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课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汇编

大学思修课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汇编
大学思修课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汇编

大学生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一.引言

当代的大学生生活在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其消费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解大学生消费结构,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当前十分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的消费观念的塑造和培养更为突出而直接地影响其世界观的形成与发展,进而对其一生的品德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特殊群体自然有自己特殊的特点,同时难免存在一些非理性的消费甚至一些消费的在校大学生问题。为了调查。现将结果归纳如下:

二、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4份。

三、调查总体情况

(一)被调查者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男性大学生占36.96%,女性大学生占63.04%,被调查者中,75.00%来自农村、17.39%来自乡镇、7.61%来自城市。

(二)大学生总体消费情况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学生月平均生活费集中在600元以下为主体占63.04%,600-1000元占31.52%,1000元以上的占5.43%。

有64.6%的同学生活费全部来自父母,有6.23%的同学靠勤工俭学来

赚取生活费,还有3.2%的同学的生活费来源于每年的奖学金。三者兼有占25.94%,此外,少数(大约占4%)困难的大学生靠助学金来维持生活。也就是说,有绝大多数的大学生经济来源是依靠家庭。当问及到“花父母钱,心中有何想法”时,有25.6%的大学生选择了“理所当然”,有52.5%的选择了“无可奈何”,只有22.4%的大学生选择了“希望今后有所回报”。

被调查者中,吃喝、娱乐和消费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三项,是大学生的主要消费项目。其中,吃喝占比例为47.65% 。除了吃喝方面的花费外,有29.25%的大学生把钱花在了娱乐上,而这一现象在大二以上的大学生中尤为明显。另外,27.9%的大学生(女大学生占多数,尤其是高年级的女大学生)把钱用在服装、化妆品、饰品等消费品上。

(详细情况见附表)

四.调查结果分析

现在的大学与社会已经没有了围墙,市场经济到处充满了诱惑,学生们的消费观念受到极其重大的影响。调查发现,无论是从经济来源、消费结构,还是理念和水平来看,大学生消费都呈现出超前、实用、多样化等特点,值得高校教育工作者注意。大学校园内也正在形成不同层次性的消费群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消费观念,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结构、客观环境等对学生们的消费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价格、质量、品牌是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三大主要因素。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尽管讲牌子摆阔气等社会风气已不可避免地浸染了校园,致使部分大学生受到影响,但大多数同学的消费还是较为实际、

理性的。当问及”购买商品最注重的因素”时,有57.61%的大学生选择了“质量”,有20.65%的选择了“价格”,有10.87%的选择了“品牌”。由此可见,价格、质量、品牌是影响大学生消费的三大主要因素。大学生的消费来源基本上都是父母,很多还处于“温饱”状态,没有太多额外的费用开销。所以其在购买东西时必定先考虑到商品的性价比,然后才会做出合理的选择。但消费趋势是在慢慢变化的,许多同学的消费已经在向“小康”过度,越来越多学生加入高消费行列。

(二)大学生经济独立意识较为薄弱

当代大学生已经习惯了依赖父母,调查显示,只有38.4%的大学生做过兼职,当问及“做兼职的目的”时,有44.6%的大学生选择是增长社会经验,18.97%的大学生选择渴望独立,只有28.2%的大学生是为了补贴生活费,可见现在大学生的打工目的不单纯是为补贴生活费,减轻家里负担,而更多的是为增长见识,增加社会阅历,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等。绝大多数同学的生活费来自于父母,生活费收入相对固定,使得大学生形成了一种依赖心理,消费没有太大的顾忌,经济上处于被动。正因为这样,大学生往往会不约而同地发出同样的感慨:不知道自己的钱为何用得这么快,又是用在哪些方面了。当问及“一学期结束后经济情况如何时”,79.6%大学生都坦然承认自己的消费金额已经超出计划范围,甚至有些大学生还需要向别人借回家的路费。可见,大学生经济独立意识应当加强。

(三)部分学生存在攀比、奢侈和求异心理。

在个人消费品购买选择上:48.91%的学生更注意性能价格比。此类大学生对购物地点多不太在意。主要考虑是否经济实惠的占到42.39%,也有

6.52%的学生是非名牌不买。在上述两类学生中,他们追求档次,崇尚名牌,展现个性。专卖店,大型超市通常是这些学生的购物首选。之所以出现上述的差别,与他们各自的家庭经济背景和消费心理是密切相关的。(四)存在冲动型消费现象

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出:63.0%的大学生倾向于冲动型消费,女生在这方面的比例远远高于平均水平。此外,1/3的学生愿意借钱购买自己非常喜欢的东西,同时亦有近1/4的学生有或经常有为买来的东西没有用或很少用到而后悔。调查显示:只有1/3多一点的大学生们认为自己属于精打细算型消费,9.9%认为自己属于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人,大部分(55.0%)的大学生说不清自己到底属于哪种类型的消费者。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前大学生在个人消费方面更多的是冲动和盲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商有意无意的引导有着相当的关系个性自觉引起的消费自主心理导致学生消费的盲目性,部分学生消费没有计划,随意性强。

调查数据表明,35.2%的学生存在生活费超支的现象,甚至一学期的生活费被两三个月花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个人理财方面,当前的大学生是较为冲动和盲目的。而当生活费透支时,只有不到一成(8.1%)的同学愿意张口向父母索取。20.9%的同学愿意借同学或朋友的。大部分(61.0%)的同学更愿意节约开支及自己打工赚取。在对待属于自己的收入上,由于出发点不同,用途的分歧也较大,由于家庭经济原因而不得不兼职的学生中,近九成的被调查者选择把钱存起来以备它用,而对于那些纯粹是为了锻炼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水平的学生则把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娱乐、购物、请客吃饭以及贴补透支的生活费。

(五)大学生节约意识淡薄、浪费情况严重。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节约意识淡薄,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社会交际、食物浪费。社会交际(包括谈恋爱)已被大学生称为是大学里必修的一门课程。据调查,谈恋爱、交朋友的大学生每逢重要节日或是对方过生日,都会送对方礼物。每逢自己生日或是好友生日,同学会请同寝室的人或朋友吃饭,同学选择送礼物。现在大学校园中流行“人际投资”,无论是过生日、考试得高分、入选学生干部、比赛获奖都得请客,否则便被视为“不上路”不够交情,无论是朋友来了或是同学聚会都免不了请客吃饭,赠送礼物之风在大学校园蔚然成风。每餐食物浪费情况表明,大学生的浪费情况还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在食物浪费方面,在全社会都在倡导节约、环保的时候,大学生更应该增强节约意识.

(六)学校教育环境对学生消费观念培养的重要影响作用

可事实求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消费观教育还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研究不足“两课”教学中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指导不够。由于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了解不够全面和客观以及课程设置等因素,与人生观、劳动观、金钱观、国情观等重要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消费观的专题教育在思想品德修养课中没有充分开展,从而也难以达到真正的指导目的。

另外,校风建设范畴中普遍缺少倡导大学生勤俭节约生活消费观的内容。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除了在个人喜好、穿着打扮等较少方面比较注重突出个性以外,他们对于时尚品牌、基本生活用品、生活费用的额度等主要消费内容都具有群体从众心理。高校校风主要体现的正是学生的群体心理和行为特征。在校风建设上注重塑造和强化学生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

五.有关大学生消费的几点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的消费心理总体上处于成长健全期。他们在质量、价格、品牌、情绪等诸多影响购买的因素里面,他们首先考虑质量的因素,但更注重品牌与情绪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大学生充满的是感性而略掺有理性的消费观。而对于流行与时尚的追求似乎更是一个令人彷徨的十字路口。适度的追求是合理的。但过分的攀比会产生危险的影响。

那么对于大学生在消费中产生的问题,我们能提出什么建议呢?(一)、增强独立意识,培养和加强理财能力

现今的大学生需要懂得如何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生存,那独立理财能

力就成了重中之重。理财不是简单的四则运算,不是简单的收支平衡,它需要长期的理性基奠,个人盲目的冲动不是独立,是任性的表现,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脑中有独立的概念,更迫切的是独立的行动和理性的思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

(二)、克服攀比情绪

攀比心理的形成不可避免。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呢?首先,我们应树立适应时代潮流的、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逐渐确立正确的人生准则,给自己理性的定位。大学生的确需要竞争意识,但并不是所有的事物我们都需要争,生活上次于别人,并不可耻,没有必要抬不起头来。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基本掌握了当代大学生消费心理趋势及现状。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消费大体上是现实的、合理的。但离散趋势明显,个体差异大,这主要是生源来自全国各地,由于家庭情况的不同和消费习惯的差异造成的。在以寄生性消费为主的大学生中,培养独立的理财能力、科学的价值观应是当务之急。

(三)、形成大学生良好的消费风气

良好校风是师德师风和学生学习、生活作风的有机组合。其中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是体现学生生活作风的重要部分。一旦良好的消费习惯得到培养和加强,就会对良好校风的塑造起促进作用,并形成校风助学风的良性循环。因此,应该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以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促进良好生活作风的形成,进而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巩固与发展。

上思修课的感悟(1)

思修课的感悟 记得第一节课周老师就告诉我们遇见老师我们该如何称呼。现在的一些学生看见老师都躲着走,他们会小声地和身边的人说这是教什么的老师,讲课如何,脾气如何等等,这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当然遇见老师说声老师好也不错,但是如果前面加上老师的姓就会让老师感觉你是一个很有心的孩子,他们也会因为自己被得到了认同而高兴。所以,以后当我们在校园里遇见老师时,不要再小声嘀咕,大胆的去和老师问好,这是对一个学生最基本的要求。 思修课上我得到了很多训练,我原来不敢在那么多人面前说话,在一次关于人生的自我实现结果重于过程还是过程重于结果的辩论赛中我勇敢地站了起来,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虽然也有点小紧张,但是有了很大的进步。我错过了第一次上台演讲的机会,那个演讲可以是任意主题。一开始就没打算上去,但是后来看人们都那么积极,讲的都挺好,我开始动摇了,而且我开始有主题了,我打算上去尝试一下。可是到后来人们都抢着上,再加上我的胆小,最终我也没有上台演讲。这让我懂得机会都是靠自己争取的,当机会来的时候不要总是犹豫,否则它会很快在你身边溜走,及时抓住它,要不你会后悔。所以我抓住了辩论赛的机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证明了过程重于结果。这是一个历练自己的机会,根据对方所说的话,你的大脑要急速运转,想想自己该如何去反驳他。我在慢慢地改变自己,慢慢地让自己去适应,慢慢地变得有自信。 听思修课让我懂得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人的面向、人生金字塔、人生的圆。 关于人的面向。课上老师给我们画了一个图,同学们集思广益,根据这个图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人的面向有四个方面:天、人、物、我。在我看来,首先要做好自己,做好一个人,撑得起这一撇一捺。作为人,在社会生活中要做到求善、有德行、遵守伦理秩序;当我们面向物的时候,要懂得求真,学会去研究;当我们面向天的时候,要虔诚,有宗教信仰;当面向我的时候,要有求美的意识,有直觉感悟。这是一个立体的画面,我们应该像各个方面发展,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人生。 关于人生的金字塔。人生是不断积累的过程,当你达到人生金字塔的顶端时,你便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生存、安全、归属、自尊、自我实现,去一步一步地实现自我。使我们的社会从温饱到小康再到富裕。 关于人生的圆。我对这个感触颇深,我不理解当人们看到孕妇躺倒地上却不去帮助。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集 1、一位25岁网名名卡佳的北京女孩,在她的博客中,她这样表示愿为中国足球“献身”:“如果中国国青队在4月26日的中日国青比赛中能够胜出,我愿意与当场最佳球员度过浪漫一晚。” 你如何看待她这种行为? 2、“有关国人、外国人、汉奸与奸商”。2006年6月27日的《南方都市报》登载了发生在大连的一幕:一老外在地摊前买樱桃,摊主狮子大开口要35元一斤,路过的一对大学生情侣见老外语言不通上前当翻译,并帮助老外把价钱砍到15元一斤。老外离开后,摊主大骂那两个大学生:“一个中国人怎么帮着一个老外,汉奸!。”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3、案例分析:2006年6月26日,世界第二大富翁,全世界公认的最成功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宣布,将以每年分期付款的形式,将自己的370亿美元捐给比尔·盖茨的慈善基金会。这样,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世界第二大富翁就组成了超级慈善组合。在此之前不久,盖茨已宣布他将逐步退出微软的日常管理,全身心与妻子米兰达一起管理慈善事业。媒体言:“随着岁月流逝,有着主宰世界野心的无情商人比尔·盖茨,正慢慢向立志拯救劳苦大众的富有同情心的科学家比尔·盖茨妥协。 问题:价值的大小能否比较?如果可以的话,你认为比尔·盖茨和雷锋谁的价值大? 4、案例分析:今天,大家已经跨入了大学的门坎,你有没有清楚地想过,你来读大学是为了什么? 2002年,湖南株洲二中高级教师尹健庭在课堂上向自己的学生宣扬“读书就是为了将来赚大钱、当大官、娶美女”,结果被校方开除。这和那句俗语“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是一样的意思,大家今天来读大学是不是也是为了这些?仅仅为了这些? 5案例分析:有个年轻人曾经这样谈到:我的邻居为了手提箱里的1000元公款,和徒搏斗牺牲了,可我不佩服她。我不明白,那1000元真的比生命还珍贵?你的看法呢? 6、案例分析:有个民工到城里来,很久找不到工作,他几乎快要饿死了,你认为他此时是该去偷一些食物来保全生命呢,还是为了守住不偷的原则宁愿饿死呢? 7、案例分析:人活着到底为了什么? 2006年9月1日,珠海平沙一中初三女生刘某某开学首日,在家中自缢身亡,年仅15岁。为什么在花样年华选择这样的不归路?后父母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了刘某某同学在自杀前分别写给父母、老师、同学的遗书,遗书的部分内容说明了她自杀的原因:“我根本不知道活着是为了什么。”

大学思修课后习题答案

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 (1)认识大学生活特点,了解大学生活得变化。 大学生活得新特点:宽松与自主并存得学习环境;统一与独立并存得生活环境;丰富与平等并存得人际环境;多彩与严谨并存得课余环境。 (2)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确立独立生活意识;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不断提高生活上得自理能力,包括一些基本得生活能力;学会用平等得态度对待她人,正确地认识与评价自己,客观地对待别人得优势。 (3)树立新得学习理念。 树立自主学习得理念;树立全面学习得理念;树立创新学习得理念;树立终身学习得理念。(4)培养优良学风。 高度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勤奋、严谨、求就是、创新”。 2、当代大学生得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就是什么? 不同时代得青年面对不同得历史课题,承担着不同得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承担得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得历史使命。 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得社会主义事业得建设者与接班人,就是历史发展对大学生得必然要求,就是党与人民得殷切期望,也就是大学生需要确立得成才目标。大学培养目标所要求得德智体美方面得素质就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得统一体。 德就是人才素质得灵魂;智就是人才素质得基础;体就是人才素质得条件;美就是人才素质得重要内容。大学生得全面发展,就就是德智体美得全面发展,就是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与健康素质得全面提高。当代大学生应努力成长为主动发展、健康发展、与谐发展得一代新人。 3、谈谈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科学内涵极重要意义得理解? 科学内涵: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得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得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更新为核心得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民族人名团结奋斗得共同思想基础。 意义: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得社会主义事业得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当代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健康得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得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4、当代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为什么要自觉学习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社会意识得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构建与谐社会、建设与谐文化中应运而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建设与谐文化得根本;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得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得迫切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就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得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得社会主义事业得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 5、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得意义与方法。 意义:1、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与做人得道理,选择正确地成才之路;2、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得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与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3、学习“思想道德

我对思修课的感悟

对思修课的心得与体会 从现在大学生上思想道德课一些现状引起我的思考。 一、大学生上思想道德课的重要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它有助于我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它让我摆正了“德”与“才”的位置,避免走入“重智轻德”的误区,在现在的社会只有德才兼备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刚入大学的我们都或多或少会遇到问题,因为环境变了,生活?方式也变了,人与人交往的方式也变了,可以说就是一个小社会,好多事情会让你不知道怎么处理,不知道怎么面对,而这本书就起到了引导的作用,好多问题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让迷茫的我们找到方向,找到自信,使我们为追求远大理想而奋斗,让我们坚定的信念,让我们更好的走完这大学的四年。 尽管我们这些大学生中多数都已经年满十八岁,可以说在生理上、法律上已经成年,但并非每个人都已经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且,作为学生,大家的人生阅历应该都较浅,还只是年少不谙事理,较多时候仍需要经验丰富的师长给予指导。 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我感触很深,学到好多对我们实际有用的东西,我觉的这门课就是大学生的一个指向标.它能引导你怎么样过大学的生活,让你不会迷失方向,让你坚定信心。它让我认识到了大学生活的特点,让我树立了新的学习理念。 二、大学生上思想道德课的必要性

以前总觉得思修课没有专业课重要,但学习之后才明白,思想品德是人的灵魂,良好的思想品德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础.思修课是不可缺少的.它与我们的学习、生活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它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走入了生活.它开阔了我们的眼界,关注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解决了许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学了这门课程,我明白了很多: 1.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做人应该有信仰,应该有理想.,成功的道路得由自己去开辟、去铺平,世事变幻莫测,没有永远的一帆风顺,只有永恒的信心与毅力,才有可能得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达,想成就一番事业,就要甘于寂寞,立下自己的理想,探索自己的人生道路.心在哪里,路就在哪里. 2.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黑格尔曾经说过"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的固定要素时,才可以说他是有德的."其次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把困难当作机会,有积极的心态每天鼓励一下自己,并坚定地走自己的路。你越是往前,你的机会就越多. .四、对思修课的感悟 我认为,也许思想道德这门课在形式或内容上不一定能让每个人都满意,但是在我看来,思修课的开设是相当有意义、有必要的。 大学校园有其独有的特性,大学生活是一个人由学生生活走向社会生活的过渡阶段,学校里也不再只是单纯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它还映射出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这中间彼此的差别想必会令不少学生产生心理的失衡,我想这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大一思修模拟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 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 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 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 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 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 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年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

元。 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的,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偿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请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 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首先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情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们继续连带偿还剩下的债务。 三、案例分析: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1)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造成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个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靠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以为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答:(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可能赵成他

大学生思修课心得体会范文

大学生思修课心得体会范文 大学思修课给我的感悟当我们告别中学时代,迈进大学校门,人生的历程就翻开了新的一页,人生的道路也跨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两篇思修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心得范文一: 思修心得: 大学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大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要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具有思想政治指导性、社会道德指导性以及社会实践性的课程,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很强。 思想是人的灵魂,良好的思想品德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础。思修课与我们的学习、生活联系密切。它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关注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解决了许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思修课重在内心诉求和知行结合,它告诉我,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应具有健全

的人格与文明的素质,这才是一个大学生能够生活和学习的基础。 思修课让我领悟到人应当树立一个远大的理想,因为理想是一个人的信仰,一个人如果想生活得有意义,就必须要有追求,没有理想的人只是一具空壳;同时我们应当拥有崇高的信念,信念可以给我们自信,让我们在逐梦的路上做到不失望,不绝望。我们学生应当树立自己的学业追求,比如说如果想出国,想考研等等的同学就应该为此而奋斗,而不是浑浑噩噩地虚度光阴。等以后参加了工作,我们应当在工作圈内树立事业追求,追求自己所想要的岗位。不仅仅是理想,思修课同时让我领悟了我们应当继承并发扬我们的传统文化,让我们的传统文化在心里扎根,同时能在各类活动中发扬她,这是身为一个中国人最基本的文化意识。 除了传统文化,思修课还告诉了我们应该通过观察社会与日常生活感受到社会公德,同时应当恪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在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学习与生活。有的人虽然不触犯法律,但是在有道德底线的公民面前,我们会用自己的力量制造舆论,让社会去谴责那些违背社会道德的人。 除了社会道德,思修课同时加深了我的法律意识,通过近二十年的生活,我在许多法制节目与日常生活之中学到了法律,但是从来没有正式学习过法律,接触思修课是我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地在课本上接触法律,思修让我懂法。 学习社会公德与法律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应当在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通过一个个不同高度的理想,来活出自己的人生价

思修课的收获与感想

思修课的收获与感想 人生在世,立世之本,是财富,名利,权利,还是······ 人,一撇一捺。一撇是品德,一捺是知识, 德才兼备,才能顶天立地。一撇是扬,一捺是抑;一撇是阳,一捺是阴;一撇是进,一捺是退……做人的艺术,全在一撇一捺中。简单的事情,需要深刻化;复杂的事情,需要简单化。要想做一个简单的人,就要明白一撇一捺的道理。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传而不习乎?” 在思修结课后,我深深地感悟到思修课是一门融汇了法律、个人修养、人生、国家、道德等知识的人文艺术学科,在这里,我邂逅了众多的道德仁义。 思修课,是知识的天地,在这里我自由的翱翔,贪婪地吮吸着残留古人笔墨之香的空气;在这里我自由地翔游,吐纳着融合了当今知识之精髓的水。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不仅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还要至死不渝地守护着它,捍卫它。否则,制定的法律只能是一纸白书。思修则作为一个载体,一种平台向未来将去往社会各个阶层的大学生输入基础性的知识。让法律、个人修养、人生、国家、道德等方面知识,和基本的道理深入人心。 在法律大讲台,思修课本犹如大法官沉默着,却控制着整个课堂。思修老师就像律师为我们讲述商业法、行政法······《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法》,建立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调整商业经济关系,维护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真正落实。为了明确行政管理者的职责,我国成立了《行政法》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思修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有关法律道德的典型案例,故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在众说纷纭时,谁又能保持清醒的头脑,用理性的声音去诠释对错。此时此刻,不正是法律施展才华的时候?只有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才足以让人们信服。在课堂上,我们才知道法律一直在我们身边。从此,法律的身影在我的世界日益清晰。在思修课上,老师不断强调:你们早已不是孩童,你们要为打翻的牛奶负责。至今,这句话还萦绕在我的耳边。我不会忘记,不管是现在,过去还是未来。法律的条条框框,公正无私,让我们对法律的禁区产生了敬畏。法无儿戏,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一直在耳边响起,从未间断过。这对我们大一新生在以后的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鞭策着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 思修课上不仅有法律常识,也涉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思修课让理科生从高中那几乎隔绝社会的教育模式中脱离出来,融入到了小社会之中。思修将政治知识不断地输入到理科生的大脑中,使原本空空荡荡的大脑,装下了一个偌大的政治体制。也正是这种互动让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关注国家大事,它弥补了应试教育的某些不足。 在法律和国家政体之间饕餮之后,便旅行到了道德之林。在这里漫步可以感受到刚正不阿的性格,兢兢业业工作的态度。古人云:“做人难”,于是古人十分注重对自我身心的锻造,把做人作为万事之首,强调修身的重要性。顾炎武曾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赤诚的爱国之心,简单的言语阐述了平民对国家应有的担当。责任与义务是统一的,每个中华儿女应当永怀爱国之心,并为之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但是,我们应该理性爱国,而不是像在中日钓鱼岛事件时期盲目的“爱国”,将爱国行为变成暴力的抢砸。盲目的暴力不是爱国,爱国是理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 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 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万元。 【3】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问: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4】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思想道德修养 案例分析

《思想道德修养》案例分析 一、2002年国庆节十天长假过后,天安门广场留下了十几万口香糖的痕迹,平均每块方砖粘有十几块口香糖,对此,环卫部们先后设计了三套清洗方案,皆因怕损坏方砖而放弃,最后仍然采用人工铲除的方法,上百环卫工人用了整整一个星期才将口香糖痕迹清除。吃口香糖本来是为了口腔文明,可是,天安门广场却因此没有了“文明”。你对此如何看待? 答案要点: 1、社会公德是一个人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2、维护天安门广场的文明不仅是对一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一个人和一个民族良好道德修养的体现。 3、维护天安门广场的文明也是一个人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 二、在暴风雨后的一个早晨,一个男人来到海边散步。他看到在沙滩的浅水洼里,有许多被昨夜的暴风雨卷上岸来的小鱼。它们被困在浅水洼里,回不了大海了,虽然近在咫尺。用不了多久,浅水洼里的水就会被沙粒吸干,被太阳蒸干,这些小鱼都会被干死的。 男人继续朝前走着。他忽然表见前面有一个小男孩,走得很慢,而且不停地在每一个水洼旁弯下腰去——他在捡起水洼里的小鱼,并且用力把它们扔回大海。终于,这个男人忍不住走过去:“孩子,这水洼里有几百几千条小鱼,你救不过来的。” “我知道。”小男孩头也不抬地回答。 “哦?那你为什么还在扔?谁在乎呢?!” “这条小鱼在乎!”男孩儿一边回答,一边拾起一条小鱼扔进大海。“这条在乎,这条也在乎!.还有这一条、这一条、这一条……” 请你分析这个故事能给我们一些什么启示。 答案要点: 1、珍惜生命,每一条小鱼都是一个生命,每一条小鱼都会在乎自己的生命。 2、勿以善小而不为,你不能做到全部,尽自己的所能为他人和社会作出自己的努力。 3、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大学思修课-大学生的社会责任

大学生的社会责任 大学生在别人看来,应该是有伟大抱负伟大理想的,他们被家长和社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这是因为他们受到了高等教育,有着很好的受教育环境和良好的素质修养。 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这与每个人的性格有关,有的人想以后在官场发展,有的人想当商人,有的想做个白领.......不同的理想便会产生对社会责任感的不同。那么,我们大学生需要怎样做呢?归纳以下四点: 一.用爱国主义情怀和民族精神激发社会责任感。纵观历史,爱国主义历来是激励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精神动力。个人的前途和命运,总是同祖国民族的兴衰荣辱戚戚相关的。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应该正确判断世界发展趋势,深入了解中国国情,深切关爱祖国的前途和命运,不负时代重托,肩负历史使命,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祖国的需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把力量用在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上,建设祖国,报效祖国,这是我们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而具体的体现。 二.以诚信做人的要求,督促社会责任感的树立。诚信属道德范畴,是一条做人的基本原则,是人与人进行社会交往的重要砝码,也是单位招工用人的重要条件。在征信时代,就是让守信用者享受诚信的回报,让不守信用者自食苦果。 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正确的社会责任感。大学生要把个人前途与祖国的命运联系起来,把个性的发展与社会要求联系起来,把职业的选择与祖国需要结合起来,使自己的成才目标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把振兴祖国、强国富民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利国利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事业的最大价值,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我们的共同使命。 四.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使大学生中社会责任感向高境界发展。在培养自我责任意识的基础上,培养社会责任意识。集体主义能够培养青年学生的人生态度,能够激励人的社会责任意识。集体主义是以社会主义集体为价值目标,以个性发展为前提的。人只有具有了自我责任意识,启动了他的内力,才能进一步上升为社会责任意识。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明,爱祖国爱社会,为社会奉献,可能一个人一辈子都不会有什么大作为,但他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也算是有社会责任感,一个人可能身居要职却玩忽职守这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社会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并不是只有轰轰烈烈过的人才对社会有用,每个人都会为社会做贡献,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作为大学生,要记住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经常了解一下社会上所发生的事情,这是有必要的,不能“一心只读圣贤书,两耳不闻天下事”,这不符合社会形势,社会在进步,我们也要如此。从近代中国开始,大学生就被认为是先进力量的代表,代表先进科学与发展力,如果连我们大学生——充满青春活力有满怀梦想的群体都不再对社会负责,那么这个社会就将崩溃。 做好现在做的事,我认为这就是在对社会负责人,但要一直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让世界知道中国的实力,要靠每一个有理想的中国人!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doc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了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日信,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10分)而上例中的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纯属偶然,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5分) 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一LI,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 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了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 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6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二(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3分) %1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 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分) %1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木标志。(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亳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3分) 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5分) 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迫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思修案例分析例题【大一】

1.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2.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

思修课心得体会

思修课心得体会 【篇一:思修课心得体会】 思修课心得 姓名:黄丽娜 学号:1123130220 班级:国贸111班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型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设计内容十分广泛,现实性、针对性都 很强.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学习这门课程意义重大.它不仅能帮助我们 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从而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还能使我们 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更能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通过这门课程,我深刻了解了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修身养性、崇尚 道德的民族。我们都应当做个有教养的人.五千年来,无论世事如何 变化,勤俭、忠义、谦让、孝顺都是恒古不衰的美德,多少古圣先 贤更是视之为传家宝.小事业的成功靠机遇,中事业的成功靠能力, 大事业的成功就完全靠品格、看操守.大凡成功的人,往往都是德行 高尚的人.所谓教养,就是应该知深浅、明尊卑、懂高低,识轻重, 应该是讲规矩、守道义.有教养的人,往往不以术而以德,往往不以 谋而以道,往往不以权而以礼.有教养的人在自己独处时,超脱自然,会管好自己的心,在与人相处的时候则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淡 然从容,管好自己的口.方圆做人,圆通做事,宁静致远,自我反思,则事事放心、顺心。 思修这门课教导我们做个智慧的人.有知识不等于有智慧,知识积存 得再多,若没有智慧加以应用,知识就失掉了价值.学习了思修,我 知道了什么时候为,什么时候不为.知道我在做什么事,知道热爱做 什么样的事,知道能把什么事做成什么样.要用自觉端正态度,用学 习积累经验,用勇气放弃包袱.对弱者,光关心不够,要帮助;对下属,光公正不够,要善良;对别人的失误,光原谅不够,要忘记; 对自己的未来,光梦想不够,要行动.空才能生慧,学才能生智,心 宁智生,智生事才成.每一个人都有值得尊重及学习的地方,慈悲的 人教授慈悲之道,横蛮的人教授忍辱之道.如果一个人缺少智慧,又 不愿意流汗水,那么谈何成功.

大学思修考试辨析简答案例分析题大全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 利用过往的车辆压掉麦粒, 一直劳动到深夜12时。其10岁的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 父母未发觉。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 正好压在孩子身上造成孩子当场死亡。司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可见过失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才构成过失犯罪。( 10分) 而上例中的司机, 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的公路上, 是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的现象, 纯属偶然, 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 尽管司机造成了压死小孩的危害后果, 但从主观方面来讲, 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可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这位司机压死小孩的行为不构成过失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5分)

案例二: 甲, 某幼儿院教师。一日, 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 不慎落入粪池。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 发现其不到1米深, 但甲嫌脏, 未下去救人, 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 也嫌脏, 未跳入粪池, 只是和甲一起呼救。最后来了一个老农, 跳入粪池救起乙, 但因窒息时间过长, 乙死亡。问题: 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 20分) 答: 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即”当为而不为”。 ( 4分) ,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 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 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 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 但她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这是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案例分析题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二)大学生要养成诚信道德(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3刘甲与刘乙系同村邻居。2008年4月20日,两人为了宅基地的问题发生争执,刘甲首先出手打了刘乙胸部一拳,刘乙随之还击,猛击刘甲的脸部,致刘甲鼻梁骨折、右眼部红肿并伴有少量出血,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刘甲要求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刘乙以刘甲首先出手打他为由拒绝赔偿。2008年8月20日,经乡司法助理员调解,刘甲与刘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刘乙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于同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事后,刘乙未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刘甲多次催讨未果,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找乡司法助理员要求解决。在乡司法助理员表示无能为力后,刘甲就决定向法院起诉。可是乡司法助理员说:“你现在才想到去法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请你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乡司法助理员的话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不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分两种: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据此,该案似应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该案已不属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案,而是属于债权案。因为调解,刘乙已经答应赔款。因此,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4.甲某明知乙某出售的香烟是假烟,但因价格便宜,遂购买了两条。因双方完全出于自愿,所以甲乙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错。因为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甲乙双方明知是假烟而进行交易,是违法的行为。5.王某因有外遇,欲谋杀妻子李某,将买来的毒药藏在房间内的隐蔽处,伺机投毒杀人,不料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毒药并将其销毁。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错。因为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犯罪未遂必须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才能成立。在着手之前,只能是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王某行为只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准备工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应属于犯罪预备。 1、2004年3月15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被逮捕。临刑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马加爵进行了专访。记者问:“事情的发生,改变了你的这些想法?”(指他对“成功”的理解——引者注)马加爵回答:“肯定改变了,是失败了。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有什么追求,就很失败。” 结合以上案例,请分析:(1)、理想和信念在人一生中的作用是什么?(2)、通过该案例能获得何种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谈谈为什么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1、(1)、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的动力;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2)、能联系实际谈启示。 2、联系个人实际结合教材P32—33展开分析即可。 2. 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 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 答: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3.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 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 5. 被告人林某,32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