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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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技能岗位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生产一线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技术工人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生产任务和实现自身价值,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车工、铣工、电工、焊工、钳工、磨工等技能等级鉴定。

3、技术等级设定3.1 技术等级从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职等,3.2 技术等级是员工技能水平的体现,技术等级、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下表注:表中所列定(晋)级时间间隔标准:如某员工从1级向2级晋升至少需间隔6个月。

4、初次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可申报。

4.1 初级工4.1.1中专/或以上学历。

4.1.2经本公司试用期考核通过的,并取得本公司内部上岗证。

4.1.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接受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另外:内部培训课时达到12小时以上。

4.1.4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2 中级工4.2.1中专/或以上学历。

4.2.2取得本公司初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2.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2.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24小时以上。

4.2.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3 高级工4.3.1中专/或以上学历。

4.3.2取得本公司中级工上岗证,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3.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4.3.4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内部培训课时达到48小时以上。

4.3.5持有所属部门推荐书。

4.4 技师4.4.1 大专/或以上学历。

4.4.2取得本公司高级工上岗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4.3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良好的。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属地劳务派遣机构派出的操作岗位员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3.1 职业技能鉴定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集团公司批准的鉴定机构,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3.2 职业技能考评员本规定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下称考评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在公司未设立集团公司直属职业技能鉴定站前,归口管理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4.1.2 负责委托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4.1.3 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内部督导;4.1.4 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选拔、评审公司技术能手及推荐“集团公司技术能手”人选;4.1.5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资料立卷归档,编制统计报表,并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4.2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4.2.1 负责审查本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4.2.2 组织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人员的综合业绩考核;4.2.3 聘用、管理技师、高级技师,组织技师、高级技师三年聘任期满后的考核、续聘或解聘。

5 管理内容5.1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应遵循的原则a) 坚持公司需要、服务员工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b)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c)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严格服从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认定的规定和制度。

三、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题库试题,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认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员工的职业技能认定;认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认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分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认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认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发准考证。

八、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九、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认定工作实行严格管理。

XXX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完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第五条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七条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第十一条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第十三条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第十五条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第十六条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四章技能鉴定考核程序和方法第五章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第六章津贴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司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

依据国家和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

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员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部门经理担任主任,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公司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公司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实施公司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做好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相应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考核、聘用等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职业技能评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职业技能的水平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涵盖各类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等领域的常见职业。

(二)对象1、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

3、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鉴定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鉴定考核。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与内容(一)鉴定标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鉴定标准。

(二)鉴定内容1、理论知识考核,包括职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

2、操作技能考核,考查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一)初级工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

(二)中级工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三)高级工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定年限,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四)技师和高级技师在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技术创新成果等条件。

六、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一)报名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鉴定所(站)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培训对于需要培训的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四)考核按照鉴定标准和内容,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五)成绩评定由考评人员对考核成绩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3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公司领导:负责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和指导。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3.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鉴定对象的选拔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4. 鉴定组: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负责具体的鉴定任务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鉴定流程1. 鉴定申请: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主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注明鉴定的岗位和级别。

2. 鉴定选拔: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鉴定申请和岗位要求,从申请人员中筛选出合适的参与鉴定的候选人,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和准备。

3. 鉴定实施:鉴定组根据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鉴定采取闭卷考试和开放式实操的形式。

4. 鉴定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结果,对参与鉴定的员工进行评定和排名。

评定结果以及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将进行公示,并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5. 鉴定认定:通过鉴定的员工将被认定为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并根据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五、鉴定标准与方法1. 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能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包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实际操作能力的技巧和熟练度等方面。

2. 鉴定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准确反映员工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六、鉴定结果和奖励1. 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将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评定排名确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鉴定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业发展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2. 奖励措施:通过鉴定的员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待遇,包括加薪、岗位晋升、提供培训机会等。

2021年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XX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烟草专卖局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员工参加行业内的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员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市局(公司)政工(监察)科是具体负责全市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承办科室,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接受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市局(公司)技能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中长期员工队伍建设规划。

(三)按照烟草行业规定的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申报资格等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及时了解员工的鉴定需求,每年初向省局(公司)鉴定站上报各职业(工种)、等级鉴定需求计划。

(四)按照省局(公司)鉴定站的安排,组织推荐质量督导员以及卷烟商品营销和专卖管理考评员工作。

(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岗位技能等级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组织相关鉴定员工培训。

(六)在省局(公司)鉴定站的指导下,负责受理申请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将每批次的资格合格员工名单准确输入资格申报录入器并上传至省局(公司)鉴定站考务系统。

(七)负责全市系统范围内员工技能鉴定成绩的反馈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签收发放工作。

(八)按照省局鉴定站要求,及时填制并上报顾客满意度调查。

(九)完成省局鉴定站和市局(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各县(区)局(营销部)、科室(中心)、欣大公司是本单位(部门)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计划和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料整理等协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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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


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

第九条鉴定所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条技能鉴定所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

包括:安排考场、考评员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考生参加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

考前监考人员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

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质量督导人员到考试、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长确认后方可生效。

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鉴定所专人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四条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三天之内由鉴定所通知考生。

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有效期按规定执行),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鉴定所申请补考。

第十六条技能鉴定所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

鉴定所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五章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七条考生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八条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职业培训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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