴炜出具的借条证明其与曹兴炜存在借贷关系,曹兴炜虽主张借条系被胁迫所出具,并否认其与左一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曹兴炜承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曹兴炜支付左一夫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书

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书

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书篇一:律师见证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湖南●长沙二O一年月日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XX)金律见证字第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的委托,就事宜指派两位律师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见证事项1、本所律师对的真实性加以见证;2、本所律师对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三、见证过程 1、:XX年月日上午(时间),于湖南长沙(地址),对进行现场确认。

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1)本所律师依法定程序与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执业规范,向在场的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此次律师见证的相关事项。

2)本所律师对提供的与本次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确定上述主体身份的真实性。

3)本所律师见证了过程。

(详见附件一)。

上述各方当事人对的数量和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分别在上签字盖章。

4)本所律师见证了过程。

(详见附件二)。

上述各方当事人对的数量和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分别在上签字盖章。

2、:XX年4月日,(时间),。

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见证了。

四、见证结论 1、见证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意志自由即确认与交付未受他人强迫和威胁进行见证。

见证律师不对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

2、见证意见本所律师通过对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现场确认和交付保管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见证书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证明书见证

律师证明书见证

律师证明书见证篇一:律师见证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湖南●长沙二O一年月日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20)金律见证字第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的委托,就事宜指派两位律师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律师见证书。

一、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见证事项1、本所律师对的真实性加以见证;2、本所律师对的真实性加以见证。

三、见证过程 1、:20年月日上午(时间),于湖南长沙(地址),对进行现场确认。

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1)本所律师依法定程序与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与执业规范,向在场的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此次律师见证的相关事项。

2)本所律师对提供的与本次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和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确定上述主体身份的真实性。

3)本所律师见证了过程。

(详见附件一)。

上述各方当事人对的数量和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分别在上签字盖章。

4)本所律师见证了过程。

(详见附件二)。

上述各方当事人对的数量和真实性等均无异议,分别在上签字盖章。

2、:2021年4月日,(时间),。

本所律师对上述过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见证了。

四、见证结论 1、见证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意志自由即确认与交付未受他人强迫和威胁进行见证。

见证律师不对的真实性作任何实质审查和分辨。

2)本所律师对委托见证事项之外的一切事项不履行见证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和本所律师与委托人及相关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证见证行为和见证结论的真实、公正、合法。

2、见证意见本所律师通过对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现场确认和交付保管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本见证书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辉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刘辉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黎毅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毅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毅峰【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金州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以下证据;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金州律师事务所情况介绍、司法部关于授予29家“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决定、金州律师事务所荣誉证书、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金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服务发票、金州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截图、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司法厅发给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感谢信。

金州律师事务所,主张一审证据可以证明:金州字号由湖南省司法厅报司法部统一核名批准,其字号在全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唯一性;证明金州字号核准成立时间早,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为1992年4月3日。

2000年9月20日被司法部授予金州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证明金州律师在法律服务行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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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九年八月释义 (2)正文 (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0)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三维丝股份的计划 (11)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 (11)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1)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13)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3)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4)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十一、结论性意见 (1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说明: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法律意见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致: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州”或“本所”)接受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城投园林”)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编制的《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5号》、《格式准则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或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做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保证:周口城投园林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周口城投园林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周口城投园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根据周口城投园林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口城投园林基本情况如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口城投园林系有限责任公司。

周口城投园林的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1、周口城投园林的股权控制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周口城建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周口城投园林股权控制关系如下:经核查,本所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口城投园林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8年05月1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其控股股东周口城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1、基本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涉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取得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三维丝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本所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查阅周口城投园林的财务报表、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相关信息,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近五年是否受到相关处罚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平台的查询结果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并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争取为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更为丰厚的回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三维丝股份的计划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委托表决权的权益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谋求继续受让前述表决权所对应的股份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周口城投园林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其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四、本次权益变动决定的批准和授权2019年7月10日,周口城投园林执行董事雷康签署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展开收购计划;2019年7月15日,周口城投园林唯一股东周口城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接受三维丝大股东罗红花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委托投票权,同意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二者系夫妻关系)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2019年7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唯一股东周口城建签署股东决定,同意前述议案内容。

2019年8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级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据此,本所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内部批准程序,尚需取得上级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19年8月16日,周口城投园林与罗红花、罗祥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罗红花将持有的三维丝57,854,328股股份(占三维丝总股本的15.01%)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股东权利(除收益权、转让权、质押权以外)全权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口城投园林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57,854,328股普通股对应的15.0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8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两者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较为接近,且均未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罗红花仅将其持有的三维丝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行使;股份处分权及相关收益权等权利并未委托给周口城投园林,仍由罗红花享有,相应义务亦应由罗红花继续承担。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规避《公司法》第141 条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周口城投园林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7,876,09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3%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口城投园林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上市公司57,854,328股普通股对应的15.01%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8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两者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较为接近,且均未能控制董事会,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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