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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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引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
市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银行或信托)获得融通资金的
一种方式。受银根紧缩、银行“惜贷”的影响,企业从银行获取融资
难度加大,转道信托已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券商而言可以派生出两类业务:
1、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咨询服务:向大客户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咨
询服务,获得利差收入;同时,也可以吸引客户将质押股份转托管至
营业部。
2、推介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向高净值客户推介股权质押融资
信托计划,获得一次性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销售额的1%)。
营业部拓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从产品引入和产品推介两方
面着手,相关指引及业务关键点如下:
一、产品引入
营业部既可以直接从信托公司引入现成的股权质押类产品,也可
以引入股权质押融资方。
(一)引入股权质押类产品
1、搜集产品信息:营业部可与当地信托公司建立日常联系,广
泛搜集股权质押融资信托产品,原则上要求融资主体财务状况良好,
有比较稳定的还款来源,质押的股票质地和流通性较好,全流通股优
先,如是限售股则信托产品存续期一般应覆盖限售期(超过解禁期三
个月为宜),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接受的融资成本不低于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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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
2、启动产品引进流程审批:营业部将原则上符合引进条件的产
品信息上报营销服务中心,营销服务中心启动内部风险评审及产品引
进审批流程。
(二)引入股权质押融资方
1、寻找有融资需求的客户:重点关注有融资需求(融资额度原
则上不低于3000万)且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包括营业部内外
持有大量流通或限售股的客户,了解融资主体、融资金额及投资方向、
可接受的股票质押折扣率(参见“股票质押率表”)、质押股票占总股
本比率、是否限售、是否高管限售股、融资期限、利率及其他增信措
施等要素信息(详见“融资要素表”)。原则上要求融资主体财务状况
良好,有比较稳定的还款来源,质押的股票质地和流通性较好,全流
通股优先,如是限售股则须在信托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解禁,融资期限
不超过两年,客户能够接受的融资成本一年期约10-11%、两年期约
11-13%。
2、评估项目可行性:营业部将客户融资需求上报至营销服务中
心,总部根据融资客户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信托公司进行项目评估。营
业部也可直接联系当地信托公司进行评估,将具备可行性的项目资料
上报营销服务中心。
3、启动产品引进流程审批;信托公司对融资方的企业经营状况、
质押股票的质地与估值水平、还款来源等情况展开尽职调查,并启动
风控、合同审批等内部流程(如被否决则立即通知客户);同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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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服务中心启动内部风险评审及产品引进审批流程。
二、产品推介
股权质押信托产品可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向内、外部客户推介。
(一)建立目标客户池
营业部可向内、外部客户收集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需求,包
括拟参与资金量、产品期限、收益范围、意向认购时间等信息,按流
程上报营销服务中心。
(二)组织产品推介
在信托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期间,营销服务中心将组织营业部对客
户的投资意向进行登记确认。信托公司通过内部产品审核后,总部组
织营业部在推介期内完成产品推介。此类信托计划不同于阳光私募产
品,融资方通常对资金到位时间要求较高,对于总部引进的产品,营
销服务中心将按照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的投资者,如
产品为营业部引进,则产品份额优先满足营业部本部客户需求,剩余
部分由营销服务中心组织在系统内推介。
三、业务收入及激励安排
(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收入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收入包括两部分:
1、产品引进利差收入
引进股权质押融资方,营业部可获得的利差收入为融资方支付的
总成本扣除产品固定收益、销售费用及相关信托费用后的差额。
引进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营业部可获得的利差收入为扣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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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后高于市场平均销售费率(一般为1%)的差额部分。
2、产品推介费收入
推介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营业部可获得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
销售额的1%。
(二)激励安排
发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除了可以为营业部带来直接收入之外,由
于其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特点,也有助于提高营业部的客户服务质
量,增加客户粘性,吸引高净值客户。为推动业务发展,总部对于营
业部引进或推介产品获得的收入除纳入产品销售收入考核之外,还将
收入的27%-30%作为个人奖励直接核拨营业部,由营业部统筹分配。
四、风险控制
(一)信托公司的风控措施
信托公司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控制项目风险。
1、控制质押率
信托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及股票的流动性、估值
水平等因素对质押率进行控制。质押率的计算一般以股票办理质押登
记日前20个股票交易日交易均价为准。
2、强制执行公证
为确保融资方在信托到期时履行回购义务,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
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相关公证,作为融资方在信托到期时履行回购义务的
担保。如融资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信托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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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变现
3、止损控制
信托公司设置警戒线及止损线对股价风险进行控制。当质押股票
市值低于警戒线,信托公司向融资方提示追加质押或保证金,若其间
股价触及止损线,信托公司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处置质押股票。
通常情况下,警戒线为“信托资金×(1+预期收益率)×1.5”,止损
线为“信托资金×(1+预期收益率)×1.3”。
4、其他担保措施
信托公司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作为项目增信措施,如股权处分
所得不足以支付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的,信托公司可继续向融资方及
其担保方追索权益。
(二)营业部的风控要求
股权质押类产品虽然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特点,但其本质
上仍是一种信托产品,对融资方和投资方理论上均存在一定的市场风
险或操作风险。在推介融资服务或信托产品时,营业部应注意控制相
关合规风险。
1、在推介融资服务时,营业部应向融资方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续
存期间的风控措施,例如止损控制、强制执行等。
2、在推介信托产品时,营业部不得以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
资者承诺产品保本或保收益,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信托产品的相
关风险。
3、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营业部不得代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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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股票质押率表:
序号 标的股票 流通股质押率 限售股质押率
A
沪深300股票 ≤60% ≤50%
B
沪深300以外主板股票 ≤50% ≤40%
C
中小板股票 ≤40% ≤30%
D
创业板股票 ≤30% ≤20%
注:本表为某信托公司的执行标准,供参考。
附表2:
融资要素表:
融资主体
融资规模
资金用途
融资成本
融资期限
资金到位时间
股票质押折扣率
质押股票占总股
本比例
是否限售(解禁
日期)
主要还款来源
其他增信措施