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集协【2012】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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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24•【字号】沪国资集[2001]493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沪国资集[2001]493号2001年12月24日)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

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

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

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沪发改环资[2012]172号
•【施行日期】201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
(第一批)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2]1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明确的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试点范围内各企业发展现状,按照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和要求,现明确并公布本市第一批参与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碳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各自领域和行政区域内试点企业的相关推进工作。

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本市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进度要求,进一步增加碳排放控制和管理意识,积极参加碳排放系列培训,及时提交企业碳排放初始报告,配合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努力提升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综合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财教[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府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第二条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重点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统计正文广电总局关于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统计结果的通告(2012年)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和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2年7-9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134部4858集。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87部3057集,分别占总比例的62.14%、60.59%。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80部2836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7.14%、56.21%;现代题材共计7部221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4.38%。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52部194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7.14%、38.51%。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36部129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5.71%、25.67%;古代题材共计16部64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43%、12.84%。

重大题材共计1部4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0.71%、0.89%。

附件: 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附件:2012年7-9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134部4858集)备注:1、《天火》26集,申报单位:云南民族影视艺术中心,完成时间2006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云)剧审字(2012)第004号,发证日期:2012年9月18日。

2、《梨园劫》,原集数30集,(冀)剧审字(2012)第003号,发证日期:2012年6月7日,现变更集数为32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3、《80后的儿子50后的爸》,原名《我是你儿子》,26集,(京)剧审字(2011)第005号,发证日期:2011年2月21日,现更名为《80后的儿子50后的爸》,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外资〔2012〕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12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关心指导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大局,服务民生,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进一步激发本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上海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处等60个单位“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丁敏等100位同志“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档案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紧围绕档案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按照国家档案局的部署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方,全力完成上海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科学发展,发挥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名单(略)2.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2012年2月21日附件22012年上海市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100名,以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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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集协【2012】12号文
关于推荐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的商定,将于2013年2月进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每个会员单位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为保证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四届理事会的改选工作候选理事单位将由全体会员单位自荐和互荐产生。

为此请贵单位根据本行业情况,从446家会员企业中推荐140家理事候选单位,40家常务理事单位。

按章程规定,推荐的理事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原则。

根据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46家的情况,按理事单位不超过会员单位三分之一的规定,本届理事会设理事单位不超过140家。

二、推荐四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2、热心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和支持行业的各项活动;
3、理事单位代表必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之一;
4、由企业自愿申请或经同行企业推荐。

三、推荐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常务理事首先必须满足理事所具备的所有条件;
2、常务理事从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理事单位中选举产生。

现将《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名单》寄发给你们,请贵单位在方框内填上意见。

同意请打√,最多不超过140家,并于2012年11月15日前,寄回或传真至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换届工作小组。

逾期作弃权处理。

联系人:孙美玉宋海燕毛彩虹许国昌
电话:50805257 50805269 50805271 传真:50805259 50803315
E-mail:sunmy@; song_hy@
chmao@ gcxu@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2012年10月9日
附件一: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推荐名单
附件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常务理事)自荐表
也可从网上下载。

附件一: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推荐
填写单位名称:日期:
附件二: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候选理事(常务理事)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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