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国土资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发()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精品资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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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发〔2011〕26号)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汇总

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监管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的监测监管。
(一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的监管1、城市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有关要求,及时编报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必须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国家下达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应保尽保。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
3、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工业用地出让不得擅自突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地;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1、监管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7.•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8.•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8号)9.•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0.•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II.•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2.•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5.•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16.•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1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1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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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222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8.12.07
【实施日期】1998.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
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
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五)市场预测信息:包括对土地市场供给和需求作出的具体分析和预测,对未来土地市场价格、供给、优先方向等状况的数据指标以及有关分析、预测图表。
(六)政府供给限制目录:包括依据政府产业政策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等。
三、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新工作,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大胆探索。
目前,信息发布暂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发布格式。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印刷格式,也可同时采取新闻发布和上网的形式。
发布内容要以文字、表格和图形的方式表达。
(二)发布时间。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
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三)发布程序。
土地市场管理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做好发布前的审核,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上报。
建设用地信息采取逐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