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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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渝人社发〔2017〕2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25日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失信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以下行为:(一)用人单位制定或者执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的;(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用工档案的;(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七)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八)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九)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相关规定的;(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十一)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判决的;(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有关专门规定的;(十四)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川人社办发[2010]510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5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书印制合格证书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证书需求情况,按照省厅统一样式分别组织印制。

二、合格证书核发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审核同意的技工学校等其它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核发合格证书。

三、合格证书管理(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厅具体负责其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审核同意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及其它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按规定审核同意的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及其它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向学员发放合格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印制证书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三)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凭证,是求职就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等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严禁私自印制合格证书、弄虚作假滥发合格证书。

各地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印制合格证书的数量及发放管理等情况报省厅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渝人社办〔2018〕219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8〕2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渝办发〔2011〕78号)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13号)、《关于公布《2018年重庆市职业培训特色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渝人社〔2018〕176号)等文件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做好当前一个时期家庭服务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发挥家庭服务特色工种培训效用,满足市场对家庭服务重点业态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

创新培训新模式,建立以特色工种培训为主线,专项能力工种为补充的高中初级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引导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大学毕业生、中青年劳动者参加培训。

强化培训就业对接,注重理论和实操培训相结合,提升从业人员市场适应和竞争能力。

二、培训事项(一)培训对象重庆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二)培训机构经有关职能主管部门批准,且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名单目录之列,有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等级)培训能力的培训单位可参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属地的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办,下同)提交《重庆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等申报资料,各级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办)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劳社部发[2000]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三级。

国家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

国家级一类竞赛由我部牵头组织,可冠以“全国”“中国”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国××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除上述两类竞赛外,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国”“中国”等名称。

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二、各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

还可以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

三、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国家级竞赛应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四、各竞赛组织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对竞赛主办单位开展的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竞赛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国内竞赛活动,应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我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以国家队名义组织参加国际竞赛活动,应报我部审批;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活动由我部统一组织。

(三)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杭劳社培[2011]12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
(杭劳社培[2011]127号)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加快提升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工作,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示范评估),分别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示范评估表)的规定项目进行评估。

合格评估表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其中得分在75-79分的,可申报省级示范所(站);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所(站)。

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渝劳社办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48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有关部门:《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已经重庆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十一五”高技能人才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稳步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全市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重庆,打好“直辖牌”、“库区牌”,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国家“十一五”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回顾(一)取得的主要成绩1.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技工学校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全市技工学校由直辖时146所调整到72所,重点技工学校数量由15所发展到22所(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12所、市级重点技工学校10所),高级技工学校达到9所,办学规模和培训质量全面提高。

二是设立了7所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师学院,技工教育基本形成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完整培养体系。

三是依托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2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培训基地13个、市级培训基地12个),扩大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30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中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服务对象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8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第325号令)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精简有关材料对渝人社发〔2012〕185号文中第二十条第(一)项“身份证复印件”、第(三)项“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第(六)项“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第(七)项“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第(八)项“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渝办发〔2012〕267号文中第十六条第(三)项“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第(五)项“精神病、癫痫病患者需出具其居住的社区对病情、病史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社区鲜章”等材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可以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重庆市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技师学院审批流程,提高技师学院审批工作质量,促进技师学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技师学院举办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173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决定成立“重庆市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

现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及工作程序通知如下: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委员:侯小川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副主任委员:卢建辉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飞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处长成员:郑红市政府办公厅二处副处长谢辛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史庆红市编办事业处处长罗萍市发改委社会处处长余方慧市财政局社保处副处长余芳市物价局收费处副处长杨晓芝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欧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刘兴鼎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李时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张亚杭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郭少东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雷道学重庆市科能高级技工学校校长、高级讲师何月平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王泸均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中级讲师姚娅重庆化医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讲师、国家级督导员张志平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高级经济师张竞竞长安汽车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研究员及高工文力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政工师XXX 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高级工程师谭钦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高级经济师赵传芳重庆建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高级经济师李菁华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经济师岳庆重钢集团职工培训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孙荣重庆市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高级工程师郭嘉明长安汽车集团公司车工高级技师张正雄重庆市烹饪协会秘书长、中式烹饪高级技师二、主要职责(一)依据《重庆市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和《重庆市技师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对新申报技师学院进行评审;(二)定期对技师学院进行办学水平评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人社部函[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一)2010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0年,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二、2010年“统考日”安排(一)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9、20、21日,5月21、22、23日,7月16、17、18日,9月17、18、19日,11月19、20、21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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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
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
渝人社办[2020]244号

发布日期 :
2020.08.31

实施日期 :
2020.08.3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地方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
职工管理与奖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0〕2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
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44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按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严禁在目录之
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违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严禁突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加强职业资格申报审核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审核考生的申报条件,严禁自行设置申报条件,严禁
提高或降低审核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要利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考
务管理系统进行比对,同时采取网络查询、电话抽查等方式核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切实履行鉴定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重庆市职业技能鉴
定考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把控考生资格审核、试卷管理、鉴定安排、人员使用、考场
管理、成绩管理、证书管理、鉴定信息安全等鉴定工作关键环节,加强工作力量、强化
考务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工作程序、做好保密工作。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按
交叉、回避、轮换原则派遣具备有效资质的考评人员实施科学、规范的考评,并做好评
价记录。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妥善保管鉴定工作档案资料,做到全程留
痕、责任可追溯。 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管理。按规定申请领取和使用保管职
业技能鉴定试卷,做好试题试卷管理各项工作。对结合生产服务实际确需调整试卷内容
的,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在鉴定实施前15个工作日报送调整内
容,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题库管理有关规定调整试卷内容。严禁鉴定机构
自行编制试卷用于鉴定考试。 五、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证书核发管理,严
禁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前违规突击鉴定、违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强化空白职
业资格证书保管和使用,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作废的职业资格证书
应做好登记,并交付具有国家保密载体处置资质的机构统一销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数
据审核,确保每本证书数据准确可靠、真实有效,严禁问题数据入网。 六、切实保
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做好基础设
施、人员队伍、信息化等自身能力建设,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
程的质量控制,强化内部工作监管,制定防控措施,全面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
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鉴定质量责任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重点治理容
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工作环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调
查核实,对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予以处理。 七、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度。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
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要求,对鉴定机构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
政策法规、规章和鉴定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实施全程质量督导,包括鉴定机构运行条件、
鉴定范围、试题试卷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考生资格条件审核、考务管理程序、考试组
织情况、考场秩序、鉴定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等
督导内容。质量督导人员对鉴定机构不接受监督检查、鉴定组织实施违规、拒不接受整
改意见、拒绝提供文件资料、阻挠考生等有关人员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
干扰督导工作等情况,要当即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要严格按质量督导工作制度要求,积极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配合质量
督导人员的现场督导,按督导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有错必改、违
规必纠。 八、优化技能竞赛质量监管服务。强化优质办赛意识,对按照国家职业技
能标准命题,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职业技能竞
赛,严格执行选手资格审核、技术文件编制、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报批、竞赛成绩
管理、证书核发管理等竞赛流程管控有关制度措施。做好技术文件审核及发布、竞赛现
场督导等重点环节工作,确保竞赛过程公平公正,竞赛结果客观准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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